对部分优待对象提高抚恤金及生活补助费标准的规定
2009-12-16闻健
老同志之友 2009年17期
闻 健
问:提高抚恤金标准的范围有哪些规定?
答:这次调整涉及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问:伤残抚恤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不同伤残等级为每人每年发放以下标准的抚恤金。一级因战22680元、因公21960元、因病21240元;二级因战20520元、因公19440元、因病18720元;三级因战18000元、因公16920元、因病15840元;四级因战14760元、因公13320元、因病12240元;五级因战11520元、因公10080元、因病9360元;六级因战9000元、因公8520元、因病7200元;七级因战6840元、因公6120元;八级因战4320元、因公3960元;九级因战3600元、因公2880元;十级因战2520元、因公2160元。
问: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居住在城镇的烈属每人每年发放690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6180元、病故军人遗属5820元;对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每人每年发放414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960 元、病故军人遗属3780元。
问:对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年发放生活补助15720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14100元。对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680元。
问:提高抚恤金标准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本刊政策咨讠旬顾问闻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