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许可机制研究
2016-06-18王舒王红宋晓丹
王舒,王红,宋晓丹
科研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许可机制研究
王舒,王红,宋晓丹
摘要重视科研数据的知识产权是更好地利用科研数据的前提。文章系统梳理了科研数据的知识产权法律属性和权利归属,深入探讨了开放数据许可的授权机制和兼容性问题,并结合科研数据的重用和共享的实践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科研数据知识产权法律属性开放数据许可
引用本文格式王舒,王红,宋晓丹.科研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许可机制研究[J].图书馆论坛,2016(4):65- 71.
0 前言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科研模式向数据密集型模式转变,科研数据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资源,科研数据的共享和重用是加快科研产出的重要手段,引起了科研人员的广泛关注。科研数据的共享和重用必然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如何在推进科研数据共享和重用的同时合理保护知识产权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近年来,国内外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科研数据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研究,然而这些学者并未清晰地梳理科研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而且没有深入探讨科研数据的开放许可机制[1- 4]。鉴于此,本文系统梳理了科研数据的知识产权法律属性和权利归属,深入分析了常用开放数据许可的授权机制和兼容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1 科研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1.1科研数据的知识产权属性
科研数据是指科研机构通过观测、模拟、实验、检索等方法获取的,用于支撑科学研究的可以保存的记录[5],科研数据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分为多种类型,如表1所示。科研数据的典型组织方式是数据集,也就是在一段时期内有共同结构的相似数据的集合[6]。科研数据集整体与其中的科研数据个体具有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和保护标准,二者不一定同时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表1 科研数据的分类
1.1.1科研数据个体的版权保护
现有的版权法对科研数据个体的法律属性并无明确规定。由于科研数据类型复杂、版权法存在国际差异,科研人员需要根据科研数据个体的类型判断其是否符合不同国家版权保护的条件。
首先,各国的版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2条规定“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7]。美国版权法第102条规定“版权保护不延及任何思想、程序、过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则和发现”[8]。按照科研数据的分类,数值型的、机器获取的、从现实世界记录而来的原始数据都属于科学发现的事实,不受版权法的保护。比如人造卫星自动获取的气候数据、天文观测站自动获取的行星运动轨迹数据都处于公有领域,不能被任何人垄断。
其次,各国的版权法都将独创性作为作品享有版权保护的必要条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9]。意大利版权法第1条规定“版权保护的客体是具有创造性并属于科学、文学、音乐、造型艺术、建筑、戏剧和电影范畴的作品”[10]。按照科研数据的分类,人工获取的、经过加工处理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形式的数据,只有在表现形式上达到了独创性要求,才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另外,数据获取过程中的实验日志、现场笔记、调查问卷等广义上的科研数据如果具有个性化表达,也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再次,政府部门的作品作为政府公开信息在某些国家不受版权保护。如美国版权法第105条规定“版权保护不适用于美国政府的作品”[11]。按照科研数据的来源,政府部门获取的科研数据,如国土资源部的地质调查数据、水利部的水文数据、气象局的气候数据都属于政府部门的作品,在美国不受版权法的保护。相对来说,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获取的科研数据的版权保护并无特殊规定。
1.1.2科研数据集整体的版权保护及特殊权利保护
虽然某些科研数据个体不受版权法的保护,但是科研数据集整体却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5条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到保护。这种保护不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亦不损害汇编中的数据或资料已存在的任何版权”[12]。由此可见,不论被汇编的科研数据个体能否受版权法保护,只要对科研数据个体的选择和编排活动具有独创性,科研数据集整体具有个性化的组织结构就受到版权法保护。需要注意的是,版权法只保护科研数据集的体系结构,不保护其中的科研数据个体。
除此之外,欧盟成员国的国民或常住居民还可以对科研数据集整体享有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欧盟在《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中提出,只要数据库制作者在获取、检验和表现数据库内容时进行了数量或质量上的实质性的投资,就享有摘录权、再利用权等特殊权利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摘录或再利用数据库中的全部内容或实质部分[13]。由此可见,不论科研数据集整体是否满足版权法保护的条件,只要制作者付出了资金、时间、劳动、技术等实质性投入,科研数据集整体都可以受到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需要注意的是,欧盟的《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也不保护其中的科研数据个体,只是禁止他人摘录或再利用科研数据集中的全部内容或实质部分。
综上所述,从版权保护的角度,科研数据集整体的选择和编排活动必须具有独创性;从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的角度,科研数据集整体的制作必须要付出实质性的投入。如果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科研数据集整体可能同时受到版权和数据库特殊权利的保护。
1.2科研数据的知识产权归属
明确科研数据的权利归属、权利主体的法律关系是共享和重用科研数据的法律基础。科研数据的知识产权归属主要涉及如下四类权利主体:科研人员、原始数据所有者、科研人员所在单位、科研项目的资助者。根据这些权利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可以判断不同性质科研数据的知识产权归属。
首先,根据科研人员之间的合作关系可以判断合作性质数据的权利归属。科研数据可以由科研人员个人获取也可以由任何规模的科研团队成员合作获取,因此需要判断科研数据的知识产权由个人享有还是由团队成员共同享有。从版权角度,各国版权法均对合作作品的权利归属作出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14]。从数据库特殊权利角度,《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对合作作品的权利归属并无明确规定,但规定数据库的特殊权利归有实质性投入的制作者所有。因此,如果科研数据由科研团队成员合作获取,或由科研团队成员共同投资制作,科研数据的版权和数据库特殊权利由科研团队成员共同享有。
其次,根据科研人员与原始数据所有者的汇编关系可以判断汇编性质数据的权利归属。科研数据集与被汇编的原始科研数据可能涉及不同的权利主体,例如,通过访谈得到的科研数据,每个受访者对他的发言享有版权。科研人员对访谈集整体享有版权或数据库特殊权利,但对其中的每段发言不享有版权。因此需要判断科研数据集与被汇编的原始数据是否具有相同的权利归属。各国版权法均对汇编作品的权利归属作出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15]。因此,如果被汇编的原始数据受到版权保护,科研人员在编排或共享科研数据集时必须得到每个原始数据所有者的授权许可。
再次,根据科研人员与所在单位的雇佣关系可以判断职务性质数据的权利归属。科研数据可能是科研人员为了完成所在单位布置的工作任务而完成的职务作品,因此需要判断科研数据的知识产权是由个人享有还是所在单位享有。从数据库特殊权利角度,《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对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未作规定,但如果所在单位通过基金支持等方式对科研数据集的制作进行了实质性的投入,科研数据的数据库特殊权利应归所在单位所有。从版权角度,大陆法系国家认定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原始创作者所有;英美法系国家认定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单位所有。有些国家区分不同的职务作品规定不同的版权归属。如我国区分了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根据作品是否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法律、行政法规、合同是否有特殊规定来判断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属。因此,科研人员需要根据不同国家的版权法规定、不同单位的知识产权政策和科研数据管理政策判断科研数据的版权归属。如根据英国版权法第106条规定[16],英国政府部门科研人员获取的科研数据享有皇家版权,归英国政府所有。再如根据美国新罕布什尔大学科研数据管理规定[17],如果科研人员在完成科研项目时受到学校资助或使用学校的设施,科研数据的版权归学校所有。
最后,根据科研人员与资助机构的资助关系可以判断资助性质数据的权利归属。科研资助机构常对科研人员提供经费资助,并要求受资助者汇交资助项目中的科研数据,因此需要判断科研数据的知识产权是由个人享有还是由资助机构享有。从数据库特殊权利角度,《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未作相关规定,但如果资助机构通过资助对科研数据集的制作进行了实质性的投入,科研数据的数据库特殊权利应归资助机构所有。从版权的角度,各国的版权法也没有相关的规定,科研人员需要根据不同资助机构的科研数据管理政策判断版权归属。如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暂行办法(草案)》第23条规定“科学数据汇交人对汇交的科学数据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科学数据完整权、使用权等”[18]。这说明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认科研人员对科研数据享有版权。
2 科研数据的知识产权许可机制
由于科研数据的法律属性模糊复杂、权利归属难以界定,共享和重用科研数据十分容易产生知识产权纠纷。为了消除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限制,科研人员必须通过知识产权许可机制,才能赋予他人合法使用科研数据的权利。按照许可的标准化程度,可分为标准许可和定制许可;按照许可的收费情况,可分为收费许可和免费许可;按照许可的数量,可分为单一许可和多重许可;按照许可的内容,可分为保留权利许可和完全弃权许可[19]。目前国外科研数据共享政策普遍推荐使用的知识产权许可模式是开放数据许可,它提供了一种富有弹性的标准化许可方式,在保留部分知识产权的同时,鼓励他人最大限度的自由使用科研数据[20]。然而,由于科研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无法理解抽象精炼的法律术语,在使用开放数据许可时常常出现授权机制问题和兼容性问题,给重用和共享科研数据造成了阻碍。
2.1开放数据许可的授权模式
目前,国际上比较常用的开放数据许可有知识共享许可(Creative Commons,CC)和开放数据公用许可(Open Data Commons,ODC)。CC协议家族包括6种保留部分权利的核心协议BY- NC- ND、BY- NC- SA、BY- NC、BY- ND、BY- SA、BY和1种完全弃权协议CC0[21],ODC协议家族包括2种保留部分权利的核心协议ODC- By、ODbL和1种完全弃权协议PDDL[22]。由于不同组织制定的不同版本的协议在授权对象和授权范围上缺乏统一标准,可能会产生开放数据许可的授权机制问题。
首先,不同开放数据协议的授权范围不同。CC协议最初是以美国版权法为基础设立的,CC4.0颁布前,6种核心协议的授权范围仅涉及版权,不适用于欧盟数据库特殊权利。如果科研人员使用这些协议对享有数据库特殊权利的科研数据集进行授权,欧盟地区的使用者必须得到额外的许可才能摘录和再利用数据集的全部内容或实质部分,否则将侵犯科研人员的数据库特殊权利。为了适应欧盟的法律环境,荷兰、德国、法国等国家陆续推出了CC核心协议移植版,涵盖了版权之外的数据库特殊权利。为了顺应数据共享的国际化趋势,最新的CC4.0核心协议也将数据库特殊权利纳入了授权范围,无须移植便可在全球范围内使用。与CC4.0核心协议相同,ODC的核心协议ODC- By和ODbL的授权范围并无限制,既包括版权也包括数据库特殊权利。科研人员可以用ODC- By和ODbL协议授权他人对科研数据同时行使版权和数据库特殊权利。
其次,不同开放数据协议的授权对象不同。由于ODC协议是专门针对数据库设立的开放协议,核心协议ODC- By和ODbL的授权对象仅限于数据库,不包括其中的数据单元。科研人员只能使用ODC- By和ODbL协议授权他人使用科研数据集整体,再组合使用其他协议授权他人使用其中的科研数据个体。与此不同,所有版本的CC核心协议将数据库和其中的数据单元作为一个整体,科研人员可以使用CC核心协议对科研数据集整体和其中的科研数据个体统一授权。
再次,两种弃权协议CC0和PDDL的授权对象和授权范围最为宽泛。二者毫无保留地放弃了科研数据个体及科研数据集整体所享有的所有权利,包括版权和数据库特殊权利。这两种协议将科研数据完全置于公有领域,实现科研数据的无门槛访问,任何人可以基于任何目的、在任何地区、以任何方式、永久免费的使用科研数据。
2.2开放数据许可的兼容性
由不同协议授权的不同来源的科研数据可能由于协议不兼容而无法合并使用产生的新的科研数据,从而产生开放数据许可的兼容性问题[23]。
首先,授权条款相互冲突的协议可能不兼容。表2显示了10种开放数据协议的兼容性,如果两个协议相互兼容,则相交的方格显示√。由表2可知,CC0和PDDL对数据重用没有任何约束,兼容性最强。BY、ODC- By仅具有署名的限制,与其他协议也没有冲突。BY- ND、BY- NC- ND具有禁止演绎的限制,与其他任何协议都不兼容。BY- NC- SA,BY- SA、ODbL具有相同方式共享的限制,相互之间都不兼容。BY- NC具有非商业用途的限制,与不包含NC要素但包含SA要素的协议不兼容。例如科研数据集A、B分别以BY- NC、BY- SA授权,如果结合A、B得到新数据集C,则B要求C必须使用BY- SA授权,A要求C的授权协议包含NC要素,由于BY- NC与BY- SA协议不兼容,C无法同时满足A、B的约束进行授权。也就是说,演绎数据集C的授权协议必须包括原数据协议所有的授权要素。因此,科研人员应尽量选择自由度高的协议对科研数据进行授权,尽可能减少协议授权条款对数据重用的限制。
表2 开放数据协议的兼容性
其次,不同版本、不同组织的协议可能不兼容[24- 25]。表3列出了5个版本的BY- SA、BY- NC- SA协议和ODbL协议的兼容机制。由表3可知,不同版本的协议在法律细节上存在差异,可能产生兼容性问题。例如,CC1.0要求BY- SA必须以完全一致的协议授权,CC2.0要求BY- SA用相同或后续版本的协议授权,但不允许向前兼容。如果数据集A用BY- SA1.0授权,则由A衍生的新数据集必须以BY- SA1.0授权。数据集B用BY- SA2.0授权,则由B衍生的新数据集只能用BY- SA2.0及其后续版本授权。如果结合A、B得到新数据集C,则C没有任何合适的协议可用。也就是说,演绎数据集C的授权协议必须满足原数据协议中所有的限制条件,因此,科研人员应尽量选择版本高、限制少的协议授权科研数据,尽可能避免产生版本兼容性问题。另外,不同组织制定的相似协议,有可能产生兼容性问题。例如,尽管ODbL与BY- SA具有相同的授权要素,但由于两者互不认可对方作为兼容协议,ODbL与所有版本的BY- SA授权的科研数据都无法混合使用,如果要混用二者授权的数据,则必须联系权利人签订新的授权许可,增加新的授权条款。
表3 BY- SA、BY- NC- SA、ODbL协议的兼容机制
3 对策
作为科研活动的产物,科研数据是科技创新不可或缺的资源,具有潜在的科研价值。共享和重用科研数据是提高科研效率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科学进步的重要驱动因素,然而科研数据共享和重用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无法忽视。一方面,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科研数据的法律属性和权利归属并无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常用的开放数据许可存在授权模式和兼容机制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提出的对策与建议如下:
3.1规范科研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从管理机构角度,一方面,法律部门应将科研数据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制定科研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与法规,明确科研数据的内涵与外延,针对不同类型的科研数据给予不同层次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另一方面,政府机构、科研资助机构、高等科研院所应结合科研数据管理实践,针对不同性质的科研数据完善知识产权政策,明确科研数据的权利归属,设置更具操作性的知识产权条款,避免发生侵权纠纷。
从科研人员角度,作为使用人,科研人员需要确定重用科研数据的法律属性,判断不同类型的科研数据在所在司法管辖区是否享有知识产权,是否符合版权和数据库特殊权利的保护标准,是否在版权和数据库权的保护期内。作为权利人,科研人员需要确定共享科研数据的权利归属,判断自己是否有资格共享科研数据,考虑权益相关者的利益,尊重科研团队其他成员和原始数据提供者的知识产权。
3.2完善科研数据的开放许可机制
从管理机构角度,一方面,开放协议的管理组织应开发相应的网络工具帮助科研人员根据授权对象、授权范围、授权条款选择最符合自己需要的开放数据协议。不同的协议组织应协调合作,为相似的开放协议增加兼容授权条款,允许细节不同但是结构相似的许可协议相互兼容使用,避免协议间的兼容性纠纷。另一方面,政府机构、科研资助机构、高等科研院所应树立简单、开放、标准化的授权理念,大力推广开放数据协议的授权模式,减少科研数据授权的技术成本和时间成本,推动科研数据的传播和再利用。
从科研人员角度,作为使用人,科研人员需要确定重用数据的授权状态、核实科研数据的授权对象和范围,在遵守数据授权条款的前提下重用数据。如需将重用数据与已有数据混合使用,科研人员需要判断重用数据的许可协议是否与已有数据协议相兼容。如存在兼容性问题,科研人员需要联系重用数据的权利人重新签订授权许可,增加特殊的使用条款。如无法确定权利人或无法联系权利人,科研人员需要根据重用数据的目的、数量和方式,判断重用数据的行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特殊规定。作为权利人,科研人员应根据共享数据的性质和类型选择合适的开放数据许可,根据来源数据的协议要求对共享数据的协议条款进行设置,尽可能选择使用广泛、自由度高、限制少、版本高的协议,减少未来的转换成本,避免发生协议兼容性问题。如果科研人员对数据使用对象、使用方式、使用条件有特殊的要求,可以综合利用定制许可、收费许可、多重许可等多样化授权模式,增加数据共享的便利性。
3.3发挥图书馆的积极作用
作为海量的数据存储中心,图书馆在数据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更容易接触到各个学科的科研数据。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图书馆员应积极承担起数据管理员的角色,建立起保障科研数据共享和重用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第一,积极参与高等科研院所科研数据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明确科研数据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科研人员了解其作为数据生产者和使用者的权利义务。第二,积极开展科研数据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并将其嵌入到科研工作过程中,综合利用一系列法律工具,为科研人员共享和重用科研数据的各个环节提供法律支持。第三,积极制定科研数据知识产权指南,提供科研数据知识产权讲座,介绍科研数据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提高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第四,积极收集和整合可信的开放数据来源,如政府数据门户、机构数据平台、学科数据中心等等,保证重用数据的合法性,降低科研人员重用科研数据的侵权风险。第五,积极帮助科研人员处理权责关系,平衡数据共享过程中的各项权益,消除科研人员共享科研数据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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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ng and Licensing Mechanism of Scientific Data
WANGShu,WANGHong,SONGXiao- dan
Abstract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of scientific data are important to promote data utiliza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ttributes and ownership of scientific data,discusses the mechanism and compatibility problems of common open data licenses,and then makes recommendations based on the practice of data sharing and reusing.
Keywordsscientific data;intellectual property;legal attributes;open data licenses
作者简介王舒,女,硕士,大连理工大学图书馆馆员;王红,女,硕士,副研究馆员,大连理工大学图书馆副馆长;宋晓丹,女,硕士,大连理工大学图书馆副研究馆员。
收稿日期2015- 12- 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