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创新的思考
2016-06-17滕佳燕石秀
滕佳燕+石秀
摘要: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促进房地产市场繁荣、推进市场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水平的的发展,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逐渐暴露出问题,例如体系不健全、法制基础薄弱、缺乏科学的管理方法等。本文将针对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现状展开分析,找出住房公积金因监管机制需要创新的原因,提出相应完善策略,完善解决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创新的方法。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存在问题;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4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3-0000-01
引言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参照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建立起来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自上世纪90年代在上海试点建立并全面推行后[1],逐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的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的基本框架。
一、现行监管体制现状及存在问题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我市即为垂直管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管理中心被定位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地方政府。但在实践中,公积金管理中心往往在保值增值的名义下,正扮演着“准金融机构”的角色[2]。事实上,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定位使其无法按照现代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进行控制,缺乏有效监管,只能靠其自我约束,现存在问题:
第一、组织体系不健全、不完善,实际运作中找不到“准头香会”。眼下住房公积金监管的组织体系有三块,一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各级管委会;二是各级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专业监管机构;三是纪委监察纠风等职能部门的违纪监管。从实践来看,多头监管容易出现了错位。表现在政出多门,主体缺位,多个部门都有红头文件,都可以作指示,而住房公积金的垂直主管部却因势单力薄,人少事多,位低权轻,无法承担主体监管责任,再就是职能交叉,重复监管。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这个机构看,性质千差万别。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人事管理、经费使用、业务管理上出现了“水火”两重天的巨大反差,不少管理人员哀声哉道,这种状况反应到哪里都没有“准头”给管,特别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大都是从财政部门分出来的,这种不公平体会也较深,这就严重影响了在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法制管理基础比较淡薄,公积金执法过程做不到“依法行政”。住房公积金管理涉及经济、金融、房地产、法律、会计、信息、财税等诸个方面。但从目前看,缺乏明确,完整和有效的法律法规依据。一是监管法规单一无力;二是监管缺乏刚性。如有的集体企业老板开着高级豪华大奔驰,出入五星级酒店,却不给工人缴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就是没有“咒念”;三是各自为政,公积金正常管理潜藏干预。
第三,缺乏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住房公积金收缴、放贷、使用环节存在较大风险。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监管机构没有建立统一相通运行系统,真实性也保证不了,有问题监管机构发现不了。一是遵纪守法和廉政建设的基础没有打牢,致使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业屡屡发生大案要案。二是机构运转存在矛盾,从目前看住房公积金在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机构上没有明确的分工和较好的融洽。如决策机构只在社区城市设立,代表政府行使职能,纵向上没有上下联系,而实际上形成了“上没有头,下没有尾,中间独立运行”的方式,公积金工作逐步形成了地方政府的“边缘”活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为管理环节上的“孤岛”,独自关门成“老大”。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的几点思路
1.改变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部级监管。部级监管就是将原有省一级监管职能上收并归到(国家)部级,实行部级监管后,由国务院部署进行各种大政方针政策制度统一发布实施,使其成为最有力、最有针对性、最富有成效的监管,解决好制度不统一的问题。再就是就住房公积金的属性看,主要是管钱,管数据,业务是征缴、贷款和提取。我们建议在实行统一部级监管时,最好回归财政部门管理,是比较对口,有利于政策协调,也有利于上下级业务指导。这样实行部级监管后,通过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树立监管权威,这种部级监管可有效避免监管上“政出多门”保证监管到位,保证监管有深度和密度,保证监管权威更有效。
2.认真总结前段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经验,尽快制定完善政策法规。近些年来,住房公积金在国务院《条例》的指导下进行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如前一时期公积金提取方面,有的地方家庭个人出现重大经济危机时,自己的钱仍提不出来。这类弊端造成人民群众的不满,影响了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拓展。可喜的是2015年是住房公积金极不平凡的一年:四次降低利率,推进异地贷款,增加贷款额度,降低首付比例,放宽提取条件,扎实推进缴存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迎来首次“大修”[3]。但是这些政策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属于一种相机抉择,建议中央有关部门联合,最好能出台一部正规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法》,真正使公积金管理有法可依,执法更合理,更有严肃性。
3.强化队伍建设,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的宗旨观念教育,提高廉洁从业的自觉性。住房公积金事业,他一头体现着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深切关爱,一头牵扯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为此,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十分有必要[4]。一是要牢固树立清正廉洁的自觉观念。二是要建立健全清正廉洁的制度机制。把廉政要求和廉洁规范贯穿到各项工作制度和行为规范当中。三是强化廉政建设的监督机制和责任处罚。落实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信息一体化监管。抓好法律监督、法律监督、财力监督、民主监督、财政审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以及政务公开,形成强大的防范惩治声势和压力,千方百计防腐败,要对腐败问题严惩严处,绝不能对公积金管理腐败行为姑息迁就,要大张旗鼓,严肃处治,使全体人员接受教育,引以为戒,努力提高公积金管理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佟哲.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对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启示[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4,08.
[2]鞠燕妮.对我国住房公积金有关制度的重新认识[J].中国房地产,2012,03.
[3]李再兴.2015住房公积金的不平凡一年[N].中国建设报,2016-1-6.
[4]田勇.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模式研究[J].武汉科技大学,20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