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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品合同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

2016-06-16李小欧

经营者 2016年5期
关键词:委托代理信息不对称

摘 要 从合同契约角度分析,将部分军品合同不能按期履约的主要原因归结为信息不对称。进而借鉴委托代理理论对军品合同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进行研究,并提出一些建议性措施,如:健全采购信息交流机制,优化军品合同契约设计,建立需求信息中介市场,推动民营企业进入装备市场等。

关键词 军品合同 信息不对称 委托代理

一、引言

在我国的现有形势下,一方面军品合同采购的对象大部分属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及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等国有大型集团公司,且部分公司的各个板块之间的附属企业也在进行整合;另一方面部分具有先进技术、雄厚实力的民营企业、合资企业也不断进入军品合同领域。

同时,从合同管理角度来说无论是法规制度、法律依据,还是军品合同管理职责的细化分工均未得到进一步有效发展,尤其是在军品合同的法律责任承担上更是亟待解决,现行的法规制度中出现各有关问题时的表述往往是:“上报各自上级机关解决”或者厂际之间通过“协商解决”。对民营企业来讲,上级机关并不存在,在厂际协商不可行的情况下其结果最终影响的则是军品合同的目的实现;对行业内的国有企业而言,相互之间通过协商、行政途径解决不但存在滞后性,效率低下,而且合同第三方——军方在期待利益已受影响的情况下也只能被动承担可能的利益损失。从合同契约角度分析,造成部分军品合同不能按期履约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合同双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进而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行为。

二、军品合同信息不对称的原因

(一)现有军品合同的委托代理机制

在装备采办的微观操作层面上,装备主管部门对其下属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没有各部门自己心里清楚,上级部门对身居一线的军代表在采办过程中对有关采办政策的执行情况也不是很了解,不能完全掌握军代表的工作努力程度和工作尽职尽责情况,军方相对于军工企业而言,通常不清楚其生产成本,不能掌握其努力程度,不熟悉其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企业的私有信息。

因此在目前委托代理机制不是很健全和完善、制度约束不规范的采办环境下,极易引发代理行为:代理人利用相对于委托人的信息优势和委托人的“信息盲区”做出违背委托人最初意愿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

逆向选择是指在军品合同签订前,军方不知道军工企业的真实类型和相关信息,或军工企业有意隐瞒自己的真实信息,使军方不能完全掌握军工企业私有信息而无法做出客观准确的判断,从而签订有利于军工企业但给军方造成极大损害的采办合同。在市场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的条件下,军工企业为了争取合同,可能会利用军方的“信息缺陷”,存在隐藏其私有信息的行为,如:虚报成本、夸大其生产能力、技术实力和管理优势等,以引诱军方与之签订合同。

道德风险是指军方和军工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军工企业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利用其相对于军方的信息优势,做出一些违背军方要求的行为,如:在生产过程中不努力采取措施降低成本,不进行技术创新,不加强管理等,有的还可能将许多本不应有的开支列入装备成本,以获得计划成本的扩张和利润的增长,最终造成装备的质量下降,进进度延迟和价格高涨等对军方不利的严重后果。

(二)社会专业化分工

在军品合同中,军方是用户,军工企业是研制生产单位。社会劳动分工的不同导致了用户和研制生产单位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军方在签订合同时比军工企业更清楚关于军品的未来需求情况、装备的实际使用信息等,但对军工企业的装备质量、成本、进度等信息的了解远远少于军工企业;军工企业在军品合同达成之前关于自身的设计、生产和保障能力、管理水平、操作人员素质、行为偏好等比军方更清楚,达成合同后对研制生任务的困难、产品质量、成本、进度以及环境状态等也会比军方有更多的认识。军工企业相对于军方而言掌握了更多的信息,占据信息优势地位。

专业化产生的信息差别也同样导致了军品合同中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一方面,专业化导致军方在装备需求、使用等专业信息方面处于信息优势,军工企业在装备研制生产的技术、生产标准、质量、性能等专业信息方面处于信息优势;另一方面,由于军方和军工企业是群体概念,各自由若干个个体组成,军方或军工企业与其内部的任意一个个体相比较,在专业信息的拥有上也必然存在差异,从而带来团体与内部成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三)国防工业运行机制不完善

国防工业缺乏竞争机制是带来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重要原因。有效的竞争能够打破军工企业之间的垄断,并能够促使军工企业显示真实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现实中,国家通过实行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等手段对装备采购市场实施进入管制,让具备条件的军工企业进入名录,使得装备研制生产市场缺乏相应的竞争主体,因而不能引入有效竞争,这无疑导致了信息偏向国防工业部门一方,加重了信息不对称。

同时,因装备造价昂贵,技术复杂,大型军事装备系统的订货量很少,不可能同时由多家军工企业来研制生产,使得许多装备在研制生产过程中的军工企业只有一家,竞争局面难以形成,从而难以促使军工企业主动揭示自身拥有的私人信息。因缺乏竞争主体,这些军品研制生产合同的价格最终不是通过竞争确定,而主要是通过供求双方谈判协商确定,存在很大的弹性空间,且由于军工企业对信息的独占性,其完全可以在这个弹性空间内要求更高的价格。

三、委托代理理论

(一)委托代理基本理论

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博弈关系是信息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通常称为“委托人——代理人理论”或者“委托代理理论”。其核心内容是双方的动态博弈,而且由于委托代理双方的信息往往是不对称的,因此该博弈通常是信息不对称的动态博弈,是一种关系到分散决策权的博弈。

委托代理理论建立在非对称信息博弈论的基础上,非对称信息指的是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信息的非对称性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划分:一是非对称发生的时间,二是非对称信息的内容。从非对称发生的时间看,非对称性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也可能发生在签约之后,分别称为事前非对称和事后非对称。研究事前非对称信息博弈的模型称为逆向选择模型,研究事后非对称信息的模型称为道德风险模型。

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前提是双方都是理性自私的经济人,虽然委托人希望代理人和他的利益一致,但由于代理人通常是自私的,对自己利益的(下转第页)(上接第页)追求常常会侵害委托人的利益,所以如果没有明确的契约约束,代理人就可能会更加倾向于谋取自身的利益,而不是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因此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委托代理理论就是在给定信息结构的前提下,安排最优的契约约束。

(二)委托代理理论在军品合同中的体现

军品合同包含两个委托代理关系,一个是军方委托军工企业进行研制生产军品的委托代理关系,另一个是军方委托军代表进行军品质量监督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军品采购市场建立的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实质是基于这两种委托代理关系展开的,其中监督是保障、激励是动力,它们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只有浑然一体才能真正促使军品采购水平整体提高。监督是委托代理关系中防止和减少代理人偏离委托人目标并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以及迫使代理人努力工作的活动总称;激励是委托代理关系中使代理人产生和增强为实现委托人目标的工作动力的活动总称。

监督和激励是对立统一的一对矛盾:一般情况下,二者直接的目的不同、方法不同、效果不同,相辅相成不可替代;特殊情况下,二者又可以相互嬗变,激励能起到监督的效果,监督能起到激励的作 用。在军品合同所包含的两个委托代理关系中激励和监督为实现委托人(军方)的最大利益也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解决措施

(一)健全采购信息交流机制

1.建立定期报告制度,降低道德风险行为。定期报告制度是国外军品采办中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它主要为决策当局提供采办监督和决策所需的信息。定期报告对应于军品合同各阶段的决策过程,明确有序地将军品合同各方面和管理要素信息集成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保证了军品合同决策所需要的信息获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军方所处的“信息劣势”地位。

2.完善信息基础建设,形成以数据共享为目标的集成数据环境。在军品合同的全寿命管理过程中,采用数据标准,规范军方于军工企业开发、管理、交换和使用数字化的技术,建立共享的集成数据环境,避免“信息孤岛”的形成,实现军品合同信息的数字化、自动化、网 络化和集成化。

(二)优化军品合同契约设计

军方和军工企业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质上是订立契约的行为。为了确保交易前后双方的利益均衡,设计一种合理的契约是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重要手段,其核心是要建立一种约束激励一致性的信息机制,使军方于军工企业的目标一致。

军方为了使军工企业在其不能观察的行为中不会因为信息的不对称而损害自己的利益,需要设计一种既能达到军方目的,军工企业又愿意接受的契约,军方装备采购部门在选择军工企业时,可以考虑如何在事前设计一种契约,可以将军方的利益与军工企业的利润最佳地结合起来,如:将军工企业的利润和装备采购的效益挂钩,或者是让军工企业有一定的主动权,从而激励军工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采取对军方最有利的行为。

(三)建立需求信息中介市场

面对当今信息急速变化的时代,军方和军工企业都不可能有充足的时间、耐心和能力去进行完全的信息搜寻或信号传递,以达成令双方都满意的交易。于是需要一个信得过的第三方——信息中介,把两者的需求和供给信息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军方和军工企业的效用共同最大化。

信息中介利用自身的优势,搜寻交易双方的供需信息,承担信息交流的作用,信息中介可以调动尽可能多的优秀军工企业帮助传递适当的销售信息来促使交易的发生,它的存在可以大大降低军方装备采购成本和减少在军品合同中的风险。

(四)推动民营企业进入军品市场

在军品合同中引入竞争机制,客观上需要增加装备承制企业的数量,适当扩大竞争范围。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实施多种措施积极推动民营企业进入军品市场,可以解决有限的军工企业参与军品装备市场带来的卖方竞争不足的问题。

对于军品的研制和总装集成部门,民营企业可以通过资本市场的并购重组等方式,以控股或参股方式进入装备生产领域,由此形成建立在混合所有制基础上的,由多个军民融合的大型企业集团参与军品合同招投标的市场竞争机制。

(作者单位为郑州飞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简介:李小欧(1981—),男,河南焦作人,经济学硕士,经济师,研究方向:企业管理。]

参考文献

[1] 聂辉华.声誉、契约与组织[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3] 李振宇,陈旭.现代装备定价模式下军方与军工企业的博弈分析[M].长沙: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2013.

[4] 赵澄谋.积极推进武器装备采购体质调整改革[J].中国馆软科学,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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