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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提升政府公信力问题刍探

2016-06-16唐淑艳

企业导报 2016年11期
关键词:政府公信力行政监督依法行政

唐淑艳

摘 要:认为依法行政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必然选择。在剖析政府公信力缺失的表现及原因的基础上,从努力夯实立法基础、不断加强监督工作、妥善处理权责分配问题、完善行政执法责任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了依法行政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依法行政;政府公信力;行政监督;权责分配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实施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需要越来越迫切,任务越来越艰巨。法治可以引领改革,改革可以为丰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不竭动力。在社会改革不断深化的当今时代,政府行政效能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履行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的过程中,政府行政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有效促进了政府公信力的提升。然而,在政府诚信建设过程中,部分知法犯法、违法操作的行政行为伤害了民众情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公信力。

一、依法行政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必然选择

行政权力只有在法治框架下运行,才能在人们心中产生公正感、安全感。相反,如果行政权力缺乏法律约束,政府公信力就会被削弱。一方面,政府公信力是政府执行力的前提:任何政府决策,如果得到人们高度认同,推行起来就会获得支持,反之就很难推进。现实中,一些地方将依法行政视为发展的羁绊,出现抛开法律、漠视程序的行为产生。这些做法,无异于舍本逐末、饮鸡止渴。实践证明,区域竞争不仅是经济实力的竞争,同时也是发展环境(尤其是法治环境)的竞争。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关键在于依法行政,提高各级政府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政府公信力是一切社会公信力的基础:当今时代,政府所面临公共问题越来越复杂多变,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政府治理的难度,也很容易引发政府的信任危机。在这样的背景下,只有依法行政,才能强化人们对法律和制度的信仰度,才能真正提高政府公信力。

二、政府公信力缺失的表现及原因剖析

(一)政府公信力缺失的表现。政府公信力缺失,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如下:(1)腐败行为滋生。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历届政府都非常重视反腐倡廉工作。特别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但客观地讲,腐败现象依然存在,反腐形势依然严峻;(2)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度欠缺。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知情权的有力保障,也是政府与公众交流互动的有效途径,更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基础。一些政府部门却把公众排斥在信息公开的范围之外,使行政过程神秘化,甚至在决策过程中大搞“暗箱操作”;(3)政府危机处置不当。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官员的公共危机意识不强,应急能力差,当生活中小范围事件突发时,不是及时主动地查清真相,而是消极对待、回避事实,或者拖延处理,只有在事态扩大化之后才迫于上级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而介入,最后反而加速事件的蔓延和恶化;(4)权力争斗或相互推诿。行政过程中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清的情况时,可能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相互争权,明争暗斗,导致多头管理;另一种倾向,是相互扯皮,相互推诿;(5)政府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政府决策缺乏预期,威信缺失。有的政策稳定性差,出现“朝令夕改”,导致致使公众难以对政府行为作出合理预期;还有的缺乏诚实守信责任,仅仅从部门利益出发,随意承诺,却不守信用、不履行承诺、不及时兑现政策。

(二)政府公信力缺失的原因。政府公信力缺失表现形式多样,概括起来,主要原因如下:(1)官本位思想严重。政府部门代表民众利益,本应加强服务观念。但少数政府工作人员却人浮于事,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观;(2)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过于宏观、抽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不够明细,操作性不强,直接导致相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有机可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询私枉法、执法犯法、违法不究的现象的发生,从而影响了法律法规的威慑力,影响政府公信力;(3)少数官员道德缺失。少数领导干部存在漠视道德、信仰不坚定、缺乏严格的自律,在权力监督体制不完备的情况下,容易受到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成为追求名利、地位和钱色的俘虏,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4)政府职能转变滞后。随着经济水平、知识水平、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的提高,人们的价值观开始转变,对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等方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期望政府能为他们提供更高质量的公共服务。然而,政府职能的转变滞后于社会公众价值观的转变,不能及时满足公众的要求,就可能令公众大失所望,进而影响政府公信力。

三、依法行政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对策

(一)努力夯实立法基础:首先,政府立法要充分体现党和国家改革与发展战略部署的政策性与时效性,要充分肯定党的绝对领导地位。具体来说,政府立法要坚持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内容、指示方向紧密结合;在立法内容上要注重跟进社会经济改革发展进程,在立法过程中要对相关内容加强研究分析,逐步规范立法程序,使立法原则、立法内容与国家政策政令保持一致,将法律与政策精神的体现高度融合;其次,政府立法应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要以严谨立法促进行政体制变革,以除旧布新为指导,逐渐淘汰与新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旧制度。政府立法还要坚持实用性原则、简政放权原则、全面简明原则,以更好、更优质地服务基层群众;再次,政府立法在内容上应坚持点面结合,要兼具系统性、理论性和实用性,以便于科学规范执法,从而有针对性地解决相应困难,避免因繁复立法而损害民众利益;最后,政府立法应充分体现群众观点,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不断加强监督工作。首先,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各级人大和政协对行政机关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责任,要完善各项监督制度,健全对各级行政机关的不定期检查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反馈、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其次,要在政府行政机关内部推进层级监督,落实专项责任。在政府行政机关内部,下级部门要对上级负责,上级要对下级部门立法、执法以及行政管理事务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纠错机制,以避免错误问题或矛盾扩大化;再次,要加强社会监督。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而政府权力是人民与法律赋予的,政府行使权力要充分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充分考虑人民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认真履行党的群众路线,带头接受人民质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最后,要充分运用社会新闻媒体监督。社会新闻媒体通过直接曝光相关事件,能够震慑政府违法乱纪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人员构成强制性的约束效应,使其不至于为所欲为,在行使权力时越过法律允许范围之外。

(三)妥善处理权责分配问题。首先,要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推动政府实现决策规范化和民主化。主要是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其次,行政执法过程中要牢固树立“人本”理念。政府要不断转变行政执法观念,改进执法方式,通过引导式的执法方式耐心向当事人解释执法行为与目的,赢得民众的信服,从而维护政府的良好形象。同时,要处理好各个部门之间的权责分配,避免职能机构重叠,使各部门各组织之间没有职能交叉,做到各司其责,为促进效能型政府建设创建良好的行政秩序。

(四)完善行政执法责任机制。首先,要明确执法主体的执法资格,确保执法者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并对执法主体的信息进行公开,通过对执法依据、程序、案件真相公开,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其次,要增强行政执法的责任意识。行政执法的责任意识是行政执法人员的内在自律因素,强化责任意识有利于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杜绝违法执法现象的发生。行政人员严格执法、不询私枉法,才能真正体现国家赋予权力的公平公正。同时,执法机关必须明确责任分工,在相互协调各个机构工作关系的前提下,努力建立有效沟通机制,为协同执法,开展日常公务搭建密切合作的桥梁;最后,在保证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的同时,保证执法过程的长期性、稳定性和连续性,防止行政不作为、行政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提升政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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