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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卓越法学本科生的培养
——基于安阳师范学院的考察

2016-06-16刘振红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知识结构实践能力职业道德

刘振红

(安阳师范学院 法学院,河南 安阳 455000)



论卓越法学本科生的培养
——基于安阳师范学院的考察

刘振红

(安阳师范学院 法学院,河南 安阳 455000)

[摘要]《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卓越法律人才的四项标准:“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这些标准构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其中,知识丰富是基础,实践能力扎实(本领过硬)是关键,而由信念执着、品德优良构成的职业道德素养高尚则是灵魂。围绕该标准,安阳师范学院法学院积极探索卓越法学本科生的培养之路:一是与年级、课程相适应,为学生推荐书目,定期开展读书活动,使学生具备结构合理的丰富知识;二是以项目为抓手,实施四年一贯制的项目训练,循序渐进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三是将课程与活动、校内与校外相结合,对学生进行知识获取、价值评价、行为选择三个层面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从价值观、人生观方面筑牢卓越的灵魂。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知识结构;实践能力;职业道德;自诉案件教学法

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必须厘清人才培养标准问题,即什么样的法学本科生是卓越的?卓越法学本科生应具备哪些特质?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出了如下明确规定:“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法学本科生要想获得卓越的称谓,就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项素质,此即四位一体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作为河南省复合型、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安阳师范学院法学院积极探索卓越法学本科生培养之路:一是与年级、课程相适应,为学生推荐书目,定期开展读书活动,使学生具备结构合理的丰富知识,为其卓越奠定基础;二是以项目为抓手,实施四年一贯制的项目训练,循序渐进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而扎实的实践能力是成就卓越的关键;三是将课程与活动、校内与校外相结合,对学生进行知识获取、价值评价、行为选择三个层面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从价值观、人生观方面筑牢成就卓越的灵魂。

一、成就卓越的基础:结构合理的丰富知识

知识对成就卓越的重要性,无需赘言。它如同粮食。如果一个人吃的过少,就会面黄肌瘦,谈何卓越?但是,吃的过多,或者食物搭配不科学,就会患上肥胖、营养过剩等疾病。诚如李中孚所言:“多饮多食,物而不化,养身者反有以害身。多闻多识,物而不化,养心者反有以害心。”*转引自钱穆:《劝读论语和论语读法》,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23页。这种情况在知识爆炸、信息满天飞的时代更易出现,尤应引起我们的注意。在知识问题上,如何寻找一个合理的度,以使数量丰富与结构合理相搭配,就成为培养本科层次的卓越法律人才不得不首先破解的问题。

卓越法学本科生应有什么样的知识结构?讨论该问题,需要明确一个坐标系,否则,就极易沦为见仁见智的争论乃至口水战。这个坐标系不能从学者的观点中去查找,即使是最优秀的学者,其认识也难免是一家之言,难以避免片面性(深刻的片面性仍然是片面性)。这个坐标系也不能从西方的法学教育中去寻找,我国与国外毕竟在法律制度、法治文化、教育理念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吕叔湘先生认为,教育的性质类似农业,而绝对不像工业。*转引自叶圣陶:《叶圣陶集》(第十一卷),江苏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286页。盲目照搬别国的教育经验,根本无望于人才的丰收。这个坐标系应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以及法学学科的共性中去寻找。具体而言,应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建构该坐标系的横轴,围绕法学学科的共性建构其纵轴。之所以称前者为横轴,是因为高等法学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制度、理论、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绝不能离开它们谈论法学教育,这涉及到培养什么样的人才这一办学宗旨问题,也涉及到法学教育的本土化问题;之所以把后者称为纵轴,是因为法学是现代大学制度中最古老的专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中西方均积累了大量的经典文献,它们对法学本科生的成长起着蓄水池式的作用。横轴能够丈量卓越法学本科生的知识广度,纵轴则提供丈量卓越法学本科生知识高度的标杆。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指导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纲领性文献。其第六部分“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明确规定,要“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是建构卓越法学本科生知识结构横轴的核心。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要“熟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需要深入了解我国的国情,包括中国当下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人文,还包括我国历史上的典籍制度、风俗习惯尤其是传统文化,为此,法学本科生应广泛阅读与此相关的书籍。比如,文学方面的经典名著、哲学方面冯友兰先生的《贞元六书》、历史方面黄仁宇先生的《万历十五年》、社会学方面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等。法治人才及其后备力量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指,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遭受各种质疑、非难时,他们内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毫不动摇,并敢于同各种不同声音正面交锋。这就要求他们在本科阶段了解西方的理论文化,学会鉴别、比较不同的观点与看法,以达到不被“乱花”迷眼的地步。为此,法学本科生要阅读西方的理论书籍,如托克维尔的《法国大革命》、汉密尔顿等人的《联邦党人文集》、鲁思.本尼迪克特的《菊与刀——日本文化诸模式》、科恩的《论民主》、罗尔斯的《正义论》等。

作为现代大学制度中最古老的学院和专业,自1158年波伦亚大学法学院成立以来,*转引自郑永流:《法学野渡》(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8页。法学已经有850多年的历史。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它形成了独立完整的知识体系,积淀了一大批公认的学术经典。知识体系主要以教科书的形式予以传播,是法学院学生所掌握知识的最低限度。教科书自然不足以成为衡量法学本科生知识结构卓越的纵轴,纵轴只能由学生阅读的专业经典书籍来担当。本科四年,时间有限,加之第一年集中于通识教育,第四年偏重于学生就业,如何为本科生提供一份恰当的专业经典书目使其能够循序渐进地研读,就成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颇费脑筋的一项工作。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在于:第一,要能激发学生阅读经典的兴趣,不能使其望而却步;第二,推荐书目要尽量兼顾所开设课程(不限于14门核心课程);第三,时间安排上要与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同步。为学生推荐经典阅读书目,是必须慎之又慎的工作。在判断是否是经典时,我们可以借鉴冯友兰先生的方法。他认为,衡量经典有两个基本因素:时间和群众。“历来的群众,把他们认为有价值的书,推荐给时间。时间照着他们的推荐,对于那些没有永久价值的书都刷下去了,把那些有永久价值的书流传下来。从古以来流传下来的书,都是经过历来群众的推荐,经过时间的选择,流传了下来。”

作为河南省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安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数易其稿,最终为学生推荐了一份详细的专业阅读书目。一年级上半学期时,指导学生阅读法学教育类、法学随笔类书籍,如范忠信等人选编的《梁启超法学文集》、贺卫方主编的《中国法律教育之路》、郑永流教授为法学院新生所写《法学野渡》、张建伟教授所写《法律稻草人》等法律随笔。这些书既能使学生对法学获得整体性认识,又兼具思想性、可读性,一下子就能吸引学生,引导他们进入法学之门。相反,如果学生一入学,就推荐他们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等部头较大、内容较抽象晦涩的书,他们就可能被吓退了阅读专业经典的热情,严重者可能不再阅读经典,而去读些“浅之又浅”乃至错误百出的书籍。在学生进入一年级下半学期以及二、三年级时,根据所开设的专业课程,指导他们阅读部门法学中的经典。四年级时,主要指导他们阅读与法律实务相关的书籍。

表1 推荐书目一览表

二、成就卓越的关键:扎实的实践能力

我国法学教育常遭受的一项诟病就是,学生实践能力较弱,普遍缺乏将法学理论、法学知识运用于法律实务的能力。当他们遇见法律纠纷、法律事务时,不会激活头脑中储存的法律知识,更不能以事实为线索将各部门法学的知识点贯通起来。本科生如此,硕士生也好不到哪里去。他们走上工作岗位后,普遍需要用人单位安排经验丰富的同志予以传、帮、带,短则一两年,长则三五年。“法律实务界普遍反映本科生和研究生缺乏司法实际操作能力,对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的实际运作方式缺乏了解,缺乏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和解决案件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就是缺少法律职业技能。实质是没有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可运用实践的知识技能。”[1]实践能力较弱的弊病,也可以称之为本领较弱,因为从词义上看,本领就是技能、能力。

为纠正学生实践能力较弱的弊病,《意见》针对性地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应有的“本领过硬”标准,即四项专业技能: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法律诠释能力”一词,首次由学界讨论进入到官方文件中。《意见》不用大家熟知的“法律解释能力”而代之以“法律诠释能力”,根本原因在于要纠正现有法学教育偏重于知识体系传授之弊。进一步讲,现有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的不是从语法、逻辑、历史、体系等方面解释法律的“法律解释能力”,而是“法律诠释能力”。在诠释学大师伽达默尔看来,“法律诠释,一言以蔽之,在于其在因法律的一般性与案件的个别性之间的差异所进行创造性活动。”[2]对于法律适用而言,建立在解释基础上的诠释尤为重要。创造性的法律诠释活动,与以下三项法律活动紧密相联:一是“找法”,即寻找能够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法律规范,二是探知案件事实,三是确定并弥补前两者之间的鸿沟。从法学专业角度看,“找法”主要是一个三段论法律推理过程,即以现有法律规则作为大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通过演绎推导出案件事实能否被特定法律规范所涵摄的结论。如果能够被涵摄,那么该规范就可以运用于特定案件,“找法”任务即完成。针对同一案件事实,受法律推理能力的局限,受诉讼角色背后的利益制约,不同的诉讼主体所找到的法律规范可能不同,这就难免产生所找到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并由此引发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律规范的法律论证。法律论证包含证明与反驳两个基本方面,只有同时兼顾这两个方面,才能保证、提高裁判结果的正当性与可接受性。法律诠释能力、法律论证能力、法律推理能力紧密相连,均服务于探知法律事实这一直接目的,也可以说,探知法律事实是三者的出发点和目的地。《意见》用“探知”而不用普通人常讲的“还原”,充分体现了诉讼认识的特性。诉讼认识不是诉讼主体对诉讼客体的单向解读,并不存在脱离诉讼主体的案件事实。案件事实具有主体间性,是诉讼主体在互动交流过程中建构起来的法律事实,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合法证据建构起来的事实。“‘建构’不同于‘再现’”,[3]它克服了“再现”将诉讼认识局限于主体——客体的单一线性关系带来的主体互动关系缺失的缺陷,强调了多样性、异质性的认识主体在诉讼中的相互影响及其冲突,凸显了诉讼事实之难:“事实不是铁板一块,相反,它们是有着不同认知可行性的多种事实类型的大会萃。一些事实属于不言自明的经验现象……更多的事实则属于复杂多变的社会建构的产物。”[4]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达致“本领过硬”的举措——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加大实践教学比重、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条件等具体内容。为落实《意见》,各高校积极探索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之路,“各院校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一般包括军事训练、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社会调查等)、学年论文、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5]有些高校还设置有体现自身特色的实践教学环节,如山西大学法学院开设的《辩论与口才初级》,中南大学法学院开设的《司法鉴定实验》,重庆大学法学院的《实践观摩教学》等。概言之,各高校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基本途径有二:开设相关课程、开展实践活动。所开设的课程,又可分为方法指导与实践指导两大类,前者侧重于法律方法论的讲授,如《法律逻辑》《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方法论》等,后者主要是让学生了解法律实务,如《模拟法庭》《审判实务》《律师实务》等。各高校所开展的法律实践活动,亦可分为课堂活动、课外活动两类。课堂活动又可称为课内实践,是指与各部门法学的理论讲授相配合的教学环节,比如,在讲授《刑事诉讼法》时,专门安排两周时间,针对真实的案例开展各项具体教学活动,包括阅卷、分析证据、拟定庭审提纲和控辩要点、起草审理报告、合议庭评议等活动。课外活动既包括学生在假期进行的社会调查、法律见习,也包括学生在校内开展的法律辩论赛、模拟法庭比赛、法庭旁听等。

在学习借鉴其他高校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安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探索总结了四年一贯制的项目训练,即以项目为抓手,将课程、活动内容统一纳入项目中,四年不间断地开展。项目安排遵循由易到难、由部分到整体的循序渐进原则,一年级开展法律感知项目训练,二年级开展法律职业能力专项项目训练,三年级开展法律能力综合项目训练,四年级开展法律职业能力创新创业能力项目训练。四年一贯制项目训练,可以避免实践能力训练过多集中于高年级的弊端,因为三年级学生的主要精力在于准备司法资格考试,而四年级又忙着考研、找工作,此时进行实践能力训练可能会流于形式。再者,实践能力属于实践技艺,感知基础上的多练、勤练是培养该能力的不二法门,所以,应该四年不间断地对学生进行实践能力训练。

表2 安阳师院四年一贯制的项目训练

三、成就卓越的灵魂:高尚的职业伦理素养

法律职业具有技术性、公共性和自治性三大属性,[6]其公共性、自治性的表征就是法律职业伦理。该职业伦理要求法律从业者不能只关注技术理性及其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应从法律职业健康发展、法治社会建设等角度关心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就会出现“法律知识越精巧,对社会的危害反而越大”的可怕后果。[7]白领犯罪、公务人员犯罪、法律职业人犯罪问题日益严重的现实,倒逼着我国法学教育要重视职业伦理教育。

对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而言,进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必要性无需过多论述。*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可以参见刘坤轮:“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要性之理论考察”,《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3年第4辑。但是,我们更要看到“卓越”一词所彰显的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性。如果把知识丰富看作成就卓越的基础,把实践能力扎实看作成就卓越的关键,那么,职业伦理素养高尚就是成就卓越的灵魂。因为职业伦理素养属于人生观、价值观范畴,它对专业知识、实践能力起着统领、指引、协调作用。在它的指引下,学生学习专业知识、锻炼实践能力的主动性、积极性等内在动机会更加清晰与强烈,亦会自觉弥补自己在专业知识、实践能力方面的缺陷。如何使法学本科生养成高尚的职业伦理素养,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必须切实下大功夫解决的核心问题。

本文用“职业伦理素养”而不用“职业道德”,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它能准确针对法科学生只是“准法律职业人”或未来法律职业人的特点,亦与法学的素质教育属性相呼应;*目前,在法学教育属性问题上,占主导地位的看法是强调它的职业性。但从课程设置来看,一年级主要是通识教育课程,素质教育是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所以,比较全面的认识应是,法学教育是建立在素质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第二,它能准确描述法学院在培养学生职业道德方面的力所能及。就权能及归属来看,职业道德包括教育、管理、处罚等三项基本权能,它们主要隶属于职业管理部门或职业人员所属单位,法学院有能力行使的仅是其中的教育权能,因为学生尚未进入职业部门,谈不上职业管理与处罚。该教育包括知识获取、价值评价、行为选择三个基本层面。知识获取就是使学生掌握法律职业道德的标准,价值评价就是训练学生运用职业道德标准评价自己或他人的行为,而建立在价值评价基础上的行为选择会使学生自觉做出符合职业道德标准的行为。其中,知识获取是基础,价值评价是中介,行为选择是目的,当行为选择、价值评价面临困惑时,又需要从知识中汲取营养。三者之间具有如下关系:知识获取→价值评价→行为选择。

内容决定形式。法学院在培养学生高尚职业道德素养时,不能采用某种单一方式,而应采取与以上三个层面相适应的综合方式。知识层面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可以通过课程讲授的方式进行。有些高校已经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但在课程性质(必修或选修)、所占学分、主讲教师、选用教材等方面各有不同。*详细内容见袁钢、刘璇:“高校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调研与分析”,《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年第1期。解决这种无序状态,迫切需要教育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把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规定为核心课程。如何进行价值评价、行为选择层面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这是国内法学教育界面临的崭新课题,也是共性困惑。在借鉴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已经形成完整系统的加拿大、美国等国经验的基础上,*关于这些国家开展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详细介绍,参见刘坤轮:“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之比较研究—以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韩国为比较”,《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4年第4辑。我们认为,价值评价层次的职业教育要立足于法学的论辩性特点,通过开展蕴含价值评价的系列比赛活动、讨论活动来进行,具体包括:在一年级开展课前五分钟演讲比赛,在二年级开展社会热点与法律问题辩论赛、法律电影欣赏与评论,在三年级开展主题征文比赛等。只有通过讨论与辩论,才能使学生把肯定和否定、价值和负价值区别开来,进一步打牢把可能价值变成现实价值的基础。能够做出恰当的价值评价,具备正确的价值观,并不必然导致学生实施符合该价值观的行为,因为学生行动还受其内在情感与意志、外部环境等因素影响,所以,行为选择教育必须贯彻“做中学”理念,通过设计以学生为主角的实践活动,并予以长期训练,以使学生行为具有可预测性乃至形成惯性。锻炼学生实践技能的诸多活动包括法律援助、法律诊所、模拟法庭,均包含有行为选择教育的内容,可用于行为选择教育。但是,这类实践活动涉及的案件多为学生被动接受,是法律援助中心或案件当事人自动找到学校的,其内容多涉及别人的问题或困难,有时难以使学生发出与己相关的切肤之痛,而这种切肤之痛恰恰是培养法律信仰所必须。为弥补此缺陷,安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探索了“自诉案件教学法”。

“自诉案件教学法”的理论基础是社会问题法律化,即将社会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其措施是鼓励学生制造案件,并在教师的指导下亲自办理。该方法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基本内容:第一,学生可将与之相关的民事纠纷转化为民事诉讼案件。学生虽然生活于校园,但其作为社会人每天均要实施大量民事行为,最常见的是购买物品、接受服务类的消费行为,以及打工类的劳动雇佣行为。在从事这些行为的过程中,有时难免产生纠纷。法学专业学生不能对此类纠纷等闲视之,要用专业眼光认真对待权利。如果协商类自力救济方式难以解决纠纷、或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就要理直气壮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样做,不仅使学生熟悉了民事诉讼流程,锻炼了法律实践能力,更重要的是亲身体验了当事人的复杂感情。此类当事人经历给学生带来的收获,远非几堂课所能比拟。该经历会促使他们推己及人地站在当事人立场处理法律实务,有助于他们在进入法律职业后更加谨慎地尽职尽责。

第二,学生可依据《宪法》赋予的公民监督权提起行政诉讼。《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如果公民对受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奚明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案”、“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关于这两个案件的详细报道,见中国法院网“典型案例”(www.chinacourt.org),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11月10日。可作为学生依据监督权提起行政诉讼的范例。以诉讼的方式履行公民监督权,是积极守法精神这种公民意识的外显层面,[8]是培养公民意识的重要方式,而公民意识是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内驱力,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现有法学教育忽视对学生进行这方面的教育与引导,不能不说是重大缺憾。

表3 法律职业伦理素养教育

四、结语

如果说《意见》明确了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共性要求,那么安阳师范学院的探索体现了一种特殊性,即非法学的地方院校如何教育培养卓越法学本科生。再者,卓越一词具有动态属性,此时的卓越并不意味着终身卓越。本科阶段的卓越只是奠定了入职后卓越的基础,入职后的卓越尚需实务工作中的诸多磨练,包括政治理论修养的提高、业务技能的提升、法治信仰的进一步坚定等。如何实现本科与入职后卓越的贯通性,是深化法学教育改革必须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卫平.“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开启实践教学方法改革新路.[EB/OL].[2015-11-08].中国民事程序法律网www.civilprocedurelaw.cn.

[2]郑永流.出释入造——法律诠释学及其与法律解释学的关系”[J].法学研究,2002,(3):27.

[3]刘振红.司法鉴定:诉讼专门性问题的展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295.

[4][美]米尔吉安.R.达玛斯卡.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M].吴宏耀,魏晓娜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25.

[5]朱景文.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3:法学教育与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246.

[6]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5-10.

[7]曹义孙.中国法学教育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研究[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11):61.

[8]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J].法学研究,1996,(6):9-10.

[责任编辑:董士忠]

[收稿日期]2015-12-10

[作者简介]刘振红(1970—),男,河南商水人,副教授,主要从事证据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330(2016)01-01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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