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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付款方式之风险

2016-06-08丛绍龙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信用证单据外汇

◎丛绍龙



信用证付款方式之风险

◎丛绍龙

从信用证概念出发,对信用证从法律性质和用途上进行解读,指出信用证的核心本质,而后从外汇风险、国家风险两方面对信用证交易的风险进行梳理,最后从进口商、开证行资信审核以及信用证单据审核方面阐述了信用证交易风险的管控。

信用证概述

信用证概念。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工业革命以来,随着科技、运输、国际结算的发展和保险业的完善,使得国际贸易从原始的实际交货发展为目前的象征性交货的新阶段。而象征性交货的基本特征之一便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失或灭损,买方也须履行付款义务。但如果卖方提供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运达目的地,买方也可拒绝付款。单据的买卖代替了实物的买卖。在这样的背景下,信用证的诞生无疑为买卖双方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当前国际贸易三大支付方式中信用证占到了90%以上的比例,成为使用最广泛的支付方式,其余两种分别为汇付和托收。

根据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二条:“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由此可以看出,信用证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由银行开出;凭规定单据;不可撤销的承付责任。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UCP600》于2007年7 月1日生效之后,已经摒弃了之前可撤销信用证的概念,“凡是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标明。”在形式上,信用证是一种单方面承诺文件,信用证由开证行直接开出,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在功能上,信用证是一种付款安排,信用证开立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之后,是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为顺利完成货款的支付而作出的专门性付款安排。

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和用途。独立性原则、严格相符原则和单据交易原则是构成信用证法律制度的三条黄金原则。这三条原则从法律的角度为信用证做出确定性保证,从而使信用证成为国际贸易中广为接受的支付方式之一。

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第515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操作指南(ICC Guide to Documentary Credit Operation)》,信用证用途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作为购买外国货物与设备融资的极好工具;有助于开证行向进口商融通资金,并控制资金用途;为商业和有关方面在交易中提供信心和安全因素。而对于国际贸易中合作的买卖双方来说,信用证是以银行的信用来代替买方的商业信用从而对卖方做出保证,有效化解了买卖双方在付款和交货方面的矛盾,减轻了双方的资金与信用负担。

信用证结算的风险

外汇风险。外汇风险主要是指由外汇汇率的变化而带来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交易中,由于进出口双方位于不同国家,使用不同币种,即使在合同签订时规定使用统一币种,比如美元或欧元,通常同会涉及到换汇交易,将本国币种换为统一币种。在这一交换过程中,可能会获利或亏损。而外汇风险通常分为以下几类:

交易汇率风险:这是指运用外币进行计价收付的交易中,经济主体因外汇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这类风险主要发生在商品劳务进出口交易、资本输入输出和外汇银行持有等场合。

折算汇率风险:又称“会计风险”。当企业将外币余额折算为本国货币时,由于汇率在一段时间内发生非预期的变化,从而导致会计账簿上的有关项目发生变动,企业由此蒙受损失。

经济汇率风险:又称经营风险。由于意料之外的汇率变动,对企业产品的销售数量、价格、成本产生影响,从而导致企业未来收益减少。

国家风险:国家风险一般包括外汇管制风险、贸易管制风险和战争动乱风险。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率而对外汇进出实行的限制性措施。比如委内瑞拉、阿根廷、俄罗斯、非洲等国家和地区都有不同的外汇管理制度,出口企业在与这些国家和地区进行信用证交易方式时,应事先详细了解其外汇管理制度,以免在实际交易中遭受损失。

对外贸易管制,是一国政府为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确立实行各种制度、设立相应管理机构、规范对外贸易活动。比如西方国家对我国出口的一些纺织品有出口配额限制,以及美国对我国轮胎实施的惩罚性关税等。

而战争动乱风险也是进行信用证交易方式需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以常年动荡的中东地区为例,与该地区的一些国家进行贸易时,因战争导致公司破产、倒闭等现象十分普遍,因此付款方式不建议采用信用证交易。

信用证交易风险管控

首先,在信用证交易方式下,如果是首次合作的客户,在首次合作时,应该对进口方的资信有详细的了解。比如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开户行、经营状况以及盈亏率等。

同时因为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开证行的信用也非常重要。如果遇上资信差的开证行,即使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完全与信用证相符,开证行照样会无理拒付。因此,出口商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事先了解进口商所在的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济状况,以及开证行的相关业务信息,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实在有风险,可以委托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作为保兑行加以保兑。

在进出口双方确定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后,受益人在发货出运前一定要仔细审查条款。通常情况下,只要相关业务操作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与专业水准,加上一定的工作实践经验,同时寻求议付行或通知行的相关帮助,发现难以实现的条款或者软条款,都应及时要求修改信用证,避免出现单证不符。

(作者单位:中国石化化工销售华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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