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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利润、同意一致性与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制度创新
——基于温州农村资金互助会的案例研究

2016-06-06张文律

金融发展研究 2016年2期
关键词:内生社员温州

张文律

(中共温州市委党校,浙江 温州 325038)

潜在利润、同意一致性与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制度创新
——基于温州农村资金互助会的案例研究

张文律

(中共温州市委党校,浙江 温州 325038)

本文以“潜在利润——同意一致性”为分析框架,从制度变迁的视角对温州农村资金互助会制度创新进行理论解析。分析发现,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制度创新源于已有的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取的潜在利润,而这些潜在利润的产生与制度环境的变化有关。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制度安排实现了潜在利润,满足了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需求,当事人之间达成了一致性同意,是一种新的帕累托改进。促进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合法化是现阶段一种较优的政策选择。

潜在利润;利益集团;同意一致性;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制度创新

一、问题的提出

为了解决农村融资难问题,我国启动了以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验与推广为特征的新一轮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当前以现有商业银行为主导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革更多地体现了控制风险的需要,对民间资本的进入实施了诸多过严的管制,这种改革思路只会强化原有政府外生主导的存量金融体系,而不利于内生增量体系的成长(洪正,2011)。与此同时,在银监会停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背景下,一些地方开始进行基于合作社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试点工作。这些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一方面提供了农村的资金供给,另一方面由于缺乏适当的监管,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深入探究基于合作社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生成的内在逻辑与动力对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张德元等(2008)从生产经营的角度看,将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划分为内生型和外生型。内生型是在生产合作的基础上形成的,社员之间生产联系比较牢固,纯粹自发形成来满足农民资金需求;外生型是脱离生产合作基础,借鉴已经成熟的经验,建立本地区的资金互助组织。基于以往研究成果,本文所指的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是指在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由合作社社员自愿入社(会)组成、支持社员(会员)发展生产经营项目、为社员(会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自我服务组织。

作为国家金融综合改革和农村改革试验区,浙江省温州市提供了一个较好的研究样本。温州市从2011年底开始试点推进农村资金互助会工作。按照“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要求,从创建主体、业务范围、管理机制三个维度着手,改良银监系统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管理规范,探索发展以农村资金互助会为主要形式的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因此,本文以“潜在利润——同意一致性”为分析框架,从制度变迁的视角对温州农村资金互助会制度创新进行理论解析,探讨蕴含其中的理论价值和政策含义。

二、分析框架

(一)潜在利润的出现与制度创新

戴维斯、诺思(1971)认为,制度环境是可以改变的,它们对制度创新模型来说是外生的,当在现有的制度安排结构下,由外部性、规模经济、风险和交易费用所引起的收入的潜在增加不能内在化时,一种新制度的创新可能允许获取这些潜在收入的增加。不难理解,当政治、社会和法律等制度环境发生改变时,导致潜在利润(或外部利润)的出现,但这些潜在利润无法在已有的制度安排下获取,因此潜在利润的出现诱致行为主体去改变已有的制度安排。

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制度创新,源于已有的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取的潜在利润,而这些潜在利润的产生与制度环境的变化有关。对制度创新主体而言,要想获得这些潜在利润,必须改变已有的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安排。

付琼(2013)认为,尽管农村金融体系完善需要制度创新,但制度变迁的严格路径依赖使得资金互助组织不能凭外力推动形成,只能是诱致性变迁的结果。夏英等(2010)分析了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组织发育的需求动因,包括现有制度框架下合作金融组织准入成本过高、节约市场交易费用以及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母体是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郑宏等(2012)认为,农村资金互助社制度的形成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诱因或条件:一是农村正规金融因信息不对称下的单位交易成本过高而退出农村金融市场;二是高利贷民间借贷下农户渴望得到“公平”对待;三是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产生了全要素合作的要求。何广文(2007)认为,只有金融合作同生产合作、购销合作紧密结合时,才能使社员农户实现个人效用最大化。周立(2006)也认为,农村资金互助属于较高层次的合作,须建立在充分的社区信任与良好的制度框架基础上,一般要经过长期的生产合作、购销合作才能最终发展到金融合作。

(二)利益集团的同意一致性与制度创新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潜在利润的出现只是制度创新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当行为主体对制度创新的成本与收益进行比较分析,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戴维斯、诺思,1971)。根据制度变迁主体的不同,林毅夫(1989)将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类型,认为在自发的制度安排,尤其是正式的制度安排变迁中,往往也需要用政府的行动来促进变迁过程。何芳等(2006)认为,由于各个行为主体效用函数的多样性、不确定性,又会导致其利益结构的差异,这样,具有不同偏好、利益和政治力量的制度创新主体就会组织起来,形成能够采取集体行动的同盟性组织即利益集团。布坎南(J.M.Buchanan,1989)认为制度创新是一个集体选择行动的结果,判断制度创新是否具有效率的标准是利益集团的当事人之间能否达成一致性同意。青木昌彦(2001)认为,利益集团是否达成同意一致性,影响到制度创新的速度、成本,决定更加有效的制度创新能否发生。

陈东平等(2013)认为促使专业合作社内部进行资金互助的主体包括合作社的普通社员、核心社员以及政府;专业合作社之间进行资金互助的主体行动者主要包括政府、合作社的核心成员与普通农户;“社区型”资金互助网络的构建主体主要有政府、专业合作社社长、村干部以及镇上其他普通农户。根据经验观察,目前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形成的过程基本上是民间自发推动、地方政府规范引导,属于地方性的制度创新。因此,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制度创新的参与主体或利益集团大致可分为地方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从逻辑上不难理解,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制度安排实现了潜在利润,满足了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需求,当事人之间达成了一致性同意,是一种新的帕累托改进。

三、对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制度创新的案例分析

表1:农村典型融资模式比较

(一)潜在利润的出现与温州农村资金互助会制度创新

1.制度环境变化与潜在利润的出现。一方面,合作社是实现潜在利润的基础组织。温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起步发展的。起初,其类型以农民专业协会为主。进入21世纪,特别是2004年之后,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并成为主导力量(谢小荣、卢晓明,2008)。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在实现生产合作、供销合作的基础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了信用合作的需求。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始自发探索资金互助服务,解决内部社员的资金融通问题。如温州基地生猪专业合作社在2004年成立后,就及时探索资金互助的实践,将部分闲置的股金低息发放给社员,缓解社员的资金压力,提高社员的生产能力,累计为成员提供70多笔共计1200多万元的资金需求,有效平衡社员内部资金富余与资金匮乏的问题,发挥了内部资金的最大效益。

另一方面,政策上的变化影响到制度环境,使得农民和合作社产生了实现潜在利润的强烈愿望。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制定农村金融整体改革方案,努力形成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小额贷款组织互为补充、功能齐备的农村金融体系”。2006年底中国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2007 年1月发布《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2008 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这标志着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取得了政策上的突破。2009年2月,中共温州市委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济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012年,在国家银监会停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背景下,温州市利用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金融综合改革的契机,把农村资金互助会作为深化“三位一体”农村合作体系建设、丰富农村信用合作的核心内容来推进。

2.农村资金互助会制度创新的潜在利润。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农村资金互助会制度产生的潜在利润主要包括:资金互助实现后的收益、节约的交易费用。

(1)资金互助实现后的收益。农民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在现有制度约束下,生产性、生活性的融资需求主要依托于民间借贷、私人之间的借款和小额信用贷款(张文律,2012)。目前,温州农村金融市场主体主要有社会直接借贷、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借贷市场主体以及农商银行(农信联社)、村镇银行、农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但农村现有的融资模式并不能满足合作社社员的融资需求。我们以社会直接借贷、小额贷款公司和农商银行(农信联社)为代表进行分析。从表1可以看出,社会直接借贷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水平相对较高,也就是增加了农民的融资成本。而农商银行(农信联社)虽然贷款的利率较低,但贷款程序比较烦琐,门槛相对较高,贷款品种及其期限往往很难满足农民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

相比之下,农村资金互助会将合作社社员的闲置资金以入股的形式集中起来,以民间借贷的2/3的利率水平,简单灵活地定向投放给需要资金的合作社社员,实现“闲散资金得利益、急需资金得方便”,从而破解农业农村发展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农村资金互助会的办理手续简单,融资审批通常不超过三天。农村资金互助会会员借用资金时,在入会资金额度内的,实行信用借款方式,超过入会资金额度的,可通过会员联保、互助金质押、入会资金质押等方式进行担保,条件许可时也可实行会员农房、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三权”质(抵)押。“三权”在农民之间的转让也是有效的,属有效抵押物,符合民间融资的规则和规范,农户之间是认可和认同的,能够得到有效的遵循。

笔者在温州市侨乡花卉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针对部分重点农户进行调查发现,该社需要用钱的会员觉得借钱简单方便,存钱的会员觉得还有二次返利也划算。该互助会现有会员858人,入会资金1108万元,入会资金最多的90万元,最少的300元。2014年,互助会累计发放互助金8381万元,近120多名会员得到资金支持,不良借款仅为1笔20万元,合计各项收入416.2万元,各项支出297.3万元,实现利润118.8万元。单户最小的投放金2万元,最大的为50万元。投放金利率为2万元及以下在国家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10%即月息4.2‰,2万元以上按月息9.3‰计算。投放金的担保方式主要采用信用与信用保证方式,2万元及以下凭农户个人信用即可,无须他人保证,2万元以上的则需要其他会员信用保证。无疑,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在动员农村金融剩余的同时,又在支持分散在农村的各类资金需求者,创造新的经济剩余(周立,2014)。

(2)节约的交易费用。农村资金互助会是在合作社框架内的民间借贷行为,投放互助金依托的是乡村社会的民间信用和道德规范。如洞头县岙仔村在2012年12月成立了“洞头县岙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互助会”,改变了原有的“内部往来”的借贷方式,使资金互助更加规范化、程序化、透明化。调查发现,资金互助会的借贷对象覆盖了大部分村民,以渔业、养殖业及个体工商户三类社员为扶持投放对象,借贷资金分别用于休渔期(6—9月)船只维修更新、羊栖菜苗购买(4月)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资金互助会通过“评判、规避、防范”三把锁来降低风险,本村村民知根知底是评判风险的第一把锁;签订借款协议、严格审批把关是规避风险的第二把锁;渔船和养殖业买卖需经村组织审核并签字、盖章是防范风险的第三把锁。因此,相对于社会直接借贷、小额贷款公司和农商银行(农信联社)等借贷主体,农村资金互助会的交易费用和风险大幅度降低。

另一方面,江苏省盐城市等先行地区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探索实践也为温州发展农村资金互助会提供了低成本的学习机会,节约了温州农村资金互助会制度创新的规划设计成本。同时,合作社普通社员在社长等核心社员的号召下容易响应,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入会合作的一致意见,也节约了合作社社员资金互助合作的组织实施费用。

(二)利益集团的同意一致性与温州农村资金互助会的制度创新

在研究制度的生成动因时,我们不仅要考察制度环境变化所带来的潜在利润和交易费用的节约等,还要判断制度创新中是否达到了利益集团的一致性同意(张笑寒,2010)。一般来说,农村资金互助会制度创新涉及的利益集团主要有合作社社员、地方政府和托管银行。合作社资金互助的制度安排满足了合作社社员、地方政府和托管银行的利益需求,制度创新中各种利益主体的预期收益均大于预期成本,容易达成一致性同意,是一种新的“帕累托改进”。

1.合作社社员与温州农村资金互助会制度创新。从合作社社员的角度,合作社资金互助的制度安排盘活了合作社社员手中闲置的资产,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合作社社员农业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增加了合作社社员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从而缓解了农户融资难问题,降低了农户的借贷费用,也降低了农户的生产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合作社社员需承担入会后各年农村资金互助会的预期经营成本、因入会缴纳会员入会资金和互助金而发生的机会成本以及新制度安排下所不期望的决策带来的预期阻滞成本。调查发现,温州农村资金互助会运行总体良好,坏账率为0,大多数资金互助会略有盈余。部分农村资金互助会的工作人员由所在村的村委会人员兼任,村集体房屋作为资金互助会的办公场所,农村资金互助会的经营成本较低。因此,合作社社员在农村资金互助会中所获得的收益远远大于其承担的各种成本。

2.地方政府与温州农村资金互助会制度创新。从地方政府角度而言,地方政府推动农村资金互助会发展,需要支付一定的初始成本、管理成本以及新制度安排下利益受损集团所实施的预期阻滞成本。农村资金互助会制度创新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市农业局为农村资金互助会的行政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政策和发展计划;市农合联(供销社)为举办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市金融局为监管责任主体,负责监管工作;还有民政、公安、审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参与农村资金互助会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和预警处置工作。同时,根据各类型农村资金互助会的管理难度和潜在风险,地方政府采取分类指导的办法。对吸收互助金的农村资金互助会,参照银监系统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审批办法,实行备案、登记、核准制度。对不吸收互助金的农村资金互助会,采取减少审核环节的办法。此外,对新办农村资金互助会,地方政府给予每家10万元的开办补助。将农村资金互助会纳入温州市农村信用合作风险补偿资金扶持范围,补偿的额度原则上按实际发生的呆账额或者担保金(本金)损失额的25%安排。为农村资金互助会免费提供业务管理系统平台支撑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另一方面,发展农村资金互助会给地方政府带来的经济利益则相对有限,主要包括农村资金互助会税收,但考虑到发展农村资金互助会带来的农业农村发展融资环境改善、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以及农村发展等社会收益、政治收益,把这些收益也加入预期收益中,则整个净收益现值之和可能大于零。

表2:已开业农村资金互助会基本情况表

3.托管银行与温州农村资金互助会制度创新。从托管银行的角度,托管银行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同农村资金互助会的业务合作,包括同业存款、会计结算、资金理财等服务。《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监管暂行办法》规定,农村资金互助会必须选择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其托管银行,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农村资金互助会一般选择在托管银行的某个网点开立账户,由托管银行为其会员办理结算户或银行卡。农村资金互助会向会员吸纳和投放资金以及占用费均需通过托管银行账户进行转账结算。此外,部分农村资金互助会将筹集到的入会资金存入托管银行为会员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因此,农村资金互助会的制度安排,有利于托管银行降低信息费用、签约费用和监督费用,丰富了托管银行涉农贷款的产品品种,缓解了农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拓展了托管银行的市场空间,也增加了托管银行的直接经济利益。

当然,托管银行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要向农村资金互助会监管部门提供相应信息,协助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农村资金互助会的专户资金往来、结算进行监管,承担托管银行的相关责任,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检查和审计工作。显然,托管银行的预期收益远远大于预期成本。

(三)温州农村资金互助会制度创新绩效

温州农村资金互助会发展至今,取得了良好的制度绩效,具体表现为制度框架初步构建、管理机制不断健全、发展氛围日益浓厚、发展规模不断壮大。通过农村资金互助会的运行,既增加了农民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又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还促进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改善面向“三农”的服务。农村资金互助会基本发展情况见表2。

四、研究结论及政策含义

本文以“潜在利润——同意一致性”为分析框架,从制度变迁的视角对温州农村资金互助会制度创新进行理论解析。研究发现,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制度创新源于已有的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取的潜在利润,而这些潜在利润的产生与制度环境的变化有关。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潜在利润包括资金互助实现后的收益、节约的交易费用。对制度创新主体而言,要想获得这些潜在利润,必须改变已有的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安排。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制度安排实现了潜在利润,满足了合作社社员、地方政府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需求,当事人之间达成了一致性同意,是一种新的帕累托改进。

这一研究的政策含义是: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形式,是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及破解农村金融问题的一种探索。促进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合法化是现阶段一种较优的政策选择。在国家尚未出台管理办法予以统一规范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应承担起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监管责任,促进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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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tential Profit,Common Consent and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in Endogenous Rural Mutual Financial Cooperatives——Based on a Case Study of Wenzhou Rural Mutual Financial Cooperatives

Zhang Wenlv
(Wenzhou Party School of CCP,Zhejiang Wenzhou 325038)

Under the framework of potential profit and common consent,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in the rural mutual financial cooperatives in Wenzhou,Zhejia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theory.The study finds that the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of the endogenous rural mutual financial cooperatives comes from the potential profit which can't be obtained under the existent rural cooperative financial institutions,and the generation of the profit is related with the change of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Th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of the endogenous rural mutual financial cooperativesmeet the benefit demand of the relevant interest groups.Then they achieve a common consent between the parties,which is a new Pareto improvement.Promoting the legalization of the endogenous rural mutual financial cooperatives is a better policy choice at this stage.

potential profit,interest group,common consent,endogenous rural mutual financial cooperatives,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F830.34

B

1674-2265(2016)02-0057-06

(责任编辑 刘西顺;校对 GQ,XS)

2016-1-15

2015年浙江省党校系统中特理论研究中心项目“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形成的制度研究”(编号:ZX17048)阶段性成果。

张文律,男,中共温州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农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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