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简所及敦煌地区水利建设与管理
2016-06-03孟艳霞
孟艳霞
内容摘要:汉简中有多枚关于敦煌地区水利的记载,对复原汉代敦煌地区的水利建设及管理具有重要的价值。汉代为保证敦煌地区屯田的顺利开展,兴起了一个水利开发的高峰,既包括明渠,又包括井渠的开凿,既有官渠,又有民渠。与之相应的水利管理系统也逐渐形成。简文中出现的“主水史”、“水长”、“东都水官”、“东道平水史”等水利职官,为研究汉代地方水利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史料。敦煌地区在汉代就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水利管理系统,反映出水利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
关键词:敦煌;汉简;水利建设
中图分类号:K87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6)02-0073-06
Abstract: A plurality of Han dynasty bamboo slips record the water conservancy in the Dunhuang area, making them of significant value for understanding the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in Dunhuang at the time. To ensure the smooth development of wastelands in the Dunhuang area, water conservancy development reached its peak in the Han dynasty, including two channels, various wells, and both official and civilian canals. Correspondingly, a water resource management system was gradually formed:“main water officer,”“long water officer,”“Eastern water officer,”“Dongdaoping water officer,”and other water conservancy officer titles have been found in Han Dynasty bamboo slips. These records provide valuable historical materials for studying local water management. According to these records, a complete water management system had already formed in the Dunhuang area in the Han Dynasty that was both scientific and normative.
Keywords: Dunhuang; Han dynasty bamboo slips;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河西地区自归汉以后,即开始了大规模的屯田活动,据《史记》卷30《平准书》记载:“初置张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除了军屯外,还迁中原大量的刑徒于河西屯田。元鼎六年(前111),汉朝于河西设置酒泉、张掖二郡,天汉三年(前98),又于酒泉郡分置敦煌郡,敦煌成为汉对西域的最前沿,也为河西重要的屯田区。汉简中就有多枚关于敦煌屯田的简文,斯坦因第三次中亚考察时所获一枚汉简记载:“令玉门屯田吏高年,垦田七顷,□□弛刑十七人。”(《疏简》947)[1]这枚简详细记载了驰刑人员屯田于玉门的授田情况。此处“玉门”当为玉门关,非酒泉郡之玉门县。另,出土于敦煌悬泉置的一枚汉简记载:“史冯贵之,始元二年正月假一封传信,迎罢戍田辛,溺死,亡传信。外第十五。”(《悬简》Ⅱ0113:4)[2]该简中提到的“戍田辛”就是即将前往敦煌屯田。随着屯田的顺利开展,水利建设也相应发展起来,并出现了河西地区水利建设的第一个高峰期,敦煌地区水利简的存在,为我们考察基层水利建设与管理提供了宝贵的资料,因此对其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汉代敦煌地区的水利状况是怎样的呢?除了官修水利工程,民间自行开渠的现象是否存在?除了渠,还有其他的水利工程吗?对水利的管理又是怎样的呢?这都需要做细致全面的考证。
屯田的开发需要水利灌溉的支撑,水利工程的修建也在河西迅速开展起来,《汉书》卷29《沟洫志》记载:“朔方、西河、河西酒泉皆引河及川谷以溉田”。敦煌地区则充分利用冥安县之南籍端水和龙勒县之氐置水水源,从事农田灌溉,发展屯田。《汉书》卷28《地理志》敦煌郡冥安县条记载:“南籍端水出南羌中,西北入其泽,溉民田。”同书同卷敦煌郡龙勒县条记载:“氐置水出南羌中,东北入泽,溉民田。”可见南籍端水和氐置水是当时两条主要的灌溉水源。敦煌文书P.2005《沙州都督府图经》就详细记载了氐置水上修建的一处名为马圈口的水堰,“其堰南北一百五十步,阔廿步,高二丈,总开五门,分水以灌田园。”并记载,是堰“汉元鼎六年造,依马圈山造,因山名焉。”[3]汉元鼎六年(前111)修建的这处水堰一直沿用至唐代,足见其在水利灌溉中发挥的作用。又元鼎六年(前111)于河西初置酒泉、张掖二郡,就已开始修建如此大的水利工程,说明大规模的屯田已经展开。除此之外,汉简中亦留有关于敦煌水利兴建的记载,以此更能全面复原汉代敦煌地区的水利建设状况。
一 水利建设
汉代敦煌地区的水利设施主要有明渠和井渠两种,依据开凿主体划分,明渠又有官凿和民凿两种。
明渠为凿渠引他河之水以灌田,为当时主要的灌田方法。汉简中有多处治渠卒穿渠于敦煌郡的记载。
(1)甘露四年六月丁丑朔壬午所移军司马仁
□龙起里王信以诏书穿渠敦煌郡军
(《金关(壹)》73EJT9:322A)[4]
此简出自肩水金关,是一枚移书简。简文中有明确纪年,为甘露四年(前50)六月,移书军司马仁,要求龙起里人王信遵照诏书穿渠于敦煌郡。“移书”,发送公文、布告,致书。王充《论衡·谢短篇》:“两郡移书,曰:‘敢告卒人。”此处“移书”即为两郡之间发送文书。此简出土于肩水金关,说明甘露四年(前50)六月要求王信穿渠敦煌郡的诏书经张掖郡,而后再由张掖郡移书敦煌郡。发往敦煌郡的这枚移书简则经由肩水金关发往敦煌郡。简文中虽未提及穿渠的地点及规模,但朝廷专门下诏书穿渠于敦煌郡,则说明这是一次政府组织的穿渠活动,规模当不会太小。
除了官修明渠外,还有民间自发组织凿渠的记载,这在汉简中也有体现。
(2)民自穿渠,第二左渠、第二右内渠水门广六尺,袤十二里,上广……
(《悬简》Ⅱ0213:4)
此简出土于敦煌郡效谷县悬泉置,记载了民间自发组织穿渠的情况。从简文内容看,这次穿渠活动由民间自发组织,渠名为“第二左渠”、“第二右内渠”,这显然是按一定的顺序排列的渠名,如此则推断当有“第一左渠”、“第一右内渠”、“第一右渠”、“第二右渠”,甚至“第三”、“第四”亦皆有可能。高荣先生依据居延汉简中“第五渠” (《新简》E.P.T52:363)[5]的记载,认为以“第一”、“第二”……“第五”命名的渠道为主干渠,而以“左”、“右”、“内”、“外”命名的渠道为主渠道之支渠[6],这样的推断是有一定道理的。依此可推断,民间自发组织的这次穿渠是引主干渠之水,修建支渠,而“第二右内渠”则是于支渠又引一支,如此则规模当不会太大。简文中提到了“水门”,此为汉代水利灌溉的一项重要工程。“水门,但用木与土耳”,亦有以“据坚地作石堤”[7]为水门。《汉书》卷89《循吏传》记载南阳太守蔡信臣躬劝耕农,“开通沟渎,起水门提阏凡数十处,以广溉灌。岁岁増加多至三万顷,民得其利,畜积有余。”可见“水门”是建于水渠上用于灌溉的一项重要工程,具有调节水量的作用,多建于分水口。简文中提到的“水门”当建于“第二左渠”、“第二右内渠”与主渠分水口的位置,这也印证了“第二左渠”、“第二右内渠”为支渠的说法。简文中的“水门广六尺”,即宽六尺,“袤十二里”,可灌溉方圆十二里的田地。
除了明渠,井渠也是敦煌地区一项重要的水利工程。敦煌地区的凿井技术自中原传来,当为来自中原的戍卒带来。汉武帝时期,发万卒引洛水至临晋(今大荔县),中经商颜山,因土质疏松,渠岸善崩,乃凿井,使水由地下而行,始成龙首渠。《史记》卷29《河渠书》记载:“发卒万余人穿渠,自征引洛水至商颜下,岸善崩,乃凿井,深者四十余丈,徃徃为井,井下相通行水,水颓以绝商颜,东至山岭十余里间,井渠之生自此始。”这是最早凿井为渠的记载。这样的井渠技术也传到了河西的敦煌地区,《汉书》卷96《西域传》就记载乌孙翁归靡胡妇子乌就屠“袭杀狂王,自立为昆弥”。汉朝遣破羌将军辛武贤“将兵万五千人至敦煌,遣使者案行表,穿卑鞮侯井以面(西),欲通渠转谷积居庐仓以讨之。”孟康注曰:“大井六通渠也,下流涌出,在白龙堆东土山下。”“大井六通渠”实为“井渠”,其凿井技术与中原同,当自中原传至。关于敦煌开凿井渠的情况,汉简中多有记载。
(3) □七丈
□百□□□沙□,井深七丈,茭积三,其一秽
□□积三□□
(《敦简》1017B)[8]
该简残,但简文中“井深七丈”的记载清晰可辨,说明此处有井,深有七丈。
(4)傅天田道里簿一。
煎都塞,三里,亭以东皆沙石,井深十丈五尺。
明,天田五里,其二里。
(《敦简》1035B)
此简出自马圈湾烽燧遗址,简文记载内容为天田道里。在记载“煎都塞”天田时,曰:“亭以东皆沙石,井深十丈五尺”,“亭”当为建于煎都塞址的一处亭台,其东皆沙石地,但有一井,井深十丈五尺。关于是井的用途,未有记载,但除了供给煎都塞的戍卒日常饮用外,当有灌溉的功用。
(5) □人,穿井。
人,作桐。
(《敦简》2161)
此为一枚日作简,简文中未载年月,具体年月已不可考,但从简文中“人,穿井”的记载可看出,有戍卒此日的劳作任务是穿井。
汉简中除了有专门穿井的记载外,敦煌的地名亦能反映出井渠的分布。汉简中留有多处与井有关的地名,说明此处当有井。
(6)效谷甘井骑置一所,弟(第)二,马三匹,吏一人,小未傅三人。
(《悬简》Ⅱ0115:32)
该简出自悬泉置遗址,简文中提到效谷县有甘井骑置,并详细记载了这所骑置的人员及马匹配置。与“甘井骑置”的命名相同,汉简中还记载有“甘井里”、“甘井亭”。此三处都以“井”命名,且皆为“甘井”,可以推断当处于同一区域。该地区有井,且井水甘甜,“甘井”的命名即因此而得。
二 水利管理
对于郡县水利官员,两汉皆设有都水官。《汉书》卷19《百官公卿表》记载武帝时:“大司农属官有……郡国诸仓农监、都水六十五官,长、丞皆属焉。”都水虽为郡官,但隶属于大司农。《后汉书》卷38《百官五》记载:“郡有盐官、铁官、工官、都水官者,随事广狭置令,长及丞秩次皆如县、道,无分士,给均本吏。”《后汉书》卷36《百官三》又记:“都水属郡国”,可知到东汉时,都水官已经从西汉隶属于中央大司农改属于郡国。可见郡县是有一套专门负责水利的管理系统的。
敦煌地区处于干旱区,水资源本就匮乏,又是屯田的主要区域,因此对水资源的管理相当严格,除了设置专门的水利官员负责管理外,对违禁用水的惩罚也相当严苛。吴礽骧先生根据悬泉汉简推断“敦煌郡府设有主水史,下领东都水官、西都水官,置都水长、丞,率都水卒、徒、官奴,整治水利;又有渠官长、丞,下领东道平水史,率案渠卒、徒、官奴,管理官渠,‘各作水衡,分配渠水。又设穿水督邮,专职督察水利。”[9]现就汉简中所涉及的水利管理的简文做细致分析,以对当时敦煌郡基层水利管理有更深入的了解。
(7)建昭二年二月甲子朔辛卯,敦煌太守疆,守部候修仁行丞事,告督邮史众√欣、主羌史江曽、主水史众迁,谓县,闻往者府掾史书佐往来案事,公与宾客所知善饮酒,传舍请寄长丞食或数……
(《悬简》Ⅱ0216②:246)
此简采于敦煌悬泉置遗址。简文中有确切纪年,为建昭二年二月,即公元前37年,记载了敦煌太守接待西域来使的情况。简文中出现了“主水史”,此“主水史”即为“都水官”。从简文看,此人当为敦煌太守招待西域来使的陪客,与“督邮史”、“主羌史”地位相同。初世宾先生认为,汉制郡府郡守副职分别为掾和史[10],那么“主水史”就应为郡守府僚中专司水利的官员,负责一郡的水利事务。实则不然,上引《汉书》卷19《百官公卿表》,郡国之“都水官”隶属于大司农,该简记载时间为建昭二年(前37)二月,为西汉时期,则此处的“主水史”非为郡守府僚中的副职官吏,而是隶属于大司农专职一郡水利事务的主水官。
(8) 出东书八封,板檄四,杨檄三。四封太守章:一封诣左冯翊,一封诣右扶风,一封诣河东太守府,一封诣酒泉府。一封敦煌长印,诣鱼泽候。二封水长印,诣东部(都)水。一封杨建私印,诣冥安。板檄四,太守章:一檄诣宜禾都尉,一檄诣益广候,一檄诣广校候,一檄诣屋兰候。一杨檄敦煌长印,诣都史张卿。一杨檄郭尊印,诣广至。[一]杨檄龙勒长印,诣都史张卿。九月丁亥日下时,临泉禁付石靡卒辟非。
(《悬简》Ⅴ1611:308)
此简出土于敦煌悬泉置遗址,是一枚邮书简,其中有两封是寄往“东部水”的文书,封泥上盖有“水长印”,说明是由“水长”发往“东部(都)水”的。上引《汉书》卷19《百官公卿表》及《后汉书》卷38《百官五》中关于“都水官”及“长”、“丞”的记载可知,“都水长”、“都水丞”为“都水官”的属官。此简文中的“水长”即为“都水长”。另外,简文中还提到“东部(都)水”,既有“东部(都)水”,则亦当有“西都水”,此为按方位划分的主水区域。仔细分析简文,经由悬泉置发往各处的“书八封、板檄四、杨檄三”应是由敦煌郡府发出的,因为有“太守章”、“敦煌长印”的封泥。由此可知,“水长”的驻所应位于郡府,而“东都水官”则为具体负责东部区域水利的职官,其驻所当位于东部的某县级官府。
(9)出东书四封,敦煌太守章:一诣劝农掾、一诣劝农史、一诣广至、一诣冥安、一诣渊泉。合檄一,鲍彭印,诣东道平水史杜卿。府记四,鲍彭印,一诣广至、一诣渊泉、一诣冥安、一诣宜禾都尉。元始五年四月丁未日失中时,县(悬)泉置佐忠受广至廏佐车成辅。 ●即时遣车成辅持东。
(《悬简》Ⅱ0114:294)
该简采自敦煌悬泉置遗址,为一枚邮书简,其中有一“合檄”,是鲍彭发给“东道平水史”杜卿的。“合檄”,《中国简牍集成》第十集:“合是封拢、封口之意。合檄是把文书写在大小相等的两片木板上,把有字的一面相向重合,再缠上绳子,印上封泥。上面的一片木板上必然要写上收件人的地址、姓名,起到封简的作用。合檄只能由收件人拆封,不同于内容公开的板檄。”[11]简文中出现了“平水史”的官吏名称,高荣先生认为:“寄给‘东道平水史的文书是由敦煌郡名为鲍彭的属吏发出的,故该‘平水史应是郡府‘主平水事务的属吏。”[6]笔者并不认同“平水史”为郡府“主平水”事务属吏的观点。与上简相同,这枚邮书简所记之文书当自敦煌郡经悬泉置发往各处,时间为元始五年(5)四月。既由敦煌郡府发出,则鲍彭当为郡府的一名属吏,那么“平水史”就当为郡府以下县级管理水利的官吏,负责一县的水利事务,而非郡府“主平水”事务的属吏。
(10)甘露二年四月庚申朔丁丑,乐官(涫)令充敢言之:诏书以骑马助传马,送破羌将军、穿渠校尉、使者冯夫人。军吏远者至敦煌郡,军吏晨夜行,吏御逐马前后不相及,马罢亟,或道弃,逐索未得,谨遣骑士张世等以物色逐各如牒,唯府告部、县、官、旁郡,有得此马者以与世等。敢言之。
(《悬简》Ⅴ1311:82)
该简采自敦煌悬泉置遗址,记载了甘露二年(前52)四月送乌孙使者冯嫽回乌孙的史实。简文中提到了“穿渠校尉”,“校尉”为将军之属官,位次于将军,由此简可知,“穿渠校尉”当为“破羌将军”属下校尉。上引《汉书》卷96《西域传》就记载乌孙翁归靡胡妇子乌就屠“袭杀狂王,自立为昆弥”,汉朝遣破羌将军辛武贤“将兵万五千人至敦煌”时就欲穿卑鞮侯井,以“通渠转谷积居庐仓以讨之”。上简记载的就是乌孙此次内乱后,冯嫽应宣帝征“自问状”后,送其回乌孙的情况。冯嫽回乌孙后,圆满解决了内乱,“破羌将军不出塞,还”[12]。《汉书·西域传》与上简相证,则简文中破羌将军为辛武贤,其“穿渠校尉”为属下负责水利的将官。
(11)甘露二年十一月丙戌,富平侯臣延寿、光禄勋臣显,承制诏侍御史□,闻治渠军猥侯丞承万年汉光王充诣校属作所,为驾二封轺传,载从者各一人,轺传二乘,传八百卅四。御史大夫定国下扶风廏、承书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A)□□□尉史□□书一封,十一月壬子人定时受遮要……(B)
(《悬简》Ⅱ0214:73)
(12)□三千四百八十五人敦煌郡
发治渠卒郡国收欲取□
(《新简》E.P.T65:450)
简(11)出土于敦煌悬泉置遗址,简文中提到了“治渠军”。汉朝军卒除了军事任务外,治水、穿渠等的水利任务也多由军卒为之,如《汉书》卷29《沟洫志》记载:汉文帝时“河决酸枣,东溃金隄,于是东郡大兴卒塞之。”汉武帝时,“发卒万人穿渠”[12]1681,成龙首渠,亦曾“发卒数万人塞瓠子决河”[12]1682。则上简中的“治渠军”为当地穿渠、治渠的军卒,这也与简(10)中所记“穿渠校尉”相对应,那么可以推断“穿渠校尉”当为“治渠军”之总官,领导“治渠军”穿渠、治渠等水利活动。简(12)出土于酒泉郡破城子遗址,据简文中记载,发三千四百八十五名治渠卒于敦煌郡,此处“治渠卒”与“治渠军”相同,皆为兴建水利的军卒。
(13)永平七年正月甲申朔十八日辛丑
春秋治渠各一通,出块粪三百桼
麦十石文华出块粪少一□以上(一)
亩以上折胡麦十石。文华田六□□
平人功为一石若文华□□□□
沽酒旁二斗。(二)
(《敦简2418》)
该简为斯坦因第三次中亚考察所获简牍,是简虽残损严重,但仍能辨出这是一件当地百姓自发组织的管理水渠的处罚文书,其组织应类似于“渠社”。汉代禁止民间自发组织私社,为什么西北地区会存在这样的组织呢?笔者以为原因有二:一,汉代虽禁止私社,但各地仍有私社存在,《汉书》卷27《五行志》就记载:“建昭五年(前34),兖州刺史浩赏禁民私所自立社。”“张宴注曰:‘民间三月、九月立社,号曰私社,臣瓉曰:‘旧制,二十五家为一社,而民或十家、五家共为田社,是私社。师古曰:‘瓉,说是。”既禁立私社,则必然存在。上简中类似于“渠社”的民间组织被记载下来,说明得到了地方政府的认可,甚或属于半官半民性质的组织。当然,这种组织在水渠的管理方面或起到了较大的作用,才被当地政府所认可。二,敦煌地区气候干旱,水资源匮乏,对水的有效利用是保证屯田及民间耕地顺利垦殖的前提。有学者研究认为,敦煌地区渠社活动开始于唐末五代时期,上简的记载把敦煌的渠社出现时间提前到了西汉时期,至少出现了“渠社”的雏形。
就上述简文中记载的水利职官来看,负责一郡水利的主水官为“主水史”,即“都水官”,下辖有“东都水官”和“西都水官”,“水长”则或为“主水史”的副官,“平水史”则为一县负责水利的主官。另外,又有“穿渠校尉”统领“治渠军”、“治渠卒”,负责屯田水利。除此,民间亦有类似于“渠社”性质的自发组织,负责水利的分配、违禁用水的惩罚等。如此,敦煌地区在汉代就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自上而下完整的水利管理系统,对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对上述简文的分析研究,结合《史记》、《汉书》、《后汉书》等相关史料,对汉代敦煌地区的水利建设及管理有了更细致全面的认识。汉代敦煌地区不但有明渠的开凿,更有井渠的分布,不但有官渠,更有民渠,说明治渠分布之广。在水利管理方面,自上而下形成了一整套管理系统,说明汉代敦煌地区的水利建设组织之有序性,保证了屯田及民自耕田的垦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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