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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鸟”获刑与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

2016-06-03李雪芹

文学教育·中旬版 2016年4期
关键词:法治思维大学生

李雪芹

内容摘要:大学生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半,告诉我们在日程生活中要学法知法懂法还要逐渐形成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法治思维方式。

关键词:大学生 掏鸟 法治思维

去年12月,郑州晚报报道了一件事情引起全国人民的讨论。报道说河南大学生小闫在家门外发现一鸟窝,于是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出来后售卖,后又掏了4只。等再次去掏鸟时,引来警察。据悉,他掏的鸟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最终,小闫因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半。(2015年12月1日《郑州晚报》)

小闫是郑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因为同类院校的缘故,我们学生反应尤为强烈。很多来自农村的学生认为小闫既没损害他人利益也没危害社会治安,仅仅掏了十几只鸟就被判了10年半,人的青春竟然还不如鸟。针对此类的反应,结合大学生必修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我们给学生做了树立法制观念,维护法律权威的专题。

首先,天子犯法当与庶民同罪,更何况是两个大学生呢,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根本国策,有法可依的同时也当做到有法必依,我国的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两名学生售卖的“燕隼”已经超过10只,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因此法院量刑是合理的。既然他们已经触犯了法律,就要为此付出代价。从事实上讲,同样是掏鸟窝,普通的鸟窝和这个珍惜濒危动物的鸟窝,是不可同日而语,就像掏熊猫的窝和掏老鼠窝是不可同日而语是一样的,它们之间是不可以划等号的。

其次,不知者就可以不治罪?不知代表无知,却不能不治。不能因为事前不知道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就可以说自己是无罪的,不能让“不知道”、“不清楚”成为自己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如果人人都把“不知道”当作是理由,那么以后的法律将如何实施,“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岂不成了一句空口号。尤其是我国在近些年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上下足了功夫,怎么能因为一句“不知”就可以将自己所犯的错误掩盖呢?

再次,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利益,保护我们的基本价值,以及维护人们的守法意识。那么在这个地方我们要保护珍惜濒危动物要保护物种的多样性,要和人们猎杀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做斗争,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有必要对一些个违法行为进行比较严厉的惩处,这样才能够足以制止这种犯罪行为。

当今中国,法治已成为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方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发挥重大作用。大学生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还有树立法治理念,培养法治思维,维护法律权威,成为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大学生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治实践等途径,在日程生活中逐渐形成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法治思维方式。

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一个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的人,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比如大学生掏鸟案,小闫应该知道自己所猎鸟是国家珍稀保护动物,但是对此类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应该受到法律怎样的制裁心里应该是没数的。所有尤其要学习包括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识,这两部分法律知识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都很重要。只有既了解法律、法规在某个问题上的具体规定,又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并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

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方式。脱离具体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法律思维方式。所有大学生们要通过参与各种法律活动,比如对时下热门法律问题的讨论,然后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才能养成一种自觉的法律思维习惯。

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大学生不仅要有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事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包括事中和事后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正如大学生小闫所说,服刑回来后,会主要做一些法制宣传工作,让大家都懂法不犯法。我们要在保护好自己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同违法犯罪做斗争。

树立法治观念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我们应从身边的点滴小事做起,从根本上了解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打心底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作者单位:威海职业学院基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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