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农村金融信用担保体系构建
2016-06-02牛玉亭
牛玉亭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农村建设进程不断推进,而农村贷款困难一直以来都是限制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加强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对此予以高度重视。通过采取注重农村金融信用担保体系构建的层次性;加强信用担保风险内控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业的监管与保障体系等策略来构建中国农村金融信用担保体系。
关键词:中国农村;金融;信用担保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5-0109-02
一、农村信用担保的相关理论
(一)信用担保的基本概念
这里介绍三个概念。首先,介绍信用。关于信用的解释有两种说法,一种是将信用解释为诚信,这和普通大众对信用的理解是相通的。另一种则是从经济学角度对信用进行界定,将其解释为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授信人充分信任受信人向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资金的一种行为。信用担保中所说的信用包含了上述两种意义。信用其实也是人的一种心理现象。从心理学角度来说,信用表现出人的两种心理特征,一是对某人的信任,二是内心的安全感。正如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我们认为某人不讲信用,则前提条件是这个人一定存在不诚信的行为。通过叙述的分析出,信用不仅具有经济学意义,同时还具有社会学意义。此外,还可以从时间的角度对信用进行分析。信用本身具有一定的预期性,是对未来行为的判断。其次,介绍担保。担保是在经济金融活动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行为。担保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债权人所承担的风险,确保债权能够实现。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如果债务人在履约过程中出现违反合同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协议向担保人追责。担保的形式有很多种,例如保证、质押、定金等均属于担保,但属于信用担保的只有抵押、保证、质押等三种形式。最后,介绍信用担保。人们也将信用担保称之为信用保证,这是一种制度化的保证,需要由相关部门提供。从金融角度来分析,信用担保是将债权人所承担的风险转移给了保证人,至于是将全部风险转移还是将部分风险转移则应根据担保协议而定。相比于其它的担保形式而言,信用担保具有两个特点。第一,信用担保的专业性比较强。无论是从担保制度方面来说还是从担保流程方面来说,信用担保的专业性都比较强;第二,信用担保具有政策关联性,属于制度化担保。信用担保是实现某些政策目标的一种有效方式。也正是因为如此,信用担保逐渐成为政府政策实施的一种工具。
(二)农村信用担保的功能
农村信用担保是信用担保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农村信用担保具有自己的独特性。第一,农村信用担保的主要对象是农民,主要作用是为农民贷款提供担保;第二,农村信用担保大多采用的是无抵押担保形式,这和普通的担保有很大的不同;第三,单笔农村信用担保的额度比较小。农村信用担保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农村信用担保降低了信息的不对称性。在农村信贷金融市场中,农民拥有的信息要比金融机构拥有的信息多,农民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偿还能力。但是,金融机构却无法准确判断农民的还款概率。而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在和农民进行长期的合作以后会对农民的偿还能力有更加全面的了解,从而降低了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其次,农村信用担保的存在可以给予金融机构适当的补贴。虽然,农村信用担保可以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但并没有真正实现双方信息对称,只是将贷款金融机构所承担的一部分风险转嫁给了农村信用担保机构,相当于政府间接补贴贷款金融机构。
二、中国农村金融信用担保体系概述
随着我国农村建设不断进步,金融市场不断完善,在市场中涌现出越来越多的信用担保产品,这些产品特点在于动产与不动产交互、有形与隐形并存,在信用担保体系的形式与内容上不断丰富,信用担保体系整体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通过对农村信用担保体系的总结与归纳可以看出,对信用担保体系的划分是非常必要的,应严格按照相关依据与标准,使信用担保体系得到不断的完善。但是,由于金融市场与金融体系的不同,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形式各有不同。目前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例如农村金融机构信用程度、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水平以及信贷需求者的信贷特征等等。就本质来讲,农村信用担保体系主要是农民的信贷担保物所决定,建立在农民既有条件对信用担保形式创新的基础之上,农村金融机构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信贷需求者的信贷特征具有直接作用,而这对于信用担保的划分而言有着十分重要的参考作用。显而易见,信用担保体系可以按照三个标准进行划分,即农民、金融市场以及金融机构等三个主体向度,当然也可以按照综合的难度进行划分,主要包括产权特点、契约结构、存在形式、运行机制以及组织模式等等。而其中最为关键的还是对上述划分标准的整合与优化。现阶段,农村信用担保体系的划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相关人员也在不断的摸索当中,根据不同的研究视角,其研究成果也各有不同。
三、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信用担保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
现阶段,受限于较短的发展时间,我国农村信用担保业务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目前农村开展信用担保业务的机构主要为农村信用社,其业务开展在很大程度上使贫困地区弱势农民生产活动的小额金融需求得到解决,然而由于担保额度非常有限,再加上审批制度比较繁琐,导致农村产业化与城镇化发展需求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例如:有的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的农信社对于资金需求量较大的项目、企业以及个人往往难以提供足够的信用担保额度;又比如:缺乏清晰的产权,造成政府行政干预而导致效率不高,甚至有导致金融风险的可能。因此,农村信用担保体系的构建需要充分结构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以及金融需求。
(二)缺乏规范的经营运作
信用担保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与机构的独立性以及规范的运营有关。目前,我国农村信用担保相关机构的开设数量本来就有限,再加上很多机构的运作模式存在很大的缺陷,存在严重的政府干预现象,内部管理缺乏秩序,内控制度建设也存在很大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极大的限制了我国农村信用担保业务的发展。例如:很多担保机构缺乏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比较匮乏,难以实现有效的风险评估,更多的是凭借感觉或经验进行操作,很多担保机构甚至完全无法有效评估贷款偿还能力。
(三)缺乏健全的农村征信体系
为了加快新农村的建设速度,就必须建立在完善的征信体系与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的基础之上,并且这对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而言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农村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多,具体表现为:第一,缺乏完善的征信系统,难以具备涵盖面较广的信用信息,无法全面完整的采集并共享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第二,征信行业建设存在严重的滞后性,信用信息的采集与披露等活动的规范性有所缺失。目前,在农村相应的征信机构的建设仍然存在很大的不足,政府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也缺乏统一性,社会信用服务缺乏市场化程度,中介服务的规范性严重不足,时常存在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现象;第三,缺乏完善的农村征信体系建设,相关制度与法规存在很多漏洞,难以起到实际作用。
四、构建中国农村金融信用担保体系的策略
(一)注重农村金融信用担保体系构建的层次性
首先,农村金融信用担保体系的构建必须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农村政策性担保正是将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视与支持充分的体现出来,只有直接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融资项目,应允许提供担保与再担保。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农村银行应对相关组织结构予以支持。如此就能够对政府行政力量予以充分利用,并实现具有层次性的农村信用担保组织的建设与运作,从中央细分到地方,对于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同时还可以基于此推动再担保业务的发展,使金融信用担保风险得以有效控制。当然,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结果是具有不可预知性的,首先有可能造成以服务为宗旨的农村信贷担保机构的实际运作偏向了行政化,与农村实际相脱离,农村经济主体难以获得服务。其次,这种完全通过政府信用的担保形式除了会导致农户或农村中小企业主恶意讨债的概率增加,还存在金融机构在贷款后的事后监督放松的问题,进而贷款风险不减反增。再者一旦出现经营不当,就有可能造成呆账坏账的形成,使政府的财政负担增加。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大部分国家与地区采用的模式加以借鉴,担保机构的组建主要采用政府出资为主、外部筹资为辅的形式,促使其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性,实现运作的市场化发展。基于这一模式,可以使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得到有效体现,同时也将外部资本与商业的运作模式加以充分利用,将农村担保机构的透明度与运行效率提高。然而这一模式下可能存在严重的行政干预问题,进而导致效率低下,并且由于缺乏相关信用信息,产生“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可能性非常大,需要对此予以充分考虑。其次,农村金融信用担保体系的构建还要注重合作互助性,利用相互合作组织的成员的关系提供担保服务,使信用风险得以分散并降低。此外,农村金融信用体系构建还应强调商业化发展,通过市场来起到约束作用,并辅以政府干预,使金融风险得以有效降低。
(二)加强信用担保风险内控制度建设
首先,担保机构要坚持扶持发展与风险防范相结合,加强风险保证金与坏账准备金制度的建设,并且还要将经营收入中的一部分提取出来作为坏账准备金,使担保时发生的经营亏损得以冲抵,代偿支出与弥补担保坏账损失。其次,还应加强担保项目风险预警系统建设,基于贷款银行的贷款风险,不断跟踪并检测在保项目,实现对受保企业与个人风险的动态控制。再者,担保机构内部还应加强审、保、偿分离制度建设,为担保业务操作的透明度与责任意识的提高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应针对担保额审批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使担保操作不断趋于规范。应严格推行内部稽核制度,对担保业务部门进行定期的稽核,建立并充分利用担保业务报告制度,对担保业务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三)不断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业的监管与保障体系
首先,应由相关部门共同协作,建立担保监管组织,具体涉及到经贸、财政、人行等方面,实现对辖区内农村信用担保机构的统一监管。其次,还要加强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协会的建设,使行业的自律性得以增强,促使担保机构间保持积极的联系与交流,实现信息的共享,基于担保机构自身的信息库,进行担保行业信息库的建设与发展,并且对担保机构进行协调组织,实现多机构联合担保,使金融信用担保风险得以分散。再者,还要对再担保机构体系进行不断的完善,并适时组建全国性的再担保机构以作为“最后担保人”。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原则承担相应的风险,并对风险承担比例进行提前约定,如果项目存在较大风险,那么就要采用强制性的担保形式,使风险得以有效降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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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庞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