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评估的另一种路径:来自WGI法治指数的启示*
2016-06-01王裕根
王裕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法治评估的另一种路径:来自WGI法治指数的启示*
王裕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法治指数评估的路径选择需要结合域外法治评估的实践经验进行完善和创新。WGI法治指数评估是建立在不同数据库的数据信息的“二次分析”基础上来测量一国的法治估计值,其内在逻辑区别于国内法治指数评估的路径选择。通过分析WGI法治指数评估路径的选择,发现其数据信息的收集、处理乃至法治评估结果的公布和使用需要为我国法治指数评估提供了经验借鉴,主要表现为一是要充分考虑指数结果的“参照”功能而非“依照”功能;二是要语境化理解指数的生成和使用;三是做到评估主体的中立性与数据来源多样化;最后是要接受公众开放性审查和监督。未来我国法治指数评估实践将借鉴上述经验不断走向成熟和完善。
WGI;法治;法治指数
一、问题的缘起
自“余杭法治指数”诞生以来,法治指数作为法治评估的重要手段逐步受到关注。尤其在地方法治建设“纲要”、“规划”、“意见”*例如,“法治江苏建设纲要” (2004)、“法治浙江决定”(2006)、 “法治湖北建设纲要” (2009)、 “法治湖南建设纲要” (2011)、“法治江西建设规划纲要”(2014)等等。出台之后,如何采取科学的量化手段评估本地法治发展水平成为了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伴随着地方法治指数评估实践在国内不断深入发展,许多法治评估的实践经验不断总结和创新,法治评估的整体性和科学性得到进一步提升。2016年4月1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治评估研究中心发布的报告显示,我国2015年法治水平为70.6分,开创了我国在国家层面推行法治评估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推进了我国法治指数评估的实践。与世界法治指数评估运动发展轨迹类似,我国法治指数评估的发展轨迹也走着学术探索与实践推动“双轨制”道路。自“法治指数”评估方法引入我国以来,对“法治”概念的量化研究成为了学界的一大热点。从国内研究现状来看,学界对法治指数评估的理论维度、路径选择以及正当性做了系统研究,与此同时,也有不少学者理性审视法治指数评估的弊端,这表现在法治指标设置不科学、权重设置不合理、数据不真实等方面。从研究内容来看,国内学者大都集中于法治指数的评估路径之辩、评估指标之辩、评估方法之辩以及评估定量之辩,并且镶嵌于法治指数本土化之辩的目标之中*周尚君,王裕根.法治指数评估的理论反思与前瞻[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8-25.。从研究类型看,地方法治指数与法治评估的理论研究相对成熟*付子堂, 张善根.地方法治建设及其评估机制探析[J].中国社会科学,2014,(11):123-143;钱弘道等.法治评估及其中国应用[J].中国社会科学,2012,(4):140-160.;法治指数的中国语境研究备受关注*蒋立山.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理论问题[J].法学家,2014,(1):1-18.;法治指数专项化评估研究亦受青睐*方桂荣,钱弘道.司法透明指数的合理化考证[J].内蒙古社会科学,2015,(2):65-71.张保生,张中,吴洪淇等.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4[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无论是地方法治指数评估的实践探索,还是法治指数专项化评估路径的突破,终究是为了解决“如何更好地推进法治指数中国化”问题。因此,借鉴世界法治指数评估的经验,联系中国具体实际解决法治指数中国化前进中的问题,始终是学界一以贯之的目标。但遗憾的是,对世界法治指数有一些简单的译介,却鲜见对其有全面的研究。基于此,本文拟通过追溯全球治理指标(Worldwide Governance Indicator,以下简称WGI)法治指数的“原创性”内容,并对我国法治指数评估的路径选择和评估方法进行经验审视,提出我国法治指数评估路径的完善和改进的方向。
二、WGI如何量化法治?
自1996年开始,来自世界银行的Kaufmann.Daniel和Kraay.Aart和Zoido.Pablo(以下简称KKZ)三位学者建议,在整合来自国际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各种指标数据基础上,发展一套能够有效评估世界各国治理状况的全球治理指标体系*KKZ综合广义和狭义的“治理”概念之后,把治理定义为“一个国家权力运行的传统和机制”。在此定义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a)政府的选举、监督和替代的过程;(b)政府有效制定和推行合理政策的能力;(c)公民和国家得到调整经济和社会关系的制度的尊重。同时,用六个聚合性维度测量“治理”观念:发言权与问责(Voice and Accountability)、政局稳定与无暴力(Political Stability and Absence of Violence)、政府效能(Government Effectiveness)、监管质量(Regulatory Quality)、法治(Rule of Law)以及腐败控制(Corruption Control),形成全球治理指标体系。。自1996年至2014年,世界银行共发布16份全球治理指数报告,其中1996年至2002年每两年发布一次,2003年至2014年每一年发布一次。在历份的全球治理指数报告中,对不同国家法治状况进行评估并计算相应的法治指数是世界银行全球治理指数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指标作为衡量全球治理水平六个重要标准之一,通过对法治水平的测量,可以判断出一国的政治和经济环境,并将影响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和决策。
在全球治理指标体系下,“法治”这个聚合性指标由来自不同数据库的变量得出。这些数据库分为代表性数据库和非代表性数据库。代表性数据库包含了许多国家并且用作这些国家的法治指标可能是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共性指标,也即涵盖了大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所有指标。非代表性数据库要么覆盖具体的区域范围(例如,拉美民主动态调查只覆盖拉丁美洲国家);要么覆盖特殊的收入水平国家(世界银行国家政策与制度评估只针对发展中国家)。测量“法治”观念的数据库有23个,其中代表性数据库9个,非代表性数据库14个(详见表2)*http://info.worldbank.org/governance/wgi/index.aspx#home,2015-08-10.。按照数据库类型划分,民间调查组织和官方组织分别有7个,商业信息提供者有3个,非政府组织有6个(详见表2,民间调查组织和官方组织数据库分别占所有数据库总和的34%,而商业信息提供者和非政府组织所占比例分别为10%和22%。
表1 WGI法治观念的代表性和非代表性数据库分布
表2 “法治”变量的数据库来源类型分布
从测量法治观念的数据库分布类型和比例来看,官方组织以外的数据库类型占大多数,这有利于减少样本偏见,保证数据来源的多样性和客观性。另一方面,数据库来源的多样有利于最大可能测量一国“法治”真实值,使得不同国家之间的比较具有意义。从测量形式上看,代表性数据库和非代表性数据库通过专家评估、民意调查等方式测量不同国家的”法治“观念,直接反映了一国公民、组织和机构对“法治”观念的感知,间接反映了一国法治发展状况*例如,在经济学人智库(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 Risk wire & Democracy Index)这个代表性数据库中,主要测量“法治”这样一些变量:暴力犯罪;有组织的犯罪;司法程序的公平;合同履行的情况;司法程序的效率;知识产权的保护;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在贝斯特曼转型指数(Bertelsmann Transformation Index)这个非代表性数据库,主要测量“法治”这样一些变量:权利分立;司法独立;公民权利。。从代表性和非代表性数据库所测量的“法治”内容来看,包括七个方面的“法治”观念:财产权利保护、司法独立与司法公信、行政责任、规则的治理、犯罪控制、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如果仅从定性分析的角度看,这七个法治观念基本都是法治建设和发展的重点内容,但能否用量化分析工具对“法治”观念准确测量其法治发展水平,则须借助科学的统计方法和量化工具。
测量方法贯穿着不同学科复杂的技术思维,也是自然科学的核心观念*Ginsburg, Tom, Pitfalls of Measuring the Rule of Law ,Hague Journal on the Rule of Law, Vol. 3, No. 2, September 2011.p.274 .。与WJP法治指数最大的区别就在于,WGI法治指数是在对涵盖法治内容或观念测量的数据库进行“二次分析”的基础上,采用一种聚合性方法(aggregation method)构建“法治”的组合性指标(composite indicator),通过未观测组合模型(unobserved components model,以下简称UCM)的统计方法来处理不同数据库之间对同一国家“法治”观念测量数据之间的内在联系。这种内在联系体现了一国真实的法治水平,从而生成“法治指数”。与观测到的测量数据不同,WGI法治指数体现为一种“未观测值”。在KKZ看来,UCM统计方法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优势*Kaufmann,Daniel,Aart Kraay and Massimo Mastruzzi ,ibid 36,pp.237-239.:一是UCM方法用共同单元重新标度和调整数据的方法,有助于保存数据资源潜在的最基本信息;二是UCM方法提供正常的逻辑结构,据此按照指标数据的精确程度对重新标度的指标加权,而不是简单的不加权平均,后者常发生在其他跨国治理和投资环境的组合测量之中;而UCM方法的第三个优势本身强调了与“法治”组合性指标相关的不确定性,适用UCM统计方法的前提是为了说明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每一个数据的“法治”变量提供的是不完整的信息,而这种信息蕴含了难以直接观测到的深层次潜在“法治”观念。而UCM提供了一套合理且更加包容的能够连接不同数据资源的方法,运用UCM处理不同数据库之间“法治”指标变量数据信息本质上是一个信号提取(single extraction)的过程。这样一个信息提取的过程也是一个对法治评估数据的去伪存真的过程,借助统计学意义上的标准误差和偏差以及最大似然函数功能,UCM模型能够最大估计代表性数据和非代表性数据库的参数值并得出未观测一国的法治估计值。而整个过程中,对代表性数据库和非代表性数据库的权重设置至关重要,但KKZ的一个核心假设便是:每一个数据库都是独立的、不相关联的;误差变量与权重配置成反比关系。
三、反思中国法治指数评估:来自WGI法治指数的启示
对中国法治指数评估的理论反思一直是学界关心的话题。论及余杭法治指数时,学界多以WJP法治指数或香港法治指数为参照进行对比分析,进而得出一些在理论和实践中完善法治指数评估的建议。例如,在国内学者看来,余杭法治指数的评估主体缺乏中立性,法治评估标准缺乏普遍性。与WJP法治指数相比,“限制政府权力、遏制腐败、保障基本权利”等方面的法治内容缺位,而这三项“法治”指标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重要内容。法治评估不能以特殊性掩盖或者代替法治评估指标的普遍性*张保生等.世界法治指数对中国法制发展的借鉴意义[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6):3-13.。还有学者认为,香港法治指数与余杭法治指数是不可比较的,因为他们采用的“法治”内涵不同,采取的测定指标和计算方法也有差异。尽管香港和余杭法治指数都采用专家认定和公众投票的形式来测量法治指标,但仍不能确保法治指数获得数据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因为数据反应的只是不同群体的主观感知,难以保证客观性*李锦.中国式法治指数若干问题的思考[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96-100.。可以认为,上述批评与反思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学界对国内法治指数评估路径和方法的担忧。面对国内学界的批评与质疑,于是又不得不重新思考这样一些问题:法治指数评估的目的究竟为何?如何推进法治指数评估?如何保证法治指数评估的数据来源的科学性?如何正确使用和对待法治指数评估的数据?参照WJP法治指数和香港法治指数的实践经验,不少学者对上述问题都作了相当多的回应,但都从宏观上回答了要不要法治指数以及怎样推进法治指数评估等重大理论问题。如果换一个参照系来考量中国的法治指数评估,或许能在微观层面进一步回答推进法治指数评估需要关注的问题与解决方法。而作为最早兴起的一个量化“法治”实践的样本,WGI法治指数可以成为一个重要的参照系。
显见不争的是,WGI法治指数的路径选择和评估方法都与WJP法治指数和余杭法治指数有重大区别。与WJP法治指数最大一个区别在于,WGI法治指数不是直接界定“法治”观念的内容,将“法治”概念进行操作化,并以此设定若干个指标变量测量人们对“法治”的观念、认知和态度,并运用统计学的相关分析方法以及线性计算法来计算一国总体的法治水平,而是在搜集世界范围内现有能够反映“法治”观念的测量数据库的基础上,通过对数据库反映的“法治”观念信息进行二次分析,采用一种聚合性方法和运用UCM统计方法提取体现一国“法治”水平的“未观测值”。与余杭法治指数最大的区别在于,WGI法治指数不是由政府委托第三方学术组织完成的,而是通过第三方学术组织独立完成的,相对具有更大的中立性。除了以上重大区别之外,WGI、WJP以及余杭法治指数评估的区别,还表现在启动主体、指标设置方法等方面,详见下表:
表3 WGI法治指数、WJP法治指数与余杭法治指数之比较
从上表分析得出,无论是在指标设置还是数据来源以及计算方法等方面,WGI法治指数、WJP法治指数与余杭法治指数都有很大差异。因此,在前述章节分析WGI法治指数构成机理的背景下,很有必要以WGI法治指数实践经验为参照系重新反思法治指数评估的路径选择和方法依赖,以期推进中国法治指数评估的路径不断完善。当然,承前述,基于经验分析的背景下,这里的经验比较可能不是宏观的理性探讨,而是秉持价值中立的立场,基于比较与分析的思维,对中国法治指数评估可能存在的问题做个微观的经验审视。
(一)是“参照”而非“依照”
不可否认,法治指数评估为法治改革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照信息。通过法治指数评估,有利于查找国家和地区法治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短板,进而找准努力和改进的方向,为法治改革和发展提供正确决策指明方向。但值得注意的是,法治指数的各项数据只是为政府决策提供“参照”功能,而不是“依照”功能。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法治指数的某些指标数据变量往往具有正负功能的暗示。例如,以WGI法治指数中的“犯罪率”变量为例,它描述了“法治”因素和“非法治”因素。也即,某国犯罪率低不仅表明了该国公民遵纪守法,也暗含了该国司法部门不严厉打击犯罪的可能。像这些具有双重功能的法治变量类型,为法治改革和发展提供的信息是有限的,除非这些变量完全针对服务于法治改革的“法治”因素。另一方面,某些法治变量提供的信息是“法治”观念的不完美代表,缺乏一定的准确性*Kevin Davis, What Can the Rule of Law Variable Tell Us about Rule of Law Reforms? in: 26 Michig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04), pp.146-147.。再加上,通过统计学意义上的技术处理,很多“法治”信息都失去了原来的本真意义,这就很难为法治改革和发展提供准确依据。WGI法治指数采用聚合性方法处理不同数据库之间的数据联系,最能说明数据“本真”和“失真”的处理在法治评估中重要地位。进一步说,任何一个法治指数评估体系都将面临如何保存本真意义上数据的问题。对此,WGI法治指数评估的经验在于,怎样降低样本偏见和减少测量误差以最大可能保证数据的准确。由于法治指数评估数据存在不确定的一面,因此法治指数评估只能为政府决策提供“参照”功能,而非“依照”法治指数得出的量化结果作出法治改革决策。显然,那不仅非理性而且是夸大了法治指数评估功能的表现。而在当前我国地方法治评估存在“法治建设”锦标赛的背景下,很有必要设置一些制度红线,以正确对待法治指数评估与政绩考核的关系。
(二)语境化理解与使用
法治指数评估的数据仅具有“参照”功能,表明“法治”的社会实证研究的限度。这主要是因为,“法治”本身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对其量化只能做到相对的客观,而不是绝对的客观*钱弘道等.法治评估的实验——余杭案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328.。再加上,研究者本人的价值观会影响社会实证研究的客观性,“法治”的社会实证研究就存在天然的局限性*任岳鹏.法的社会实证研究能与不能[J].政治与法律,2009,(8):58.。因此,无论国内法治指数评估还是国外法治指数评估,在指标设计以及计算方法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限度,但并不能因此否定法治指数评估的努力。尽管国内学界对法治指数评估的数据魅力保持着质疑甚至否定的态度,但只要做到“不唯数据论”,相对客观的法治量化评估数据定优于主观粗糙式的法治评估。对此,KKZ也多次提醒WGI数据使用者,在比较不同国家和时间段的法治水平估计值时,一定要正面考虑使用聚合性方法存在的边际误差,并希望使用者能够提供相应方法来改进这种不完善性。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统计量化软件的不断进步,在许多国家越来越形成一种共识,那就是世界上已经存在如何使用好数据的知识,只是散见于世界各国的专家中,尤其还没有在法治共同体中内化,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被政府改革者忽略*Juan Carlos Botero, Joel Martinez, Alejandro Ponce and Christine Pratt, The Rule of Law Measurement Revolution: Complementarity Between Official Statistics, Qualitative Assessments and Quantitative Indicators of the Rule of Law, Innovations in Rule of Law: A Compilation of Concise Essays, 2012, p.8.。
由于法治指数评估的科学性存在限度,因此就必须正确看待法治指数评估数据。毫无疑问,其“参照”功能不能忽视,但如何发挥好数据对法治改革和发展的参照功能,就需要语境化理解和使用作支撑,其表现在过程和结果两方面。过程方面,数据使用者应该思考指标设置是否合理、权重设置依据何在、计算方法是否科学、公众参与度有多大等问题。这些问题都要结合指数设计者当时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去理解与思考,客观中立地判断指标设计者处理这些问题的得与失。不同的数据使用者,可能对这些问题答案不一样,也就决定了数据使用者看待评估结果的差异。在WGI官网公布的系列工作性文章中,公布了WGI法治指数的批评与回应,这也足以说明语境化理解法治指数评估的过程具有重大意义,尤其对于未来我国法治指数评估的实践值得借鉴。而在结果方面,KKZ对WGI指数的反思与平衡,说明数据使用者应该考虑使用评估结果的限度及社会反响。评估结果的限度是由评估过程的限度决定的,不能认识评估过程的限度很难对评估结果有个综合全面的反思。换言之,如果不能分析余杭法治指数的评估过程,就很难对其最终的量化数据有个整体性的反思。可能的后果是,或盲目乐观,或过于悲观。评估结果的社会反响不免有否定的一面,甚至存在批评与质疑,但正因为此,法治指数评估体系才能日臻完善。因此,使用者对法治指数评估数据需要保持敏感,但不能过于敏感,关键是在过程和结果方面语境化理解与使用。
(三)评估主体中立与数据来源多样
这是任何科学的法治指数评估体系都应该遵循的规则。反观我国余杭法治指数的实践,除了学界所批评的法治指标设置不科学之外,最重要的质疑便来自其评估主体的中立性。不少学者认为,余杭法治指数评估是政府联合学者推动的,其中立性值得怀疑。这主要表现在“自己人评价自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再加上学者在项目上经济不独立,很难保证结果上的客观和公正*张保生等.世界法治指数对中国法制发展的借鉴意义[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6):8.。相反,由于WGI法治指数是由三位学者共同推动,不受官方组织的支配,其评估主体的中立性保证了结果的客观公正性。事实上,就中国法治指数评估模式而言,比较可行的是发动更多的大学、科研机构担当第三方评估的角色。在未来的法治指数评估中,应明确政府和学者的关系定位,扩大学者的参与度*钱弘道,王朝霞.论中国法治评估的转型[J].中国社会科学,2015,(5):92.。此外,从评估类型看,余杭法治指数评估是一种“建设评估”,其评估方法的理论基础是一种绩效评估方法。WGI法治指数评估是一种定量评估,其评估方法是通过数据的形式客观来展示“法治”的本质属性*〔21〕孟涛.论法治评估的三种类型:法治评估的一个比较视角[J].法学家,2015,(3):16-31.。绩效评估方法指引下,其数据形式往往自己是政府内部的考核数据。进一步来说,在余杭法治评估实践中,虽有公众“满意度”调查,但往往限定在政府内部评估事项范围内,很少有关于法治建设水平的客观信息。相反,WGI法治指数采用UCM统计方法的一个最大优势便是,能够保存数据库当中原始数据信息,相对客观的反映“法治”观念信息。此外,其采用四种不同数据库类型的数据信息,在官方组织提供的数据信息与非官方组织提供的信息之间起到了较好互补作用,作到最大的客观中立性。在此期间,一种被KKZ称为“聚合性”的方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是评估主体的中立还是数据来源的多样,最根本的目的是要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性。评估结果的客观性是法治指数评估的出发点和归宿。在未来中国法治指数评估的路径之中,要做到评估主体的中立和数据来源的多样至少应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是要鼓励学者、社会自治组织等独立的第三方参与法治建设评估体系,另一方面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非官方组织组织发起的独立数据库体系建设。
(四)接受公众开放性审查与监督
国内学者对法治指数评估公正性的质疑,经常源自法治评估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热情不高。由于公众参与度不高,使得法治指数评估往往会被指责为流于形式。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评估主体对公众参与法治评估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例如,就余杭法治指数评估而言,只限于公众“满意度”调查,限定了评估的效果。但事实上,公众作为政府绩效的最终感受者,完全有资格对政府执行法律的效果、政府办事的效率等政府外部行政管理行为进行评估〔21〕。另一方面,公众参与法治建设评估热情不高。显然,这种参与不限于对法治建设水平的问卷调查,更多的表现在对法治评估的“整体性”“系统性”缺乏认识。由于公众对为什么要推进法治评估、法治指数评估的数据来源是什么、法治指数评估的指标设置和计算方法的科学性如何等与法治指数评估相关的重点问题缺乏“集体意识”,所以就很难在法治指数评估的潮流中展开激烈的争辩。这也就能解释为什么我国法治建设评估的“嵌入性”特征*钱弘道等.法治评估及其中国应用[J].中国社会科学,2012,(4):155-156.。而要改变这种困境,就必须从每一个社会的公众做起,因为一个公民对其他公民行为的期待性将决定“集体行为”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善治”就是公民内部相互协调的问题:在公民之间的行为里,一个人对其他人可能的信念将决定一个人的行为*Ginsburg, Tom, Pitfalls of Measuring the Rule of Law (2011). Hague Journal on the Rule of Law, Vol. 3, No. 2, September 2011.pp.278-280.。
事实上,在KKZ看来,公众积极参与能够使人们对指标的内容和方法及其对不同国家的意义进行广泛的审查和公开讨论*俞可平.国家治理评估—中国与世界[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437.。基于此,KKZ通过官方网站适时发布每年的更新数据、指标的计算方法、争议性问题等内容,以引起公众和同行的批评和重视。因为建构WGI法治指数组合性指标从来就不是一个目标,它应该看作是促成人们讨论并且引起公众关心和感兴趣的起点*Michaela Saisana and Andrea Saltelli Rankings and Ratings: Instructions for Use. Hague Journal on the Rule of Law, 2011(3), p.268.。正如,每一种观念或者信仰必须接受开放性审查,没有任何一种观点能够被全部接受,除非它经受批评性审查*Rebilcock, Michael,and Ronald Daniels.Rule of law reform and Development.Cheltenham UK:Edward and Elgar.2008,p.17.。因此,构建中国的法治指数评估,应该注重公众开放性审查和监督。任何一种法治指数评估选择应当经过公众合法性审查,其评估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相应的官方网站进行公布,接受公众和学者的批评和监督。通过公众参与法治建设评估,使公众辨析法治指标设置是否合理、计算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果是否公正,这一方面有利于调动公众参与法治建设评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公民法治意识,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四、 结语
尽管WGI法治指数的实践经验对我国法治指数评估的路径选择提供了经验借鉴,但在具体设置中国法治指数评估指标体系时必须结合我国法治发展的实际,才能构建我国的法治评估话语体系。也许法治指数评估并不是那么尽善尽美,其科学性也不是那么无可置疑,但在国际法治评估文化和话语体系不断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下,我国应主动积极应对国际法治评估话语的挑战,结合中国的实际构建自己的评估话语体系,国内还须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发展,这样才可能在同一个平台加强法治对话。但也必须认识到的是,当前我们的社会发展如此迅速,以致我们很想知道到底什么出错了。在大数据时代,显然数据渐渐成为传递社会发展好与坏、快与慢的重要信号。在各种数据信息向我们袭来时,当然也包括法治数据信息,无论我们选择接受还是拒绝,数据本身的符号意义已经悄悄地潜入我们内心,并指引我们做出决策和行动。虽然“法治指数”在我国的诞生时间还不长,但它也可能像GDP、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幸福指数等经济社会发展指数一样影响我们的行为和决策。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也许我们无法回避社会生活指数化带给我们的冲击这一社会事实。尽管法治指数的量化评估总有那么多纰漏之处,但我们不能否定法治指数评估对正确把握法治建设方向的重要作用,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对待并运用它。显然,“法治指数”评估重在实践“法治”的精神,意在“指”而非“数”。也即,通过法治指数评估,意在发现数据背后所“指代”的问题,而不是停留在数据表面上的“大小”反映。这就要求,理性看待社会各方对法治指数的态度,综合分析法治指数的社会反响;与此同时,谨慎运用法治评估的系列数据,努力借助多种知识发现数据背后所“指代”的问题。如此,才可能真正认识到,法治指数的量化评估,或将不是政府作秀之工具,而是在评估中发现问题、认清差距、找准方向并不断改进。
Another Approach to Rule of Law Evaluation:Implications from the WGI Rule of Law Index
Wang Yu-gen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 Hubei 430073, China)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and innovate the path selection in the process of the rule of law index evaluation based on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the rule of law evaluation outside the country. The evaluation of the WGI rule of law index is based on the “secondary analysis” of the data information of different databases to measure the rule of law in a country, and its internal logic is different from the path choice of the domestic rule of law index evaluation. By analyzing the choice of the evaluation index of WGI’s rule of law index, it is found that the collection and processing of data information and even the publication and use of the results of rule of law evaluation need to provide ecperience for the evaluation of China’s rule of law index. The second is to understand the context of the formation and use of the index, the third is to maitain the neutrality and keep the data sources diversit,and finally to open for the public and accept the review and supervision. The future evalu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dex will continue to learn from the experience and become more mature and perfect.
WGI; the rule of law; the rule of law index
2016-06-22
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法治指数及其中国应用研究》(14SFB2002)阶段性成果之一。
王裕根,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理论博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地方立法研究协同创新中心(“2011”计划)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法社会学研究。
DF0-052
A
1672-769X(2016)06-003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