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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背景下的法律文书学教学改革*

2016-04-11晗,胡

时代法学 2016年6期
关键词:法律文书文书理念

肖 晗,胡 露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背景下的法律文书学教学改革*

肖 晗,胡 露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法律文书学作为一门以理论为指导、以实践为主体的操作性课程,其规范性与质量逐渐被法学教育所重视,但它存在的诸如不重视法律理念教育、不突出法律思维培养、不强化制作技能训练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法律文书学教学更快、更好的发展。因此,改革传统法律文书学教学模式以适应司法改革、法律职业改革的需要显得十分必要,确立制作技能、法律思维、法律理念作为法律文书学教学的三大支柱是改革的重要路径。

法律文书;教学;理念;思维;技能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在“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部分明确提出:“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由于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主干成分是法学专业的学生或毕业生,因此,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思维的训练和法律技能的养成便是法学教育的根本所在。在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中,法律知识的传授被视为法学教育的生命线甚至被视为唯一的任务,即便是在法律职业改革带动法学教育改革的背景下,无论法学教育如何改革,法学课程体系如何变化,法律知识的传授都应当是法学教育的基础,或者说,法律技能、法律思维、法律理念是寓于法律知识的传授中获得或实现的,故笔者在此对其不加讨论。由于理念具有价值导向作用,法律理念(或法治理念)不仅对法律的“立、改、废”具有引领作用,也对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其他法律实践活动具有引领作用,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不应忽视法律理念的教育。基于此,我们认为,知识、技能、思维、理念应成为法学教育之并驾齐驱的四驾马车,而且这四者应贯穿在每门具体的法学课程教学之中,法律文书学亦不例外。

法律文书是由司法机关或特定的机关、人员依法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时所发布或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诉讼或非诉讼文书的总称*马宏俊. 法律文书制作[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3.。随着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及各项法律活动的深入发展,法律文书的应用十分广泛。法律文书学承担着研究和传承法律文书知识和制作技能的使命,作为一门实践性、技能性极强的法学学科在法学教育领域中的地位逐步得以确立,如今,它已成为高校法学专业普遍开设的一门课程,作为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它也取得了不俗的研究成果。法律文书学教学将法律与写作相结合,集法律与写作之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与法律理念的传输、法律思维的培养、制作技能的训练于一体,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树立依法办事观念和公平公正理念、培养逻辑严密的法律思维能力、形成严谨求实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责任心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但如何通过教学传授法律文书知识乃至于追求更高的价值目标,不同的教学模式有着不同的效果。以往只讲文书格式的教学或只讲文书格式+制作技能的教学模式使得该课程的教与学变得索然无味,同时降低了该课程的目标价值。这样,配合法律职业资格改革及该资格考试的改革,法律文书学的教学改革也势必进行。

一、只讲文书格式的教学弊端

法律文书是程式化文书,它的制作程序和格式须符合特定的要求。用格式来规范法律文书,意味着制作者一旦套用格式,就要受到格式的约束(或者说,格式就是法律文书制作者应遵守的写作规范),应当理性制作而不是“创作”法律文书。格式作为法律文书的外在形式,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构成,语言文字也有许多是固定不变的。换言之,法律文书往往具有“千案一面”性,制作者自由发挥的空间没有文学作品或其他应用文那么广阔。制作者只有严格遵循格式和用语的要求,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规范性、权威性才能得以充分展现。相较其他应用文,法律文书有更高的格式要求和用语规范。为避免各地自行其是,贯彻文书格式规范化、统一化原则,我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以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各自领域的法律文书格式作了明确的规范,如最高检察院2012年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12)》,公安部2012年修订并颁布的《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年版)》等。不同文种的法律文书适用不同的文本格式,相同文种的法律文书在格式上统一化。这种文书格式规范化的模式往往可以反映和保障法律活动的程序正当性,也可以体现和保障裁处实体问题的公正性。或许正是因为法律文书格式具有如此重要的功能和价值,也就引起了某些法律文书学教学者的高度乃至极端重视,课堂上非格式不讲,甚少涉及其他内容,一个学期下来讲了数十种乃至上百种文书格式。但是,实际教学中存在的这些过度推崇格式的现象,甚至唯文书格式一元论现象,必然导致该课程教学内容的严重失衡,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格式呆板而不能变化,“千案一面”而欠缺个性,其本身就缺乏生动性、形象性,难以引人入胜。如果再加上教师教学平铺直述,语言干瘪,缺乏艺术性,则这种只讲文书格式的教学模式无疑会把学生推入梦乡,学生对此课程的学习兴趣也无疑会丧失殆尽。而学生一旦对学习客体失去兴趣,其求知欲望和学习自觉性也就如花朵凋零。

第二,只讲文书格式的教学,没有看到格式规定的不尽科学、完善之处,不利于向学生传授正确的学科知识。在我国,并非所有关于法律文书格式的规定都是科学合理的,有悖司法公正原则的文书格式仍然存在。例如,“民事调解书”的格式规定正文部分只需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及“协议内容”(即调解结果),不必写明调解的过程和达成协议的理由;在“确认协议”处写上一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这样的格式规定和固定不变的用语是不是显得过于苍白无力、底气不足*潘庆云.法律文书学教程[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78.?再如,在法院的裁判文书格式中,不乏“以上事实,有……为证,足以认定”的表述,如此不经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论证就简单地予以确认或采信证据的格式规定难道没有违反司法的基本原则?可见,只讲文书格式的教学是不符合教学规律的,教师盲目教,学生学到的不是真理,而只是在真理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第三,只讲文书格式的教学,没有看到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不利于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有些法律文书课程教授者认为:法律文书内容简单,无理论深度,只需将格式介绍给学生,能让学生照搬照套应付测验、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了。这种思想既有悖教师传道授业解惑的本职工作,又没有看到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不可否认,各类法律文书在格式的基本要素上确有相通之处,但是具体到每一文种,格式要求各有不同。例如,通缉令的格式规范中只需简单叙述案情,不写涉及案件性质的重要情节,更不写证据;提请批准逮捕书需写出犯罪嫌疑人数罪中的一罪,或者一罪里数次行为中的一次行为,在证据方面要求有证据即可;而在起诉意见书格式规范中,要求写明犯罪的全部事实,还要有针对性地列举基本的、关键的证据;而刑事判决书的格式规范中,不仅要层次分明地写明争点事实和法院经审理查明而认定的事实,而且要求较为详细地写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还要对控辩双方的主张和意见予以回应。可见,教师在课堂上简单地堆砌格式而不阐明不同文种的格式规范、所蕴涵的法理甚至法律理念是行不通的,一味地照本宣科只会让学生陷入“一看就会,一提笔就错”的误区中。

综上,法律文书学作为一门边缘性、交叉性学科,在知识体系上有很强的综合性,倘若教师只教导学生机械记忆格式,不讲解格式背后的法情、法理,不引导学生思考格式与司法改革的衔接问题,被动地灌输理论、知识而不依靠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优势进行综合能力的训练,是无法培养出法治建设所亟需的专业人才的。

二、文书格式+制作技能模式的教学弊端

随着只讲文书格式的教学弊端日益显现,主张法律文书学教学改革的声音越来越大,改革者们提出要在注重文书格式之外加强对学生文书制作能力的培养,于是,法律文书学逐渐把“文书格式+制作技能”作为教学的重点。法律文书学并非一门简单的法学学科,它以多学科知识的融合和综合能力的运用为培养目标,如法律知识、语言知识、社会学知识的融合,法律应用能力、写作能力、沟通交流能力的运用;它以法律为中心,更注重面向实践、服务实践,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和应用性,也因此对文书的制作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应付各类考试,要求学生机械地记忆文书格式的教学不可取;为了应对人才培养目标改革,功利性讲解一些技巧,片面性讲授一些制作技能,不言明或言不明其所以然的教学自然也不可取。究其原因在于:

第一,文书格式+制作技能的教学,忽视现有课程设置的现状,难以实现预设的培养目标和教学目标。在高等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法律院(系)的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法律文书课一般被安排在大三上学期或大三下学期,而在这个时间段,正是学生备战司法考试或着手准备考研的时候,与通过资格考试或升学的重要性相比,一门普通专业课的学习自然会被搁置一旁,大部分学生都不会认真对待法律文书学这门课程。除了课程教学在时间安排上的不尽科学,课时量的限制使得教师在训练学生的技能时只能依葫芦画瓢,只能简单地以“叙事是否清楚、要素是否齐全、标点符号是否正确”来衡量学生是否掌握了制作技能,让学生形成了只要掌握法律文书的格式、写法,就能写出一篇合格的法律文书的错误认识。忽视现有课程设置的现状,片面地强化格式+写作技能的训练而忽视针对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说理的技能考察,此种教学方式是难以实现法律文书学的培养目标和教师预设的教学目标的。虽然在法律文书学教学实践中,教师不断尝试在授课中以案例为依托进行文书制作技能的训练,但教师对案例的分析往往变成了学生对案件曲折情节的探讨,学生对公安机关怎样侦破案件、检察官怎么起诉、法官怎么断案的兴趣多过了文书制作技能的学习,这也使得教师预设的教学目标没有落到实处。

第二,文书格式+制作技能的教学,忽视法律理念、法律思维的培养,难以有效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综合素质。素质教育观要求教师应从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发展的促进者,要注重培养学生发现和探索现实世界的能力,不能为了教而教,而应是为了学生更好地学而教。遵循文书格式+制作技能模式的教学者仍是以“教书匠”的身份而不是“实践者”的姿态从事教育工作,忽视在法律文书学教学过程中向学生传递依法办事的观念和追求公平公正、效率效益等价值理念,也没有注重运用启发式教育引导学生找问题、思考问题以提高法律思维能力,这种教学模式实难培养出能用法律的概念、规范、原则和精神解决法律事务的合格法律人。初学法律文书写作者大多是迷茫的:他们懂得语文,却不懂法律文书的写作技巧;他们不缺范本,却缺乏法律理念和法律思维方法;他们学过法律,但很难将规则和事实融入论证*李静.法律思维训练与法律文书写作[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1.。因此,法律文书学授课的重点不是告诉学生格式是怎样规定的,而是要让学生理解格式为什么那样规定;不单是训练学生的写作技能,而是让学生形成深入的法律理念和辩证的法律思维,如此才能有效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素质。

三、法律文书学教学需要确立更高的价值目标

我国目前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更为看重学生法律基础知识的积累。在高校法律文书学的讲授上也普遍趋向程式化,但法律活动和法律素材是动态的,其丰富性与复杂性决定了法律文书学的教学应融合法律知识、实践经验和伦理道德等多种人文因素于一体,程式化的教学是无法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与我国的教学模式不同,国外在该门学科的教学上注重启发式教育,强调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如在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中,其将法律文书教学作为培养职业法律人的重要步骤,通过大量的训练和实践强化学生的写作技能;英美法系的法学院就更为重视法律文书的教学了,在教学过程中非常强调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教师在向学生展示法律文书写作技巧的同时,还会通过大量的练习和讨论以引导学生总结概括出文书制作的语言特点与章法结构,并不断强化和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进而促成法科学生“像律师一样思维”。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改革的步伐更加迅速和深入,对裁判文书的改革亦加速进行,例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54条规定,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的结果和理由。显然,这种改革大势对法律文书学教学提出了更高的希冀和要求。法律文书学作为一门具有极强实践性、操作性并与司法改革紧密联系的专业基础课程,无论是只讲文书格式的教学还是文书格式+制作技能的教学,其弊端都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响应党的号召和法律制度的革新进行教学改革已势在必行。根据前述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法律文书学的教学改革应确立更高的价值目标,以使法律文书学教学改革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第一,以体现和传播法律理念为价值目标。法律理念是法律的最高信仰和价值追求,具有比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更深层次的含意,它是对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理性认知,是认识论、方法论和本体论有机结合的产物。是否具有法律理念,是检验法科学生能否成为高素质人才的重要标准。在各国语源上,法都具有“公平”、“正直”、“正义”的含义,而这也正是法所追求的最高信仰和价值追求,是人类法律文化的精髓。作为法律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文书学,既有记录、保存公平和正义的静态功能,还有推动、传播公平和正义的动态功能,它直接体现了法的精神,传播着法律理念*潘庆云.法律文书学教程[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25.。法律理念来源于法律实践,也必将反作用于法律实践,主要表现为法律理念对法律实践具有导向功能。法律理念对法律文书学教学实践的导向作用表现为:指明培养目标,同时为目标的实现设计最佳实施方案、方法。法律文书学教学的视野涵盖了法律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它在一边提高学生法学理论功底的同时,也在一边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其学科发展的特点要求文书的制作过程成为法律理念的呈现和传播过程,对写作规律的运用、写作方法的选择须得以法律理念为轴心。要求法律文书所承载的具体内容,不仅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制,并能与蕴涵在法律中的价值判断形成一致,既符合实体正义,也体现程序正义。法律文书学教学从法的精神、法律理念的高度指引法律文书写作,体现了教育性与科学性相结合的原则,既把文书制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传授给了学生,同时又对学生进行了法律精神的熏陶,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也适应了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法律职业改革的需要。

第二,以培养具有法律思维的合格法律人为价值目标。法律思维是法律人从事法律活动时应有的思维,是按照法律的概念、规范、原则和精神,对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进行观察、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并进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肖晗.法律文书学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地位应予提高[J].时代法学,2014,(2):110.。只讲文书格式的教学和文书格式+制作技能的教学都只把传授知识、让学生掌握知识本身作为教学目的,以知识掌握的数量作为评价学生能力高低的标准。在这样的教学模式中,教师只对教材和教案负责,学生则只在意能否记住标准答案以通过考试,没有做到以法律思维为向度,因而是难以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的。司法实践呼唤的是既有理论基础,又有实战能力的综合素质应用型人才:不仅要掌握法律文书学的基础专业知识,而且必须具有扎实的法律文书制作基本技能,同时须有严谨的法律思维和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因此,法律文书学教学应当将培养具有法律思维的合格法律人作为价值目标。法律文书的写作应在法律思维的指引下展开,如果用肉体和灵魂来形容法律文书和法律思维的关系的话,那就是:没有思维的文书,即便金玉其外,却无法长久打动人心;没有文书作为载体则无处安放思维,纵然高贵深沉,却无法倾心诉与人知。法律文书学教学应以学生的“学”作为教学思路的出发点,指导学生掌握基本的知识技能,引导学生学会“思”,帮助学生用“思”解决实际问题,从而达到从“教”“学”到“实践”的有效对接。

第三,以训练技能以便更好地服务司法实践为价值目标。法律文书学的实践性很强,从每一种文书格式的选择、内容的安排来看,都不能停留在纸上,而是必须面向司法实践,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但是从高校当前法律文书学的教学现状来看,存在较为严重的与实践脱离的现象,其主要原因有:一是课时与教学条件的限制,使得法律文书学的课堂教学形式普遍单一,能组织学生接触实践部门的资源与机会十分有限;二是从事法律文书学教学的教师大都以钻研学术为主,教学的内容也多源于教材而不是第一线的司法素材或研究素材,使得教学成效极其有限;三是司法实践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法律文书实际操作中形成的许多宝贵经验无法通过有效途径传授给正在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法律文书通过对具体案件和法律事务的处理来实施法律,作为实施法律工具的功能是其他任何手段和载体所无法取代的,因此,法律文书学教学具有服务司法实践得天独厚的优势。法学教育培养的是未来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而他们正是法律文书的主要制作主体,培养他们的实干能力,就意味着在培养一位优秀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在为法治建设输送栋梁之材。综上,法律文书学教学可以也应当顺应法律本身的变化及司法改革的需要,将服务司法实践作为其价值追求。

四、制作技能+法律思维+法律理念是法律文书学教学的三大支柱

教学方法是教师为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的所采用的手段,教学方法是否得当将直接影响着教学质量的好坏和教学目的的实现*雷梅英.比较法在法律文书教学中的应用[J].山西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0,(2):51.。高校教育的教学过程和教学方法有特殊性,表现为:教学信息由师生共同控制,教学内容与社会活动紧密相连、具有较强的实践性,这就要求高校教师在向学生传授书本知识时,还要善于运用创造教育,引导学生将知识转化为技能,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实践。这一点在法律文书学的教学方法要求上体现得尤为明显。但我国当前的法律文书学教学仍采用理论灌输为主导的教学方法,教学过程以教师、教材、课堂讲授为中心,而不是以学生、实践、经验为中心,没有重视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不利于培养司法实践所需要的实践型应用人才。法律文书学教学在确立更高价值目标的同时,也应在教学方法上作出调整,改革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将制作技能、法律思维、法律理念作为法律文书学教学的三大支柱,以培养出具有科学的法律理念、严谨的法律思维、突出的文书制作技能的合格法律人。

制作技能+法律思维+法律理念的法律文书教学突破了现有只讲文书格式或文书格式+制作技能教学模式的方法论与定向思维束缚,它在向学生讲授公平与正义、效率与效益、和谐与秩序以及人权保障等法律理念的同时,引导学生用法律原则、规范分析、判断与解决法律问题,帮助学生全面提高法律文书的制作技能。它是完整的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教学过程,从理念的熏陶,到思维的训练,再到能力的形成,完成了对一个职业法律人的生产、加工、包装过程。制作技能+法律思维+法律理念教学的科学性具体表现在:

第一,以缩减传统课程设计与法律实践现实需要间的差距为主要内容。填平从理论到实践的鸿沟是贯穿法学教育始终的一个重大课题,而各门法学课程的教学则分担着这一课题任务的完成。无论是法院法律文书、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律师法律文书,还是公证文书、仲裁文书、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文书,都是为法律实践活动服务的,法律文书的实践性特点决定了该门课程的设计应当紧密结合法律实践的现实需要。现有高等院校法律文书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种类繁多,但核心内容多偏重于各类法律文书范本的罗列,强调样式和用语的规范性,几乎没有涉及文书制作者对案件背景的梳理、事实的审查和证据的核实,这与司法实际存在较大距离*王春丽.法律文书教学模式改革探索[J].教育评论,2015,(2):127.。法律文书教学实践普遍以教师理论讲授在先,安排学生动手实践在后的程序展开,其结果是:上理论课时,学生觉得枯燥乏味,昏昏欲睡;上实践课时,因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之间的时间差,学生已遗忘了基础理论知识,无从动手实操,只能以沉默、敷衍来应对。总结下来就是:课程设计与现实需要有差距,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在时间上不相融合,顾此失彼。而制作技能+法律思维+法律理念作为法律文书学教学的三大支柱,是以专业性、综合性、实用性来定位该门课程,以缩减传统课程设计与法律实践现实需要的差距为主要内容,有效解决了教学中顾此失彼的问题。只讲文书格式的教学错把“实用”当成“实用主义”,每种文书都“概念、格式、要求”或“首部、正文、尾部”地照本宣科。文书格式+制作技能的教学是为了教而教,学生学到的是单一的写作技能,而不是武装到头脑的法律职业技能;制作技能+法律思维+法律理念的教学以法律理念、法律思维作为法律文书学教学的指路明灯,培养学生正确的法律思辨能力、法律运用能力,充分培养学生主动探究问题、有效解决问题的实干能力,最大化地缩减了传统课程设计与法律实践现实需要间的差距,有利于填平从理论到实践的鸿沟,是故更有利于实现法律文书学的教学目的。

第二,以丰富教学方法和多元化评价体系为发展方向。法律文书本身的格式化、规范化特征,使得其教学方法变得程式化、单一化,但按一套统一的标准进行教学不应成为该门课程教学的常态,否则就会显得病态。教学虽有法,却无定法,根据课程性质、教学内容与学生具体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选择,才能产生教学成效。制作技能+法律思维+法律理念的教学,以尊重课程性质和学生特点为基础,以提高学生法律素养与实践能力为出发点,以丰富教学方法为发展方向,强调在传统的讲授法之外,引入任务驱动法(教师将每个文书设置成一个任务,学生在教师的帮助下,通过对所学知识积极主动地应用,围绕一个共同任务进行自主探索和协作),重视讨论法,灵活运用角色扮演法,创新案例教学法,综合利用各种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视频录像、投影放射案例)。这些教学方法都注重通过实情实景、实练实训的方式,让学生在学中做、在做中练,从而不断积累经验性知识,优化综合能力。以往法律文书学的教学方法单一,也使得其课程评价体系呈现落后性,表现为:法律文书课基本上以学期末考试成绩定终身,即期末考试的解词、填空、文书制作试题成为评价学生是否学好该门课程的唯一标准,这显然是不科学的。期末考试试题内容大多以记忆为主,以考试的方式引导学生死记硬背一些没有实际价值的概念,忽视基本技能的考察,是无法准确评价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的。制作技能+法律思维+法律理念的教学,以多元化评价体系为发展方向,倡导评价主体、评价方法、评价手段的多元化,呼吁用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引导学生发展,强调要由简单的静态的结果性评价走向动态的形成性评价、走向结果与过程评价的相统一。可见,法律文书学教学以多元化评价体系为发展方向,不仅能更好地发挥出教学评价的诊断、激励、调节功能,还能促进每一位学生更好地发展。

第三,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我国每年的法学毕业生数以万计,他们有的以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身份加入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行列中,有的在法治建设的其他岗位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法律职业人,制作法律文书是他们的日常工作内容之一,但初入法律职业队伍的这部分法学毕业生,经过实践的检验,或多或少的暴露出了他们在法律文书制作方面的不足,如制作的文书内容与法律实践严重脱节,文书制作过程缺乏法律思维,对其从事的职业伦理观念不强。所暴露的这些不足,与他们在学校接受的法律文书学教育不无关系:教师以格式灌输为主导,辅以课堂练习,导致思维跟不上、实操能力差、法律理念有亏。法律文书课主要教授学生制作法律文书,教学目的不仅是让学生掌握文书的格式,更是要让学生能针对具体的案件制作文书,因此,搞好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增强教学效果,提升教学质量,使学生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以满足用人单位“到岗就用”的心理需求,缩短就业后的磨合期,当是法学教育自身努力践行的措施*肖晗.法律文书学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地位应予提高[J].时代法学,2014,(2):112.。 制作技能+法律思维+法律理念的教学,不再是单一的“填鸭式”教育,舍弃死记硬背、模板誊抄,鼓励学生积极创新,提倡教学方法由“单向传递”转为“综合互动”,帮助学生确立先进的法律理念,指导学生学会法律思维与逻辑辩证,提高法律文书制作的综合能力。这种教学模式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既符合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使学生达到学懂会用、学以致用,也体现了教育性与科学性相结合的原则,使学生的职业素质和思想素质得到全面提高,符合新课改的基本要求,也符合法律文书学的教学规律。

五、结语

笛卡尔曾说过:“最有价值的知识是关于方法的知识。”法律文书学的教学除了要设置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确立更高的价值追求,还应当以制作技能、法律思维、法律理念作为教学的三大支柱,不断缩减传统课程设计与法律实践现实需要间的差距,丰富教学方法和评价体系,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On the Teaching Reformation of Legal Instrumen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Test Reformation of Legal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XIAO Han, HU Lu

(School of Law,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81, China)

As an operational course, the legal instrument teaching is guided by thesis, and occupied the main position by practice. The normativity and quality are gradually being valued by legal education. But, do not attach importance to legal ideas teaching, not give prominence to legal thoughts training, not strengthen production skills training, which are the many problems of its existence. To a certain degree, these problems restrict the faster and better development of legal instrument teaching in China. Therefore, the reform of traditional pattern in legal instruments teaching in order to meet the needs of judicial and legal profession reform is very necessary. An important way to the reform of legal instruments teaching is to establish three mainstays, which are production skills, legal thoughts and legal ideas.

legal instrument;teaching;ideas;thoughts;skills

2016-08-16

肖晗,男,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学、证据法学、教育法学;胡露,女,湖南省人民武装学校教师,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D920.4

A

1672-769X(2016)06-0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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