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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片面共犯

2016-05-30苏津冬

2016年14期

苏津冬

摘要:片面共犯问题在刑法中没有涉及,然而此类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存在,这使得司法审判实践存在着问题和争议。因此本文将从片面共犯的概念、其理论起源和理论争议三方面出发,表达自己在此方面的看法,并片面共犯与普通共犯相比较,简述应如何对片面共犯定罪量刑。

关键词:片面共犯;否定说;共同故意

一、片面共犯之概念

对片面共犯的争议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能得到所有刑法学者的认可。通常来讲我们认为片面共同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上;片面共犯是指在同一个犯罪中,一方行为人在没有和他人沟通的情况下,暗中对另一方的犯罪行为人进行帮助或加工,但帮助的一方没有意识到另一方的协助的情况。狭义上:共同犯罪仅指片面的帮助犯。在我国刑法中,片面共犯的概念主要都是从狭义上来理解的。

二、片面共犯的理论起源

片面共犯是存在于大陆法系中的理论术语,是资产阶级刑法学家在研究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二者的分歧中出现的。

(一)犯罪共同说

该学说主张,只有多个行为人拥有了主观意思联络,而且实施了共同的行为后才能成立共同犯罪,否则就不在共同犯罪范围之中。据此可知,该学说认为构成共同犯罪的三个条件为:首先,两个以上的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次,主体间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即犯罪主体为了达到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对各自的行为进行了相互协调、配合,甚至分工;最后,行为人在主观上要具备共同的故意,即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或进行时,行为人在相互的沟通后,对将要实施的犯罪的性质和过程有明确且共同的认识,认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有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而由此概念可知,片面共犯之中各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片面共犯是不属于共同犯罪范畴的。

(二)行为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的特征是在于多个行为人的共同犯罪恶意,而不是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即只要是共同实施了行为,即便不存在意思联络或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有的刑法学者以此理论作论证,得出片面共犯属于普通共同犯罪的结论。

三、片面共犯的理论争议

我国对共同犯罪的研究由来已久,但从目前来看,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片面共犯的详细规定。对于片面共犯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普遍存在于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一是肯定说,即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二是否定的观点,片面共犯不是共同犯罪,而应当归于单独犯罪。

(一)肯定说

肯定说是以前文提及的行为共同说为理论依据,认为片面共犯各行为人并非在独立犯罪。第一,从主观方面看,片面共犯人认识到自己是与他人协同或是配合他人实施犯罪的,并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意识到自己行为将会与他人的行为共同造成危害结果,因而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第二,从客观方面来讲,片面共犯人主动将自己的犯罪行为与他人的行为共同实施,一同作用于犯罪对象,进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片面共犯人的行为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有不可逃脱的因果关系。第三,为正确地指导司法实践,倘若不将片面共犯认定为共同犯罪,会使如何处理片面共犯成为一个难题,甚至还会令相对的犯罪人的定性出现偏差。且根据行为共同说的观点,行为人此类反社会的行为和个性应当受到处罚,因此片面共犯人是完全符合共同犯罪构成要件的,必然应当属于共同犯罪。

储槐植曾谈到:“在美国是存在与片面共犯相对的概念的,即潜在的同谋犯,潜在同谋犯的概念在于只要认识到自己在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而被帮助者不知情的犯罪,帮助者构成犯罪。”可见,在美国刑法中虽然对片面共犯的称谓有所不同,但“潜在同谋犯”在实质上同是与片面共犯无异的。

而在肯定片面共犯属于共同犯罪的前提之下,对片面共犯的存在范围,学者对于其存在的范围也存在观点上的分歧。部分学者认为片面帮助犯和教唆犯皆可成立共同犯罪,暗中给予实行犯帮助屡见不鲜,若不加以处罚则属于放纵犯罪。而片面共同正犯,很难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一旦发生了,完全可依单方面实行犯论罪处罚,没有必要承认片面实行犯。而有的学者认为片面共犯包括片面帮助犯以及片面教唆犯的同时,还应包括片面实行犯,否则很容易导致共同犯罪理论体系的不完整,同时不利于罪责行相适应原则的贯彻。

(二)否定说

否定片面共犯的学者则基于犯罪共同说的理论认为片面共犯不属于共同犯罪。若要成立共同犯罪就必须具备其所有的构成要件,否则就无法成立共同犯罪。而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必须意识到自己正与他人一起实施犯罪行为,且是在与他人有共同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实施共同的行为,并导致了共同的结果。片面正犯中的相对的行为人,明显不具备上述要件。

张明楷教授将片面共犯归为不符合共同犯罪实质要件的范畴之中。虽然暗中教唆和帮助他人犯罪的现象的确可能存在,但将其视作共犯处理不能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因此如果认定片面正犯是共同犯罪,必然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小的难题和不公正的判决出现。

(三)本文对此的观点

无论肯定论还是否定论都有其各自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基于我国现行刑法和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片面共犯不应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不可将二者混为一谈。下面就此问题将从片面共犯和共同犯罪的异同点进行论证。

首先从相同点来看。片面共犯中的主体人数与共同犯罪相同,都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其次在主体的责任能力上,二者皆要求参加犯罪的行为人都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因而从主体要件上无法区分片面共犯和共同犯罪。而客体要件中,由于片面共犯的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与被帮助人具有同一性,两者无异。

二者的不同点主要集中在主观要件上。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成立共同犯罪是以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为条件,对那些尽管客观上就同一犯罪对象和客体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行为人之间是欠缺意思联络的案件,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关键就在于如何对共同犯罪故意进行解释,我们应理解其为行为人之间通过信息的传达反馈和意图的交流沟通而形成的,明知自己将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并且明知此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发生的内心状态。片面共犯所指的情形更多是一厢情愿的情形,实施犯罪行为的双方不具有意思联络,必然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不同于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

四、片面共犯的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共同犯罪犯罪人的根据犯罪行为的不同分工进行分类,多分为教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按照犯罪人所起的作用大小所进行分类,多分为主犯、从犯以及胁从犯。从司法层面上来看,承认片面共犯并不有利于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合理判定。若按照分工进行分类,有助于定罪,但在量刑方面却无法完全贯彻“区别对待”的原则。因此在对共同犯罪人量刑时,必须区分主犯和从犯,以更好地贯彻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就片面共犯而言,若按照共同犯罪的“部分行为,共同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罚,必将从一定程度上加重对此不知情一方的刑事责任,这是违背了罪责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则的。

赵秉志教授认为“在实行犯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实行犯完成犯罪的,比照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定罪处罚。”笔者个人认为,以此既可以避免将片面共犯认定为共同犯罪,又可以规避以单独犯罪来追究起着主要作用的实行犯的刑事责任的情形。(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大学(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