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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综述:立法后评估

2016-05-30冯海燕徐阳

2016年14期
关键词:研究现状

冯海燕 徐阳

摘要:立法后评估是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要求。深入研究规范立法后评估工作,是落实十八大要求、推进依法治国的务实之举。

关键词:立法后评估;研究现状;立法后评估完善

一、立法后评估概念的界定

目前我国法学界对立法后评估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阐述。有的称为“立法后评估”、“立法评价”等等。

高勇在《法规质量评估,走向地方立法前台》一文认为:“立法后评估就是“立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在实际生活中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法律法规在实际生活中取得的效果,并发现法律法规在实际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调查的情况进行分析,从中发现法律法规中各项制度存在的合法性、操作性和针对性,从而得到实施中客观存在的信息,以便能够及时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制度,更好地发挥法律法规在社会中的规范作用”[1]。

周旺生在《立法技术手册》一文认为:“立法评价是指在法律实施一定时间后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实施效果等所做的评估并在在此基础上对整个立法质量、价值、作用、效果的所做评论估价。”[2]

汪全胜在《立法后评估概念阐释》一文认为:“立法后评估同样也是立法评估的内容,是在立法制定出来后,在其实施一定阶段后的效果对其进行的评估,立法后评估制度从产生时起,更多的从它实施的效果、后果来考察发现法律自身存在的问题。以此判断该法律法规是否有修改、完善甚至废除的必要。”[3]

综上所述,他们分别站在立法后评估不同的角度,对立法后评估概念提出自己的看法,但他们对立法后评估概念强调的重点是有所不同。由此可见,立法后评估还没有一个较为清晰一致的概念。

二、我国立法后评估在当前阶段存在的问题

纵观我国的立法后评估的发展历历程,立法后评估制度还不太完善,各地在评估内容、方法、程序等方面也各有差异。

陈书全在《论我国立法后评估启动常态化》一文认为:“立法后评估是我国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法规评估制度,与其他形式评估制度相比特别是临时性的立法监督检查:如执法检查、法律绩效评估相比,立法后评估更具较强的针对性、更客观的全面性和更直接的反馈性,从而得到了各级、各地甚至国家立法机关以及法律专家学者的认可和重视,但从目前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立法后评估实践情况来看,这项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障碍并且还缺乏规范化、常效性制度的支持。”[4]

俞荣根在《立法后评估: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一文认为:“立法后评估30多年以来,地方立法工作取得快速有效的发展,因此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已经成为我国地方立法机关在当前及将来很长时期的工作重点。为此,开展地方立法质量后评估是迫切而且也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要开展进行这项工作,做好立法后评估在实际当中也存在着一些困难,甚至存在着一些障碍。这些困难和障碍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我国法学界对立法后评估在理论研究层面存在着不足。二是相关制度供给存在缺失。”[5]

三、研究现状及其分析

学术界对立法后评估的研究自2005年开始出现(参见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本文从中国知网收录的“立法后评估”研究论文,分析我国的研究现状。以立法后评估为篇名的共计301篇:2005年10篇、2006年21篇、2007年20篇、2008年27篇、2009年18篇、2010年34篇、2011年50篇、2012年46篇、2013年44篇、2014年25篇、2015年截止目前6篇。

(一)研究主体过于集中

通过论文主要发现研究主体相对集中,主要以高等院校为主体。期刊论文共154篇,其中核心期刊和CSSI期刊共54篇。汪全胜一人发表15篇、陈全2篇、俞荣根2篇等。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学术界研究立法后评估主体过于集中,基本为高等院校。

(二)研究主题过于分散

通过对论文的内容的分析看,我国对立法后评估的研究主要围绕地方性法规、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标准等主题展开。田家华、李燕飞、张光进在《基于期刊论文的中国行政学研究评价》一文认为:“评价一项研究在学科中的地位及质量,是从该研究在‘大问题上的脉络并在该脉络上进行展开研究。”[6]

四、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完善

在我国,立法后评估虽然有较多的研究,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为了更好的规范立法后评估工作,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加强评估人才队伍的建设

汪全胜在《立法后评估研究》一文认为:“因立法后评估具有专业性、技术性要求,我国要建立独立第三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相应地需要培养专业人才队伍。”[7]

(二)立法后评估的制度化与规范化需要确立与加强

汪全胜在《立法后评估研究》一文指出:我国现行地方立法后评估以及行政法规、规章的立法后评估都处于没有法律规制的状态,评估主体杂乱、评估程序不规范、评估结果未能回应于立法等等,需要建立有效的、长期的、规范的立法后评估制度。[7](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高 勇.法规质量评估,走向地方立法前台[N].人民之声报,2006-07-13.

[2]周旺生,张建华.立法技术手册[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3]汪全胜.立法后评估概念阐释[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8(6).

[4]陈书全.论我国立法后评估启动的常态化[J].法学论坛,2012(3).

[5]俞荣根.立法后评估: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J].公民导刊,2010(4).

[6]田家华.李燕飞.张光进.基于期刊论文的中国行政学研究评价[J].理论月刊,2010(12):76-81.

[7]汪全胜.立法后评估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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