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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2016-05-30朱晓伟张昊

2016年14期
关键词:税收政策电子商务

朱晓伟 张昊

摘要:电子商务是近些年来伴随着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商务模式,是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里程碑。但是,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在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的同时,也对各国的现行税收征管制度及体系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其所引起的税收流失问题也十分严重。本文指出了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时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并给出相关的解决办法,希望能够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及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税收;税收政策

一、电子商务和税收

电子商务是指在互联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电子商务是利用微电脑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进行的商务活动。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国家最主要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

二、电子商务导致税收流失所产生的影响

首先,电子商务税收流失会直接导致我国税收总额的减少从而导致财政收入的总体下滑,由于电子商务的规模越来越大,必然会使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越来越大。而且国家在电子商务征税这方面研究所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也会付出更多的代价。其次,电子商务的免税政策会使采用电子商务这一贸易形式的企业相对于同行业的传统企业有更大的优势,这会直接导致对资源配置的影响,而这不是有市场因素所引起的,一些传统企业会选择转型从而可能会引发泡沫效应或直接由于电子商务的冲击而倒闭。最后,传统企业由于在价格方面存在劣势,为了与电子商务企业竞争,势必会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进一步导致市场上假冒伪劣的泛滥。而电子商务企业也会由于只注重贸易形式的创新而在产品质量方面的研究停滞不前。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纳税人难以确定,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主要是通过核查纳税人的工商登记、记账凭证和纳税人居住地等信息。而在电子商务领域中,通过第三方平台或其他途径来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在不进行税务登记就的情况下也可以在网络上进行商务交易活动。因此,对于这些企业和个人的纳税义务,税务部门就不能运用传统的方式对其确定。第二,课税对象难以确定。在确定了课税主体之后,接着要对电子商务征税过程中的课税对象加以确定。课税对象是征税的依据,是区别税种、判断税种的主要根据。在电子商务时代的今天,绝大多数的传统商品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交易,而原来需要对其征收增值税的一些商品,比如书籍、期刊杂志、影像制品等在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就无法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法或营业税法判断是否需要对其征税,应该征何种税。第三,税率难以确定,发展中国家的主体税种为流转税,即对商品交易和服务征收的税额高于所得税,因此,对电子商务征税倾向高税率。这便会引发一些问题,比如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很可能因为本国税率偏高而把交易地点、服务器等转移到其他税率偏低的国家,而由于网络的便捷性,其所要付出的成本就比较低。这样无疑会造成本国税收的流失。当然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比如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增加了税务检查难度、稽征管理带来的难题、国家间税收管辖权存在冲突等。

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

(一)坚持税收公平、效率、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制度的建设必须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它应保证纳税人的实际纳税符合他们应该承担的合理份额,要求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规模一样的纳税人应缴纳相同的税额。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制的设计应使税收产生的社会总收益大于社会总成本。电子商务税收体系的建设应遵循税收效率原则是指对其征税所付出的成本应小于其产生的效益。所以,电子商务征税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以及互联网技术,采用电子化的手段尽可能的提高征税效率,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采用网上电子登记、申报、网上稽查、网上纳税等改进税收行政征收效率从而整体降低纳税成本。坚持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家主权问题、国家利益问题,不能盲目的追随或照搬国外的成功经验。

(二)完善现行税法

在建立电子商务税收体系之前,我国对传统行业的税收征管体系早已建立并且日臻完善。而电子商务本质上并不是一种新的商务,它只是较传统行业在交易手段和方式上有所改进,所以现行的税收法律对电子商务仍然可用,只是要做一些修订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实体税法也要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应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且适当对其进行修订,比如对电子商务最具挑战的流转税法,应该考虑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等法规方面进行修订、补充,对《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完善等。在修定电子商务实体法的同时,还必须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用以调整电子商务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社会关系。

(三)建立电子征税体系

电子商务企业与传统企业相比,有着不同的技术特征和交易特性,税务机关应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特点,制定切合实际的税务登记制度。比如电子商务企业必须到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对于有自己独立服务器、域名等的企业,应提交其企业名称、IP地址、管理负责人等信息。其次要完善电子纳税申报方式,对于电子商务企业,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的高效性、互联网的便捷性完善纳税申报方式。再者,要实施有效的电子商务税收稽查方式,传统的税收稽查方式已不能作用于电子商务,必须对其进行改革,在税收征管法中应对税务机关的权力予以明确,授予其对电子商务企业数据信息检查的权力,对企业经营过程中数据交换的监督;应该以银行资金结算为中心,建立一套能够监督企业交易情况的稽查系统,并与在企业端进行的检查进行核对,防止个别企业的弄虚作假;需要税务机关研发制作税务稽查相关方面的软件,能够追踪电子商务企业的信息,处理企业为逃税避税所加密的数据等重要难题。(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赵勇.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初探[J].商业经济,2010(05):107-109.

[2]刘丰榕.探析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税收流失问题[J].电子商务,2012(03):109-110.

[3]陈淑慧.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比较研究[J].市场周刊,2010(108):10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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