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P2P网络借贷的安全性
2016-05-30王铭芳何颖
王铭芳 何颖
摘要:中国的P2P网络借贷起步于2007年,之后的这些年随着网络平台的发展和推广,这种网络借贷也迅速普及开来,这就让民众多了一个投资和融资的渠道。然而在人们享受这种便捷实际的互联网红利的同时,P2P网络借贷的安全风险也越发频繁的被人们所提及。通过分析以往我国发生的P2P网络借贷安全事件来寻找当下P2P网络借贷所存在的风险和漏洞,并且针对这些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寻求出可行而有效的解决方案,从而促进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P2P网贷;风险管理;监控
自2007年至今,互联网在中国得到了巨大的推广,而P2P网贷也趁着这股大潮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但是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繁盛之后,P2P网贷产业却遭遇了滑铁卢。大量的网贷公司出现亏损甚至倒闭,数量众多的投资者血本无归。目前,P2P网贷已经作为一个互联网金融板块的重要成员深深的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因此对P2P网贷的安全性进行研究很有现实意义。
一、P2P网络借贷在中国遇到的问题
(一)行业异化问题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必须先看一看P2P网络借贷的一般流程:首先,借款人在P2P平台上发布相关的借款信息(如借款金额、还款日期等),其次出借人再根据自己对借款人给出的各项信息综合考察后决定是否借款,以及借款的额度和利率等问题,之后双方达成协议,结成契约合同,最后借贷双方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这个过程中借贷平台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从这个过程中可以很清晰的看到P2P网络贷款平台只是一个中介结构,是借贷双方的中间人,并不插手双方的借贷交易。但是在实际中却不是这么回事,有的P2P网贷平台并不满足于只做一个中间人,他们通过将一些贷款需求改造成一种金融产品,把P2P网贷平台从一个以撮合交易为主的信息平台变成了一种具有存贷款功能的“类银行机构”[1],也将出借人变成了投资者。其盈利过程就变成了吸收出借人款项,统一纳入资金池,再由P2P网贷平台去寻找该平台认为合适的借款对象,获取的收益拿出一部分再返还给出借人。
然而他们这样的做法会导致两个问题,首先就是P2P网贷平台业务的越线问题,它已经从一个提供交易信息的中介平台变成了一个具有存贷款功能的“类银行机构”,很显然这并不在它的营业范畴之中。其次就是还款风险。传统的P2P网贷是一个出借人针对一个借款人的,而这种模式下则是一群出借人针对一个借款人,也就是P2P网贷平台。
(二)管理和运营问题
由于P2P网贷产业在中国还是一个新兴产业,人们对它还没有一个具体正确的认识。因此在对它的管理和经营上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首先就是管理上的问题,在2013年之前我国一直都没有一个针对网络贷款的法律法规出台,只需要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工作管理细则》就能成立一个P2P网贷平台,这种缺乏专业规范的环境也直接导致了网络借贷领域的乱象。并且P2P网贷平台是一种集互联网、借贷、中介于一体的新行业,具体归于哪个部门监管难以区分,最后谁也不管。
除开管理问题,在P2P网络平台的经营上也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由于P2P网贷平台的准入门槛较低,导致整个行业内部鱼龙混杂,水平参差不齐。据统计,已经有近700家P2P网贷公司卷款而逃。其中最著名的就是“E租宝事件”,2015年12月16日,E租宝涉嫌非法融资500多亿元被立案调查,而E租宝在中国的P2P领域是一家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公司,他们通过营造中国式的庞氏骗局获取了大量财富,事件的揭发一方面引发了巨大轰动,同时也表现出P2P网贷公司经营的混乱。
二、如何规范P2P网络借贷行业
(一)完善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法律就是法规规范网络借贷行业的根本,在2013年下半年的P2P网贷公司大规模倒闭潮之后,我国相关主管部门也认意识到了这类问题的必要性和严重性,出台了我国第一部关于网络借贷的规定——《网络借贷行业标准》,在这以后的一段时间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不剥夺P2P网贷行业的创新性和活力的同时对该行业的运营加强了监管,符合现实社会的实际情况,也能为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撑起一把可靠的保护伞。《意见》中对P2P网贷平台的义务和禁忌都做出了标明,但是仍然没有对网贷产业的准入资格进行要求,这也说明我国在P2P网络贷款方面的立法还是没有达到完善的境界,今后还可以在一下几个方面进行补充:1、平台准入资格限制。对没有足够信誉和实力的公司不允许其进入该产业。2、交易跟踪。在平台上的交易从开始之前到开始之后都应该有专门的人员进行跟踪,以此来保证此次借贷的顺利进行,减少问题发生的几率,体现企业的责任感。3、民主监管。现今网络贷款的监管机构是以银监会为主体,再联合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这里不难看出普通民众的是几乎无法参与到对P2P网络贷款的监督中去,不能体现出我国人民的主体地位,无法贯彻我国的民主制度。
(二)明确行业定位
对于P2P网络贷款平台,我们应当明确一个概念那就是它只是也只能是一个网络借贷的平台,是一个提供信息的中介机构,而不是一个具有存贷款功能的“类银行机构”。借贷双方是独立于这个平台之外的,P2P网贷平台也不得操纵借贷某一方来实现自己的融资的目的。明确网络借贷平台和金融机构的界限,以此来避免踏入法律的雷区给公司自身和借贷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让网络借贷在阳光下进行。其外,网络借贷也应当定位于小额贷款,这样可以使借贷双方的风险减少,对网络借贷平台造成的负担也会大大减轻。使借贷轻量化、小型化,和传统的银行贷款分割开来,还原网络借贷方便、快捷的本质。
(三)对国外的监管措施进行学习借鉴
在美国,自营利性P2P平台建成之始,它就将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管辖。并且通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导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和强制登记制度来对P2P平台进行有效的监管。此外,美国《证券法》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套基于信息披露机制的保护措施。除了要满足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要求之外,P2P平台想要发行证券还需要在当地州一级的证监机构登记备案申请销售的资质之后才能开展自己的业务。除此之外,P2P网贷平台还要受到大量与消费者贷款和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制约,如《真实贷款法案》要求P2P网贷平台要及时披露贷款申请内容;《平等贷款机会法案》要求P2P网贷平台在拒绝客户贷款要求时必须给予充分的理由。而另一些法规则通过规范平台合作机构的行为来间接规范网贷市场的发展[2]。
和美国比起来,我国在P2P网贷监管上有两点做的还是不足。第一还是立法不够完善,尽管如今已经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但是对于我国庞大的网络金融样本来说还是闲的捉襟见肘,依然存在无法可循的现象。缺少相关的法律规定将严重影响一个产业的发展,容易被不法分子钻到法律的空子,给人民和国家造成损失。第二,我国应当学习美国的多层监管制度。我国对网络贷款的监管还是集中于银监会的,缺少各地自己的监管体系,无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对网贷行为进行监管。
三、总结
在如今网络金融的大环境下P2P网络借贷的重要性及其优势表现的越来越明显,只要得到良好的监管,它对现代经济发展会起到更大的作用。(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项目:本文系河南师范大学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中小企业融资新方向——p2p网络借贷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P2P网络借贷 国际发展与中国实践》张正平,胡夏露 2013.03
[2]《美国P2P监管的启示》姚良 《全球瞭望》2015年第七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