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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政府规制研究

2016-05-30张乐伟

2016年14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规制责任

张乐伟

摘要: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日渐成为整个社会乃至世界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小到社会成员的日常生计,大到整个国家的民生保障,因此,政府相关部门也应该进行反思和改进,改善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将会是当今面对的重要课题。本文从公共管理学的角度出发,基于管理理论和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在食品安全问题中面临的困境和存在的缺陷,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法和建议,努力建立一套完善、全面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规制;责任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食品安全

食品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保障着整个社会的延续、健康和持续发展。因此,它的安全与否决定着人类是否能够健康生存和延绵发展。此时,引出一个新的概念,即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一定标准所要求的营养价值,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二)政府规制的相关

规制,就是政府行政机构运用法律、法规、规章等手段,对经济活动中的微观经济主体的市场交易进行的监督和控制。而政府规制又称政府管制、政府监管,其含义相同,即政府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制定一定的规则,或者通过某些具体的行动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进行限制与调控。我国的食品规制模式在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即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

二、我国食品安全政府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配套机制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频繁。诸如:奶粉中的三聚氰胺、毒豆芽、瘦肉精、地沟油等严重危害着人类的健康。这类事故屡禁不止反而愈加频繁的趋势所在,究其原因,最根本的就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从而致使各职能部门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着缺失和不足。

首先在立法方面,虽然我国出台了很多有关食品安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构筑了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但是由于制定主体不同,使各个法律之间存在着法律的重叠和漏洞,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各职能部门权责交叉、责任不清、相互推诿、执法缺位的现象屡见不鲜。执法方面,监管机制不健全。各部门的法律法规缺乏协调性,各自为政。同一事项出现两种不同的规定,执法出现问题,为执法部门和人员的执法过程无形中增添了难度。

(二)地方保护主义观念强,监管理念缺失

地方保护主义出现的实质是在政府维护公共利益的过程中,目标发生了偏离。一些地方政府就忘记自己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身份,以“理性经济人”的定位出发,要么利用职权谋取自己的私利, 垄断信息, 积极寻租、设租,对某些企业给予保护政策,对监管过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求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要么在制定或实施监管的同时为了使政府利益最大化而忽视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 再想尽办法弥补解决。这样做不仅是政府各职能部门道德责任缺失、管制低效的表现,也是造成政府公信力下降的原因所在。

(三)多元主体监管,责任缺失

我国的食品规制就形成了“分段规制为主,品种规制为辅”的多部门管理格局。按理说,多部门分段规制的管理格局能够在食品生产、加工、消费各环节明确各部门的相应职责并进行有效管理,但由于市场中的经济活动复杂多样,各部门就不能按照“分段监管”行使职责。这样的管理格局容易导致条块分割、责任不清、互相推诿的现象,难以达到良好规制效果和较高效率的规制机制,造成政府规制的资源浪费和责任缺失。

(四)信息不对称,导致政府监管困难

市场失灵的表现主要有三种形式: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近年来,政府频繁对食品行业进行规制,是由于市场失灵所造成食品安全方面出现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现实中,理性状态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政府监管部门不可能掌握所有的有效信息,监管人员的信息收集能力也是有限的,这也正是政府监管失败的原因之一。

三、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政府规制的对策分析

(一)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用法律为食品安全规制提供基本保障被世界各国所认同和接受。目前, 许多国家都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制定多部法律法规,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立法体系。因此,我国也应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之上,加快制定与其相关的具体实施细则,形成与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套的立法体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各级政府也应该发挥其主导作用,在不违背《食品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出适合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更重要的是,要对相关食品安全部门进行一定的授权,以便在其遇到有关食品安全的危机或突发状况时能够迅速采取行动, 尽可能将危险最小化。

(二)建立对相关部门的问责机制

对于相关政府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领域的问责机制,同时,这种机制应以法律法规作为其追责的基础和保证。使各部门各尽其责,明确分工,协调一致,相互配合。政府应做到责任追究的公平公正,实现责任追究的法律化、规范化及在责任追究过程中有操作性强的追责程序。要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对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力度,行使各个社会主体的监督权力,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加强责任追究。逐渐推进“问庸”体系化和法制化。

(三)提升食品企业行业自律意识与社会责任感

强化各企业遵守以法律法规、市场秩序为基础, 行业规范为依据的规制体系,从而使食品企业形成高效的自律机制和社会责任感,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优先考虑社会集体的利益,自觉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充分发挥企业自身的积极性, 将其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纳入规范、健康的轨道, 塑造为公众所信赖的优秀企业形象。

(四)利用技术手段建立食品追溯机制

首先,从源头治理。将生产中出现的不良问题扼杀在摇篮里,同时,又可将其生产要求控制在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范围之内。其次,无细缝监管。发挥政府各部门的具体职能,从田间到餐桌每一个链条的监管都不可缺位,同时将食品信息透明化,使公众吃的放心。再次,对于以利当头的不法商家,不管是国企还是外资,不管其规模大小,都必须严惩不贷,提高其违法成本,运用法律的力量予以震慑,“杀一儆百”。

四、结语

中国不仅需要舌尖上的滋味,更需要舌尖上的安全,而只有食品安全得以有效保障,才能更好地实现美丽的“中国梦”。食品安全问题不光是影响国内人民健康生活的一大绊脚石,而且也是影响中国产品走向世界的最大阻碍。如何有效解决这个问题任重道远。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说过这样一句话:“人的生命最为宝贵,要采取坚决措施,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相信通过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食品安全问题将不再为每一个人所担忧。(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张洁梅.基于政府规制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J].法政探索理论月刊,2013(8).

[2]秦琪.我国食品安全政府规制对策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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