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初探
2016-05-30金倩
金倩
摘要: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绩效如何,将影响到文职人员退休后所接受到保障水平和福利待遇。随着国家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正式出台,现行的文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已经与文职人员建设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本文旨在对完善军队文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对策建议,为文职人员生活待遇制度制定部门提供借鉴和参考,以保障文职人员合法权益,稳定和优化文职人员队伍,促进军队建设发展。
关键词:文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军队建设发展
军队非现役文职人员是指按照军队单位规定的编制岗位,通过一定的考录程序与方法,聘用并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人员。军队实行非现役文职人员聘用制度,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人才资源。做好文职人员养老保险工作,有利于维护文职人员合法权益、解除文职人员后顾之忧,对提高部队保障力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现行文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不同的聘用单位在文职人员养老保险缴纳上采取了不同的政策,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最低标准缴纳养老保险;二是不办理养老保险,视同缴费。
第一,参照系不明确。按照《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确立聘用关系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文职人员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照当地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险办法,及时为文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但是,在2015年1月份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的计发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由退休人员所在事业单位承办,退休人员不用缴纳任何费用,即可每月在本单位领取养老保险金,其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是财政预算。
第二,缴纳标准不确定。在实际缴费过程中,或者因为职能部门不熟悉业务,又或者是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很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均按当地政府企业养老保险的最低标准执行,既违背了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也对文职人员将来享受退休待遇产生了很大影响。
首先,在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管理方式以及待遇的计发方法等方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养老保险待遇不同,文职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应与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基本相同;其次,自改革开放以来,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企业与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待遇差距越来越大,企业职工养老金远远低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并且这一差距呈现扩大趋势;最后,缴费基数按规定应该是参保者的实际申报工资的月均数,一般情况下,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
第三,政策衔接时间滞后。2015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按照《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06]2号)规定,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后,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这使得文职人员落实养老保险有了真正的参照系,但是部队各聘用单位要想真正落实该决定,还需要总部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制定统一的文件,从时间上来说,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
第四,军地衔接政策落实慢,不利于人才流动。依据《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06]2号)文件规定,档案中放入文职人员工作年限证明,社保视同缴纳。也就是说,文职人员实际没有参加社保,但在军地政策接轨协调好时会补齐。但是,由于军地差异的客观存在,衔接政策很长时间内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二、现行文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因
目前,地方上只有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人的缴费项目,文职人员不能纳入其中任何一项,文职人员需要单独设置缴费项目,但由于没有相关的法规依据,所以某些城市,甚至是省会城市都没有建立文职人员的缴费政策。探究现行文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养老保险法规不健全,养老保险不配套是文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得到落实的根本原因。我军文职人员制度实施的时间较短,各项制度还不健全。目前,部队关于文职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相关文件有两份:一是2013年1月起实施的《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和《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06]2号)文件。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文职人员如何参保的问题缺少统一的法律。
第二,职能部门思想不重视、业务不熟悉是文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难以落实的原因。部队职能部门所属人员是军队现役军人,他们大多不了解也不想了解地方政策,部门与部门之间存在着职责不清的现象;部队聘用单位通过挂靠单位为文职人员参保,挂靠单位的工作人员又不熟悉文职人员的性质以及相关部队的政策,存在着一个沟通的盲区,导致文职人员养老保险工作难以有效推进。
三、完善文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构想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当前,各聘用单位必须充分认识落实文职人员聘用制度对新形势下部队提升保障能力的重要性,必须深刻认识做好非现役文职人员养老保险工作,是适应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是维护非现役文职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是确保非现役文职人员顺畅流动的有效措施。
(一)建立文职人员养老保险法规体系
1、从属地管理的原则出发,按照军队聘用单位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待遇水平和保障需要,以所属地区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为文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2、坚持事业岗位的原则。总部组织经费保障以及各用人单位在为文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过程中,必须以当地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水平为依据,参照执行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3、遵从军地一致的原则。文职人员是军地通用的专业技术人才,能进能出,灵活高效,因此文职人员养老保险政策要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向一致,以确保文职人员应聘前与解聘后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逐步建立军地衔接的文职人员用人机制,走军队社会化用人的路子。
(二)细化文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规定
《文职人员条例》规定: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各后勤机关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学习相关文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保障文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落实。
首先,要灵活挂靠参保单位。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需凭“组织机构代码证”中明确的单位名称开户,由于目前军队队列单位均无“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果地方社保单位要求严格,无法协调,可借用单位所属如幼儿园、招待所、服务社等军队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挂靠开户,代扣代缴保险费。其次,要明确参保方法。
(三)建立健全文职人员养老保险协调机制
文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要想真正落到实处,离不开部门与部门、军队与地方之间的协作和监督运行机制。
一是要加强部门协作。军队相关部门应加强与地方职能部门的协作。省军区的财务部门应会同干部部门将文职人员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及时通报给所在省市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由地方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地方渠道转发至地方各基层政府职能部门。二是要加强军地联络。聘用单位的社保管理人员要积极加强与地方职能部门及其主要工作人员的工作联系,扎实细致地做好文职人员养老保险申报、缴纳、转移工作。三是加强执行监督。建立文职人员养老保险执行监督机制,当文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受到侵害时,可请求监督机构的支持和保护,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作者单位:武警杭州士官学校财务系会计教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