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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北京政府划定行军区域的合法性分析

2016-05-30侯中军

中州学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第一次世界大战

摘要:为应对日本攻占青岛之军事行动,北京政府经多方筹议,仿日俄战争先例,向外宣告了行军区域。然而,日军无视中国的中立布告及其自身对行军区域界线的承诺,置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于不顾,强占胶济铁路、侵扰地方、杀害人民。胶济铁路不是德国国有,而是归中德两国合办的铁路公司所有,不能被视为敌产。日军在行军区域内种种非法行为,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

关键词:第一次世界大战;行军区域;局外中立

中图分类号:K25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6)05-0128-06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中国北京政府划定行军区域是为维护自身中立及应对日本侵略而确立的法律步骤之一,学界以往对此的关注还不够。日本登陆龙口后,超越中国划定之行军区域,侵占胶济铁路;在行军区域内发生种种违法行为。在从外交史角度论述日本这些侵略活动的同时,如果增加国际法层面的相关思考,可以更为全面了解此一时期中国外交的丰富面相。①

一、日军登陆龙口及北京政府划定行军区域

一战爆发后,如何应对即将发生的英日会攻青岛战事,成为宣布中立后的中国北京政府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

1915年8月23日,日本以英日同盟名义,正式对德宣战:“当此之时,德国行动至使朕之同盟国大不列颠国不得已而开战端,在其租借地胶州湾,亦日夜修战备,其舰艇出没于东亚之海洋,帝国及与国之通商贸易致受威压”,“朕之政府与大不列颠国皇帝陛下之政府,遂行互相无隔意之协议,两国政府业已一致,为防护同盟协约所预期之全般利益,决执行必要之措置”。②日军在未事先通知北京政府的情况下,于龙口登陆后向青岛推进,同时向北京政府提出交涉,要求将黄河以南划为中立区域。针对日本这种违反国际公法的侵略行为,时任中国驻美国公使的顾维钧认为,根据国际法,交战国双方应尊重中国的中立,并建议北京政府采取措施抵御日本的侵略。时任北京政府政事堂参议兼外交部参事的伍朝枢也建议北京政府应该以武力捍卫自身的中立地位。然而,北京政府陆军总长段祺瑞却认为,由于北京政府毫无准备,不可能采取具体军事行动。身为中华民国大总统的袁世凯重提日俄战争故事,提议划出一条走廊,日本可以通过这条走廊进攻青岛,中国在走廊区以外保持中立。③

当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于25日将日本政府的行军区域要求告知中国北京政府外交部时,外交部答以“黄河以南,几包山东全省,一有此议,必致中外惊疑”,拒绝了日本如此宽泛的行军区域要求。北京政府建议“行军路线宜限在潍县以东平度一带离华军较远地点”,“胶济路由中国尽力保全”。④

28日,外交部向日方提议,中立区域西界自潍河口起,沿潍河南行,经过潍河、汶河合流点,至潍河东端高家庄为限;东界北自海庙口起,“南经掖县县城下齐浦平度州至环界颂白河折东经过古县蒋家庄夏家店金家”之线以西为限。⑤8月31日,外交部照会英、俄、法、日等协约国成员国,强调中国在胶澳地区仍维持中立,对于这四个国家即将与德国在胶澳地区开展的战争行为,“将来无论两国胜负如何,所有在该处中国之官商人民财产,各交战国均不得因战事之故,而损害其固有之权”⑥。

日本同时试探北京政府对于日军登陆的态度,并要求撤退胶济铁路沿线的中国军队。北京政府指出,“交战国由中立地登岸,本系违犯中立”,中国“自当抗议,但不能有抵拒之举”,“若无形式抗议,将来德国要求赔偿,其将何词以对?且为中立国体面计,万不可少”。⑦双方在是否发表抗议问题上磋商数日未果。无奈之下,北京政府再作让步,表示将采取消极声明的方式,即不明确发表抗议声明,而是指出日本违犯中立系出于行军需要,如别国效仿日本而产生其他问题,应由日本政府负责。对于胶济铁路,“由我保护区域,宜于潍河以东,自潍至青路线,日人可任便布置,自潍至济当由我军”⑧。9月1日,陆宗舆将中国方面的让步各点通知日本,日本表面表示满意。双方就中国划定行军区域事终于达成协议。

9月3日,外交部再电山东地方政府,要求将潍县以东胶济铁路沿线之德国人迁往潍县以西,以便中国加以保护;坊子黉山各矿,不要派兵维护。⑨

面对日本即将发动的军事进攻,德国开始向中国施加外交压力,要求中国履行中立义务,抗议日本破坏中国中立地位。颜惠庆也提出:“在我是否亦应虚张声势,以副禁阻之实?”⑩9月3日,德国驻华代办马尔参会晤外交总长孙宝琦,要求中国驱逐日本驻北京公使,并告知对付日本违反中国中立的办法。孙宝琦将中国划出行军区域的原委相告,并希望德国能理解中国已经尽力在维护中立义务。

此时中国划定行军区域之事已经确定。9月3日,北京政府援引1904年日俄战争先例,照会各国公使正式划定行军区域。外交部于第二天致电各省政府:“我既不能实行禁止双方侵害中立之举,惟有划出交战最小区域,不使蔓延,藉轻祸害,此不得已之政府办法。”B11并于同日将致英、俄、法、日4国照会,转发各省,要求各省转达各级地方官员,一体遵照。德国方面在外交途径交涉无果后,在中国正式宣布局外中立后,向中国提出抗议。认为中国划定特别交战区域系在日本登岸之后,且划定行军区域之举有利于德军的敌人,日后,两国将向中国索偿德国在青岛的损失。

二、日军侵占胶济铁路的国际法分析

依据中日两国达成的协议,潍县至济南段胶济铁路由中国保护,日军不过潍县以西。日本背信弃义,于1914年9月26日派遣日军400余人侵占潍县车站,在此过程中“拘捕小工10余人,戳伤华人1名,掳去德人4名”,引起地方震动。B12外交部即日正式照会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抗议日本侵占之举乃有意破坏中立。27日,外交部在照会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时严正指出,日军进驻潍县以西显然无视先前两国业已达成的协议。潍县车站系归中国保护,并无德国驻军,胶济铁路亦系中德公司所有,并非德国政府财产。日本侵占潍县车站,“显与声明不符,实属侵犯中国中立”,“迅即电令将此项军队撤退,并交还车站,嗣后不可再有此等举动,以重国信而维中立”。B13同日,德国领事向北京政府外交部的山东特派员罗昌提出交涉。罗昌致电外交部,请决定处理办法。endprint

28日,日本向华提出交涉,要求占领胶济铁路全线及附属地。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向孙宝琦提出:德国铺设胶济铁路之合同,系作为1898年中德《胶澳租借地条约》的附约而提出,应当将胶济铁路视为胶澳租借地的一部分;德国在宣战前后,无视中国中立规定,经胶济铁路运输军队及粮饷。鉴于上述理由,日本“此次攻击胶州,因军事之必要,势不得不占领该铁路全线以自卫”。日置益还提出,日本占领胶济铁路后,将一直持续到战争结束,这期间,铁路归日本军队保护、经营,要求中国军队“于日本军队到后,即行交付,不得故与为难”。孙宝琦请日置益不要忘记:划定行军区域之初,日本要求以黄河为界,后经中国抗议,改为以潍县为界,并声明日本军队不得至潍县以西,业经日本同意;胶济铁路公司为中、德合资公司,虽然青岛总公司被日军包围,各车站即使放弃其职务,也应当由中国保护经营;胶济铁路沿途并无德军,日本行军必要地点均在潍县以东,潍县以西为中立地段,日本不具备任何侵占的理由。日置益虽承认当初日本曾表示不过潍县以西,但并未提及是否占据胶济铁路全线,而胶济铁路公司实权在德国人手中,中国仅有少量股份,不算中德合办。孙宝琦驳斥道:胶济铁路沿线由中国派遣军人守卫,并非德国国家所有,而是私产。对于私产之说,日置益虽表示认同,但提出德国在胶州一切经营费用,均有赖于该铁路公司接济,与国家所有无异,与其他私产不同,非占领不可。孙宝琦强调,日方所提要求,中国绝对不能承认。B14

对于日军侵占潍县之举,北京政府外交部也曾向英国提出抗议。顾维钧通知朱尔典,中国政府对日本侵占潍县的行为“殊深诧异”,朱尔典则称英国以为潍县在特别划定区域之内。顾维钧一方面强调日军事先已经承认不至潍县以西;一方面强调胶济铁路公司系私人财产,由中国军队保护。朱尔典对日本的侵占举动予以辩护,称日本此举是进攻青岛之军事需要,并强调“此次日本用兵,已声明为交还青岛与中国起见,勿可授以口实,使其改变初心也”B15。

美国驻华代理公使马克谟于29日会晤时任中国北京政府外交总长的孙宝琦,询问日本侵占潍县并要求管理胶济铁路之事。马克谟认为日本所提管理胶济铁路是“至为重要之事”,并询问日本是否已经明文要求接管铁路,是否也要求接管德国在山东全省的矿产。孙宝琦称日本方面并未明文要求,矿产也未提及。B16

对于日置益所谈内容,外交部于29日致电中国驻日公使陆宗舆,要其向日本外务部提出抗议,并直接向大隈重信外相提出质问,要求日本将军队迅速撤回。30日,外交部再电陆宗舆,明确指出日本的所作所为“违反协商,侵犯中立,破坏公法”,除口头向日本外务部抗议外,应再正式行文抗议。B17与此同时,外交部正式照会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除抗议日本违反中立外,声明不承认日本所提各项要求和理由,胶济铁路不仅是商人产业,而且是中国商人“有份之产业”。同时指出:“夫交战国官产,在中立国领土,其他交战国尚且不能侵犯,何况此中、德商人合办之产业,贵国又安得占据乎?”B1810月3日,日军潍县占领军照会山东交涉员高逸,声称奉命接管山东德人所有之铁路,将从潍县沿胶济铁路西进,并要求中国军队截至当日下午4点前,无论是否答复,日本军队均保留自由行动的权利。此照会无疑是最后通牒。无奈之下,中国军队撤离潍县车站,日军则乘火车直驱济南。B19北京政府于当天派员赴德国驻华公使馆与德国方面协商收回胶济铁路等问题。中国政府提出两点理由:一是日本藉口铁路为德国所管理,日本因而可以占据;二是如果日军肆意占领全路,中国中立会进一步受到破坏,德国方面的铁路工作人员也将遭受迫害。如果德国铁路公司将铁路交还中国管理,中国可与日本交涉,对于各方均属有利。德国方面立刻予以赞同,马尔参认为“胶济铁路公司本系中、德合办,今承贵部总长提议交还中国管理,以免日人借词侵占,用意甚善,本代办甚赞同”B20,并建议速派员接洽。

得到德国方面同意将铁路交还中国管理的消息后,中国外交部密电驻日公使陆宗舆:“日人注意在减弱德国在东方商务根据地,今德人既允让出此路,交我接管,候战后解决,在日本可以不必烦兵力,碍我中立,免彼此生出许多误会恶感。”B21然而,日本方面对中国提议“由德人交中国接管手续,根本不能承认,实无再商余地”B22。

日本既已派军沿路西进,决不会坐视中德之间交接铁路。10月4日,日本公使馆将收押胶济铁路节略送达北京政府,宣告日军对铁路的处理办法及目的:一是押收山东铁路之目的,在收其全线及附属设备之管理、经营;二是日军至潍县以西,目的在于警备铁路沿线及转运军火,并配置少数兵力驻于车站;三是胶济铁路所用之中国人,继续留用。B2310月6日,日军先头接管铁路人员30人进驻济南车站,德国方面不得已将车站交出。然而,山东地方政府仅要求日军不得涉及路外之事。至此,日军全面接管了胶济铁路全线。B24在回答美国公使芮恩施询问时,外交总长表示,虽经中国政府再四抗议,终无效果,日本坚持占据改路,并派兵沿铁路沿线一带驻扎,中国政府为免起争端,只有默允。B2510月7日,外交部将抗议照会送达日置益,并明确表示:“日军已实行以兵力占有在中国中立地域内之胶济路线,本国政府不能承认。”B26

自日本侵占潍县车站后,即向中国强行提出占据胶济铁路全线的几点理由:一是胶济铁路为德国所掌控,为青岛德军提供援助;二是占领潍县为进攻青岛所必需。中国方面在指责日方违反最初达成的限制行军区域协议的同时,强调胶济铁路是中、德合办之产业,不能视为德产而予以侵占。这里所牵涉的国际法问题是指胶济铁路所属及其性质,关键在于如何理解1900年袁世凯、荫昌等人代表清政府与德国订立的《胶济铁路章程》。该章程第一款载明:“设立华商、德商胶济铁路公司,召集华人、德人各股份,先由德人暂时经理”,明确该公司系商人所有。章程还规定:“此段铁路,将来中国国家可以收回,其如何购买之处,应俟将来再议”,“凡铁路在德国租界以外者,其原旧地主大权,仍操之于山东巡抚;在租界内者,权归德抚”。B27虽然华商资本在总资本中所占的比例非常少,但从国际法而言,章程既已明文载明公司由华、德两国商人合办,公司当为跨国公司。公司设立地既然在中国境内,要遵守中国的相关法规,尤其是相关路矿章程。胶济铁路章程所规定的是公司在建造铁路以及经营铁路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条规,这些条规是私法上之契约性质。endprint

日本政府无视胶济铁路公司所具有的这种法人性质,而强指其为德国政府所有。10月2日,日本照会外交部,转达日本政府训令,辩解其侵占胶济铁路为合法合理之举动。训令认为“此会社(胶济铁路公司)全属于独逸(德国)政府监督之下,有公的性质,纯然独逸国(德国)之会社,实质上与租借地为一体,可断定其延长”,在上述借口下,胶济铁路就不具备中立的性质。对于北京政府外交部的几次抗议照会,训令辩解称既然胶济铁路不适宜中立,则日军接收经营管理权,不算违反中国中立;交战区域划定不影响胶济铁路归德国政府所有的性质;虽然胶济铁路与青岛已经断绝联系,但对于将来作战存在危险;不承认已经许诺由中国政府保护潍县至济南之间的路段。B28日本政府上述辩解,无视《胶济铁路章程》的各条款规定,以其所片面理解之事实,为己方侵占铁路的目的而服务。

《胶济铁路章程》系清政府与德国公司订立的国家契约,也可称之为准条约。此类条约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缔结契约的双方中,有一方属于国际法主体,而另一方不具备国际法主体的资格。B29就形式上而言,清政府是章程的缔结方之一,另一方则是德国总办山东铁路事务锡乐巴。锡乐巴在此合同中并不代表德国政府,而是以德国驻华“铁路专员”身份出面,代为订立成立公司之合同。公司成立后,其所有权和经营权归属公司,德国领事只是对本国商业的进行监管和保护作用。这种监管和保护,与公司所有的法人性质并无直接的联系,更不能将其视为德国国家所有。即使德国政府在胶济铁路公司成立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此种作用并不能决定公司的所属性质。日本侵占胶济全路后,美国驻华公使芮恩施在询问北京政府外交总长孙宝琦时,曾问到日本有何理由占据胶济铁路以及在日本眼中该路究竟是归德国政府所有还是德国商人所有之类的问题,孙宝琦回答说:日政府以该路为青岛之延长租界地,应与青岛视同一律。在孙宝琦看来,由于胶济铁路曾允每年以一定款项捐助青岛政府,而德国政府又曾作出担保行为,这被日本视为该路属于德国的根据。B30

三、日军侵扰山东是对国际法的公然践踏

日军自龙口登陆后,“沿途占据城镇,收管中国邮电机关,征取人工物料,困苦居民,皆视为必要之举”B31。日军在龙口地方劫掠百姓,为抢夺军马,竟于12日将中国百姓王士良杀害。类似严重违反国际法的罪行,均须北京政府出面向日本索赔,但在如何适用国际法问题上,需要做出相应的理论准备。日本方面起初并不承认杀人事件,经交涉后才承认罪行,但仅扣行凶士兵口粮百余元作为抚恤。面对日军种种暴行,北京政府并无具体措施保护中国百姓的安全和利益。驻潍县中国驻军将领蒋廷梓询问有关部门:“中央已否与日使另订条件,即乞转请示遵,得所依据而资交涉。”B32日军又在占领区发行军用票,使用非中国流通类银元,强迫当地居民接受其军用票和银元,变相劫掠。中国虽提出将其限制在行军区域之内,“查日司令布告内称,军用售票得在龙口兑换鹰洋等语,如不设法限定地域期限,恐辗转行用,与我国币制大有妨碍”,但此举仍严重干扰了地方秩序。B33

外交部致电山东地方政府,要求调查取证日军侵掠地方的详情:“日军在山东省各地需索一切物品,占住电局、税局及民房,未付价金,并沿途商民所受各种损害,希饬该道县等随时切实调查,搜罗证据。”B34

日军侵占平度后,竟公然发布通告,威胁中国民众,规定凡是妨碍日军行动的一律处斩,并宣称“一人违反,全村处斩”。日军擅自在平度发布通告一事引起北京政府外交部严重关切,屡向日方提出交涉,要求日本勒令军方取消该布告。北京政府外交部在10月15日致日置益的照会中警告日方,此次行军区域之划定系中国政府善意之行为,交战国应体察中国政府的好意,不得任意侵犯中国的主权。日军通告所提出的破坏通信、窝藏匪徒等行为,中国政府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一旦有人违反,自由地方官按律惩处,无须日本发出此等有损中国主权的通告。B35为集中应对日军在山东各地残杀中国百姓的暴行,外交部决定先由地方官酌量抚恤,一面由政府向日本方面交涉,一面收集日方暴行的证据上报外交部,待将若干案件汇集后,一并向日本提出交涉。B36

关于“间谍”审判之交涉。对于日军在山东地方残杀、逮捕中国人民的行为,日本试图以所谓“间谍罪”加以蒙混过关。9月16日,日本军司令神尾擅自发出告示,威胁中国人民,凡在日军占领区域内,除日本人外,任何他国人如违反其所谓的军律,一律处死,其中一个理由即是“凡为敌充作奸细,或诱导奸细,或助成之或隐不举,以及诱导敌兵者”B37。小幡酉吉参赞在与曹汝霖会晤时,提出“即在山东战地,往往有中国人民作德国之间谍,妨害日本军事行动,本国政府对于此种间谍,本可任意处置”,曹汝霖当即予以反驳,“本国政府不能认为例外中立地为战地,且拟将间谍交归中国官办理一节,本次长亦先向贵参赞声明”。B38外交部随后又在正式照会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时强调,中国划出行军区域仅为交战国军队通行之用,除青岛外,均不得视为战地。即使在局部中立地区中国人民有间谍之嫌疑,依据公法,亦应交由中国政府惩治。B39同日,又要求驻日公使陆宗舆向日本政府提出口头声明,“若由日军自行处置,不特增人民恶感,政府亦不能承认”。B40然而,日本在此问题上仍强行套用国际法,认为依照国际法间谍当然要交交战国处分,如果中国要求将间谍交给中国处理,是属于国际法上的“例外”办法。针对此例外说辞,陆宗舆驳以“此次中国特厚于日本之举,均是例外,应请日本政府赞此创例”。日本所举另外一条理由是,“实战之区域,并无华官”。对于日本此条理由,陆宗舆认为,胶澳战场区域较小而胶济铁路所占区域较大,可以将有华官之地内的所有间谍及军事犯交给中国处理。B41

当时海牙保和会陆战法规有关间谍的定义包含“收集或着手收集各种情报”“隐秘行动或构虚妄口实”“意图通告敌人”“在战地之内”等要素,只有上述行为、方法、意思和地点同时具备时,才构成间谍。日军登陆龙口后,中日围绕此问题的交涉应特别注意地点要素的构成。虽然陆战法规并未就战地给出特别定义,但依照国际法原则,中立地不是战地。当时也有人认为“如中立地本为战争之标的者,则中立地亦可为战地”,但这属于“极端之状况”。即使依照这种极端状况,日本所谓理由也不能成立。中国致日本照会的目的仅为划出行军区域最少之地,在此区域内中国不负完全中立之责任,并非是划出战地。日德青岛之战的争夺目标是青岛,青岛范围内方为战地,青岛以外不属于战地。既然战地之说不能成立,则间谍之定义也难以成立。就事实而言,德军已经被围困于青岛,交通断绝,不大可能有间谍能为其通报军情。B42endprint

日本商民紧随在日军之后,在占领区进行广泛的经济侵略活动,如乘机购置地产、经营商业等,这些行为均非条约所准许。中国外交部于10月11日致函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时明确指出:“龙口地方虽已宣布开做商埠,惟一切章程细则尚未颁布,现值战时,开埠事宜自应暂缓办理。”B43

面对日军自登陆后的种种不法行为,伍朝枢建议仿照比利时处置德军违法之先例,派出司法专门人员前往调查。外交部认为此议可行,遂决定派佥事王鸿年前往,并希望司法部选派精通法学人员配合,“期得事实真相,以坚内外信用,于将来交涉诚多裨益”B44。司法部选派参事林志均、京师地方检察厅检察官翁敬堂与外交部人员一同前往。

保和会准备会在研究日军违反中立问题时,曾将其分为两个层次加以论述。一是日军在龙口等处占据邮寄、税局,残杀无辜,劫夺财产,奸淫妇女,这些都是违反中立的不法行为;二是日军在行军区域建筑铁路、架设电线,并未取得中国政府同意,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关于第二个层次的违法依据关键在于:中国政府在致有关国家行军区域照会内,包含有“所有领土行政权及官民之生命财产各交战国仍应尊重”之语句,日本在回复照会中表示认可,日军在行军区域内修建铁路、架设电线之处“均系官民之财产”,日本此举明显没有尊重中国官民的财产所有权。B45

11月7日,日军在英国军舰炮火的支持下,首先攻破内壕电网,攻占了德军在青岛的3个主要炮台,德军知道大势已去,遂竖起白旗,向日英联军投降。当日,德军与日军经过谈判,德军接受了日军所提出的相关条件:青岛城内所有战斗人员均为俘虏;非战斗人员遣往上海。双方约定11月10日上午10时,日军入城。B46至此,中国所划定之行军区域已无存在之必要,中国开始着手撤销行军区域,由此而引发了中日之间更为广泛的外交交涉。

四、结语

一战爆发后,中国虽然宣布中立,但随着日本对德宣战,中国的中立面临着国际法上的难题。如何在总体中立的情形下,划出供交战双方行军需要之区域,进而做到局外中立,成为当时北京政府不得不认真考虑的问题。

由于中国租借地和租界的存在,中国与交战双方均系友邦,一方面不能偏袒其中一方,另一方面也不会以武力抵抗另一方。在此种情形下,只有划出一定区域,而保持“局外中立”,从法理角度而言,这是一个最为合适的国际法行为。B47从根本上而言,租借地是中国租借出去的领土,主权仍在中国,德国通过胶澳租借条约获得的是租借地的管理权,而非主权。德国在租借地内实施并无条约规定的种种战争准备,是违反了租借地条约的违法行为,由于日本屡次不听从中国抗议,而强行登陆龙口,北京政府为顾全中立大局,不得已划出行军区域,是在国际法规下所变通做出的正常行为,符合一般逻辑。

日本虽表面应允北京政府划定行军区域,但实并无遵守之心,随着战事的进行,日本军事活动区域逐渐扩大,并以武力侵占中国中立区域。第一步即是侵占胶济铁路及其沿线,第二步是攻占青岛,侵夺中国相关主权。就法理而言,中国所致各国有关划定行军区域的照会“不啻行军区域之宪法”,按照国际法,该照会应该以最严格的方式加以解释。日本自龙口登陆后,相继侵占胶济铁路及附属地,声称系为作战行军所必须的“至少之地”,符合北京政府照会内的规定。北京政府所发照会的上文确有“必须行用至少地点一语”,但照会的下文内还有“官民生命财产及领土行政权”仍应得到尊重之语。日军既然声称其行为是在履行照会的上文,焉有罔顾下文规定,随意解释自身违法行为的理由?中国允许日军通过行军“至少地点”的前提在于,中国官民生命财产及领土主权应得到尊重,“日军在行军区域以外之种种不法行为,如在济南安设无线电等,是则明明违犯中立,一无争论者矣”B48。

注释

①程道德主编:《近代中国外交与国际法》,现代出版社,1993年,第166—174页。

②④⑤⑦⑧B12王芸生编著:《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6卷,三联书店,2005年,第45、46、47、47—48、48、52页。

③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1册,中华书局,1983年,第121页。

⑥⑨⑩B11B32B33B34B35B36B37B38B39B40B41B42B43B44“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日关系史料·欧战与山东问题》(上),“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64年,第114、126、119、136、194、246、263、291、319、316、293、297、298、314、315—316、283、292页。

B45B47B48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390、389、390页。

B13B14B15B16B17B18B19B20B21B22B23B24B25B26B28B30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二),武汉出版社,1990年,第705、705—708、708—711、711—712、712—713、713—714、716—717、717—718、718、719、718—719、719、719—721、721、714—716、720页。

B27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三联书店,1957年,第944—948页。

B29侯中军:《近代中国的准条约问题》,《史学月刊》2009年第2期。

B31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室》主编:《秘笈录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97页。

B46“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日关系史料·欧战与山东问题》(下),“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64年,第433页。

责任编辑:南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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