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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2016-05-30李如林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1期
关键词:检察工作审判检察

李如林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专家学者、各位代表:

大家上午好!

今天第十一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在历史悠久、风光旖旎、充满诗情画意的绿城南宁隆重召开了,我谨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曹建明检察长对论坛的成功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辛勤工作在检察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同仁们、朋友们致以诚挚的问候!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中国检察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以及承办此次论坛的国家检察官学院广西分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届论坛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确定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检察工作发展”这一研究主题,我认为这一主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更是进一步提出了一系列深化司法改革的新举措,并明确指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为了积极探索主动适应这一重大改革的检察工作机制,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2015年修订版)也专门将“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为深化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就必须要按照司法规律进行诉讼制度的改革。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当前,我国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和深化改革的攻坚期,社会矛盾纠纷日益激化,挑战与机遇并存,检察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越发凸显,检察机关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担负着更加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将直接关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否能够充分发挥,关乎检察权能否独立公正有效运行,关乎法治中国建设能否全面、有序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将对检察机关各项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这一轮改革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检察机关应当正确认识“以审判为中心改革”与检察工作模式的转型,顺势而为,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提升检察机关司法能力和办案质量,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以切实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鉴于此,本届论坛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检察工作发展”作为研讨主题,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理论与实践指向”、“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指控体系的构建”、“以审判为中心与控辩关系”、“以审判为中心与证据裁判原则”、“以审判为中心与庭审质证”等五个方面问题进行专题性研讨,主题突出,问题导向明确,紧扣时代脉搏,结集出版的优秀论文也较为全面的反映出我国检察理论界与实务界就这一改革热点问题的最新研究状况,对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提供了有益的思路与价值借鉴。在此,我谨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论坛的筹办工作表示充分肯定!

在当前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以审判为中心推进诉讼制度的改革具备了一定前提条件。这就需要我们立足于以审判为中心,厘清各种制度障碍,理顺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机制,为推进相应的诉讼制度改革做好充分规划与准备。现就检察机关如何积极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重要部署,以及全面深化检察改革,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是要正确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科学内涵,为全面深化检察改革破除认识障碍。只有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科学内涵,澄清误解,增进共识,才能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推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是要改变宪法对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的基本定位,而是要在坚持这一基本诉讼原则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完善有助于更好落实这一原则的诉讼机制和相关制度。不能错误的把“以审判为中心”简单地理解为“以法院为中心”,要深刻认识到推进这项改革不是部门利益之争,不是权力地位之争,而是更大的责任和更大的压力,而是正确认识和把握现代司法规律的一个必然要求。同样地,更也不能错误的把“以审判为中心”简单地理解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审查起诉从属于审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之中。在诉讼活动中,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这三个诉讼程序都很重要,缺一不可,检察机关依然要强化对侦查、审判以及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

二是要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为有序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理念指导。在司法实践中,“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制约”等传统观念依然存在,目前尚未得到有效克服,严重制约了司法公正。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相辅相成、密不可分。没有罪刑法定、程序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人权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就不可能产生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没有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讲证据重事实、控辩平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也不可能在诉讼活动中有效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因此,只有革故鼎新,摆脱传统观念尤其是不良司法理念的束缚,加大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培育力度,牢固树立起人民主体、权利本位、公权法定、权责统一、监督制约、法律至上、公平正义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为顺利推进这项司法改革奠定基础。

三是要积极全面深化各项检察改革,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法治中国”已经成为当下我国政治实践权威表达的语境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它既涉及如何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依法利用好检察机关肃贪惩渎这把利剑;也涉及如何提高公诉质量与效率,履行好检察机关依法追诉犯罪的职能;还涉及如何理顺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准确界定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诉讼程序的分工与任务,等等。只有严格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立的基本目标和任务,科学定位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与地位,才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同志们,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近年来,在高检院的统一领导和总体部署下,我们检察系统围绕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中的各项任务、目标,进行了积极且富有成效的探索,同时也取得可喜的成绩。但是,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的需求相比,我们的司法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这就需要我们以加快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契机,在现有基础上,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站在加强人权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正确认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应对策略,积极投身,主动适应。当然,作为一项尚在探索中的改革措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尚有一些不清晰的认识,还有不少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既涉及理论层面的问题,需要与会专家学者为我们提供智力支持,又涉及实践中具体操作层面的困惑,需要我们继续加强研究、不断探索,对今后检察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系统化研究,做好理论回应。

同时,我坚信,在全国检察理论界与实务界同仁的共同努力下,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必将成为中国检察智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做出新的积极的贡献!

最后,我预祝第十一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取得圆满成功!也衷心祝愿各位与会嘉宾在本次论坛期间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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