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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再谈判的博弈分析与模型构建

2016-05-30马桑

现代管理科学 2016年1期
关键词:博弈模型

摘要:再谈判是公私合作(PPP)过程中的常见现象,很多再谈判由私人部门一方发起。文章运用讨价还价博弈模型,研究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的博弈互动,得出影响PPP项目再谈判的关键因素。通过公私责任合理划分、加强对私人部门的运营成本与服务质量的监督等方法可以推动PPP再谈判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PPP;再谈判;博弈模型

一、 引言

PPP项目再谈判是指:在PPP特许权授予之后,由于原合同設计漏洞或者突发事件的影响,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在利益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从而进行的再次谈判。

PPP项目再谈判的根源在于契约的不完全性。PPP项目是基于契约实现的,各方权责利都用合同条款来约束和保证。但是,现实社会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导致契约往往是不完全的。原因是:

(1)PPP项目持续时间长,因而遇到的不确定性因素非常多。这会导致合作双方无法准确预知未来要发生的所有情况,双方在合作伊始的签约中都存在着有限理性。

(2)PPP项目交织着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它涉及到的标的物往往是公共物品,其生产和使用必然含有一定的公益属性。因此,政府在和社会资本进行初始合作谈判的时候就会加入一些规制条款。这些规制条款在较长时间内是固定的。这种固定性在遇到外部环境改变(如需求增减、经济结构变化、能源价格波动等)的时候就会显得不合时宜。

(3)PPP项目本质是公私合作,也就是政府与社会资本的缔约。这种合约受政策变化、政府官员人事变动等政治因素影响很大。

总之,由于PPP项目持续时间长,双方初始契约不完全,因而很难预先防范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发生的所有问题。再谈判就成为一个大概率的事件。按Guasch等人对拉丁美洲PPP项目再谈判的研究,307个PPP项目中,有162个发生了再谈判。其中超过70%的再谈判是由私人部门发起的。

那么,私人部门为什么要主动发起再谈判?在“再谈判”中它一般处于何种地位?以下将构建一个PPP再谈判博弈模型,观察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的博弈互动,以及最终达成的均衡解。

二、 模型假设

假设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就某一项风险(如运营风险)的分担进行再谈判。双方都不希望再谈判破裂。通常对于运营风险的再谈判是由私人部门首先发起,即私人部门提出双方承担风险比例的大小,等待公共部门接受或者拒绝。若公共部门接受,谈判就达成;若公共部门拒绝,则谈判进入第二轮次。在第二轮,公共部门将反提议:给出一个双方承担风险的比例。若私人部门接受,则谈判达成,博弈结束,风险分担就按照公共部门的提议进行。若私人部门拒绝,则谈判进入第三轮次,由私人部门进行反提议,依次类推,这一循环博弈仅当其中一方接受了另外一方的分担比例时结束。

讨价还价博弈模型分为完全信息和非完全信息博弈。鉴于本文探讨的是PPP项目的再谈判问题,参与双方在缔约时期已经有了多轮谈判,而且经过了一段合作磨合,相对掌握对方的一些准确信息。因此,为了简化分析,本文模型的建构是在完全信息条件下进行的。

具体的假设:

1. 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是博弈的参与方,且都是理性人,不希望再谈判破裂;公共部门的缩写是“政府”的缩写G;私人部门的缩写是“社会资本”中“社会”的缩写S。

2. 针对某一风险,参与双方承担的比例之和为1。因为再谈判由私人部门先提出,因此它提出的承担风险比例为qi,那么,公共部门承担的风险比例为1-qi,双方将就风险比例qi展开讨价还价。

三、 模型的构建

1. 模型参数。

(1)谈判损耗因子。讨价还价模型的一个重要参数就是博弈双方的谈判损耗因子δ。它是指参与双方在再谈判中都会付出的谈判成本,包括双方进行谈判的时间和精力付出;PPP合作暂停而导致的政治成本和社会成本的上升,以及私人收益的下降等。在讨价还价过程中,谈判每增加一次,双方需要承担的风险损失也就越大,因此谈判损耗因子δ大于1(δ>1)。但是谈判双方的谈判损耗因子并不相同。

一般而言,在此前的缔约谈判中,政府部门的谈判损耗因子要小于私人部门的谈判损耗因子。但是在PPP项目的再谈判中,这一情况翻转了过来,因为考虑到政治稳定、社会和谐、公共服务不能间断等外部性因素,政府对于再谈判的风险损失更加不耐受,因而公共部门的谈判损耗因子δG要大于私人部门的谈判损耗因子δS(δG>δS)。

(2)参与方地位非对称性。谈判参与者彼此对于资源的控制和信息的获取程度是不一样的,必然有一方会处于谈判的相对强势地位。在初始缔约谈判中,公共部门负责制定各项规制办法,并为项目提供一定量的资金和政策优惠,因而处于主导地位。但是,在PPP项目已经开展一段时间之后的再谈判中,公共部门有可能处于相对劣势。特别是如果再谈判是讨论因价格规制而引起的运营风险时,私人部门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执行者,对于成本的信息掌握强于政府。信息不对称使得私人部门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这种优势地位会使得它在具体的风险谈判中有某种“威慑姿态”,能够向公共部门转移一定比例的风险(用ri表示)。因为私人部门转移风险比例不会大于自身承受风险的比例,所以ri的取值范围是1≥qi≥ri≥0。

2. 建立模型。按照前述对博弈模型过程的描述,第一轮的再谈判由私人部门发起,然后,公共部门可以考虑接受或者拒绝,由此就有可能进入第二轮、第三轮等等。

第一轮:私人部门提出己方的风险承担比例q1,政府承担的就是1-q1。又因为博弈双方参与地位的非对称性,私人部门会利用己方的强势地位迫使政府部门还要承担一个r1份额的风险。由此,在第一轮提议发出后,私人部门和政府部门承担的风险分别是:

可以预测,讨价还价过程会不断进行下去,直到一方接受了另一方的方案。

3. 模型求解。该模型是一个无限轮数的讨价还价博弈模型。此类博弈具有唯一的精炼子博弈纳什均衡。可以设立一个逆推基点来求解,设立的基点不论是在哪一轮次,结果都一样。

我们选择第三轮次作为逆推基点。因为是完全信息博弈,政府和私人部门都知道对方的策略集合和愿意承担风险的程度。在第三轮次中,私人部门的风险承担为S3=(q3-r3)δS2,政府的风险承担为G3=(1-q3+r3)δG2。现在回到第二轮次,若政府提出的方案使私人部门承担的风险S2大于第三轮次中私人部门愿意承担的风险S3,则私人部门肯定拒绝提议,谈判必然进入第三轮。政府部门预料到了私人部门的这种行动,所以为了避免谈判进入第三轮次后带来不必要的耗费,同时也为了使得己方承担的风险最小,則政府部门在第二轮次的策略就应该是:使私人部门在第二轮次中承担的风险S2等于它在第三轮次中承担的风险S3,即:

公式(19)中,Q*为私人部门名义上承担的风险比例,表示私人部门没有利用强势地位向公共部门转移风险时,需承担的风险比例为(δG-1)/(δSδG-1)+r。但是,按照分析,私人部门必会利用强势向公共部门转移风险。因此,私人部门真实承担的风险比例是(δG-1)/(δSδG-1)。

四、 模型结论

1. 当私人部门发起再谈判时,它极有可能在再谈判之后改善自身的处境。如均衡解所示,私人部门实际承担的风险小于名义上承担的风险,因为有一部分风险已经转移给了公共部门。

2. 除非政府部门能够拥有比较准确的企业运营成本等信息,并且不在乎谈判损耗,才可能扭转谈判中的不利地位。否则,政府一定程度上面临被私人部门“敲竹杠”的问题。

3. PPP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再谈判”与PPP“联姻”伊始的谈判有很大的不同。体现在:

第一,双方的强弱地位不同。PPP的“联姻”谈判政府掌握更多的主动权,尤其在竞争性招投标的特许权授予方式中;而在PPP建设和运营期间,政府处于了多重委托-代理关系的核心,对于民众而言,政府是保证公共物品有效提供的代理人,因而政府最不希望看到PPP项目失败,对于停产、减产等行为的耐受度也很低。换句话说就是政府应对风险转嫁的弹性很小。这些都导致政府在“再谈判”中的相对弱势。

第二,信息不对称的方向不同。在PPP项目的缔约时期,政府既是项目的购买者,也是项目的监督者和规制者,因而处于规则制定的强势地位;但是在“再谈判”中,再谈判的焦点往往是处理和协调运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在PPP项目的具体运营方面,政府拥有的信息量明显少于私人部门。

五、 启示

上述结论解释了为何“再谈判”通常由私人部门一方发起。有三个动机值得我们注意。首先是私人部门为了谋求更多利益空间的动机;其次是私人部门试图通过“再谈判”扭转前期“缔约谈判”中,因己方的信息劣势和地位劣势而签署的“不合理”契约;最后是私人部门认为随着新情况出现的新风险仅由己方来承担是不合理的。前一个动机导致了私人部门的“敲竹杠”行为;后两个动机则是对不完全契约的“纠偏”,从总体上而言有利于PPP合作的后续展开。特别是第二个动机还带有一定的“补偿”性质。因此,不应该对“再谈判”一概而论地认为它不好,在很多情况下它是一种根据实际情况对原先未合理划分的权责利的一种“重新”划定。“再谈判”可能是建设性的而非破坏性的。

要发挥“再谈判”的良性作用,应该特别关注以下方面:

1. 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责任的划定。既然“再谈判”是一种权责利的重新划分,它的出现意味着要么初始状态的权责利划分有问题,要么是社会、经济和技术水平的变化,原先的权责利框架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虽然要在PPP合作伊始就细致地确定各方的权责利是不现实的,但是各方的责任归属至少能够从原则上厘清。一般认为政府应承担管理体制和政策法规变化等带来的风险;而私人部门应承担市场环境变化和自身经营不善带来的风险。但是,若市场环境的变化是政府的政策行为直接引致,政府仍然要对该风险承担一定的责任。

2. 加强对私人部门运营成本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在“再谈判”中政府处于不利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企业运营成本的不确知,由此也就不知道私人部门的风险承担能力,一不留神就会被私人部门“敲竹杠”。因此,减少私人部门“不适当”提出“再谈判”要求的一个主要方面是尽量搞清楚私人部门提供PPP项目的成本结构和数额。信息不对称的不可消除导致政府监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私人部门的运营成本。这时就应该引入竞争机制,因为“一个竞争者强过十个监管者”。对于可以按地域范围或者产销的价值链横向或纵向拆分的公用事业就应该坚决分拆竞争。此外,政府对于产品质量、安全性等方面的社会性规制必须加强。这是因为,当“再谈判”是由政府发起的时候,一般是因为无法容忍私人部门的劣质服务。所以,加强PPP项目服务质量的监督一是可以防止私人部门为降低成本而舍弃质量;二是减少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再谈判”出现。 按照Guasch等人的研究,有效的监管能够降低再谈判的比例。比如阿根廷的铁路PPP项目,再谈判率从29.7%降到5.3%的秘诀就是行之有效的监管。

3. 第三方仲裁和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有些时候,PPP合作的双方出现矛盾,不一定要通过“再谈判”的方式来处理。如果能够有一个相对公正客观的第三方专家委员会协调,就有可能起到化解矛盾的效果。另外,一个完善的PPP合作框架体系是需要法律保障的。良好的PPP法律框架能够理顺监督管理体系,规范政府和运营商的行为,同时还将规定再谈判的程序,减少“轻率再谈判”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姚鹏程,王松江.双层目标规划模型在PPP项目中的应用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0,(8):12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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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Guasch J L,Laffont J J,Straub S.Renegotiation of Concession Contracts in Latin America[R].Washington: World Bank,2003.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承接产业转移条件下滇中城市群发展机理与调控机制研究”(项目号:71563062)。

作者简介:马桑(1974-),女,回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政府规制、公共财政。

收稿日期:201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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