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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的政法工作研究

2016-05-30郭建坡高雁

经济研究导刊 2016年11期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

郭建坡 高雁

摘 要: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阶层分化多元,社会组织大量涌现,对政法工作提出了新任务,带来了新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的重要思想,是认清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经济工作的关键,也是政法机关创建良好法治环境、服务经济建设的一条主线。政法机关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认识和判断上来,深刻认识经济新常态的内涵、特征和趋势,准确把握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以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政法工作;法治环境;服务保障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1-0192-02

新常态的提出是经济发展普遍规律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认识飞跃,深刻揭示了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新变化。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是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必然反映,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2013年4月,中央政治局初步确立了对经济形势的季度分析制度;经过深入调研分析,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上半年政治局讨论经济形势会上正式提出中国经济处于“三期叠加”的重大判断,即我国经济正处于经济增长速度换档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

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省调研时正式提出新常态的重要判断,指出“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要增强信心,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适应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 ①

从理论上看,我国经济发展处于“三期叠加”的这种不同以往的、相对稳定的状态,就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意味着我国经济已进入一个与过去30多年高速增长期不同的新阶段。与我国以往经济发展状态相比,新常态具有速度、结构、动力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是速度,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

二是结构,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即一产提质,二产升级,三产增速,产业迈向中高端;

三是动力,发展动力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

由此可见,经济新常态是我国经济增长阶段的转换,不是经济衰退而是全方位经济升级。在新常态下,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判断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战略机遇期的内涵和条件;我国经济发展总体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常态将给中国带来新的发展机遇,这包括:经济增速虽然放缓,实际增量依然可观;经济增长更趋平稳,增长动力更为多元;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发展前景更加稳定。②

在经济新常态下,要求我们必须对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改革,提升为建立在规则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即基于法治的市场经济。如果说我国迄今经济发展的成绩是基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改革的话,那么,今后的成功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从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迈向基于法治的市场经济的改革。新常态不仅是经济转型的过程,同时也是风险释放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将转变为决定性作用,我国的经济结构、发展方式、管理模式、社会关系、矛盾类型等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对政法工作产生了一系列重大影响。如“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办案人员压力加大”、“案件类型契合转型升级,群体性事件隐患凸显”、“犯罪形态呈现新特征,犯罪手段”高科技“、经济犯罪数额惊人”、“案件质量呈下降趋势,一线办案人员疲于奔命”、“司法化解社会风险压力加大,对法院工作带来挑战”、“对政法机关服务和保障的要求更高、更迫切”等等。① 同时会带来经济下行等经济风险、重新择业等社会风险、社会管理难度加大等管理风险,对政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其一,新常态市场作用的加强要求我们要规范行政执法,充分保障各多方权利,维护市场竞争和秩序。

其二,新常态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促使我们要保障司法独立,坚持公正司法。

其三,新常态带来的社会转型、结构调整给社会管理带来新挑战,社会风险化解压力增大,迫切要求我们加强管理,推进社会管理向现代社会治理体制转变。

其四,新常态增加了经济发展驱动因素,原来驱动因素的基础性作用也还存在,扩大了法治服务的空间,迫切要求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升政法队伍的职业化水平。

其五,新常态对发展环境的需要,迫切要求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培树社会法治信念和法律信心。

适应经济新常态对政法工作带来的新挑战和新要求,笔者以为,在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统领下,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要重点做好规范行政执法、坚持公正司法、推进社会治理、加强队伍建设、营造法治环境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建设规则基础上的市场经济,除了要把过多干预市场的权力关进法治笼子、建设有限政府以外,还要规范行政执法,保障良好的市场秩序。首先,要推进执法的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即“法无授权不可为”,即使上级规范性文件明确赋予了职能机构以执法自由裁量权,职能机构也必须在规定时间对这种自由裁量的权力进行明确,列举权力清单。其次,是要改进执法机制,包括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资格制度、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程序、实行执法过程记录制度、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纠错问责机制等。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时就提出“重大改革,于法有据”② ,因此还要实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

二是要坚持公正司法。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命线,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坚持公正司法,首先要坚持司法为民。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绝不允许”:绝不允许司法人员对群众报警求助置之不理;绝不允许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绝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绝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③还要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比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司法领域反腐力度,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三是要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要大力推进社会建设,逐步将社会管理升级到社会治理。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在思想观念上,要从重经济建设、轻社会管理向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转变。在治理主体上,要从重政府作用、轻多方参与向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参与的共同治理转变。在治理方式上,要从重管制控制、轻协商协调向更加重视协商协调转变,更加善于运用民主的方式、服务的方式,通过平等对话、沟通、协商、协调的办法来解决社会问题和化解社会矛盾。在治理环节上,要从重事后处置、轻源头治理向更加重视源头治理转变,把工作重心更多地从治标向治本转变,更加重视民生和制度建设,使社会治理关口前移。在治理手段上,要从重行政手段、轻法律道德等手段向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更多地运用法律规范、经济调节、道德约束、心更疏导、舆论引导等手段,调节利益关系,减少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④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一方面要加强现职政法干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视实战业务培训、前沿业务培训、最新政策法规培训、应对处置培训等,提高培训效果;另一方面要加强和改进政法人才的培养。本科层次以下的政法院校要向应用型教育转型,改变政法类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与政法实践业务紧密结合,提高培养人才的职业化水平。目前,此方面的改革尤其是本科层次的政法院校向应用型教育转型的改革正在开展,但进度和效果显然与新形势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

五是要进一步强化法治环境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把宪法、法律纳入国民教育序列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纳入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培训机构的学习教育必修内容,培树宪法权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推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推广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努力建设全民学法、懂法、守法、监督法的实施的浓厚氛围,增强全体人民对法律的信任感,树立法治信仰。最后,还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群众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求助机制等,畅通群众的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矛盾化解的法律渠道。

当然,经济新常态带来的一系列反应涉及到政法工作的方方面面,除了要加强上述五个方面的工作外,还有社会治安、安全稳定等诸多方面的工作需要加强。总之,必须把政法工作放在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下,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推动工作,切实找准新常态下政法工作服务大局的结合点和着力点,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有效防控各类风险,主动为经济新常态营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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