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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乡镇治理的创新路径与发展趋势

2016-05-30江燕

经济研究导刊 2016年11期
关键词:改革农村

江燕

摘 要:在城镇化、市场化的背景下,农村基层治理需要推进乡镇民主进程,探索多元合作治理新模式。具体而言,要转变乡镇政权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积极培育和发展乡村社会组织,丰富乡村协商治理主体;拓宽乡镇政治参与的机制与渠道,提升多元治理的有效性。

关键词:农村;乡镇治理;改革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1-0022-03

随着一系列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特别是城镇化的推进,农民阶层逐渐发生了分化,形成了各种新的利益主体,乡村社会的流动性和异质性也不断增强。农村基层治理需要更加开放、公平、多元的利益表达、沟通和反馈渠道。建立和扩大乡镇政权与乡村社会的多元的民主合作机制,扩展农民民主参与乡镇政治的渠道,使之有足够的政治权力参与到乡镇政权的选举、决策、监督、治理等诸多事务当中,使国家与乡村社会在乡镇治理中达成积极、全面和有效的合作。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农村基层治理来说,乡镇治理如何改革和完善,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证。一直以来,农村基层治理主要有两种基本力量,一是乡镇政权为代表的行政力量,一是村民自治为代表的社会力量。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乡村治理应该把行政力量和自治力量有效整合,形成乡镇政权领导下的多元合作治理的新型乡镇治理模式。

事实上,农民以及农村社会组织对于乡镇事务的参与意识、参与热情也在逐渐增强。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推进,逐渐形成了“乡政村治”的基层治理格局。这种格局之下,我国农村实行集体所有制,农村的土地关系、村集体资产的经营、农民的负担、政府任务的落实、村庄治安、村民福利等利益关系,都发生于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1]。农民的利益关系主要限于农村内部,由利益引起的矛盾也主要存在于村庄。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农民、农村社会组织与乡镇政权的利益关联性越来越强,农民的利益范围已由家庭、村庄延伸至乡镇。基于公共服务的问题、土地问题、乡镇政权对村民自治的行政干预等等问题,农民以及农村社会组织对于参与乡镇政权有着直接的利益诉求,政治参与不能再仅仅局限于村民自治。随着农村社会政治经济的深入改革,市场化、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民对于乡级事务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都逐步增强,这就要求农村基层治理要有新局面和新的探索,这种新局面笔者认为就是乡镇多元合作治理。

乡镇多元合作治理的内涵包括治理主体多样化和治理方式的多元化,其核心问题就是如何把农村社会中多元的独立行为主体要素组织起来,对公共资源进行共同自主治理,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这种治理相对于传统的乡镇政权的管理来说,有着巨大的变化。它要求变革乡镇政权对乡村事务的单向行政和管理,充分调动乡镇内部各个利益群体、社会组织和农民的自主性力量,通过合作、协商、协调等方式,共同解决在乡镇民主政治参与、社会秩序维持、社会矛盾化解以及公共产品供给等领域存在的问题。

乡镇政府是承担乡镇公共治理过程中政府功能的组织设施和结构实体。政府机构的存在和发展客观上取决于政府职能的消长,而政府职能是在公共治理过程中由政府承担的功能性范畴的总称。因此,从上述意义上而言,政府机构的存在和发展实质上受制于特定阶段公共治理过程中的公权力配置与运行格局[2]。

尽管目前社会上对乡镇机构改革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但有一点是可以达到共识的,那就是乡镇机构改革的前提在于转换职能。其争议在于,乡镇政权职能是要强化还是弱化。主张乡镇职能需要强化的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作用应当逐步增强,才能规范市场,组织弱者,保护弱者,维护社会稳定,最终维持市场机制,因此改革中应当强化乡镇政府的职能[3]。主张弱化的认为,目前乡镇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现在应该把市场经济下不属于乡镇政府的职能剥离出去、转移出去。乡镇政府主要承担社会管理的职能,不属于政府管的坚决不管,建立起政府管理与企业管理、与市场管理、与社会自主管理的新型关系[4]。

笔者认为,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与外部世界的各种联系越来越多,需要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越来越多,农民的社会化服务需求也相应增多。乡镇政府职能转变要与市场化、城镇化进程和政府治理改革进程相适应,并且要和乡镇政权机构改革结合起来,依法行政、规范市场、扶持中介组织和自治组织的发展,为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创造有序的法制环境和社会条件,建立廉洁自律、求真务实、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适应社会主义生市场经济的乡镇政权管理体制。简而言之,乡镇的要由管治型向服务型转变,建立服务型政府。

首先,在执政理念上,要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这是乡镇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在高效、透明和廉洁的原则下,要切实满足农民的多方面需求,促进农民的全面发展,保障农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乡镇政府要依法治国,坚持政务信息公开透明,阳光操作,保证执政环节的有效监督。其次,在公共服务上,做到公平公正。在乡镇财政范围内,不仅要公平公正地为辖区农民提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安全服务等纯公共产品,而且要公平公正地提供公共医疗卫生、农业技术和信息服务、农村金融服务等准公共产品。乡镇政府还要积极吸引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多元主体投资公共服务项目,努力开辟公共服务投资新渠道,创新公共服务方式,发挥其应有作用。再次,在机构设置上,要精简高效。乡镇机构的设置要有利于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有效的治理,构建服务型机构,向农民群众提供有效的服务,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管理统一。一方面,要对乡镇机构进行精简合并“瘦身”,把乡镇大量管理型机构转换为服务型机构,乡镇直属的事业站所按照职能行政的归政府,市场的归企业,社会的归中介组织的思路进行改制;另一方面,要对乡镇机构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进行改革和规范,尤其是对隶属于“条条”管理的上级派出机构的管理进行改革,使乡镇政府对这些机构有一定的监督和管理权,使其真正为乡镇发展服务。另外,建立服务型政府,也要建立和完善乡镇政务公开机制。不仅要完善乡镇政务公开的内容,规范乡镇政务公开程序和方式,而且要健全乡镇政务公开的监督约束机制,要为农民参与乡镇事务管理和监督提供制度化的渠道,而且也要建构乡镇政府与农民互惠信任关系。总之,要创新乡镇政府工作机制,拓宽服务渠道,提升服务质量。

毋庸置疑,在乡镇多元合作治理体系中,乡镇政权是乡镇治理的领导者和引导者。乡镇政权在农村基层政权中承担着指导乡村行动的共同准则及方向的任务,兼顾公平与公正、效率与民主。乡镇政权需要规范和完全自身的权责体系,保证政府行政的合法、权威和有效。

随着城镇化、市场化的发展,乡村社会的多元化趋势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农村出现了多样化的治理主体,农村的经济合作组织、公益服务组织和村民互助组织纷纷涌现。这些组织的出现,使现阶段的乡村治理既面临巨大的挑战,同时也蕴涵深刻的机遇。要实现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应顺应多元合作治理的趋势,积极吸纳农村社会和市场的力量,用法治化、制度化来规范和促进农村各种社会组织的发展,构筑多元合作的治理机制与渠道,与农村各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沟通与协商,使农村社会组织成为乡镇多元合作治理的重要参与者。

要真正实现乡镇多元合作治理,首先要对乡村社会组织的内涵、特征及其在乡村治理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有清楚的认识。农村社会组织是广大农民实现自我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参与和推动农村合作治理的一股重要力量。农村社会组织的出现有利于进一步理顺“政府-社会-市场”三者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资源的高效整合。新兴的农村社会组织在多元合作治理中能够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首先,农村社会组织能够整合乡村社会中各利益群体,争取更多的社会资源,保证农民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和社会资源配置上的公平性。其次,这些组织是广大农民进行政治参与的组织基础和社会基础,他们对于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着积极性和主动性,愿意在政府引导下发挥自身优势投身于兴建农村基本公共设施、兴办教育和养老机构、提供市场信息和法律援助等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再次,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农村社会组织通过乡规民约或规章制度,维护乡村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最后,在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方面,比如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农地征用问题,农村中的社会组织也积极承担起调节和维权的功能。农村社会组织作为一种新的治理力量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基层治理的现代化转型。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实现政府向社会分权。在建设‘大社会和‘强社会的同时也建设一个‘好社会,而上述目标的实现至少有赖于三方面内容的实现,其一是培植新的社会组织;其二是改革现存社会组织;其三是实现社会对政府事务的参与。”[5]乡镇政权要加强对农村社会组织的政策扶持和引导,从法律的层面明确其性质、地位与职能。农村社会组织是广大农民自我设计、自我计划、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组织。它不仅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志愿性等特点,更具有自治性特征[6]。在实践中,乡镇政权要消除对农村各类社会组织的行政干预,将农村社会组织视为重要的合作伙伴,保证他们在农村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要尊重农村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效调动农村各类社会组织的积极性。

首先,要改革和完善乡镇人大的选举机制。要提高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的竞争性和差额力度,让更多的农村社会组织的领导者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有机会担任人大代表,真正代表和反映农民利益。在乡镇主要干部的选举上,充分落实乡镇人大的人事权和监督权,真正做到由乡镇人大选举和监督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有条件的地方,各个社会组织的领导者也可以通过个人自荐、群众举荐和组织推荐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乡镇领导的公推选举工作。这样在制度上,将体制内的乡镇政权与体制外的农村社会组织有机结合在一起,在乡村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整体优势。

其次,建立和完善乡镇议事协商民主机制,推进有序政治参与。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改革引发的中国农村的巨大变革,要求从多层面推进协商民主机制,达到各种利益与价值的协调与平衡。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协商制度,尤其指出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性。对于乡镇来说,推进乡镇协商民主,首先要建立健全乡镇协商组织,形成协商会议。在实践中,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权都设有政协机构,但乡镇一级很长时间以来没有设立。县级政协是人民政协的基层组织,在县以下,设立了政协乡镇联络组作为县级政协的派出机构。在改革日新月异的今天,在农村建立和完全乡镇协商民主机制,对于大大提升农民参与农村基层民主治理的广度与深度,推动乡村治理由行政管治向协商共治转变有着重要意义。当前,在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方面,最紧迫的是组织和机制创新,尤其是监督制度和实施机制创新。建议在乡镇一级设立政协联络处,除完成上级政协交办的事项外,参与乡镇党政中心工作,列席乡镇党委、政府班子会议;积极组织活动,搭建议政平台,密切与社会各界人士的联系,特别是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和基层社会组织的联系;积极反映民意,促进民生改善,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工作。在制度上,建议将信息公开列为协商民主程序的必需环节,加强协商前、协商中和协商后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向公众公布协商的议题。时间和协商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充分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7]。

再次,改革和完善乡镇考核评价机制,多元主体参与,上下联动考评。乡镇考核评价机制对于乡镇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从考核内容上来说,一般侧重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可持续发展、民生改善、社会和谐、党风政风这几个方面。然而在实际考核中,考核指标往往重经济建设轻社会事业发展,重管治轻服务,重责任轻权利。在传统的压力型绩效考核体系约束下,乡镇政权承受着来自上级行政机关的巨大压力,对上负责是指挥棒。乡镇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主要以上级考核为主,自我评估为辅,评估主体相对单一。乡镇政府是人民政府,政府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人民谋利益。乡镇政府绩效的优劣,根本指标是看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具体而言,评价考核体系应该包括民众对政府决策的支持和拥护程度,对政府行政能力的评价情况、对乡镇干部政绩的评价状况、对政风和廉政建设的满意度、对行政机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评价、对政治文明发展和社会道德状况的评价等[8]。在新的多元协商治理中,多元基层治理主体纳入考核评价机制之中,规范并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从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考核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徐勇.延伸与扩展:乡镇民主的启动与突破[J].探索与争鸣,2009,(4).

[2] 周金恋,陈亚蕾.乡镇机构改革与乡镇治理转型[J].郑州大学学报,2011,(6).

[3] 潘维.农民与市场:中国基层政权与乡镇企业[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4] 詹成付.乡村政治若干问题研究[M].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4.

[5] 郑永年.如何建设中国大社会[N].联合早报,2013-03-05.

[6] 覃杏花.我国农村社会组织自治现状及其完善路径[J].江西社会科学,2015,(9).

[7] 赵秀玲.协商民主与中国农村治理现代化[J].清华大学学报,2016,(1).

[8] 何芹.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创新与乡镇政府职能转变[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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