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
2016-05-30张夫瑀
张夫瑀
摘 要:作为全球资本市场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情况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资本市场不断壮大,商业银行形成了自己的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差距,存在披露内容不全面、信息不真实、标准不统一导致缺乏可比性等问题,只有通过加强公司内部治理,完善外部监督制度,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成立统一的行业标准。
关键词:商业银行 会计信息披露 内部治理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放开,以及我国银行业自身的创新和改革,商业银行的力量不断壮大起来,除了人们熟知的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十二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百多家城商行也在迅速成长,为人们的生活提供着便利和保障。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的核心,创造信用、调节经济的职能决定了商业银行不同于一般的企业,高风险、高流动性的性质决定了会计信息的披露是商业银行的应尽的义务,而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仅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降低风险,更能促进银行自身的发展,对经济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一、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概述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是指商业银行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外界公开自身的经营状况、财务信息、管理人员的信息等。商业银行是以信用创造的方式来调节经济,存在着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经营风险,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从风险性、流动性、效益性三个方面入手。披露资本充足率、风险准备金等的情况可以有效控制风险,公布银行的利润情况、资产收益率、成本收入比等可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而披露其存款来源及波动情况可以保证其资金的流动性,完善、充分、透明的会计信息披露有助于维持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会计信息的披露有两种基本模式: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强制性披露指商业银行基于法律法规的最低要求公布的相关会计信息,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治理情况、风险管理状况、年度重大事项等事项,可以减少金融舞弊现象,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自愿性披露是指商业银行除强制性披露的信息之外,出于提升公司形象、吸引投资者等目的主动披露更多的企业会计信息。目前我国采用以强制披露为主、自愿披露为辅的形式,既符合巴塞尔协议的精神,又以成文的方式限定了商业银行应履行的义务。
二、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全球化的脚步,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也越来越完善,从内容单一到种类多元,慢慢在与国际接轨,尝试着摸索出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巴塞尔协议精神相一致的披露制度。但是,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与发达国家相比,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起步较晚,在摸索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我们必须取长补短,以完善现有的披露制度。
1.披露内容不全面。伴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如金融衍生工具等的业务越来越多,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商业银行的业务也越来越复杂。而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仍然停留在在传统的阶段,以披露财务信息为主,很少涉及非财务信息,而以商业银行的预测性信息、管理部门对非财务信息的分析为代表的非财务信息才是投资者真正关心的决策信息,从侧面反映了商业银行真实的经营状况。目前,商业银行对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也仅仅停留在表面,以建设银行为例,下图为建设银行2015年财务报告中有关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该表格仅仅提供了各项表外业务的总体数据,缺少可分析的具体风险信息,这就使得投资者很难从简单的信息中获取有效的投资信息。
2.披露内容不真实。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编制主要由其自身的会计工作人员来完成,所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取决于其会计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但作为商业银行的员工,往往会计工作人员很难做到完全真实,从自身利益角度,很可能会不谨慎地偏向选择可能导致高估利润的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而导致公之于众的会计信息不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该银行的盈利情况,披露内容的不真实不仅仅会带来一定的会计风险,为企业本身带来负面影响,因为商业银行的特殊性,不真实的会计信息容易导致风险被错估,甚至可能为经济体系带来不可逆转的金融危机。
3.会计信息披露的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涉及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有《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上市公司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工作中需要遵循以上法律法规、但是在众多规章制度中,存在着许多不一致的地方,同时,我国商业银也分成了几大类,部分上市商业银行还需遵循上市公司的披露標准,导致不同的银行选择的披露标准不同,同一时期不同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信息可比性大大降低。由于多部法律之间的衔接不完整,给商业银行提供可了自由发挥的空间,可以有选择地进行信息披露,不利于投资者了解真实的经营状况。
三、有关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改进建议
1.提升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对商业银行和投资者来说形成了一个供求关系,通过提升投资者的素质,使其主动关注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从根本上拉动会计信息的需求,随着投资者素质的提高,其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也随之提高,这样,供需双方可以建立互动,商业银行通过主动征询投资者的意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及企业的规章制度,为投资者提供更全面的会计信息,既满足了既有投资者的需求,又可以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兴趣。
2.加强外部监督。作为面向社会公众营业的企业,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信息应当透明、真实。商业银行在做好内部治理的同时,应当积极接受外部的监督。我国针对银行业采用了多头监管,以银监会和人民银行为主,其他部门辅助。多头监管有利也有弊,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再只从事传统的信贷业务,保险、证券及金融衍生品等也成为了商业银行的主要盈利来源,所涉及的行业较广,多头监管可以确保每一个行业相关的监管措施更专业、更有针对性。但是也可能面临着监管职责不明,各部门相互推诿的情况出现。所以需要加强多方合作,明确分工,实现跨部门协作,共同监管。
3.完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加快完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规范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作为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准则,《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办法》仍然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首先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使得不同银行披露的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另外,还需要加强风险管理信息的披露,规定具体的披露方式及内容,既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有效的决策信息,又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我国在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道路上还需要不断摸索,向发达国家借鉴经验,将我国国情与巴塞尔协议的精神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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