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初期英国学徒制的变化
2016-05-30喻冰峰
喻冰峰
摘 要:在中世纪行会的监督下,师傅除了向徒弟传授技艺外,还要向徒弟传授宗教、道德方面的知识。徒弟在得到师傅技艺指导的同时,也要帮助师傅料理家务,师徒之间形成了一种互惠互利的契约关系。随着《工匠法》和《济贫法》的颁布,国家取代行会接管学徒制,使英国学徒制得以延续,但由于师徒利益一致性的消失和行会监管的缺失,使英国学徒制在近代初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关键词:英国;学徒制;行会;政府;变化
中图分类号:G71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6-0149-03
在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兴起之前,技艺的传递主要通过学徒制来进行。学徒制作为一种古老的职业教育形式,在古埃及、古希腊和古罗马都有比较明确的文献记载。进入中世纪以后,欧洲国家仍然主要采用这种形式进行技艺的传递。如英国从12世纪起一直到16世纪中叶,就一直采用这种制度对学徒进行职业和技术训练[1]。
一、中世纪行会管理下的英国学徒制
在中世纪,随着行会的建立和发展,学徒制逐渐从私人性质过渡为行会控制下的一种公共性质的制度。学徒制一开始是作为一种培养合格工匠和商人的教育形式,但实际上,它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和经济体制。学徒制在14世纪和15世纪达到全盛。
行会通过颁布法令,建立行会法庭对师徒的行为实行监督。在行会的监督与管理下,师徒之间形成一种契约关系。学徒要对师傅忠诚,不仅要帮助师傅打点生意,而且要为师傅承担家务。师傅对学徒有监护权,徒弟不准参与赌博,甚至进入赌场也被严格禁止。徒弟只有在成为行会的一员或得到师傅的允许后才能结婚[2]。行会不仅监督徒弟的行为,而且也对师傅的教导进行监督。师傅不仅要向学徒传授手艺,为学徒提供衣食,还要向学徒传授道德和宗教方面的知识。有些行会规定师傅有义务向徒弟传授技艺的每道工序,否则要受到惩罚[2]。
中世纪的作坊通常比较小,师傅与学徒往往坐在同一条板凳上进行手工操作。师傅要亲自参与整道工序的制作,有利于学徒进行模仿和训练。由于学徒数量少,学徒之间没有分工,因而师傅要在每道工序上对每一位学徒进行指导。况且学徒的技术越娴熟,师傅获得的利润也越大[3]。考文垂制帽商行会法令规定如果师傅不悉心指导学徒,行会有权为徒弟更换师傅。行会每年要对学徒的技能进行检查,以检测师傅的教学效率[2]。
在中世纪,由于城镇比较小,行会对成员的监督通常比较有效。学徒在学到技艺的同时,也得到道德和宗教方面的教育和指导,并在为人处世方面深受师傅的影响。师傅通过招收徒弟,获得了廉价劳动力,并赢得徒弟的尊敬与忠诚,师徒之间充满了温情。尽管两者之间也有尊卑之别,也存在一些矛盾[4]。
总体而言,在行会的监督下,师徒之间形成了一种互惠互利的亲密关系,这种师徒关系使双方受益,学徒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师傅家庭中的一员[2],有些学徒最后还娶了师傅的女儿[3]。
二、政府管理下的英国学徒制
1563年,为了统一全英格兰的学徒制度,改善手工技艺训练的质量,同时解决日益增长的贫困和流浪问题,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颁布了《工匠法》(Statue of Artificers),把存在已久的师傅带徒弟的做法确定为一种正规的学徒制。该法律规定:第一,学徒年限一律为七年;第二,只有在徒弟的保护人拥有财产的前提下才允许其孩子当学徒;第三,允许师傅每带三个徒弟,可雇佣一个工匠;第四,只有在城市里生活的人才有雇佣徒弟的权利,只有不是工人、农民的城市自由民子弟才能有资格当徒弟[5]。《工匠法》的颁布是英国政府用国家权力维护学徒制的一项重要措施,标志着中世纪以来的学徒制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使学徒制由行业规范走向了法制[6]。学徒期在欧洲各国不一,英国1563年《工匠法》颁布后,定为七年,在欧洲其他各国,一般为三至五年。英国的这种学徒制直到1814年才被废除。
《工匠法》使得英国的学徒制度得以延续,但是经过法律改造后的学徒制度已经发生了一些质的变化。学徒制度由国家管理后,原来中世纪行会那种代表师傅、工匠、徒弟三方共同利益对学徒制度实施的监督指导作用便丧失了,自古以来那种师徒间彼此尊重的人际关系也变成了雇佣关系。尽管国家对学徒制度进行了监督,但是由于这种来自国家的监督并未像过去行会那样认真地实施,所以一些雇主便残酷地使用青少年,使学徒实际上成了他们的廉价劳动力,根本没有受到真正意义上的职业技术训练。所以,这种予以法律化的学徒制度实质上名存实亡[1]。
16世纪英国圈地运动迫使众多农民背井离乡,沦为流浪汉,失业现象日益严重,迫使英国统治者考虑贫民的救济问题。1572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开始征收济贫税。1576年设立教养院,收容流浪者,并强迫其劳动。1601年颁布了《济贫法》(Poor Law)。授权治安法官以教区为单位管理济贫事宜,征收济贫税及核发济贫费。救济办法因类而异,凡年老及丧失劳动力者,在家接受救济;贫穷儿童则在指定的人家寄养,长到一定年龄时送去做学徒;流浪者被关进监狱或送入教养院。教区学徒制的结果是使师徒之间产生了鸿沟,因为很多学徒来自社会底层,比较懒惰,道德状况不佳。而且随着学徒人数的增加,机器的使用,劳动分工更加精细,雇工往往只需要掌握一两道工序就可,从而使师傅不可能对他们进行全方面的指导。
通过颁布《工匠法》和《济贫法》,国家取代行会开始对学徒制进行管理,使行会不在的情况下,学徒制得以延续。但国家接管学徒制后,由于师徒之间亲密关系的丧失以及行会监督的消失使英国学徒制逐渐走向衰弱[3]。
三、近代初期英国学徒制的变化
国家取代行会接管学徒制后,随着近代工业的发展,学徒制开始发生了一些变化。
首先,师徒关系开始松动,徒弟的流动性加大。许多学徒在未完成学徒期就离开了师傅。一般而言,在近代初期,学徒完成学徒期成为师傅的比例在50%以下[7]。事实上,大多数学徒在学徒期的前半期就离开了师傅。例如在倫敦,徒弟呆在师傅身边的比例在第6—24个月达到最高峰,在第四年达到低谷[7]。根据师徒契约的规定,学徒在完成学徒期后可获得自由权,成为自由民。学徒获得自由权有许多好处,如可以在城镇定居,在困难的时候获得救济,以及享有在城镇从事某一行业的特权[8]。尽管如此,愿意等到学徒期结束的学徒也并不多。下表反映的是近代初期英国不同城市的学徒完成学徒期后成为自由民的情况。
以上情况表明,包括伦敦在内的各城市学徒最终完成学徒期成为自由民的比例都在50%以下。当然,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很多,如有些学徒可能因患病或死亡等原因最终没能完成学徒期。尽管无法确切地知道这些情况所占比例的大小,但由于学徒都是十几岁的青少年,这种比例应该不会太大。这就意味着,更多的人是因学徒期未满就离开了师傅而未能获得自由权。
戈登·J.斯科切特(Gordon J.Schochet)从文化的角度对这一现象进行了解释。他认为,城市中的学徒文化水平要高于普通民众,尤其是来自大城市或其父亲是工匠或商人的孩子比来自农村或其父亲是农民的儿子的识字率更高,而且一般商业工会也要求学徒必须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这些文化水平较高的人对现成的社会体制更有反叛精神[4]。帕奇克·沃里斯(Patrick Wallis)则认为,这种松散的师徒关系表明,通过学徒升为师傅并不是学徒的唯一选擇,因为外部环境为学徒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据本·阿莫斯(Ben-Amos)记载,一位伦敦鞋匠学徒本杰明·班斯(Benjimin Bangs)学了三年后就离开了师傅,因为他已经熟练地掌握了这门手艺。一位布里斯托尔的编织学徒约翰·梅斯(John Mayes)学了三年离开师傅到乡村谋生去了。他们之所以离开城镇,可能一方面是因为能更好地利用当地的人际关系来发展业务,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因为小地方的竞争没那么激烈[8]。
事实上,学徒离开师傅的情况从一开始就可能存在,但在近代初期这种现象日益普遍,其原因固然多种多样。但国家接管学徒制后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可能是导致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
其次,师徒之间原有的亲密关系逐渐消失,师徒逐渐变成了雇主与雇员的关系,相互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越来越多。受工场手工业发展的影响和冲击,许多手工业师傅为了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开始滥用学徒制。他们不给学徒传授技艺,而开始把学徒当成廉价的劳动力。由于师徒利益的一致性遭到削弱,双方的矛盾日益凸现。
在17世纪,一些城市法庭有关师徒之间解除契约的案件增多,如徒弟抱怨师傅虐待他们,不给他们提供业务上的指导,没有提供足够的衣食等。有关学徒诉讼师傅的案件,最野蛮的一个例子是一位女学徒被脱光衣服,拇指被吊起来,被鞭打21次。这种类似案例很多,如一位学徒被打得站不起来,之后吐血长达两周;一位师傅将学徒鞭打后往其身上撒盐,脱光其衣服并放置炉火旁;一位学徒被师傅用轮船勾子抽打,臀部被打得皮开肉绽[4]。
相反,师傅则抱怨学徒逃跑、怠工、酗酒、殴打自己或家人、私吞钱财。在17世纪的英国,出现了一些旨在警告学徒们的民间歌谣,其中最具警告意义的要数乔治·巴恩韦尔(George Barnwell)的故事。他的堕落是从认识一位已婚女士之后开始的,此后养成了从师傅那里偷钱的习惯。有一次偷了200英镑被发现后遭开除,后来成了职业小偷,甚至偷自己叔叔的钱并将其杀死。最终,他和这位妇女都被处以绞刑[4]。民间歌谣易于传唱,流传面广,旨在对学徒进行道德说教,劝说学徒们要安分守己,这从侧面反映了当时师徒关系的不和谐。透过这些法律纠纷和民间歌谣,我们不难发现,中世纪时期师徒之间的那种亲密关系到了近代已荡然无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