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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

2016-05-30刘延辉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司法

刘延辉

摘 要:本文通过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针对成员资格认定出现困境的问题及原因,结合目前实践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集体财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是农村集体财产分配的前提,征地拆迁补偿在城镇建设飞速扩张以及新农村建设的今天已经十分普遍,由于目前成员资格认定法律标准的缺位,导致实践中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房屋分配及集体成员福利分配等方面的纠纷不断增多,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由于涉及到失地群众自身的切身利益,再加之新形势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身份界定上无具体法律法规可供指导,所以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如何分配使用土地补偿款的问题上感到非常棘手,无从所适。

1 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农村工作的意义

1.1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是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前提,也是化解农村与集体、村民与村民之间矛盾的重要基础,是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权利的基本条件。

1.2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也是推进全国范围的户籍改革进程的一个重要环节。综合当前户籍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有一种依靠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来划分农村居民和非农村居民的普遍趋向。

1.3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也将是为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推进农村医疗保险,实施农村农民基本社会保证制度做准备,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4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是维护法律法规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和法律救济制度具体规定,明确当事人合法权益,寻求司法和行政保护的保障。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原则

2.1保障每一位农民都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与本集体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的人,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农民来说,只有成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换而言之,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民最后的生活保障。

2.2确保每位农民只能具有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资格认证坚持以户口标准为基础,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判断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依据,以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来判断。一旦取得另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自动终止。

2.3保护集体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实践中,妇女儿童的权利最容易受到侵害,尤其是外嫁女的权利,多数人往往会利用手中的表决权,“合法”地侵害少数成员的利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由于入学的原因而将户口迁出,实际上农村的土地仍旧是其重要的生活保障,所以对于这类人群,如果其未在城市落户,则仍应认定为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4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条件为基本基础,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如某自然人在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则应当认定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2.5以户籍为原则并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判定。这种观念有一定的合理性,司法实践中也比较好操作和把握,但却排除了在村民小组长期生活未得到土地的人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3影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因素

3.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集体组织的关系。当前我们提倡的是淡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强化农民家庭的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不过是承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工具,但如果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不可避免要突出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

3.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从法理角度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作为一种身份权,应该具有稳定性、专属性和法定性,这些特征在法律上应表现为某些其他人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些权利义务应具有相对稳定性。但在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对应关系十分模糊。村民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土地承包权为主的经济权利,以集体事务管理权为主要内容的自治权利,以宅基地使用权、医保为主的社会保障权利。但以上这些权利,是否是以上三种身份都具有的,还是每个身份只具有其中一部分的权利,目前法律并无明确的界定。

3.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与当地传统村规民约偏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了村民自治的法律地位,同时规定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3.4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在一些经济发达的省份和地区,在农村快速城镇化的过程中,其村集体土地的流转、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等问题日益凸显。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差异,对于法律法规的需求也有所差别。

4保障措施推进的措施

4.1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可以作为一个常设机构,以年为周期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变动进行核查。其职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授予,负责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登记、公示等事项。

4.2建立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对于经调查小组认定的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进行公示,成员资格名单需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对认定人员资格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仲裁等途径进行救济。

参考文献:

[1]秋霞,韩宁.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赤峰学院学报.2011(2).第68页.

[2]冯乐坤.村民资格纠纷的司法保护.法律适用.2008(5).第23页.

[3]唐景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实践与思考.农村工作通讯.2012(4).

[4]张铄圻.村民主体资格认定的法律问题探析.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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