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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购并中股权纠纷的预防策略研究

2016-05-30赵忠炎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预防策略上市公司

赵忠炎

摘 要:从2000年开始,我国的上市公司在股权方面的纠纷就比较激烈,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企业法制的不断健全,要想避免公司股权纷争问题应该采取科学的举措。尤其是关于上市公司并购中的股权纠纷,事关双方公司法人地位以及股权问题,应该加强上市公司并购中股权纠纷的研究,以及预防措施的探讨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本课题主要针对上市公司并购中存在的股权纠纷进行预防措施的分析,希望能够为我国的上市公司的股权纠纷提供有效的意见。

关键词:上市公司;购并;股权纠纷;预防策略

前言:随着近些年来我国现代企业的发展,上市公司的并购现象已经屡见不鲜,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然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在并购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而且对国有资产的流失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本文主要针对于此,研究上市公司并购中股权纠纷的预防举措,以此有效促进我国上市公司的积极健康发展。

一、股份纠纷的定性分析

对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来说,是受到我国的法律淵源与历史因素影响的,因此具有一定的独特性,而且股票的性质也是由投资主体所有制来决定的。因此,当前我国的股权结构存在着复杂性与多样性的特点。另外,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具有典型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向国家股高度集中的股权,而且国家股权主要占据总股本的优势,一般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主要是国家股股东;而且比例较小、分散程度高的是法人股东,这就出现了缺失法人股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集中程度较低的问题[1]。因此,我国上市公司当前的股权纠纷问题就存在上市公司并购中的国有股与法人股之间的纠纷。所谓上市公司的并购也就是收购控制权,借助对拥有控制权地位的股权的收集,以此控制上市公司。我国的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主要形式是借助协议的方式,进行国家股与法人股的转让。所以协议转让同样是一种主要的交易市场,但是与公众股市场不同的是,协议转让还没有结算公司的担保,因此国家股与法人股协议转让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二、上市公司的并购与风险

上市公司的兼并与收购统称为并购,属于现代企业经营的策略,也是企业借助可控制资产来购买其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得到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等,会导致目标公司法人地位消失,还会引起法人实体的变更等。并购活动造成的风险是引起了上市公司的风险,受到内外环境的影响,一些不可预料与不能控制的因素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并购活动目标的偏离。因此,并购活动本身、环境的复杂多样以及运作人员的认识程度、活动条件等构成了上市公司的并购风险。

三、出现上市公司购并风险的原因分析

(一)不充分的信息披露

现代股份制度以及股票市场要想得到积极发展,需要做到全面、及时披露信息,然而我国因为受到国家股代表的“虚置”,还有以此产生的控制法人股东、内部人控制等,只有三成流通股份加以约束,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无法得以建立起来的。信息的不完全披露,一些内部交易会非常普遍,从而造成资本市场难以得到完善。另外,不但会造成市场价格机构功能的低下,还会造成不公正交易的出现,从而导致股份制度与市场缺乏个人投资的支持。因此,企业真实的市场价值更加不可能从二级市场的股价变动中体现出来,仅通过并购也不能降低企业的风险[2]。

(二)并购的盲目性

公司之间的并购主要就是为了增强上市公司的实力,因此收购方就想通过资本市场的作用,向新的融资渠道开辟从而获得自身的孙素发展。然而,当前公司之间的并购并不是这样的单纯目的,而是想要获得名利的发展或者是“圈钱”,而且在上市公司得到大股东入主以后,并没有借助行业整合与资源配置等将企业做大,而是想要借助炒作二级市场得到一定的差价,还有的运用股权进行融资与质押等,所以上市公司中有大量的企业并没有在并购中权衡双方的力量。特别是上市公司了解收购方的情况不够充足,例如财务状况、资产质量以及经营手法等,从而包含其中的并购风险就理所应当的存在了。

(三)不规范的质押

上市公司存在着自身的优势,这也就使在成为大股东以后的上市公司拥有了一些经营活动的有利工具,像是在质押担保、对外融资以及贸易业务中都具有双方认可的条件。尽管股权质押属于正常的金融行为,然而上市公司缺乏一定的防范能力,造成股权担保方面的问题。造成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偿还能力的缺乏,或者是信誉方面的影响,也或者是不能在债务纠纷过程中谋求共识,从而造成上市公司并购的风险。

(四)中介结构作用的发挥不够

在一些大宗股权的转让过程中,通常情况下会通过中介机构的作用,或者是投资银行作用的发挥对企业的收购提供积极的帮助,这是国外企业的并购方式。而我国的上市公司邀请中介机构的情形是非常少见的,很少看到我国对独立财务顾问的聘请或者是邀请中介机构的参与并购现象。在实际的企业并购过程中,经常是双方一拍即合,而且中介机构也就不能积极发挥相应的作用。如果有些收购方聘请了中介机构,一些是为了收购行动的方便才出此下策,中介机构能够发挥调查的作用,从而帮助出让方做出正确的决策,但是这就造成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在并购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五)大股东的投资不实以及付款不及时

上市公司并购股权转让,已经得到法律方面的保护,应该积极遵循银货两讫的制度,如果存在着分期付款的现象,但是在过户过程中也要保证资金到位。然而,存在着一些出让方过户过程中出具收到全部转让款的虚假证明,从而埋下了祸患。

四、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风险的预防措施

(一)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与完善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基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保证公司的管理机构可以合理达到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将一整套的组织制度在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达成。尽管股东大会、监事会以及董事会是公司的三大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拥有者最高的权力机构,但是从目前来看,一般国家的公司治理中股东大会所发挥的作用是极为有限的。当前公司治理结构与国家企业改革的关系密不可分,而且需要借助证券市场,将社会资金引进来。既要对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进行合理改革,还要促进国有企业单一所有权机构的打破,从而使具有一定经营性与市场化的股东引入进来[3]。当前,国家股正在向完全与不完全的企业法人股转变,借助法人股股东比例的增加、引进法人股大股东的形式,以此使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得以改变,使得国家股股东治理出现混乱的公司治理问题。积极引入法人股大股东,使法人治理主体得以找回,而且也能够将上市公司旧有的权力机关的功能得以改变,从而使权力制衡机制与激励机制在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建立起来,从而减少股权纠纷问题。

(二)及时披露真实的信息资源

首先,可以通过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大会的召开,从而使投资者能够更好地对投资信息进行了解。在拍卖过程中至少需要2-3次,而且在时间间隔上可能是10天、15天,或者是更长的时间,因此想要了解相关信息的投资者就有更多的机会;其次,可以通过在公告中将企业数量、各自的保证金等列出来,从而让接下来的投资者拥有更多的了解机会。而作为拍卖行来说,应该将被拍卖的信息向卖家提供,如资产质量等,从而有效激发投资者的兴趣;最后,还要让投资者进行充分地考虑[4]。另外,信息披露需要加强对信息披露严肃性与严格性的强调。根据《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该进行信息披露,还包括对控股的股东的转让、质押以及被冻结股权进行披露;另外,还要加强信息披露质量的保证。只有积极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才能达到投资者的公平选择,尤其是对于重要数据信息的介绍。

(三)积极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企业并购实施之前,可以进行有经验中介机构的聘请,双方应该都利用好中介机构的作用[5]。其一,能够借助中介机构的专业评估、调查等,使双方之间能够加强了解,从而使并购重组的盲目性得以减少;其二,中介机构能够代表着各方的利益,从而发挥自身的协调作用,防止矛盾激化现象的出现;另外,中介机构还能通过专业优势的发挥,从而完善并购重组方案,防止出现法律方面的隐患。因此,股權拍卖过程中,中介机构可以进行相关资产评估质量的公布,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除此以外,中介机构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能够通过出具双方独立的并购顾问报告,从而使交易的公正性与公平性得到积极保证,以此更好地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等。

五、结论

综上所述,当前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我国上市公司要想在未来的企业并购中获得积极发展,需要认清当前的市场发展趋势,积极权衡好并购重组的利益分割问题,积极思考并购环节中的各项问题。目前企业并购重组的风险已经越来越显著,因此企业自身应该积极做好应对风险的工作,采取科学有效举措,从而在未来的企业发展浪潮中利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冯峰.全流通背景下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立法研究[D].上海大学,2014.

[2]袁忠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0.

[3]陈景善.公司收购制度立法模式探讨[J].金融服务法评论,2015,(00):48-50.

[4]滕雨格.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缺失及其构建[J].商,2013,(15):55-57.

[5]肖秀娟.浅析上市公司反收购理论[J].法制与社会,2010,(03):16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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