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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微博转发的著作权法边界

2016-05-30王建东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律性质著作权微博

王建东

摘 要:现如今随着网络社交的不断发展,微博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交际方式,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很多法律问题,特别是著作权问题目前已经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之一。本文首先对微博的结构、特点及类型进行了简单的介绍,然后分析了微博转发著作权法律性质的争议以及微博转发行为的类型,最后归纳了微博转发行为的著作权法律性质及法边界,希望能够对保障微博原创者的著作权起到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微博;转发行为;著作权;法律性质;边界

随着我国正式步入互联网时代,开放性、实时性的信息传递已经成为当前不可替代的生活趋势,其中“微博”以其便捷、快速等特征成为了人们备受喜爱的社交网络平台。但由于微博的转发涉及到了著作权,因此对微博转发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和研究,一方面能够保证微博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能保证在对个案进行判决时的公正性。

一、微博的结构、特点及类型

微博是当前备受人们喜爱的信息传播、共享平台,用户在创建账号之后能够形成个人主页,通过个人主页人们能够公开的进行交流和沟通。

(一)微博的结构

微博的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发帖,即用户主动发起的会话;其二,关注,即成为某用户的“粉丝”,对他所发布的信息充满兴趣;其三,转帖,将他人的信息不经过改动的转发行为;其四,评论,评论分类两种形式,第一种为直接评论,即用户对他人的信息直接进行回应,形成互动的关系;第二种为间接评论,也就是所谓的“跟帖”,属于“一对多”的互动关系。

(二)微博的特点

微博在信息传递、共享的过程中体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其一,话题的多元发散性,微博中包含了经济、科技、娱乐、生活等各个方面的新闻事件;其二,主体的广泛参与性,在微博中所有人都具有话语权威,信息更加民主化,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微博呈现出自己的想法和影响力,主体的广泛参与性非常强;其三,信息表达的多样性,微博在形式上包括简短的字体、音频、视频,具有较强的多样性和简练性;其四,信息增长的连锁裂变性,信息通过兴趣标签或转发实现了再生产、再传播,具有裂变性;其五,信息传播的灵活性,用户能够使用手机或第三方软件来参与互动,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三)微博的类型

1.文字类型微博

文字类型的微博是最常见的微博形式,字符数控制在140字以内,用户通过精简的文字呈现自己的状态、想法,笔者认为,常见的日常表达类型微博不具有社会、经济价值,不具备独创性,而微型散文、小说则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2.图片类型微博

根据相关的统计能够看出,在文字后配有图片的微博占总数的67.5%,很多用户都习惯在文字后搭配图片,有些图片是用户从网络中下载的,而有些是用户自己拍摄的,只要拍摄的图片能够体现出用户的个性设置,则受到法律的保护。

3.音乐、视频类型微博

音乐、视频类型的微博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为用户从其它网站中转发的链接,对于该类型的保护是无可厚非的;第二种为用户自己创造的作品,只要体现出了用户对作品的创造、选择,即可认为具有独创性,受到法律的保障。

二、微博转发著作权法律性质的争议

我国法律在关于网络传播的侵权问题上还存在一定的欠缺和滞后性,对于微博转发行为缺少相关的解释和规定,导致用户在转发时是否有侵权行为存在极大的困惑,地方机关在处理转发侵权个案时也不能做到有法可依,经常出现分歧的现象。目前很多用户和学者都已经足够重视微博转发的侵权问题,对法律的性质以及法边界都进行了研究和分析,但是研究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和分歧。

就以利用微博自带的转发功能实施的转发行为为例,人们都认为没有侵犯著作权,但是对没有侵犯著作权的原因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念认为,这种直接转发行为是在受到著作权人允许的基础上实施的,所以不形成侵权;而第二种观念认为,直接转发行为属于著作权人权利的范畴,所以不构成侵权。除此之外,微博的转发还会出现在其它信息平台中或网络空间外,具有非常显著的多样性,导致人们对转发行为是否存在侵权、侵犯了哪方面的权益以及法律性质等都比较困惑,也存在因为转发不当而涉及侵权纠纷的问题,所以对微博转发行为的著作权法边界进行分析具有非常显著的价值。

三、微博转发行为的类型分析

对转发的类型进行分析一方面能够使用户认清自己的行为类型,然后通过法律来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判断,避免涉及到侵权纠纷问题中;另一方面也能使司法机关更好的判断侵权案例,避免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发生矛盾,保证审理的公正性。总体来看,微博转发行为根据环境能够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微博应用平台上的转发行为

1.直接转发行为

所谓直接转发就是通过微博自带的转发功能,用户将自己喜欢的文字、图片、视频转发到自己的微博页面中,直接转发行为是当前使用最为常见的方式。在转发的过程中,用户并没有对原微博中的内容进行改动,只是将原内容转发过来,并且,其他人在查看该用户转发的微博时,也能明确微博的原创者。总而言之,微博所提供的该项转发功能的实际意义就在于提高浏览量和用户的关注度。

2.间接转发行为

所谓间接转发行为,是指用户不是直接利用微博平台转发别人的微博,而是通过浏览他人的微博,将他人微博中的内容通过复制保存下来,再经过编辑发送到自己的微博页面,上传到自己的微博平台。在这种间接转发行为中,又包含着两种可能,一种是在微博转发过程中,标明了原作者的基本情况,然后再进行转发,这种转发方式与直接转发所产生的效果大致相同。另一种方式则是转发过程中未标明转发者信息,使微博阅读者无法了解微博内容的原作者。

(二)微博平台外网络空间中的转发行为

当前网络社交的手段十分丰富,除了微博外还包括QQ、微信等等,这些都是当前时下非常热门的网络社交软件。以QQ和微信平台为例,二者在提供功能服务上实际与微博有着一定程度上的功能重合,都能提供用户分享信息,但区别在于微博的传播要更為迅速,传播范围也更广,用户信息通常没有字数限制,因此产生的效果有各不相同。微博平台外的转发行为通常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指明作者的情况下进行转发,另一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转发。其中第一种情况根据指明作者方式的差异,又可分为直接点名链接和未提供原微博链接,而是在信息中指明出处。

(三)网络空间外的微博转发行为

网络空间外转发微博行为最常见的就是报纸杂志等平台对微博内容的转发,特别是微博中一些热门有趣的段子等等,如果微博内容具有原创性,那么该项微博内容就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要求,自然微博作者的权利也要受到保护。然而从当前的实际状况来看,社会对于微博平台的著作权保护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时常会发生侵权行为。一些微博作者不仅在网络内受到著作权侵害的影响,在网络空间外同样也受到来自各方的侵害隐患,且这种侵害往往更不易被察觉。

四、微博转发行为的著作权法律性质及法边界

要想分析微博转发行为的法律性质,首先必须要对微博是否构成作品进行分析,只有在微博构成作品的基础上,才能分析法律性质以及法边界问题。

(一)微博转发行为形成侵权的前提

依照相关的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具有独创性,因此当微博作者所发布的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不受内容字数影响,都享有著作权。很多微博软件用户往往认为微博作品内容短小,就不构成著作权,因此经常由于这些错误的观念而出现侵权行为。微博平台中有记录用户生活体验和抒发心情的内容,不具有独创性,因此不能成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因此对其转发不构成侵权。实际上,字数不是衡量微博是否构能成作品的标准,很多微博段子手的内容也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所以用户在进行微博转发时应考虑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

(二)微博转发行为的著作权法律性质及法边界

微博转发是否存在侵权主要取决于转发是否出现了复制品,也就是说,当转发只是提供了内容或链接,则说明没有侵犯著作权。针对上面所提到的三种微博转发的类型来讲:其一,微博应用平台上转发行为中的直接转发,并没有形成复制件,当原作者删除了微博,则转发者也将不能查看,所以该行为没有侵犯著作权;而间接转发行为在服务器中形成了复制件,无论是否指明了原创者,都侵犯了原创者的著作权;其二,针对网络空间中的转发行为分为两种形式,如果是直接提供链接则没有侵权,而如果转发的方式为复制则涉及到侵犯著作權的问题;其三,针对网络空间外的转发行为,由于整体的情况比较复杂,甚至是处于不同目的的微博转发,所以需要由相关机关对其行为进行分析和判断,对原创者和转发者之间的边界进行理清,对是否侵犯著作权进行判决,以此来保证侵权问题判决的公正性。

五、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能够看出,著作权来源于科技的发展与进步,对于微博这一社交网络平台来讲,转发行为很有可能会对著作权人带来重大损害,所以必须要加强对微博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这是避免侵权问题发生的根本方法。在当前的媒体时代中,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是著作权人,所以保护他人权益换言之就是在保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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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邓媛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D].中南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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