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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中公民知情权保护研究

2016-05-30王鹤颖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信息公开知情权保障机制

摘 要:众所周知,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而政府信息公开恰恰就是促进其成功实现的前提与基础。然而目前,我国在对公民的知情权的立法确认和保护上还存在不足,尚留有空白,只有宪法基础,缺乏具体的条文加以界定。因此,基于这样一个背景下,有必要对如何更好地保护公民知情权加以研究。

关键词:知情权;信息公开;保障机制

一、政府信息公开中公民知情权的一般理论

1.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

政府信息的公开的概念就是指政府政务公开,允许公民可以以合法的手段,多种形式获取并利用信息。

2.知情权概念

知情权意为了解并可以获取信息的权利。本文仅就狭义知情权进行探究,即公民了解、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公民知情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公开范围的不明确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信息公开范围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更多地只是进行宽泛列举,然而这些列举应该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范围太窄,这样的规定是非常不完善的,解释也很宽泛,界定更加不明确,因此需要通过更清晰地定义来避免公开范围的模糊化。

2.公民知情权缺乏法律保障条款

目前,我国对于公民知情权的保护方面尚留有空白,它只是散乱地对其进行了规定,并且还仅仅在效力等级比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中进行了规定,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系统的法律保护体系,尚不能有效地保障公民知情权。事实上,纵观我国的法律制度,只要是对相关行政公开的规定,都是从行政机关的角度出发,很少顾及到保护公民的权利。

3.知情权救济制度不健全

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诉讼就接连不断。其特点是数量多,但救济效果甚微。再者《条例》本身规定之模糊,再加上中国的司法制度的不太成熟,让我们更能看到很多我们看不见的特殊情况存在于这种新的诉讼,因此也必须采取特殊的规制。正是如此,才致使大批的这类案子很难顺利走入司法程序,并且即使有一些有幸走到法院审理这一阶段,但最终结果基本上不会胜诉,救济措施陷入了软弱无力的境地。我认为,我国应尽快出台具体的有关司法解释。

三、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公民知情权的保护

1.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

目前,该《条例》中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进行了规范,通过概括和例外剔除的方式加以确定。即除了那些不予公开的信息,其他信息都应该是政府公开的范围。其实,在我国还没有真正实现将公开作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前提下,这种立法模式被我国大量采取,所以很容易造成立法空白,是很不科学的。因此,我们要充分考虑本国国情的基础,然后参考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来提高。

2.增设保护公民知情权的宪法条款

宪法是现代民主制度的产物,是公民权利制度化的法律载体,严格的说,宪法制度直到建立,法律才形成了对公民的认同。并且宪法的首要机能就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得以实现。然而目前,我国宪法对知情权的概念还不是一个明确的界定,因此建议应该将其提高到宪法高度。因为宪法为所有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个指导原则。而只有这样做,公民知情权才能得到强有力的保障。

3.完善知情权救济体系

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如果不存在救济制度,公众就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行政救济,法律所要求的信息公开已也就会成为一种无效的执行。而《条例》也确实为需要救济者提供了复议、举报、诉讼三种救济方式。但是法律毕竟是抽象的,因此必然会有很多问题出现在现实操作中。因此,我认为应该通过司法解释确立救济制度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并且在诉讼中可以避免法条的抽象性,可以有效地调整行政诉讼审理方式。

综上,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有赖于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两者是相互联系的。但就当下来看,公民知情权尚未被切實保护起来,缺少法律和相关救济措施的强有力的保障。我认为,在现有国情条件下,我们应一方面对完善政府的信息公开范围、内容,另一方面应该对公民的知情权予以法律上的保障,双管齐下,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吸收外国优秀经验,这样才会促进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张宝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进一步保障公民知情权[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3:98-102.

[2]马昀彤.公民知情权的法理学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4.

[3]杨佶.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范必须转变视角——以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宗旨[J].政治与法律,2013,02:116-124.

作者简介:

王鹤颖(1993.8.23~)女,辽宁省沈阳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目前辽宁大学法律(非法学)硕士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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