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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016-05-30李为帅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法律责任

李为帅

摘 要: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指民事法律主体在民事法律活动中应重信用,守承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得侵犯社会和其他人的利益。《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有效地填补了程序漏洞、规制了诉讼行为以及促进诉讼的进行。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诉讼主体中的当事人和法院都有规制作用,规定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真实、坦诚;法官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禁止突袭裁判。如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程序性和实体性法律责任。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主体;规制作用;法律责任

近些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出现许多诉讼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有效地填补了程序漏洞、规制了诉讼行为以及促进诉讼的进行。其在适用中必须处理好民事诉讼主体中当事人和法院的行使权利界限,寻找适用的切入点。本课题通过研究诚实信用原則的内涵、适用以及法律责任类型等几个方面,阐述诚实信用原则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实践的作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最早源于私法领域,是将道德规范的法律化,一般指民事法律主体在民事活动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社会和其他人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有着其他原则所没有的特殊功能,主要包括当民事诉讼活动中出现法官不能依据现行法律做出裁判的情况时,法官则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填补诉讼程序漏洞、对诉讼行为的规制、促进诉讼进行等功能。

二、诚实信用原则对诉讼主体的规制

(一)对当事人的规制

1.禁止以合法的诉讼方式掩盖非法目的

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利用民诉法律的漏洞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以合法的诉讼形式来实现非法的目的。实践中存在一些典型的例子,如:“假诉讼骗车牌事件”,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利用法律漏洞,进行“假诉讼”过户二手车牌,恶意规避政策,对法治国家的建设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些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行为,法院应当予以禁止。

2.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滥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进行了规制。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诸多权利,并且基于处分原则,当事人享有处分自己权利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享有放弃或行使以及怎样行使权利的自由,这就很容易导致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自己的诉讼权利。在实践中表现为:滥用起诉权、回避请求权、反诉权、财产保全申请权等。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干扰了诉讼的顺利进行,使民事诉讼高效的价值目标难以实现,这就需要法院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这些行为予以规制。

(二)对法官的规制

1.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指依具体事实情况做出决定或裁定的权限,法官行使这一权利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由于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法律现象,当法律出现漏洞,法官无法可依时,诚实信用原则就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但为了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又对其进行了限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并不是对于任意情形都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只有在出现现有的法律规则无法解决问题时,法官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

2.禁止突袭裁判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保障当事人充分的攻击防御机会,不得在当事人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做出裁判,即禁止突袭裁判。突袭裁判主要包括发现事实的突袭,加快诉讼的突袭和法律运用的突袭。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证当事人有充分辩论的机会,依诚实信用原则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三、违反民诉中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

(一)违反民诉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程序性责任

1.当事人的程序性责任

对于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有:第一,驳回。原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诉权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若法院已受理,则应该驳回起诉。或者原告虽有诉权,但却滥用诉权,法院则应做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第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减损。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的举证时限的规定,充分体现的当事人应当依诚实信用原则提出证据,不得滥用提出证据的权利拖延诉讼,否则将导致证据提出权的丧失。

2.法院的程序性责任

法官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自由裁量权和突袭裁判所引发的后果是原判决行为的无效和判决行为的重作。该责任的实现途径是当事人提出上诉请求和再审程序的进行。民事诉讼法因此为当事人设立了上诉权和申请再审的权利,以尽量减少法官作出的不公正的判决。

(二)违反民诉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实体性责任

1.当事人的实体性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施的不当诉讼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为防止诚实信用原则的空洞化,我国应明确当事人的实体性责任。如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赔偿损失等。

2.法院的实体性责任

法院若在民事诉讼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权力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的,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1条列举了国家赔偿案件,其中包括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案件。这一规定意在督促人民法院在采取相关措施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官追究行政责任,对法官滥用权利起到警示作用。

总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比比皆是。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入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一项很大的进步。它有效地规制了当事人、法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诉讼中的虚假陈述、拖延诉讼、伪造证据等现象,促进了诉讼的公正、高效。

参考文献:

[1]江伟.民事诉讼法典专家修改建议稿及立法理由[M].法律出版社,2008.

[2]杜丹.诉讼诚信论: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之理论及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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