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立法的价值与局限研究
2016-05-30沈颖王川路瑶刘宏芹王宇
沈颖 王川 路瑶 刘宏芹 王宇
【摘要】随着高校毕业人数的增加和社会劳动力供求关系不平衡的日益加剧,大学生失业现象愈发严重。这不仅给大学生个人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更给家庭、学校乃至全社会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我国尚没有针对大学生群体的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然而,失业大学生既没有经济基础又缺乏生活来源,应当成为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所覆盖的群体之一。
【关键词】毕业生;高校;失业保险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大学生就业保障相关法律制度的长效性研究”(项目批准号HB15FX011)的研究成果。
近年来,高等院校毕业生逐渐增多,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大学生就业问题已经成为了人们特别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制定大学生就业保障的相关立法,切实保障大学生在就业、择业过程中的基本权益势在必行。
一、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价值
失业保险是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失业人群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针对的是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纳义务满一年的失业者。大多数高校应届毕业生由于尚未参加过工作,因此不属于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但是,高校毕业生亦属于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如果不对其进行保护,这一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就无法得到保障,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目标就无法更好的得以实现。
首先,高校毕业生是一类特殊的就业群体,他们承载了巨大的人力资本投入,有着较高的学历背景。大学生失业不仅是人力资本的巨大浪费,更是对教育制度的冲击,甚至是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建立大学生就业保障和失业保险的相关法律制度,促进大学生就业,对教育的发展和人力资本的合理分配意义重大。
其次,作为长期在校园里接受文化知识的就业者,大学生缺乏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这使得大学生在就业的时候面临了更多的困难和压力。这一方面需要大学教育要更加适应社会需求进行调整;另一方面,这也是学生由学校走向社会必然经历的过程,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持与保障。
二、大学生失业保险立法所面临的困镜
1.如何与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对接
我国没有关于大学生群体的失业保险方面的立法,如何将大学生群体纳入失业保险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是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首要难题。建立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制度应当着重解决的问题在于:第一,高校毕业生的界定;第二,失业的界定;第三,大学生是否缴纳失业保险金;第四,大学生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和方式;第五,应届毕业生的失业保险待遇等。
2.是否造成大学生能就业而不愿意就业
首先,大学生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如果错失良好的就业机会,在就业问题上就有可能面临更大的挑战。笔者认为失业保险金的给付只是为了保障大学生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一般不会造成大学生怠于就业的情况发生。其次,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的给付应当是有合理的期限限制的,这对于督促大学生就业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大学生失业保险立法的现实选择
1.改革失业保险制度,扩大失业保险的就业保障目标
失业保险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险之一,也是大学生失业的基本保障。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设置合理的、稳定的大学生失业救济制度,是保障大学生正常生活与就业、促进人才正常流动的最基本、最重要的途径。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对象是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劳动者,应届大学毕业生不属于《社会保障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这是大学生就业保障法律制度的重大缺失。笔者认为,改革失业保险制度,扩大失业保险保障的对象范围,将大学生扩大成为失业保险的保障目标是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核心问题。
2.失业保险适用对象的限制
首先,笔者认为高校毕业生失业保险的对象仅适用于按期缴纳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不能将大学生失业保险作为一种强制的险种。[1]其次,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失业保险适用对象的一般规则,大学生失业保险的适用对象必须满足非因本人意愿失业和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由求职要求这两个条件。科学界定失业保险的适用对象和条件,才能保证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得以有效实施。再次,大学生失业保险应针对普通高校统招的全日制毕业生,而不是非全日制高等教育毕业生。
3.大学生失业保险发放时间的限制
据统计,大学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明显高于毕业时的签约率。这就说明,毕业生在毕业后6个月内找到工作的比率很大。笔者认为,可以将高校毕业生失业保险的最长期限确定在6-12个月之间。其原因是,第一,6-12月为大学生找工作的合理期限。第二,能有效避免大学生能就业而不愿意就业的情况。因此,一方面对大学生在找工作期间的正常生活进行了保障,另一方面由于限制了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减轻了社会保险经费给付的负担并且能够避免恶意不就业的情况发生。
【参考文献】
[1]孙梅.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探析[J].知識经济,2014,(1)
作者简介:沈颖,王川,路瑶,刘宏芹,王宇,华北理工大学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