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林业国有林场改革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6-05-30付英彪
付英彪
摘要:国家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体制。随着社会发展、经济转型、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及国际背景的影响,黑龙江省国有林场发展逐渐显现出定位不清晰、体制不顺畅、经济总量小、职工收入低、社保能力不足、人才匮乏、冗员较多、林权问题、脱离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等问题。通过调研,我们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准确把握国有林场改革方向、原则和要求;理顺管理体制,搞活经营机制;全力保障民生;积极引进人才,妥善安置富余职工;完善森林资源监管体制;完善林业财政政策。
关键词:林场改革;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引进人才;保障民生
2015年2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有林场改革方案》,要求各省(区)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体制。为贯彻落实中央部署,确保我省国有林场改革顺利推进,我们与省林业厅对全省国有林场基本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并在省内选取部分市(县)的基层林场进行了调研,省林业厅还到浙江(先行试点省)进行了学习考察。我们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本调研报告,为制订我省《国有林场改革方案》提供了依据。
一、我省地方林业国有林场发展状况
(一)历史沿革。我省国有林场是地方国有林区的主体。一部分是在新中国第一代森林经营机构(森林抚育站)基础上建立的;另一部分是由于森工企业任务繁重,逐步将无力经营的天然次生林交给市县林场经营形成的;还有一部分是由国家投资在荒山荒岭上通过大规模造林形成的。
(二)基本情况。目前,我省有425处国有林场,占全国8.7%,分布在13个市(地),78个县(市、区)内。林地面积726.1万公顷,为全省林地面积的28.75%,为全国国有林场的12.74%;活立木蓄积4.1亿立方米,为全省的22.58%,为全国国有林场的17.27%。职工78382人,其中在职职工51872人、离退休职工26510人。2014年度全省国有林场收入25.33亿元、支出28.76亿元,收支差额为-3.43亿元。
(三)在全省生态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国有林场为主体的地方国有林区与龙江森工、大兴安岭并称黑龙江三大国有林区。重点公益林297.7万公顷,占国有林场林业用地面积的44.7%;一般公益林221.8万公顷,占国有林场林业用地面积的33.3%。全省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312万公顷,被纳入中央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的国有林场327个,为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防风固沙、水源涵养、国土安全等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战场。我省在国有林场经营区内建设的各类型自然保护区92处,占全省自然保护区的45%;63处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在国有林场经营区内,总面积155.1万公顷,占国有林场林业用地面积的1/4。可以说,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在维系森林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二是防风固沙、涵养水源的重要屏障。地方国有林场森林主要分布在大小兴安岭、完达山、张广才岭、老爷岭和森林资源破坏严重的嫩江、松花江流域及三江平原腹地,多为次生林和天然原始林,既有边境县(市)的国防林、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特种用途林,又有以嫩江、松花江为主的五大江河水系和多处大中型水库周围的防护林,是黑龙江、乌苏里江、松花江、嫩江、绥芬河等五大水系的发源地和涵养地,是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重点区,成为防风固沙、涵养水源的生态屏障重要组成部分。三是维护国土安全的重要基础。我省拥有边境线3023公里,18个边境市县有84个国有林场,其中有38个国有林场沿边境线上与俄罗斯水陆接壤,为维护国土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管理体制。自1952年成立第一个国有林场以来,地方国有林区管理体制经历数次收放、合并,形成了目前以市县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按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可划分为省、市、县(区)和企业管理四类。省属18处林场;市属48处林场分别由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鸡西、双鸭山、鹤岗、七台河和黑河八个市林业局管理;县(市、区)属332处林场,大部分由县(市、区)林业局直管,齐齐哈尔、大庆、绥化市所属县(市、区)的部分林场,林业局与其是业务指导关系,人权和财权由县政府直接管理;其他行业林场分别由龙煤集团和佳木斯造纸厂等管理。按照隶属关系:省属18处,市(地)属48处,县(市、区)属329处,其他行业30处(龙煤集团28处,辰能林业公司2处)。按照单位性质:事业368处(其中全额6处、差额51处、自收自支311处),企业56处(其中原事业转制为企业的林场19处、行业部门所属企业林场30处、原市县区属的企业林场7处)。
(五)经营机制。自2001年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以来,国有林场的中心任务从培育、经营、管护、利用森林资源转为以林业生态建设为主,部分国有林场停止了采伐活动,国有林场的性质应由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为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但国有林场一直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经营模式。
二、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定位不清晰、体制不顺畅。国有林场从事的是公益事业,但企业化的管理使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国有林场各项工作时受到误导,影响了对国有林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也制约了国有林场的发展,国有林场逐渐形成了“不城不乡、不工不农、不企不事”的局面,使国有林场发展陷入困境。
(二)经济总量小、职工收入低。全省国有林场2014年经营收入25.33亿元,场均经营收入596万元,与国内经济发展较好的浙江等省相比差距较大,与拥有资源总量不相称。国有林场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不大,既没有形成适合本地发展的主导产业,也无力引导和发动职工因地制宜发展自营经济。2014年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21541元,仅为我省社会平均工资42700元的50.4%,低于森工国有林区,大部分林场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收入。黑河市国有林场职工2014年人均收入仅为1.84万元,低于当地农民收入水平。全市国有林场在职职工中兑现全额岗位工资的仅占总数的19.8%,档案工资的占38.8%,以田抵资的占9%,还有32.4%没有工资收入。林口县国有林场场长月工资1880元,副职领导月工资1650元,主要职能人员月工资1490元,管护员月工资1350元,工资性收入低下导致林业职工家庭抵御风险能力较弱,有的出现因病、因灾返贫现象。
(三)社保能力不足。国有林场在职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42581人(其中:参加事业单位的有29975人、参加企业的有12606人),未参保的有9291人,参保率82%;参加基本医疗保险43826人(其中:参加机关单位的有26214人、参加企业及城镇居民医疗的有7256人、参加新农合的有10356人),未参保8046人,参保率84%。大多数林场参加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为当地统筹,缴费比例偏高,最高达40%。同时,还要负担离退休人员生活费非统筹部分(约占退休人员生活费50%)。一些林场只能参加保障水平相对较低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社保缴费已经成为林场沉重负担,净收入全部被吃掉还不够。鹤岗市林业局所属单位承担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达40%,还要承担离退休人员生活费非统筹部分,2014年核定缴纳养老保险2690万元,医疗保险540万元,合计3230万元,超过其木材生产纯利润。
(四)人才匮乏、冗员较多。在我省国有林场5万多在职职工中,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仅占12.57%,其中获得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只占9.6%,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人才明显不足。国有林场地处偏僻,经济落后,待遇低下,新毕业的大中专学生不愿到林场工作,严重制约着国有林场的发展。由于林场营林工作量的减少,用工量也相应减少,平时在岗职工只有林场管理人员、森林管护人员及后勤等,占林场职工的30%—50%,其余人员有的从事季节性劳动,有的在自己分得的“工资田”中从事种植业,有的外出打工。齐齐哈尔市发展林场402名在册职工中,在岗职工仅为66人,种工资田269人,内部退养67人。
(五)林权问题不容忽视。由于国有森林资源产权主体不明确,管理权和经营权混淆,出现省、市、县政府都是国有森林资源产权主体的问题,一些市县政府和林业局甚至个别国有林场随意将森林资源抵押、流转。据不完全统计,国有林场已有95万公顷林地产权发生变化。其中:承包44.26万公顷、占流转总面积的46.5 %(下同);转让13.10万公顷、占13.7%;租赁9.42万公顷,占9.9%;股份制11.24万公顷,占11.8%;合作9.66万公顷,占10.1%;抵押1.59万公顷,占1.6%;其他类型5.72万公顷,占6%。按流转对象看:流转到企业和个人79.45万公顷,占80.4%;流转给本林场职工15.52万公顷,占19.6%。其中除了省政府批准的流转试点外,其余均属各地自主非法流转。哈尔滨市政府将市林业局胜利林场、呼兰区黄土山林场、阿城区的两个林场抵押给国家开发银行。
(六)脱离同级财政预算管理。1996年国有林场管理体制下放市县管理后,全省只有少数行政编制人员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绝大部分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经费主要依靠国有林场上缴利润弥补,为自收自支管理方式。东宁县林业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一直维持自收自支方式,未纳入财政预算。
三、意见建议
(一)准确把握国有林场改革方向、原则和要求。国有林场改革要坚持走公益性改革为主的方向,以厘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各方面关系为主线,坚持生态导向、保护优先,坚持改善民生、保持稳定,要明确市(县、区)政府是国有林场改革的责任主体。
(二)理顺管理体制,搞活经营机制。一是推进国有林场政企、政事、事企、管办分开。理顺政府部门与国有林场的关系,市、县所属国有林场作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还国有林场事业法人地位,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林业部门负责资源监管、业务指导和党务管理,解除林业部门既是管理者又是经营者的双重身份,实行经营权和管理权分离。二是推进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实行市场化运作。对于商品林采伐、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鼓励职工联合成立专业合作社,通过投标、承包、租赁等形式取得林地经营、国有资产运营、森林资源培育管护、生态建设等工程施工或经营权,在竞争中自求发展。林场承办的企业要从林场剥离出来,成为独立法人,国有林场可作为出资人,享有出资人权益。有条件的可整合国有林场经营性资产和资源,引入战略投资者,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股份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全力保障民生。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林场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国有林场改革后,职工统一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按照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改革前国有林场拖欠的社保费一次性补齐,免收滞纳金。改革后,国有林场职工社会保障统筹缴费纳入财政预算。鉴于改革前国有林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问题复杂,建议由省人社、财政、林业部门联合制定政策措施,对此进行规范。完善国有林场社会救助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和遗属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四)积极引进人才,妥善安置富余职工。针对目前国有林场人才匮乏的实际情况,建议有关部门对有意愿到国有林场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出台优惠政策,以吸引人才,提高国有林场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安置富余人员:一是通过财政专项经费采取购买劳务的方式安排其从事森林抚育、造林和管护等工作;二是对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富余职工,可利用林辅用地安置,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三是利用现有经营项目组建新的法人经营实体方式安置或由林场为富余职工提供林业特色产业等工作岗位逐步过渡到退休;四是鼓励国有林场职工离岗创业,对经单位同意的可在3年内保留原职工身份,对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五)完善森林资源监管体制。按照中央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的要求,明确由省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人职责,按照林地性质、生态区位、面积大小和对社会全局利益影响程度,建立省、市、县分级监管资源体制,实行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明确产权主体和监管责任。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纳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国有林场场长实行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实施以提高森林质量和严格控制采伐为核心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森林经营方案的执行力度,严格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采伐限额、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和开展森林经营活动。
(六)完善林业财政政策。以此次国有林场改革为契机,捋顺林业与地方财政的关系,国有林场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切断国有林场与林业主管部门的经济联系,重新核定林业主管部门的人员和机构经费,避免由国有林场养林业局的局面。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农业处)
责任编辑: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