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尔原则”与我国和谐警民关系构建
2016-05-30禚明亮
禚明亮
摘 要:“皮尔原则”为现代警民关系的构建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皮尔原则”为我国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提供了基本准则上的框定、价值目标上的指引和方法论上的指导。
关键词:皮尔原则;和谐;警民关系
1 罗伯特·皮尔与“皮尔原则”
在世界警务理论发展历史过程中,罗伯特·皮尔爵士绝对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他不仅在1829年的英国建立了“大伦敦警察厅”,开启了近代警察制度的历史,改变了世界警察发展史,而且在同一年颁布了世界警察历史第一个警察专项法令,名曰《警察训令》,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警察行为准则的经典法律文件,对警察行为中的克制、礼貌、公正、群众满意度和最小武力原则进行了逐一界定。这一训令总共包含了12条原则,实际上成为近代以来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的重要参考,深刻影响了欧洲,乃至世界各国警务的发展。在此基础上,罗伯特·皮尔又提出了“九条警务原则”,即我们通常所简称的“皮尔原则”。
其主要内容是:
1.1 警察的基本使命是预防犯罪和无序,而不是用军事力量和严厉的法律惩罚来镇压犯罪和骚乱。
1.2 警察履行其职责的能力,有赖于公众对警察的存在、行为以及获得并保持公众尊重能力的认可。
1.3 警察必须获得公众心甘情愿的合作,他们必须自愿地遵守法律,才能得到和保持公众的尊重。
1.4 警察得到公众配合的程度高低,与为实现警察目标所需要使用的武力与强制的多少成反比。
1.5 警察不靠迎合公众的意见,而是靠展示他们对法律绝对公正的忠诚来寻求和保持公众的喜爱,他们靠乐于不分种族与社会地位地为所有的社会成员提供个人服务与友谊,靠礼貌和友谊的良好脾气,靠乐于牺牲个人以捍卫和保护生命来获得公众的喜欢。
1.6 警察只有在说服、建议和警告都不足以实现警察的目标的情况下才能使用需要程度的武力以确保法律得到遵守和秩序得到恢复。并且,警察应该在任何情况下都仅仅使用最低限度的武力以实现警察目的。
1.7 任何时候警察都应该和公众保持这样一种关系,以实现警察是公众和公众是警察的历史传统。警察仅仅是这样一种公众,他们专职就社区的福利向每个市民负责并由此获得报酬。
1.8 警察应该一直为实现其功能而行动,而绝不用为个人和国家报仇或武断地审判犯罪和惩罚罪犯的方式篡夺审判权。
1.9 警察效率的判断标准是没有犯罪和骚乱,而不是警察为对付他们而采取的行动的那些看得见的证据。
“皮尔原则”的核心是要解决警察与民众的关系问题。我们看到,从第2条到第7条原则都是围着警察如何建立与民众的关系以及如何维护这一关系而设定的。这些原则将为我国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提供指导。
2 “皮尔原则”为我国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提供了基本准则上的框定、价值目标上的指引和方法论上的指导
和谐警民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警民关系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通过民主和专政两个手段实现国家的治理。警民关系中的“民”是指人民群众,是指对中国社会发展起促进和推动作用的人们的总称,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采取民主的方式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把人民群众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警民关系中的“警”是指人民警察,具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公共安全服务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双重职责。人民警察隶属于人民,它是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者,是专政职能的承担着。当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到非法侵害时,人民群众通过使用警察、军队等暴力工具来反对犯罪的暴力行为。
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行政和人民警察的专政性质决定了我国警民关系的应然状态是和谐统一,但由于经济社会急剧转型、社会矛盾增多和利益诉求复杂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从现实层面来看,我国警民关系目前在某些领域和方面处于不和谐、不统一的非应然状态,警民矛盾在一定范围内甚至还极为紧张,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势在必行。因此,我国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努力必须依据中国国情和民情,但同时需要吸收和借鉴英国经典警务原则的指导价值。作为一套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警务原则体系,“皮尔原则”规定了处理警民关系的基本原则、价值目标和方法论,我国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可以将其视为重要的参考。
2.1 “皮尔原则”为我国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提供了基本准则上的框定。
2.11 “使用最低限度的武力”的原则。“皮尔原则”第六条中指出了“使用最低限度的武力”的基本处理原则,即“警察只有在说服、建议和警告都不足以实现警察的目标的情况下才能使用需要程度的武力以確保法律得到遵守和秩序得到恢复”。在警察的实际执法中,确实出现过由于警察过度执法而导致的警民关系紧张的情况。这是导致警民关系不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使用最低限度的武力”的原则为我国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提供了基本准则上的框定。
2.12 预防的原则。“皮尔原则”第九条“警察效率的判断标准是没有犯罪和骚乱,而不是警察为对付他们而采取的行动的那些看得见的证据。”它指出了判断警察业绩的标准在于预防,而不是事后惩戒。导致警民关系冷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民群众对于警察执法绩效的不认可。如果警察执法能够做到准确、及时地预防犯罪的发生,主动出击,而不是靠事后惩戒,就能有效提升警察执法效率,从而提升人民群众对警察职业的满意度。这显然有助于优化警民关系。
2.2 “皮尔原则”为我国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提供了价值目标上的指引。
“皮尔原则”的最高价值目标在于实现“警察是公众和公众是警察”的优良警民关系状态。皮尔原则承认警察职业的特殊性,但其最高要求是淡化警察和公众在职责上的严格区分,一方面降低警察自我认同的特殊性,另一方面提升公众对于公共安全的参与度和责任感,即回归到“警察是公众和公众是警察”的优良传统。
降低警察自我认同的特殊性重点在于摆脱警察职业特殊性的固有观念,不是要降低职业的自我归属感,而是将自我认同更多地定位到公众上,将自己视为公众的一员,是公众赋予了警察执法的权力,明白手中的权力是从哪里来,实现“警察是公众”的身份认同。这一点对于解决当代中国警察执法中的乱用权、乱执法,甚至是警察特权思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提升公众对于公共安全的参与度和责任感,实现“公众是警察”的责任认同。公共安全是公众最基本的需求,向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安全服务是警察的基本义务,但公众也应积极主动地配合警察的行动,树立对公共安全的责任感并积极参与。这一点对于完善当代中国群众性公共安全队伍建设,倡导公众参与公共安全事业,改善警民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2.3 “皮尔原则”为我国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指导。
2.3.1 依法办案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基础。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努力践行执法为民思想,是各级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一项重大使命。警察执法应当严格依法,警察执法的基本依据应当是法律,倡导树立对国家法律的尊重。警察权力的运行应当回归法律的权限,避免警察办案凌驾于法律之上。我国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不能停留在口号或者理念上,而是应当通过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真事,才能将和谐之名落到实处。
2.3.2 文明、公正、勇敢执法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关键。“皮尔原则”第五条规定,“警察不靠迎合公众的意见,而是靠展示他们对法律绝对公正的忠诚来寻求和保持公众的喜爱,他们靠乐于不分种族与社会地位地为所有的社会成员提供个人服务与友谊,靠礼貌和友谊的良好脾气,靠乐于牺牲个人以捍卫和保护生命来获得公众的喜欢。”也即是说警察通过向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安全服务来获取被服务对象的肯定和赞许,从而有效改善警民關系,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基础。
总之,作为欧洲经典警务原则的“皮尔九条原则”在当代警务发展中仍然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我们应当依据当代警务的发展实际,深刻挖掘这一经典原则的时代内涵和当代指导意义。这是警务工作者的责任,同时也是我们学术界的责任。
基金项目:
本文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皮尔原则”与我国和谐警民关系构建》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