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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信息犯罪的分析与对策

2016-05-30陈晓旋罗荣源陈志强郭顺祥陈小川张玉楚

西江文艺 2016年20期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

陈晓旋 罗荣源 陈志强 郭顺祥 陈小川 张玉楚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信息犯罪已成为一种日益增多的犯罪现象,受害人也更加广泛,严重扰乱工作的生活和工作,也严重侵害了社会秩序,对其加强打击刻不容缓。但是,由于信息犯罪作为一种新的犯罪现象,并随信息技术的发展而“水涨船高”,人们对此的认识和应对还不够深刻和有效。本文以大数据时代的发展中和运用为依托,研究信息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应对的方法,有助于深化对信息犯罪的认识,启发有关方面应对信息犯罪现象的思路,并从技术上提供发展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指导意义。

【关键词】:信息犯罪;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

伴随着网络向围绕数据处理的数据网络转向,数据范围在横向与纵向两个方面急剧扩张,现实生活的数字化和数据化加速,企业数据急剧聚合,规模化的数据中心出现;云计算平台形成网络资源池,数据存储和计算都利用云端资源,实现了元数据向有意义信息的转化,使数据的价值处于动态增生之中。以此為背景,大数据时代数据犯罪的指向,不再仅仅是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数据的增加、修改、删除和干扰,而是演变为以大数据对象为中心,纵向侵害技术与现实双层法益,形成的一个多行为方式,危害后果横向跨越个人、社会、国家各层面与政治、军事、财产、人身和民主权利各领域的大犯罪体系。因此对于研究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信息犯罪的变化以及引起的影响,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一、大数据时代信息犯罪的类型、表现形式及特点

(一)大数据时代信息犯罪的类型.

1.以信息资源为侵害对象的犯罪

当今社会,信息资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而以信息资源为对象的犯罪形式也多种多样。

主要类型有:信息攻击,即犯罪分子利用相應的信息技术手段,非法进入到受害人的计算机系统中,然后用相应的黑客技术,对信息数据本身、信息系统等进行多方面、不同程度的攻击,造成信息缺失、损害等犯罪结果。信息窃取,即通过信息手段入侵到目标对象的计算机,或利用相关木马,盗取对象的密码、账户等核心信息,从而在不知不觉中对对象信息进行损害、修改、窃取等手段,实现其犯罪目的。信息滥用,即利用不良信息技术获取了一定的信息资源,而后对这些信息进行恶意的改动、散播,从而实现某种目的。

2.以信息科学和信息技术为犯罪手段实施的犯罪

当前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代表了信息科学的高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人们的生产、生活等都得到了极大的便利。然而,同样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便利的信息科学技术,对他人的信息系统,甚至整个社会、国家的信息系统进行攻击,造成了一定了社会破坏和国家财产损失。

包括: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犯罪,利用网络传播手段,恶意传播虚假信息,或散播有害国家统治、社会稳定的不良言论,企图造成社会动荡。妨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信息犯罪,利用信息入侵技术,对他人的电子邮件,相关网络账户和密码的盗取;或者对他人的信息进行非法公开;或者传播对他人不利的虚假信息,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等,都属于妨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信息犯罪。

(二)大数据信息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的高智能性。

大多数犯罪分子都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信息技术能力和相应的信息操作能力。因为随着发展,人们对于信息保护的手段同样日益严密,要想继续破解防护,实现犯罪目的,同样需要更高水平的计算机技术能力。

2.犯罪行为的强隐蔽性

进行信息犯罪,首要考虑的便是如何不留痕迹的获取到信息数据。这便使得犯罪过程中,信息犯罪的隐蔽性逐渐增强。如很多的犯罪案例,都是在受害者被盗取或者入侵了一段时间之后,才被发现,而这中间便形成了一定的时间差。

3.犯罪行为的时空跨越性

信息犯罪不同于传统犯罪,它对于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性大大减少。因为其只是在虚拟信息网络上进行从事犯罪行为,对于时间和空间的不便,最大程度的避免了。正如遥远地方的人可以无视时间和空间的距离与另一地方的人进行联络,同样的信息犯罪也可以借助相应的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无视时间和空间的阻隔,实现其犯罪行为。

二、大数据时代信息犯罪的成因及影响

(一)大数据时代信息犯罪的成因

1.信息技术的局限性

当前信息技术虽然不断的更新进步,但是正所谓发展无止境,技术同样无止境。因此信息技术本身仍然还存有很多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而这些地方,也可以说成是信息技术的局限性。犯罪分子正是针对这些局限性,对信息技术加以利用,从而实现其犯罪目的。通俗来讲就是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术,进行信息犯罪,而其采用的信息技术与侦查一方的信息技术手段两者之间并无一定明显的区别,这就造成了若是侦查一方的技术较为高端一些,便可以根据范围痕迹,抓到犯罪分子;相反,若是犯罪分子本身的技术手段更为优越,则可以逃脱掉相关侦查手段的追捕。

2.信息安全法制建设相对滞后

在当前信息时代,我国作为一个经济大国,在这样的大潮流之下,却仍然处于信息建设的初步阶段,由此可见,我国在信息竞争的激烈局面中,将一定程度处于不利地位。而这一切最为根本的就是我国的信息安全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对于信息安全所需要构成的信息防线提供的动力支持和保障系统远远达不到预定结果。另外,相对滞后的信息安全法制建设还意味着当信息技术发生变化时,很多时候,我国的信息法制建设来不及做出相应的变动调整,而这也就给了犯罪分子一定的法制漏洞,在一定程度上,也就间接助长了信息犯罪的发生。

3.信息价值提升的诱惑

在信息时代,信息资源作为一种国家竞争的重要战略资源,作为一种与个人生活、社会发展息息相关的资源,已经渗透了我们周围的方方面面,同样,其重要性也因此而上升到了一个无可比拟的地位。而在如此重要的地位下,所带来的变化,就是信息资源的价值同样如同一块充满巨大诱惑的蛋糕,吸引着无数形形色色的人,去参与其中,企图分到一定分量的蛋糕。因此,具体的表现就是许多的人参与到了信息犯罪的道路中来,许多的人为了那些诱人的许诺,将自己所拥有的信息技术运用到了犯罪的途径中去。这一切的一切,都使得信息犯罪的数量在进一步增多。

(二)大数据时代信息犯罪的影响

1.对个人的影响

侵害个人计算机系统的信息资源,造成了个人信息资料的损害,甚至个人财产的盗取;对个人通信设备进行破坏,甚至个人信息账户的入侵,从而篡改、窃取个人隐私,甚至伪装个人身份信息,从事不良工作。这一切的一切都对个人的生活、工作等日常行为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甚至是伤害,由此还可能造成个人信息恐慌,缺乏信息安全感。

2.对社会的影响

对社会而言,其影响主要有:入侵公司、企业,盗取其核心资料,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传播恶性病毒,造成范围性系统瘫痪;传播恶意虚假言论,造成社会恐慌。据预计,政府、电信、银行将是最先使用大数据工具的行业。因此,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安全同样关乎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3.对国家的影响

恐怖组织借助便利的网络传播方式,大肆散播恐怖信息,宣扬暴力恐怖活动;邪教组织散播邪教理念,破坏民族团结;国家势力形态包装下的意识理念渗透,试图从网络文化层面渗透、侵略某一国家。在军事领域,数据窃密直接威胁国防利益和国家军事安全。由于信息流在战争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信息化战争中决定胜负的关键因素已不是消灭敌人有生力量的多少,而是能否首先抢占制信息权。

三、大数据时代信息犯罪的解决对策

(一)加大投入,技术革新

加大资金投入,努力开发并普遍采用新的防范技术,不断地创新信息安全防范技术,以堵塞信息犯罪的漏洞。一是,应当大力支持我国自身的高新技术产业,充分推进技术发展,保护本土行业的发展,同时对于重点信息安全方面的产业,更要适当加大投入。对于那些有实力的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还可以通过提高资金和其他優惠政策鼓励其进一步开拓市场,加强技术革新。;二是发动高校、相关研究机构等充分发挥其集体智慧,重点针对最具核心竞争力的信息技术进行开发,同时严格管理开发资金以及加强开发保护,努力推动开发项目转化为成果产品。三是在不断扶持信息核心技术产业的不断发展后,逐步进行核心信息技术的替换,以形成全面国有化为目标,不断对关系国家信息安全的关键领域,进行设备等关键部位的逐步替换。四是形成规模化发展,以产业链的形式对我国信息技术产业进行规范化调整,促进不同产业之间协同发展。加快资金、资源整合和产业整合,推动发展并使之形成具备关键核心信息技术、自我创新能力强的跨国企业或综合性产业规模。

(二)健全机制,加强管理

加强行政管理,设立健全的信息管理机构,制定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营造预防信息犯罪的社会氛围。一是建立健全国家信息安全防范机制,并具体落实到各个部门,同时还要加强中央信息安全领导中心的指挥和协调能力,牢牢把握住对国家信息安全的主要掌控力,并进一步明确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的工作职责。二是进一步完善基础工作管理机制,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在基层侦察队伍中就开始着说建立一套完善、规范、实用的管理工作机制。以快速侦查破案需要为前提,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科学规范的侦察基础工作管理制度及考核制度。基层侦察面对的日常工作内容多、项目杂、工作量大,因此,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寻找一套切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工作规范,明确不同职能部门各自的职责,按章操作,以推动侦察基础工作的良性运行,最大限度地为打击信息犯罪、强化信息安全服务。

(三)完善立法,提供保障

加强立法完善,修改现行法律,如对宪法、刑法、专利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进行修改和补充,使之适用于打击信息犯罪的需要,制定新的法律,通过单独立法来集中打击信息犯罪活动,以此杜绝罪犯凭借玩弄技术术语而逍遥法外,为打击信息犯罪提供法律保障。针对现实情况中遇到的问题,结合当前法律存在的某些漏洞或者不合理之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另外针对信息犯罪的隐蔽性强,使得很多情况下无法判断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这一类情况,如果将所有计算机犯罪都以故意论,则会出现犯罪分子以过失为由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况。因此,应当在《刑法》中做出合理的界定,以完善《刑法》的保护体系,使法定刑的设定既能满足一般的正义要求,又能实现刑罚个别正义的要求。我国是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不能靠法官的审判的判例作为法律依据,这便要求我们在立法方面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着眼于未来。完善立法是预防计算机犯罪的根本,只有立法的完善才能保证犯罪分子能受到应得的制裁,才能震慑犯罪分子,预防信息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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