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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人权法保护的正当性

2016-05-30唐海清张双英

经济研究导刊 2016年21期
关键词:具体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

唐海清 张双英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法人权保护符合国际人权的普遍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人权法保护的基础性权利是文化权利。文化参与权、文化认同权、文化自决权、文化平等权、文化收益权构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人权法保护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权利;具体内容

中图分类号:D99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1-0198-02

国际人权具有普遍的意义和价值,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利器和重要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遵循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人权法保护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丰富的内容。

一、国际人权的由来和普遍意义

人权问题原本属于国内法管辖的范畴。第一次世界大战战后,国际社会严重关注战争期间出现的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情形,制定了若干人权保护的专门性公约,人权问题由此开始进入国际法领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战争期间法西斯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国际社会强烈呼吁加强国际人权法保护。1945年《联合国宪章》强调:“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为贯彻宪章精神,联合国制定了一系列国际人权法保护的基本文件,人权问题由此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二战后国际社会制定的国际人权保护的基本文件主要是指一宣言两公约。一宣言即联合国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两公约即联合国1966年 “国际人权两公约”(《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国际法所确认和保障的国际人权具有普遍意义。其普遍意义体现为如下方面:第一,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即人权适用于一切人。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宣称的:“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1966年国际人权两公约都强调人人平等享有人权。第二,人权价值的普遍性。即人权的价值理念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信奉。《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重申“人格尊严与价值”。1966年国际人权两公约都强调要尊重人的尊严。第三,人权规范的普遍性。即人权规范在国际范围内得到普遍适应。《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以及1966年国际人权两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具有法律拘束力;任何国家、组织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如有违反,则应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人权法保护的基础性权利——文化权利

文化权利是非遗产国际人权法保护的重要依据和主要内容,因而奠定了其在非遗国际人权法保护中的基础地位。法国学者格赫勒·瓦萨提出“三代人权理论”。根据该理论,人权是不断发展的,目前已发展至第三代人权。第一代人权的基本内容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是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第三代人权是有关民族自决、生存和发展等方面的权利。根据格赫勒·瓦萨的理论,文化权利属于第二代人权的范畴。《世界人权宣言》以及1966年国际人权两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确认了文化权利的地位和基本内容。一些区域性的国际文件也对文化权利做了明确规定。这些区域性的国际文件主要包括:1948年《关于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美洲宣言》、1961年《欧洲社会宪章》、1992年《欧洲地区语言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等。

根据国际人权文件的规定,文化权利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文化参与权。即人人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第二,文化自决权。即每一民族都享有自由决定其文化事务的权利。文化自决权直接来源于民族自决权。1966年国际人权两公约均规定,所有人民均有权“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此外,《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第3条和第31条(1)款、《土著和部落民族公约 》第11条和第7条(1)款均规定了文化自决权。如,《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第3条规定,土著人民基于自决权可“自由谋求自身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第三,文化认同权。即不同民族、社区的成员对于本民族、群体文化的普遍认同以获得归属感的权利。《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任何国家不得否认那些人种、宗教或语言占少数的群体的成员共同享有自己文化的权利。《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墨西哥城文化政策宣言》等国际文件亦确认了文化认同权。第四,文化平等权。文化有强势、弱势之分。特别是在当前全球化背景下,受西方强势文化的冲击和挤压,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中的土著传统文化濒临严重边缘化甚至消亡的危险。如,当前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土著语言、土著传统生活方式的快速消失的困境即是明显的例子。《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等都主张各种文化都必须予以尊重和平等对待。尤其是对于少数群体的文化平等权,有关国际文件特别予以强调。第五,文化获益权。即民族、社区及其成员所享有的对于民族、社区文化所产生的利益的获取权。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也规定了文化获益权。需要指出的是,文化收益权既包括物质上的收益权,也包括精神上的收益权。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人权法保护的具体内容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代表的有关非遗国际法保护的基本文件,对非遗产国际人权法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严格遵循保障普遍人权的理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参照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而制定,强调指出,“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只有符合国际人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为公约所保护。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必须要体现普遍人权的基本要求。

有关非遗国际法保护的文件充分贯彻人权保护的理念,详细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权保护的具体内容:第一,文化参与权。即有关群体、个人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权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各国应努力确保那些创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个人最大限度地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公约将公众参与作为基本原则,体现了公众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第二,文化自决权。即有关国家、民族、社区自主决定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保护政策、利益分享等事务的权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规定的国家主权原则、公众参与制度,也是国家、民族、社区、群体文化自决权的重要体现。第三,文化认同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伊斯坦布尔宣言》均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须能够“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产生归属感和连续性”。第四,文化平等权。从总体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弱势文化,其文化空间在国际上面临着被挤压的威胁。因此,有关非遗国际法保护的国际文件均强调要尊重有关群体、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五,文化收益权。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收益权利。《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明确规定,应当像保护通常的精神产品一样保护民间创作成果。《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呼请有关政府部门加强民间创作的知识产权保护。

可见,有关非遗国际法保护的文件的上述规定,体现文化权利的基本内容,充分印证了非遗的国际人权法是以文化权利为核心内容。

综上,国际人权法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有之义,具有应然基础和正当性。国际人权具有普遍的价值,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须遵循的准则,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力武器。任何违背国际人权基本精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为国际法律所承认。文化权利是非遗国际人权法保护的基础性权利。非遗国际人权法保护主要是保护有关权利主体以文化权利为核心的文化参与、文化认同、文化平等、文化收益等方面的权利。当然,国际人权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不仅仅限于文化权利的保护。在非遗国际保护中,国际人权法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指引和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向纵深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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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刘永明.权利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上)[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

[责任编辑 李春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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