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
2016-05-30王双华
王双华
摘 要: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今年全面实施“营改增”。“营改增”是一项重大税制改革, 对建筑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将产生深远影响。“营改增”绝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变或者财务会计核算方式的改变,而是会影响企业发展战略的重大变革。如果应对得当,可以为企业创造价值、提高竞争力。但如果不及时有效应对,企业将会在税收管理和企业运营管理上产生巨大的风险。所以,应在保证“合同流、物流、发票流、资金流一致”可控的前提下进行模式创新,采用能最大限度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或能降低综合税负的业务模式。
关键词:“营改增”;税制改革;模式创新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0-0143-02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先后将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作为试点。至此,“营改增”正式拉开了序幕。经过几年试点运作,2016年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今年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这也就意味着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建筑业“营改增”即将落地执行。下面就“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营改增”后建筑业面临的风险
“营改增”是一项重大税制改革, 对建筑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将产生深远影响。“营改增”绝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变或者财务会计核算方式的改变,而是会影响企业发展战略的重大变革。如果应对得当,可以为企业创造价值、提高竞争力。但如果不及时有效应对,企业将会在税收管理和企业运营管理上产生巨大的风险。
(一)发票管理的风险
增值税是唯一上刑法的流转税,是现今18个税种中,唯一在刑法中规定的税种,《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对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上作了严厉的刑事惩罚规定。在旧的营业税管理模式下,建筑业的发票管理较为“混乱”,在分包转包的模式下,甚至是“无票”的管理情形,双方结算只靠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体现;建筑行业占比较高的人工费、砂石土等材料无正规发票或利用虚假发票冲账处理。在“营改增”后,这些做法不但不能进行有效的发票抵扣,而且直接触犯刑法,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二)合同管理的风险
在营业税管理模式下,建筑业大都实行合同总承包模式,企业获得总承包合同后,再行分包或转包,且《营业税法》规定,计税基础为扣除分包或转包之后的余额计税,所以一个建设项目往往形成层层肢解、多层管理的模式。“营改增”后,因建设标的是唯一的,可抵扣的建筑材料等进项税源是一次性的,所以在合同签订时或进行分包转包时,将要考虑进项税源抵扣问题,考虑如此签订合同是否有利于减轻公司或企业税负。
(三)资质共享的组织模式风险
资质借用属于建筑行业潜规则,本就违反《建筑法》相关规定。但是,多数大型建筑企业集团为了达到资质的充分共享,一般均拥有数量众多的“名义”上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管理上呈现多个层级,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造成增值税发票“合同流、物流、发票流、资金流”四流不一致等现象。合同主体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可能造成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二、“营改增”后建筑业风险应对措施
“营改增”对建筑工程类企业的冲击是全方位的。“营改增”后,企业应重新思考项目组织架构的调整,重新梳理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内部架子队分包、资质共享等项目组织模式,在保证“合同流、物流、发票流、资金流一致”可控的前提下进行模式创新,采用能最大限度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或能降低综合税负的业务模式。
(一)规范发票管理,完善财务核算体系
增值税计征复杂、管控严格,以票控税的特有征管模式要求企业进行精细化管理。由于建筑企业点多、线长、面广、管理跨度大等特点,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防范税收风险。如EPC项目属于混业经营,兼有不同税率,其中,设计服务适用6%税率,设备采购适用17%税率,建筑施工劳务适用11%税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在包工包料的合同模式下,营改增后要完善财务核算体系,对不同的业务分开进行核算,严格发票的管理,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达到最大限度的税额抵扣,为企业赢取利润空间。
(二)斟酌合同条款,合理筹划税收
“营改增”后,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规范合同的起草、审查、谈判、会签等程序,防范法律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在合同起草时,需关注采购对象是否可抵扣,在可抵扣的情况下再进行重新计算分析何种模式下可最大限度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营改增”后要解决好谁采购谁抵扣的问题,但能抵扣税款并不意味着税负一定降低,若采购17%、13%税率的货物或劳务,将获得6%、2%税差收益;若采购6%、3%征收率的货物或劳务,将损失5%、8%税差;采购11%税率的货物或劳务,进项销项税将维持平衡。所以,在“营改增”后,建筑行业在商务谈判、合同签订等过程中应同甲方协商好,以达到双方税负的大体均衡。
(三)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新型组织模式
根据企业具体运营模式选择适当方案,考虑增值税的“四流一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分包和资质管理规定,可从以下方面应对资质共享问题。一是组织架构调整,将具有特级资质或一级资质施工能力的子公司相关部门和项目,组织架构调整为集团公司事业部或分公司,能解决资质借用的大部分风险问题。二是集中管理分包劳务。集团公司(中标单位)及分公司集中管理和采购材料物质,供应商入围、采购等合同,以及资金流向和发票都由集团公司办理;同时,进行劳务分包,即建筑劳务由施工子公司进行施工,施工子公司向集团公司开具发票。这样,就可以降低企业发票风险、降低企业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