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阳明的社会治理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2016-05-30罗爱武
摘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推动社会治理体制创新需要大力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王阳明是中国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他的社会治理思想包括“良知”是“善治”的人心基础,“致良知”是“治心”的基本方式,“知行合一”是“治行”的主要途径等,这些思想在他设立乡约、创办社学、施行仁政等社会治理实践中得到了充分运用,对当前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良知 致良知 知行合一 社会治理
作者罗爱武,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副教授、政治学博士(贵州 贵阳 550001)。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要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和阐发。王阳明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他的社会治理思想与实践对于目前我国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一、王阳明的社会治理思想 [见英文版第45页,下同]
(一)良知 ——“善治”的人心根据 [45]
社会治理目标是实现“善治”,“善治”何以可能?王阳明从个体内心中寻找“善治”的依据,他继承了孟子人性本善的观点,将良知规定为理想人格所以可能的先天根据,给出了实现社会善治的人心依据,即人人都有知善知恶的良知这一道德本体。
王阳明对良知有很多规定,从社会治理的视角看,良知可从五个方面理解: 第一,从来源看,良知是本然之知,是天赋的道德意识。“良知者,……不待虑而知,不待学而能,是故谓之良知,是乃天命之性,吾心之本体,自然灵昭明觉者也”。“不待虑而知”表示良知的直觉性,“不待学而能”表示良知的先验性,说明良知是本然的,是先天就有的意识,并非起源于后天的经验活动。第二,从分布看,良知是普遍的,人人都皆有。阳明认为,良知的先验性使它能够超越特定时空限制而具有普遍性,无论圣愚,无论千古之前还是万代之后,人人都具有良知。“良知之在人心,无间于圣愚,天下古今之所同也。”阳明认为,正因为人人心中都有良知,所以每个人都有可能在内在思想观念上和外在行为举止上成为至善至仁的圣人,从而使得社会可能实现善治。第三,从内容看,良知是天理。良知作为个体内在的道德意识和理性原则,其内容是天理。“良知是天理之昭明灵觉处,故良知即是天理。思是良知之发用,若是良知发用之思,则所思莫非天理矣。”作为良知的天理,具体表现为孝、忠、信等内在道德要求:“是理也,发之于亲则为孝,发之于君则为忠,发之于朋友则为信。千变万化,至不可穷竭,而莫非发于吾之一心。”忠、孝、信等突出良知的伦理指向,发于吾心则强调了作为良知内容的理性原则内在于人心。第四,从特征看,良知是至善心,是善而又善的道德本体。“天命之性,粹然至善,其灵昭不昧者,此其至善之发见,是乃明德之本体,而所谓良知也。”在没有受到私欲蒙蔽时,良知本身澄明、纯粹至善,是至善本体。因此,个体发念是善是恶,自己的良知自会知得。第五,从功能看,良知是是非心。“良知只是个是非之心,是非只是个好恶。只好恶便尽了是非,只是非就尽了万事万变。”良知是知是知非、知善知恶之心,它是判断是非的准则,是分辨善恶的尺度,也是为人处世的准则。
(二)致良知 ——“治心”的基本方式 [46]
王阳明良知说认为每个个体都具有天赋的良知,良知为实现社会善治提供了人心依据。但阳明认为良知作为本然之知,是以个体潜能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它只是为个体成圣提供了可能,并不是德性的现实形态。因为现实中常人的良知常受私欲、物欲、习心等欲念的干扰和蒙蔽,而使良知本心不能自然朗现,不能按照本心的要求去思想行动。“君子之学以明其心。其心本无昧也,而欲为之蔽,习为之蔽。”这里的物欲指个体的感性欲求,习俗泛指来自外部环境的世俗影响。感性欲求若片面强化,往往使人偏离道德本体;习俗渗入则常常将人引往不同的方向。王阳明认为,如果常人都能够克服物欲、习俗影响,达到明觉良知,那么世上人人都可成为圣人。
因为物欲、私欲、习俗等从不同侧面障蔽了本然良知,因此,如何从本然之中达到明觉之知就成为重要问题,即如何“治心”的问题。“所谓‘治心,即通过对人心的治理,使人心成为‘道心以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而“道心者,良知之谓也”。所以如何“治心”其实就是“如何对待良知,如何发挥良知”,如何通过后天工夫从正面保证良知“充塞流行”,从负面“去蔽复理”。
王阳明提出的“治心”之策是“致良知”。何谓“致良知”?“致”即“至”,达到、實现之义:“致者,至也。如云丧致乎哀之致。易言知至至之,知至者,知也;至之者,致也。致知云者,非如后儒所谓扩充其知识之谓也,致吾心之良知焉耳。”“致良知”即除去“物欲牵蔽”“私意障碍”,以到达和实现内在良知。如何“致良知”?王阳明认为,良知虽人人都先天具有,但致良知作为后天过程,关键在于反求己心、向内求索,重要环节是主体的学与思,主要依靠主体后天的经验活动与理性思考。王阳明认为,经验见闻是主体体认良知的重要环节,“盖日用之间,见闻酬酢,虽千头万绪,莫非良知之发用流行,除却见闻酬酢,亦无良知可致矣。”见闻属感性认识,酬酢是日常行为。王阳明认为主体只有在日用常行的耳濡目染中,才能逐渐对良知产生真切的认同和理解。同样,王阳明认为理性思考也是体悟良知的必要环节:“思曰睿,睿作圣。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思其可少乎?”只有通过理性的思考,个体对良知的理解才能由模糊粗浅走向明晰深入,“千思万虑,只是要致良知。良知俞思俞精明,若不精思,漫然随事应去,良知便粗了。”在王阳明看来,“致良知”实际上就是排除各种干扰和蒙蔽,体认、朗现内心的良知并将其所知之善亦即道德法则落实于具体事物的过程,其重要环节即经验感知与理性思考。
(三)知行合一 ——“治行”的基本要求 [48]
从良知到“致良知”,阳明的良知思想完成从“先天的本然之知走向现实的明觉之知”的转变,即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个体认知已明确地知善知恶。但知善知恶并不一定能够导向行善去恶,现实中仍有的人知恶却仍在行恶,“凡人之为不善者,虽至于逆理乱常之极,其本心之良知,亦未有不自知者,但不能致其本然之良知。是以物有不格,意有不诚,而卒入于小人之归。”这里的“致”,有推行之义。阳明认为当人为恶时,其内在良知未尝不处于明觉状态,他未尝不知何者为善,何者为恶,然而,这种善恶之知,并没有自然地导向行善去恶。亦人们知善知恶的道德知识与行善去恶的道德行为之间存在着某种距离。这就提出了如何“治行”的问题,即如何实现从知善知恶到行善去恶的转换问题。
王阳明的“治行”之策是“知行合一”。他认为,落实良知、实现善治,个体除了要通过日常学习、修养以知善知恶外,还必须在社会实践中行善去恶,即必须做到“知行合一”。王阳明所说的“知”,主要指对“良知”本体的内在体认和感悟;而“行”则主要指对“良知”的实践,或指“良知”的外在显露。他认为,知行不能割裂,知行合一主要包括知不离行与行不离知两方面的内容。知不离行指知应蕴含行的向度,知必须付诸实行,方为真知,“未有知而不行者,知而不行,只是未知。”只有行善,才是真正的知善,“如知其为善也,致其知为善之知而必为之,则知至也。”行不离知指人的行为要依赖人心之知而进行,强调了道德意识在人的行为活动中的重要性,要求人们“行善”需要从心上下功夫,“行之时,其心不能明觉精察,则其行便不能真切笃实。”“知”“行”相互依赖、缺一不可。“行之明党精察处,即是知;知之真切笃实处,即是行。”“知行合一”中,知(良知)发挥了它的本来功能,并驱使人们去选取正确的行动方式;同时,在行的过程中良知也自然地得到了体现,知行得到统一。因此“知行合一”是“良知”作为潜在道德(个体状态的善)在“知善”和“行善”上的统一,是知善并行善、而不是知善而行恶。从社会治理视角看,王阳明“知行合一”功夫要求人们在对“良知”认识基础上,将这种知善知恶的认识外化为行善去恶的具体行动,仅有善的动机还只是完成善的行动的开始,并不是善的行动的完成,不付诸实践而仅有善的意向,就不是真正的善。只有既“知善”又“行善”,把“知”和“行”统一起来,才能称得上真正的善。
总体看来,良知、致良知和知行合一组成了王阳明社会治理思想完整的逻辑链条:良知是本然之知,是主体能否做出道德行为的根本依据,是社会能够实现善治的人心前提;致良知是从本然之知走向明觉之知的过程,是个体通过日常的学习与思考去掉私欲对良知的蒙蔽,使先天良知成为实存诸己的德性的过程;知行合一则是本然之知与明觉之知的有机结合,是知善知恶与行善止恶的有机结合。根据王阳明的社会治理思想,人人都有天赋的良知,如果人人都能信奉良知,都能推己及人,天下之人皆以致良知为要务,“知行合一”,发扬道德自觉性,那么就能够实现社会的正义和公平,良善的社会也可能出现。
二、王阳明的社会治理实践 [49]
王阳明的社会治理思想不仅基于他严谨的理论思考,而且也离不开他在治理实践方面卓有成效的探索。王阳明治理思想是他在南赣、思田等地平盗除乱的过程中逐步体认思考而形成的,是他不断总结与反思社会治理实践的结果。在南赣、思田等地平乱之后,王阳明深切体会到,采取军事措施“破山中贼”不难,但要根治匪盗祸患,稳定社会秩序,重塑社会风俗,困难的是要“破心中贼”。根据他的良知学说,王阳明提出,人人都有先天良知,而人之所以为恶,不是因为他们本性恶劣,而是因为教化不足而使人心受到私欲、习俗蒙蔽而无法体认本然良知。因此,他强调通过道德教化来端正人心,醇正民俗,以維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善治。从内容上看,阳明的社会治理实践包括创设乡约、创办乡学、施行仁政等三个方面,这些治理措施在当时看都取得了一定实效。
(一)创立乡约,规范行为 [49]
正德十三年(1518)四月,王阳明在平定了南赣山民起义后,为了正人心,救时俗,存善去恶,在南赣建立了一种乡村民间的自治组织——“乡约”,将封建宗族中的家训、族规等内容结合起来,并亲自撰写了约规,即《南赣乡约》。
《南赣乡约》可分为文告和规条两个部分。在文告中王阳明分析了南赣地区社会秩序混乱、匪患丛生的原因,他认为,乡里之所以不治,“有司”(官方)和“父老兄弟”(民间)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认为,人的善恶只在一念之间,为心之驱使,“尔等父老子弟毋念新民之旧恶而不与其善,彼一念而善,即善人矣;毋自持为良民而不修其身,尔一念而恶,即恶人矣;人之善恶,由于一念之间,尔等慎思吾言,毋忽!”阳明认为,不管以前是否为恶,只要现在具有了善心,就是善人,而从前是良民,一旦有了恶念,也便成了恶人,善恶仅仅存乎一念之间。阳明认为“乡约”作为一种外在力量可以起到劝人去恶向善的作用,使人们通过修身养性而心存善念,以善待人,从而自然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道德风貌。
《南赣乡约》规条内容有十五条,大致包括:乡约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方式,乡约的会议日程与议事规则,乡约成员的义务,乡约成员间纠纷的调解方式,乡约在维护社区治安、进行社会监督等方面的职责等。阳明制定的《南赣乡约》,从社会治理视角看,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约长的产生方式和行为方式采取民众协商一致的形式。乡约规定约长、副约长、约正、约史、知约、约赞等职务由民众推选产生,约长开会征求民众意见,要博采公意以纠恶扬善;二是乡约治理内容方面突出劝民向善,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善良之民,共成仁厚之俗”。从《南赣乡约》的内容可看出,其设立乡约的目的,就是要人们利用乡约这种民间自我约制的组织形式,互相促进,互相监督,时时提醒人们要“隐恶扬善”“弃恶从善”,用制度的力量来破除民众的“心贼”,引导他们修身立善,以构造良善的乡村民俗,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维护稳定的乡村秩序。
(二)创办社学,教化民俗 [50]
王阳明认为在人人都有天赋良知的情况下,当世社会仍然存在种种问题的原因是“良知之学不明”,“后世良知之学不明,天下之人用其私智以相比轧。是以人各有心,而偏琐僻陋之见、狡伪阴邪之术至于不可胜说”。而造成良知之学不明的原因是教化不明。因为人人都有先天的道德本心,所以阳明认为即使那些为非作歹、十恶不赦的下愚不肖者,也可通过道德教化的改造而弃恶从善化为圣人,教化是促使他们重新找回良知的最重要方式,通过教育改造人心,使人知善知恶从而行善去恶。阳明教化民众的措施除了设立乡约,以依靠乡约这种自治组织,以外在形式教化民众外,另一个就是创办社学。阳明十分重视教育的作用,为教化民众兴办了大量的社学,希望通过社学的道德教化使民众能够除却心中私欲对良知的遮蔽,继而恢复明觉的善性。
一方面,王阳明利用自己的政治身份广发劝学谕,要求辖下各地方官员办好社学,“各管仍要不时劝励敦勉,令各教读务遵本院原定教条尽心训导,视童蒙如己子,以启迪为家事,不但训饬其子弟,亦复化喻其父兄;不但勤劳于诗礼章句之间,尤在致力于德行心术之本;务使礼让日新,风俗日美,庶不负有司作兴之意,与士民趋向之心”。阳明还对社学选择教师提出“成德以事”的要求,他说:“学校之中,惟以成德以事,而才能之异或有长于政教,长于水土播植者,则就其成德,而因使益精其能于学校之中。迨夫举德而任,则使之终身居其职而不易,用之者惟知同心一德,以共安天下之民。”
另一方面,王阳明亲自创办学校并主持讲学。王阳明十分重视学校对教化民俗的作用,在贵阳龙场悟道后,创办了龙冈书院,这是他建立的第一所书院;主政江西时,他更是广泛创办社学,并修立濂溪书院;戡平广西之乱后,他建立了南宁学校、思田学校,并创建敷文书院。王阳明创立的学校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书院是其中比较高级的一种,是他和弟子们探讨义理心性的场所,而社学则是向民众讲解道德义理、对民众进行德礼教化的初等教育机构。王阳明非常重视社学的作用,常常在社学中亲自讲学。每当讲学期满,阳明还会号召他的弟子们深入农村兴办社学,聚徒讲学,以教化民俗。
(三)施行仁政,安抚民心 [51]
王阳明认为民为邦本,本固邦宁,而当世社会不治、民风不善的原因,即为政者“教之无方”与“治之无道”。因此阳明提出要实现社会善治,为政者除了要加强民众教化,以使其知善行善外,也应扩充自己的良知,仁爱百姓,施行仁政。“夫圣人之心,以天地万物为一体,其视天下之人,无外内远近,凡有血气,皆其昆弟赤子之亲,莫不欲安全而教养之,以遂其万物一体之念”王阳明认为,当个体修心达到高远境界,即圣人之心与天地万物为一体时,就能不分远近内外,将仁心推及天地万物,视天下如同一家,在政治上就能做到明德亲民,达到治国平天下的目的。在对为政者致良知的要求方面,阳明继承了孔孟的仁政思想,认为为政者应爱民如子,推己及人,以仁心行仁政,安抚民心,只有民心稳定社会才能安定。阳明也把这种仁政思想运用到社会治理实践中,他曾多次上书朝廷,要求朝廷体恤民众疾苦,施行仁政,特别是在遇到水旱灾荒时,更向朝廷建议宽免税粮,赈灾扶贫,以安抚人心。
正德十一年(1516),阳明在平息南赣等地民变后,深刻反思了该地区民风彪悍、民俗不治的原因,认为匪患盛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官府苛税暴政所引起。因此,他采取了宽猛相济、恩威并用的乡村治理策略,在剿除匪患的同时,采取措施抚恤平民,对不明是非、误入匪窝者或者被迫胁从者,阳明向其发放食盐大米农具等物质,帮助他们解决生活、生产困难,使其安定下来。正德十四年(1519)三月至七月,江西全省遭遇罕见旱灾,阳明先后于同年七月三十日和次年三月二十五日,先后两次向朝廷上疏,请求蠲免江西两年的税粮,而且建议对南昌、九江等灾情最严重的地区宽贷。为了说服皇帝,阳明甚至表明,朝廷若能宽免税粮,解救民困,让他罢官归田也心甘情愿。正德十五年十二月,江西西康、建昌、撫州、宜黄等县又遭受特大水灾,王阳明发布《赈恤水灾牌》,命令各府县官员将官仓内储备粮食用船装运至遭受水灾的乡村,并亲自把粮食分发到灾民手上。他还要求地方官员要爱民如子,切实对乡民施以实惠。嘉靖六年(1527)阳明受命出征平定广西思州、田州两地的叛乱,到达广西后,阳明针对当代少数民族的特点,并没有采用单纯军事围剿策略,而是采取以安抚为主的策略,安抚策略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使得“诸夷感慕,旬日之间,自缚来归者一万七千”,思州、田州民变遂平。当时的人对此曾高度评价道:“今守仁不杀一卒,不费斗米,直宣扬威德,遂使思、田顽叛,稽首来归。虽舜格有苗,何以过此?”
总的来看,王阳明在社会治理实践中非常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阳明认为人人都具有天赋良知,社会不治、民风不善的根源在于为政者“治之无道,教之无方”。因而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他主张要注重治世以德,着重培养民众的德性,彰显为政者仁心。他一方面利用乡约这种面向基层社会、具有严格的结构体系和规范程序的民间自治组织,将民众组织起来进行儒家伦理的教化,鼓励百姓以内心的良知指导外在的行为。同时利用社学向民众宣讲道德伦常、以端正人心,使其最终成为良善之民;另一方面他主张为政者要品德高尚,有爱民之心,对百姓施仁道、行善政,以维护基层社会有序运转,实现社会善治。
三、王阳明治理思想和实践的现代价值 [52]
(一)改善社会治理方式必须重视道德教化作用 [52]
社会治理从根本上说是对人的治理,概括起来包括人的行为治理和人心治理两方面。两种治理对象都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两种治理对象所依赖的治理方式却不同,行为治理主要依靠制度规范由外而内地强制约束,而人心治理则更多地依靠伦理道德由内而外地教化引导,因为人心很难通过刚性的制度规范进行强制约束,往往要靠柔性的伦理道德进行内在的教化和正向的引导。制度约束和道德教化是社会治理的两种最重要的方式,二者相互补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研究结论证明了民众的精神品性因素对制度绩效的作用,他通过对美国民主制度的考察,发现影响美国民主制度形成和发展的自然、法制和民情这三种因素中,最重要的因素是民情。在他看来,没有与民主制度相适应的民情,就没有美国民主制度运行的绩效,与法律这一硬性因素相比较,民众的精神和品性等软性因素对民主制度的运行更具有根本性意义。
当前中国社会正面临着道德滑坡、诚信缺失等治理困境,其原因除了制度规范不完善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道德教化缺失导致了社会良知的沦陷。走出这一治理困境,需要制度规范和道德教化两种治理手段的有效配合。现代西方治理理论更加重视各种规范、法则对人行为的外在控制与约束,而较少关注人的道德品格的内在教化与培养,即不太关注对人心的治理。阳明的治理思想说明了在治理过程中通过教化形成良好民俗的重要性。社会治理首先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风尚,但要改善民俗民风,仅仅依靠刑罚制度是不够的,还必须高度重视风俗教化的作用。因为刑罚制度的作用只是使人安分守己,循规蹈矩,并不能使人“致良知”,不能使人真正体认规则背后的价值取向。良好的人心通常不是依靠外在的制度力量强制而形成的,而是通过日常生活中长期的道德引导、教化而逐渐养成的。因此,目前为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升治理绩效,我们除了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外,更应当重视社会成员道德品格的培育,尤其是要重视道德教化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提高社会治理绩效必须发挥乡规民约的作用 [53]
乡规民约简称乡约,是我国具有悠久传统的社会治理方式之一,源于《周礼》《礼记》。在宋代出现了成文的《吕氏乡约》,然而在明朝中期之前乡约并不盛行,直至正德年间王阳明推行《南赣乡约》之后,才出现制定和实施乡约的热潮。在阳明的大力推行下,传统乡约对教化民俗、醇正民风、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稳定曾起到了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对基层组织进行整合的基础上,也对传统乡规民约进行了现代化改造。现代乡规民约是由社区干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在上级政府部门指导下,结合社区实际状况,组织社区全体成员共同协商制定而成,它是社区居民的自治规则,体现了民主、自治、法治的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需进一步“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当前乡规民约仍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具有调节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
在社会治理中,乡规民约能够起到正式法律制度所无法代替的作用,因为它具有以下内在特征:第一,乡规民约具有自生性,能够得到社区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愿服从。乡规民约是从社区居民日常生活逻辑中形成、生长的。在特定的社区里,社区居民日常生活中的惯例会渐渐发展成清晰明确的规则。乡规民约是根据国家法律制定的,但它并非由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而是社区群众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乡规民约的制定融入了社区传统的规范和社会关系,在文化结构上耦合了社区居民的日常生活方式,因而能够得到社区成员的广泛认同和自觉遵守。第二,乡规民约对基层社会有独特的社会整合力。乡规民约由社区全体居民根据社区长远发展需要,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制定,其内容充分考虑了社区不同阶层成员的不同现实问题,代表了社区成员的共同诉求,反映了社区居民整体利益,获得了社区成员一致认可。实质上乡规民约是一种符合现代社会整合需求的契约性规范,社区居民以契约形式让渡出一部分权利,从而形成乡规民约对全体社区成员的共同约束力,这使得乡规民约具有特定的权威性,对不同阶层社区居民能够起到不可替代的整合作用。第三,乡规民约是社区居民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形式。社会治理是由国家、社会组织、自治组织、私人部门和公民个体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形式。作为社会治理主体之一,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要领域是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社区治理所涉及都是社区居民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发生频率较高、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如家庭矛盾的处理,邻里冲突的解决,社区公共事业的管理,社区公共资源的分配等问题。乡规民约将这些与社区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问题的解决程序和方式,以制度化的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提高社区治理绩效,也有利于提升社区居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因此,鄉规民约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重要途径,也是社区居民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
(三)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必须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 [54]
社会治理最主要的对象虽是“人心”治理,道德教化也可起到型塑人心,凝聚人心的作用。但人心并非完全受制于道德礼俗,同时还会受到人的各种欲望及需求的影响。人之需求是人心的基础,道德教化可在一定程度上改造人的欲望及需求,使之更加符合社会价值要求,而不至于私欲过度膨胀。但道德教化绝不可能完全取代人的欲望及需求。如果道德教化脱离了人的需求,尤其是在人的一些基本需求都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希望通过道德教化来凝聚人心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从王阳明的社会治理思想与实践可看出,尽管阳明非常重视道德教化对人心的治理作用,但他也意识到如果为政者为了自己的私欲,忽视民众的利益和需求,对民众施以暴政,不断搜刮和压榨民众,不顾民众生活困苦,即使施行再多的道德教化,要维护社会稳固也相对困难。因此,他主张为政者要明德亲民,关心民众疾苦,以仁心施仁政。
正因为在人的基本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再大的道德力量也会显得十分微弱,所以治理人心除了道德教化之外,还须高度重视满足人的基本需求。满足人的基本需求要靠社会资源的分配,如何配置社会资源是社会治理过程所面临的重要问题。社会治理是社会资源调整和重新配置过程,必然面临各种不同利益诉求,必须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关键要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利益分配机制和公共资源共享机制。资源分配“不患不均患不公”,基础民生保障无力,权利救济渠道不畅是引发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重要原因。
因此,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必须“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必须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物质生活需要,它强调的是底线公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建立公民权利保障体系,使公民法定权利能够得到保障,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有效救济,它强调的是规则公平。在底线公平的情况下,个体基本生存条件得到社会保障;在规则公平的情况下,个人合法利益诉求得到有效回应,社会矛盾和冲突能遵循已有的制度规范,得到理性控制和合理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社会治理目的。
(责任编辑:张发贤 责任校对:陈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