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功能定位与组织绩效
2016-05-30曾丽军徐静
曾丽军 徐静
摘 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作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能够弥补合作社等营利性组织不愿带动弱小农户的缺失,在带动弱小农户增收、促进弱小农户脱贫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当前,我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组织规模较小,服务功能较弱,运作资金匮乏,亟需借助政府的扶持,才能更好地发挥帮扶弱小农户的积极作用。事与愿违的是,随着近年来合作社的迅速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日益受到政府的忽视而日渐式微。在当前脱贫任务繁重的情境下,政府应当重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帮扶弱小农户的不可替代性,大力支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
关键词: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弱小农户;功能定位;组织绩效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697(2016)03-0009-04
一、引言
“十三五”末,中国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小康社会不仅包含城市市民的小康,也包含农村居民的小康,还包含城乡弱势群体必须达到小康水平。到2015年末,中国农村常住人口为60346万人,占总人口的43.9%①,这些农村居民能否整体实现小康生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收入能否大幅增加。然而,由于中国农村各地资源禀赋不同,部分资源禀赋相对贫乏地方的农民难以加入市场化科层组织带领的产业化经营领域,加之由于经营能力分化,即使在同一村庄,也会有一些弱小农户被排斥在农业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的合作对象之外。这些被市场化组织忽视的分散小农户因“弱”而遭冷遇,本文称之为“弱小农户”。这些弱小农户不少是贫困户,他们的增收无疑成为制约农村整体奔小康的短板。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由从事同一专业的农户通过会员制方式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通过为入会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过程中的服务来增加入会农户收入②,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喻建中,2008)。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它经营性的经济实体不同的是,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非营利性的组织性质使其能够积极扶持和带动分散的弱小农户,为弱小农户的增收带来新的希望。
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功能定位:带动弱小农户
随着中国城镇化、工业化以及农村经济的深入发展,中国的农户不断发生分化。部分非农就业能力较强的农户转向城镇就业,分化为非农户或兼业户。另一部分农户仍然留在农村务农成为纯农户。受资源禀赋等因素的影响,纯农户又逐步分化出两类差异大的经营主体。一类是经营能力较强、家庭资源禀赋较好的专业大户,另一类是经营能力较弱、家庭资源禀赋较差的弱小农户。
受自身资源禀赋的限制,分散的弱小农户难以有效应对农业的自然与市场双重风险,需要借助其他产业化组织的风险分摊功能才能获取较为稳定的收入。因此,分散的弱小农户具有很强的与其他经济组织合作的诉求。然而,由于弱小农户的文化素质与经营水平不高,对农业生产新技术的接受能力较低,家庭累积资金不足,难以承担合作过程的组织和管理成本(仝志辉等,2009),弱小农户往往无法为合作方带来较为可观的合作利益。因此,实力较强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往往将弱小农户“拒之门外”,倾向于选择经济实力强、经营能力高的农户进行合作。此外,地方政府拥有的支持资源有限,官员任期不长,为追求任期内的政绩,并不愿意积极扶持弱小农户,而是集中资源“办大事”,选择扶持实力较强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如此“内外交困”,弱小农户增收举步维艰。因此,弱小农户迫切需要非营利性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扶持与带动。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作为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农户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可以吸纳不同实力层次的农户成为会员。显然,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内生的组织特性决定了其难以有效带动实力强的农户,适合定位于带动分散的弱小农户。一方面,只有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才能加入农村经济专业协会,因而大多农村经济专业协会都是由村落内部或相邻村庄里从事同一生产项目的十几户或几十户农民组成,组织规模小且结构松散,服务能力弱(鲁可荣,2010)。其次,由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运营资金局限于农户缴纳的会费以及政府象征性的资金扶持,加上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不以营利为目的,难以通过市场经营获取足够的盈利来增加协会的运营经费,导致协会的运营资金常常捉襟见肘,限制了协会高质量服务活动的有效开展。此外,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低门槛的自愿加入导致会员农户经营实力的参差不齐。为满足会员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在有限的运营资金情况下,只能提供统一购销、简单的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等低层次的基本服务。显然,规模小、结构松散、运营资金匮乏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难以有效满足实力强的专业大户的高层次服务需求,对专业大户的带动作用不明显。所以专业大户往往倾向于选择经济实力较强的产业化组织进行合作。但是,对于那些迫切需要合作却被其他产业化组织排斥在外的弱小农户而言,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倒不失成为扶持和带动他们经营的家园式“俱乐部”,适合定位于带动分散的弱小农户。
三、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与弱小农户的合作特征
农业产业化龙头组织中带动能力较弱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与农户中的弱小群体的合作表现出如下两个特征。
(一)利益目标一致,不存在利益侵占
不同于农业企业、合作社等经营性产业化组织,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旨在为会员服务、增加会员收入,是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即使有盈余也不能进行分配,只能留存为运营资金,为会员提供更多更好的农业生产服务。所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与会员之间不存在利润分配的冲突,不会出现类似“公司+农户”模式下的“强势公司,弱势农户”的合作现象。此外,在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中,各会员农户间的地位平等,都可以公平地享有协会所提供的生产服务,不存在类似合作社核心社员控制合作社从而侵占一般社员利益的问题。因此,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与会员农户的利益目标一致。
(二)带动弱小农户多,合作收益不高
由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入会门槛低,农户只需缴纳一定的会费就可以加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不像其它产业化龙头组织那样筛选经营实力强的农户作为合作对象。因此,与其它农业产业化龙头组织相比,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带动弱小农户的数量更多。
现阶段,我国弱小农户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大多依靠因袭式的生产经验进行小规模生产,难以有效识别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优劣,无法科学使用农业生产技术;弱小农户家庭积累资金短缺,农业生产投资不足,甚至缺少耕畜和大农具等生产设备;弱小农户获取市场信息能力有限,市场风险驾驭能力较低。弱小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上困难重重,收成难有保障,亟需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提供广泛的服务项目。然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作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普遍面临资金短缺的发展瓶颈,难以有效满足弱小农户的生产服务需求,带动弱小农户的能力有限。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与弱小农户的经营实力都很弱,弱者和弱者的联盟难以产生较高的合作收益。但整体而言,弱小农户参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所获得的经济收益比独立经营时要高。
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与农户联盟的治理机制
由于利润不能在会员农户中分配,会员农户的合作收益又不高,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缺乏经济利益联结成员的机制,难以有效稳定双方合作关系。另外,受协会公益性组织性质的影响,农户可以自愿进入或退出协会。农户只需要缴纳会费就可以获得会员资格,享受协会所提供的系列生产服务,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可以随时零成本退出协会(文国锋和李伟,2007)。受逐利动机的驱使,弱小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困难、产品难以销售时,会积极加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寻求帮助,而在市场环境有利时,脱离协会去自行交易可能获利更多,农户的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就会发生(谭鑫,2013)。因此,双方合作的稳定性不高。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可以借助信任、互惠和声誉等关系治理机制有效提高合作的稳定性。由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由同村或邻村从事同种农业生产项目的农户自发联合组成,会员农户间具有地缘关系,相互之间很熟悉,社会交往密切,注重个人声誉。农户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嵌入在农村“熟人”社会网络中,其经济行为受到社会网络中的文化、价值、伦理道德等因素的影响和约束。如果农户出于逐利动机发生违约行为,其会员资格很可能被解除,不仅无法享有协会提供的系列生产服务,还会因个人声誉受损而在村、协会的社会交往活动中遭受排挤,降低其社会收益。因此,运用关系治理机制可以有效约束会员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提高合作联盟的稳定性。
五、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与弱小农户联盟的绩效
(一)增加弱小农户收入,助推弱小农户脱贫
弱小农户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农业经营收入,往往因农业经营收益“弱”而沦为贫困农户。增加贫困农户农业经营收入是促进贫困农户脱贫的重要途径(马铃和刘晓昀,2014)。作为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利用组织优势为弱小的会员农户提供生产资料统一采购、生产技术培训、生产过程指导、市场交易信息等服务。这有助于降低会员农户的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减少交易费用,从而增加其农业经营收入,帮助弱小农户脱贫。
(二)保障生产过程规范可控,推动农业结构调整
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源头生产污染引起的(袁志勇,2009)。农户过度投入增产性化学品、滥用防治性化学品、投机使用禁止性化学品等生产行为已使我国农产品质量处于高风险状态(吴淼和王家铭,2012)。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利用其组织优势为弱小农户提供生产资料统一采购、生产技术培训和生产过程指导等服务,可以保障生产资料的质量,提升弱小农户安全生产能力,从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此外,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还可以扮演“桥梁”角色,一方面能向政府反映农户的相关信息,提出有效的建议,有助于政府制定适合专业协会特性的产业政策;另一方面能传达政府政策,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引导弱小农户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因此,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可以协调政府与弱小农户之间的关系,有效推进农业结构调整。
(三)代理弱小农户的利益诉求,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社会各阶层都需要利益诉求的代表者。中国农户群体虽然庞大,却缺乏相应的利益诉求者,尤其是弱小农户群体。究其原因,主要是中国农户小规模分散化经营,组织化程度低,加之政府搜集弱小农户需求信息的难度较大,弱小农户的利益和需求往往被忽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作为分散农户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对弱小农户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号召力(于健慧,2009),可以代表弱小农户在社会上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增强农户的议价能力,扭转农户的弱势地位,继而增强农户的平等公平感知,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六、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何去何从?
由上可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在扶持带动弱小农户,增加弱小农户收入,促进弱小农户脱贫,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展等方面具有天然的制度优势。不过,目前中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组织规模较小,运作资金匮乏,服务功能较弱,加上非营利性的约束,需要借助政府的扶持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帮扶弱小农户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农业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社等产业化组织的经济实力强,产出能力高,能“美化”地方诸多经济指标,追求政绩最大化的地方政府往往为这样的组织提供优惠政策而冷落了实力弱小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未颁布前,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所占份额约达85%(陈晓华,2003)。但自从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停滞不前,总体数量和发展速度均远远低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底,中国农业及农村发展类社会团体只有6.02万,仅比上年增长了2.34%。而同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却高达128.88万,比上年增长了31.19%。此外,部分地区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甚至呈现不断减少的发展趋势(刘锋和鲁可荣,2011),有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为获取政府的优惠扶持政策纷纷转换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这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何去何从的思考与忧虑。
诚然,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对农户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繁荣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然而,受营利目标的影响,这些组织往往不愿意帮扶这些分散的弱小农户。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底,全国仍有5575万农村贫困人口。这些农村贫困户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农业收入。然而,由于耕地面积少、生产条件差、农业生产能力低下、获得公共服务相对困难等,这些贫困农户的农业经营收入很低(李盛基,2014),迫切需要政府和产业化组织的帮扶。非营利性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可以有效弥补这些组织在带动弱小农户方面的缺失,分担政府扶贫的部分职能。为此,政府应该积极扶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引导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充分发挥带动弱小农户增收的作用,从根本上扭转农户群体贫富分化加深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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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