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2016-05-30王琮喻
王琮喻
【摘要】: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相对滞后,其立法体系与刑罚适用在严重的缺陷。相关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难题,严重影响对未成年犯罪的治理。未成年犯罪是国际上,各个国家所共同面对的社会问题,它在刑事犯罪中的比率占很大一部分。近些年来,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重、恶劣,并且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性已经影响到我国社会的稳定。未成年是弱势群体,要建设好和谐社会,就必须要加强对未成年的保护,让他们从根本上认清自己的所作所为,认清自己的危害,帮助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基本原则;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学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构成的犯罪。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多,而且出现新的变化,危害越来越严重,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所以,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要引起法律界、社会的关注。未成年的问题处理好了,国家才能稳定。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年龄低龄化。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的生理成熟期则普遍提前,但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与心理发育却并没有完全同步,这就导致了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向低龄化发展。
(二)以侵犯财产型犯罪为主要类型。侵犯财产型犯罪占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总数的80%以上,其中抢劫、抢夺、盗窃的案件明显增加。现在的未成年越来越沉迷于吃喝玩乐,受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影响较深,极易走向犯罪的道路。
(三)犯罪手段更加暴力,更加凶残。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实施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爆炸、放火等带有暴力性的刑事犯罪状况尤为突出。而且,随着网络的发展,太多的未成年人沉迷于虚拟的网络游戏,以至于神志不清,分不清现实和游戏,受网络里暴力、不健康思想的影响,最终走向犯罪。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负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
(一)不适用死刑原则。我国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罪犯不适用死刑。1997年刑法对死刑的适用对象作了修改,在总则中更加明确规定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不适用死刑不仅指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包括不能判处死缓。之所以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其原因是它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作为实现刑罚权的手段。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来说,其刑事责任能力不完备,对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认识能力欠缺,因而主观恶性比成年犯要轻,其承担的刑事责就要轻一些;未成年人仍然有改造成守法公民的可能,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护。从国际上看,很少有国家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
(二)尽可能适用缓刑原则。《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考验期内,没有违反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原判刑罚则不再执行。这些法律规定说明了我国法律已经认识到缓刑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改造未成年犯罪所起的重要作用。
(三)从宽处罚原则。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刑法作为量刑的一个法定情节,在量刑时必须给予从宽处罚。
(四)不公开审理原则。在我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实行的是不公开审理原则。庭审中,一般只允许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诉讼参与人到庭旁听,不允许记者采访和一般群众旁听。如果有特别需要公开审理的案件,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经过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二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五)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防救方针。”基于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的特点,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
我国未成年犯罪人年龄的认定,采用周岁的计算方法。特别是在农村,未成年犯罪人年龄的认定存在一些问题:农村由于家里小孩多,由于交不起罚款,就不上户口,有很多所谓的“黑人”,即没有上户口的人。农村小孩上户口比较晚,而且很多小孩户口上的出生年月与实际年龄不一样。还有就是大多数农村户口登记的是农历时间,很多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水平不高,态度不好,工作疏忽大意,不严谨、严重不负责。使得户口登记的不及时、不规范、不严格,造成当事人的年龄登记错误,而且还不给纠正。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仅对八项罪名负刑事责任。本人觉得已经过时,刑事责任年龄应当降低。当今的物质生活很发达,青少年受社会上的一些思想、风气,非法出版物和大众传媒等的影响,智力发展明显早熟,原来要十五、六岁才懂得的东西现在的孩子十一、二岁就懂了,因此我们需要改变相应的立法,以适应青少年的这种变化。我国已经出现犯罪年龄低龄化,现在的青少年确实比以前的人早熟。他们所受到的教育,所学的知识以及道德修养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对于自己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辨别、控制能力。因此,本人觉得应该把刑事责任的起点降低。
四、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完善
(一)社区矫正只是一个空洞的,还没有具体付诸实施的一项措施。社区矫正在我国没有专业的社区矫正人员,需要加强对在岗的相关人员的培训。录用具有心理学方面专门知识的志愿者加入到社区矫正的工作中来。志愿者的加入能改善度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应该建立专业的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机关要搞好社区矫正工作,做好对服刑人员的监督。
(二)缓刑的完善。加强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监督。刑法对缓刑的监督仅规定由公安机关约束、群众监督,而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法律应该加以明确的规定。出于保护未成年的目的,应该适当的扩大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的范围。
(三)没收财产刑的适用。未成年犯罪人往往是因为家庭贫困才走上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通常没有独立的财产,如果对未成年人犯没收财产,一定会侵害其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我国之所以设立没收财产刑,目的就在于剥夺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的经济能力,然而,当未成年人基本上没有收入或者收入不多的时候,没收其个人财产,没有多大意义。因此,本人觉得对未成年人犯不适合适用没收财产刑。
结 语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是社会问題。不仅父母、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有责任,而且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也有责任。如何有效的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也是全社会和法学界所关注的问题。我国现行刑法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障社会安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对于现有法律存在的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要尽快改进。能够尽可能的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使其能健康地成长。只有处理好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才能促进社会的稳定,才能更好的建设和谐社会,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赵秉志主编:《刑法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
[2]姚建龙:《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3]黄丁全:《刑事责任能力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