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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需项目”研究生教育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2016-05-30黄皓肖若蕾梅兴国

教育教学论坛 2016年39期
关键词:药学专业

黄皓 肖若蕾 梅兴国

摘要:国家于2011年启动的“特需项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一项创举和重大改革。针对宜春学院和咸宁学院(现改名为湖北科技学院)两所地方院校实施“特需项目”人才培养的具体情况,分析“特需项目”药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和内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方面提出研究对策。

关键词:“特需项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药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39-0051-03

一、国家启动“特需项目”试点工作是一项创举和重大改革

自1978年实施改革开放、恢复研究生教育以来,历经30余年,我国已从一个研究生教育小国跨入了研究生教育大国的行列。但与美国等研究生教育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研究生教育偏重于培养高层次学术型人才,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却是一块短板,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研究生的培养没有充分考虑到社会需求,因而产生了人才供需的错位。尤其是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仍在大量地培养学术型人才,接受研究生教育的人数远远高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需求数,而学术型人才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主动适应国家现代化建设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有鉴于此,根据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国家加强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育部决定从2009年起,大部分硕士专业学位(简称“专硕”)开始全日制培养,并发放双证(毕业证+学位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也于2011年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项目”(简称“特需项目”)试点工作,有52所高校首批入选为“特需项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试点单位。因此,从2012年开始,全国硕士研究生教育政策发生了巨变,通过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和培养,实现了研究生教育结构的历史性转型和战略性调整。

2010年,药学硕士专业学位等19种专业学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批准设立,共有39所大学获首批药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单位。2011年首批入选为“特需项目”的试点单位中,获批药学专业硕士授予单位只有宜春学院和咸宁学院(现改名为湖北科技学院)两所地方院校。由于实施“特需项目”的高校多为地方院校,因此,获得国家层面上的“特需项目”对地方院校来说是莫大的殊荣,且多为一个专业获批,更是地方院校的“宝贝疙瘩”。

从2012年开始,宜春学院、咸宁学院开始药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工作,两校分别招收了16名和24名专硕研究生,宜春学院研究生落地在该校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培养,而咸宁学院研究生落地在该校药学院培养。这40名研究生均于2015年学成毕业,成为“特需项目”药学专业学位首届毕业生。

二、药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现在,人们关心的是,“特需项目”药学专业首届研究生已经毕业,其培养质量如何?存在哪些问题需要重视和解决?这些问题显然都是试点工作成功和发展的“拦路石”,需要我们认真深入地思考与研究。

1.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法律地位不够清晰,造成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法律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学术学位研究生的法律地位明晰,其权益受到法律保障:1981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条例》和《实施办法》从法律法规两个层级上保证了学术学位研究生的法律地位;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更进一步保证了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反观专业学位研究生,其法律地位并不明晰:明确规定在我国设立专业学位的是1996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1999年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首次召开全国专业学位教育工作会议,随后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教育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专业学位的地位和作用。虽然《暂行办法》与《意见》都强调“专业学位与相应的学术性学位处于同一层次”,但由于《暂行办法》和《意见》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法律位阶与法律效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相比低1~2个层级,因此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在法理上并不处于法律意义上的同一层次,专业学位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明确阐述和法律保障。

显然,这样势必造成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法律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维权尤为困难;且《暂行办法》中专业学位“一般只设置硕士一级”的提法也使专业学位发展受限;加上中国传统的“重学轻术”观念,导致社会上也普遍认为专业学位不如学术学位。所以,虽然国家从政策上大力支持专业学位的发展,但两所地方院校的专硕研究生大多是调剂过来的事实,也说明了专硕被人们认同还有一个过程。

2.药学专硕研究生教育与执业药师考试政策上衔接不够,存在一定的脱节。自从2009年大部分专硕开始全日制培养后,应届本科毕业生开始参加每年年初举行的“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简称“统考”),经过初试和复试后,才能被高校录取为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制是三年。而全国执业药师考试按现行政策是本科生毕业后三年、研究生畢业后一年才能参加,所以到了第三年研究生要参加执业药师考试时就只能按本科身份报名,因为在校学习,没有工作单位,因此报考要求的工作单位盖章也只有依靠关系或附属医院盖章才能报名。这说明药学专硕研究生教育与执业药师考试政策上衔接不够,没有建立药学专硕培养与执业药师考试直通车政策。

3.专硕研究生教育还未建立质量控制预警(机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够完善,质量保障和质量控制存在一定的脱节。目前药学专硕研究生通过国家“统考”成为“统招生”进入高校深造,经过三年的系统学习后毕业。因此,从“入口—过程—出口”培养全程观察,专硕研究生的管理似乎与学硕研究生并无二样:“入口”经过初试和复试,对生源质量实行了严格把关,“出口”对毕业论文及水准实行了严格把关,“中间过程”是每年都会对研究生的课程成绩、实践成绩、科研成果和科技创新(发表论文、申请专利、技术革新等)以及综合能力进行动态评估,并实行研究生中期考核制度和包括开题报告、预答辩与答辩、论文外送匿名评审的硕士学位论文质量保障制度,以及评奖评优激励机制,等等。

过程和环节似乎完美,但就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来说,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对如何明晰界定学术论文和专硕论文之间的界限存在不同认识。另外,奖优不罚劣,没有建立质量控制预警(机制),对学习成绩差、科研不努力以及综合表现差的学生提前予以淘汰警告。总之,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存有一定程度的缺陷。

4.专硕研究生培养与地方产业深层次的结合不够紧密,存在一定脱节。宜春、咸宁两地均为地级市,医药经济比较发达,生物医药工业均是两市的支柱产业。咸宁市政府计划将咸宁打造成中部地区的高科技医药产业中心,而宜春市内辖两个省级医药工业园,有闻名全国的“中国药都”樟树,两地的医药经济产业链已经形成了一定甚至较大的产业规模。显然,支持两地的医药经济发展都需要大量的高层次应用型药学专门人才。

目前从两校专硕研究生的就业情况看,大部分研究生主要是到医院就业,占38.5%,其次是药企,占13.6%,两项合计占比52%以上,说明“特需项目”培养的药学高层次应用性人才走向了国家建设和地方建设急需的地方,符合国家的战略需要和专硕培养目标。从专硕研究生的论文情况看,多数为应用基础和应用开发性研究课题,两项合计占比77%以上,说明专硕论文研究在科技应用与开发上对地方建设有相当大的支持力度。

因此,结合就业和论文两项指标看,专硕培养符合两地的医药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基本实现了国家“特需项目”的战略需求。但目前这些研究暂时没有给企业和地方带来直接效益,说明与地方产业深层次的结合还不够紧密,存在一定的脱节。

三、解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中存在问题的思路与对策

质量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必须高度重视目前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层面、政策层面和制度层面去解决这些问题,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质量,使专硕和学校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1.从“顶层设计”入手,立法部门加强与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法规建设。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司副司长黄宝印在北大发表讲话指出,目前研究生教育涉及三个关键词:地位、改革和质量。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来说,首先是地位重要,与学术学位研究生同等重要,地位重要靠什么保障?靠的是法律法规。所以,我们要先从“顶层设计”入手,加强与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法规建设,在法理上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与学术学位研究生同等重要,而不是“低人一头”。

教育法律的修改完善是一件大事,对于深化教育领域的综合改革意义重大,而体制、机制的顺利运行有赖于完备的法制建设。笔者认为该《修正案》存在一些瑕疵,在《高等教育法》上未对专业学位做出修订性说明:《高等教育法》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为了强化或提升专业学位的法律地位,建议改为“国家实行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制度。学位分别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但专业学位一般只设置硕士一级,允许一些学科和专业设立博士学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另外,为加强对研究生的权益保护,第53条第2款“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建议改为“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建立研究生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研究生的权益保护”。

当然,政府部门还需要进一步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做出相应修改,并逐步推进专业学位管理的法规建设,明确各培养单位和相关部门、行业、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从而构建完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提供更加可靠的法律依据,减少可能出现的纠纷、争议和侵权行为。

2.从“政策配套”入手,政府部门制定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的衔接制度。与职业资格考试对接,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现“职业性與应用性”的一条重要路径。对药学专硕研究生来说,如何将专硕培养与执业药师考试衔接,需要良好的政策配套:从理论上来讲,既然承认专硕是强化和突出“实践性、应用性、职业性”的,那专硕培养的三年时间就应该视为工作经验的积累时间;何况专硕研究生与学硕研究生存在的一个明显的不同是:全日制专硕研究生有不少于半年甚至长达一年的药企或医院等医药行业的实习期。因此,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在政策上做好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的衔接:①由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归属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专硕研究生由高校培养归属教育部管理,那么建议这三个政府部门统筹协调,医教协同“实现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有机衔接”,制定专硕培养与执业药师考试直通车政策,专硕毕业时即可拥有执业药师报名资格,可以直接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考试。②退一步说,即使一时难以建立专硕培养与执业药师考试直通车政策,建议政府部门统筹考虑,尽快建立与职业资格标准相对应的第三方评估体系,评估专硕研究生在校期间通过的某些专业课程合格或达到一定标准后,在参加相应的执业药师考试时可以免考一些科目,这样通过减免科目考试方式减轻考生负担。在操作层面和具体做法上可以先试点,条件成熟时可考虑上升为政策或法律法规。因此,通过政策导引,实行专业学位教育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有效衔接,促进公众对专业学位的认可,是进一步促进专业学位教育质量提高、推动专业学位健康发展的有力措施。

3.从“确保质量”入手,培养单位建立包括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质量控制预警(机制)在内的相对完善的内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从“确保质量”入手,“特需项目”培养试点单位构建药学硕士专业学位内部质量保障与评价体系,确实是个艰巨浩大的系统工程。从“入口—过程—出口”全程看,“过程”的质量保障体系构建无疑是重中之重,人才培养质量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过程”的质量保障。

在“过程”的质量保障体系构建中,注重实现“四个对接”(即人才培养方向与医药产业发展对接、人才培养目标与药师职业资格对接、人才培养模式与药学职业能力对接、个人发展潜力与导师指导小组对接),建立“四个体系”(即培养方案与质量保障制度体系、课程设置与职业资格考核评价学分体系、专业实践与学位论文考核评价标准体系、导师队伍与工作质量考核评价绩效体系),完成“四个工程”(即保障平台建设工程、课程体系建设工程、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工程、人才培养质量工程)。因此,要从课程设置、教学模式、专业实践、质量控制等培养进程和运行机制上着手,尤其要强化专业实践的规范化培养,建立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对于“出口”的质量保障体系构建,要通过建立质量控制预警平台(机制),采取约谈、通报等办法,对学习成绩差、科研不努力以及综合表现差的学生提前予以淘汰警告;对不合格或偏离专硕要求的学位论文建立一票否决制度不与授予学位,对两次开题报告或期中考核均没通过者取消硕士生学籍。通过这些硬性的制度规定与负面措施,加大淘汰不合格学生的力度,深化质量控制,充分激发研究生学习研究的积极主动性,以此来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的合格或出色出彩。

4.从“招生政策”入手,大力解决专硕研究生培养与地方产业深层次结合的难题。从“招生政策”入手,保障“入口”的生源质量体系构建。除了学校出台招生录取优惠政策和考生奖助政策外,更要下大力气做好招生宣传,利用学校网页、研招微信咨询平台、QQ询聊、小木虫论坛等“互联网+”技术,广泛联系校友,走出去、请进来,建立招生宣传网络体系,多平台、多途径、多方位地宣传学校优势和药学专硕优势,广纳优秀生源。另外,建议教育部继续推进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改革,充分发挥招生单位录取主体的作用,特事特办,下放权力,由“特需项目”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初试线,即可以对外公布报考本单位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以及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为了吸引当地和周边地区药企、医院的优质生源,要特别注意强调在复试时突出实践能力的考核,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降分录取一些地方医院或药企的有实践经验的优秀在职报考生,并在自愿基础上签订好就业归属协议,如“定向委培或订单培养”协议等。

总之,从“招生政策”入手,解决好专硕研究生培养与地方产业深层次的紧密结合难题,实现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合理衔接,真正做到“立足地方,服务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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