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无罪推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2016-05-30金云
金云
摘 要:无罪推定原则是各国公认的一项国际司法准则。文章浅析了“无罪推定”的概念,分析了我国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情况,并特别探讨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与司法实践中与无罪推定原则相矛盾的一些地方。笔者认为,我国要切实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就应该转变观念、加强监督、赋予被告沉默权并确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关键词:无罪推定;沉默权;有罪推定;证据
1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应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原则具体包含了三方面的内容:方举证规则、疑罪从无规则和沉默权规则。
2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学理及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2.1在法律上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开对待
执法者应该树立“被告不等于罪犯”观念的立法精神体现。一个人在被法院判决有罪以前只是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是人犯、犯人。他有权获得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公安司法机关只能以法定的程序收集能够证实其有罪、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而不能搞逼供,更不能进行非法的人身虐待。
2.2规定了疑罪从无,要求对有疑问的案件需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决定
在对被告人是否处罚有怀疑时应当不予处罚;对被告人从重处罚或从轻处罚有怀疑时,要从轻处罚。《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规定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判中的贯彻和落实,是无罪推定在全部刑事诉讼法中最集中、最关键的体现。
2.3“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只能是控诉机关,控诉机关必须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对被告人的指控,而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该原则的核心就是要求控诉机关证实被告人有罪而提供的证据必须超出合理怀疑的程度,控诉机关不能通过法定的犯罪推定降低证据的标准。
3我国刑事诉讼与无罪推定基本理念的差距
3.1无罪推定基本原则与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做法之间还存在矛盾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了“疑罪从无”原则,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即在审判阶段,证据不足,罪从无。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第3项却规定:“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此司法解释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似乎符合我国司法审判的相关精神,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新的事实与新的证据从何而来呢?很明显,还是继续将已宣判无罪的被告人当作“有犯罪嫌疑的人”来看待。
3.2仍然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
我国刑诉法虽然规定了控诉方—人民检察院或自诉人负举证责任,但却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于被告人在审判阶段也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允许沉默。此外,法律却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查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作为能够提供被告人口供这一证据的被告人,当然也就没有了沉默权。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保持沉默将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3.3非法收集的证据没有彻底禁止使用
尽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禁止在做出各种司法决定时使用非法收集的证据。不仅如此,司法解释还公开允许在一定程度上使用非法收集的证据,这就等于允许在追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受法律的所有限制,那么,就等于法律所保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利益允许被侵犯。
4关于完善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建议
4.1不断强化公诉人的举证责任,减轻被告人的证明责任
我国现行的是控辩式诉讼模式,这一模式强化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依据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公诉人在法庭上的举证活动应从“被告人无罪开始,证明的人首先向有利被告人一侧倾斜,公诉人的责任是逐一搬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砝码,堆放在对被告人不利的一侧,直至完全向被告人有罪一侧倾斜达到法律要求的定罪标准。”
4.2切实推行“沉默权”
在诉讼中,应当由控诉方提供证据来证明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没有义务在针对其进行的查找证据的活动中给予合作,他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保持沉默,不能因为被告人保持沉默或拒绝陈述就认定其有罪或得出对其不利的结论。同时,为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交代罪行,以利于迅速破案、打击犯罪,我国应当确立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沉默权规则;为了尽量减少因沉默权规则而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我们还应当建立鼓励供诉机制,对放弃沉默权而坦白案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但对危害公共安全、暴力性犯罪、商业欺诈等严重智能化经济犯罪案件,被讯问者不享有沉默权。
4.3健全证据使用规则,逐步减少非法证据的使用范围
在以往的刑事诉讼模式中,法官集检控职能于一身,很少考虑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客观性,只是注重证据的全面性。而无罪推定原则对证据的使用规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实行直接言词规则,限制使用传来证据,二是运用利害关系人的证词应当慎重。
5结论及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由于受到传统法律观念的阻碍以及刑事侦查能力的限制,真正接受无罪推定原则并贯彻落实,还需要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因此,要立足于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着眼于刑事司法实际,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不断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进一步完善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司法中的体现和运用,促使国家机构依法活动。在立法上确立和司法上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不断地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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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河南推拿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