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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一刺,奸佞束手
——小议西汉时期的《刺史六条》

2016-05-24陈煜

21世纪 2016年2期
关键词:郡守刺史汉书

“六条”一刺,奸佞束手
——小议西汉时期的《刺史六条》

陈煜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副教授

国很早就出现中央派巡视员监察地方的实例,并且还专门为此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最早可以追溯到西汉武帝时的《刺史六条》。这六条为:

第一条查地方土豪势力(强宗豪右)在买房买地上面有没有违反中央之前定下的限购政策,有没有恃强凌弱、以众暴寡的行为。

第二条查地方二千石官(主要指地方州郡的郡守)有没有不听中央指挥,背公向私,贪财好利,鱼肉百姓,聚敛为奸的行为。

第三条查二千石官在司法工作中,有没有在案情事实尚未清楚、证据尚未确凿充分的情形下就搞逼供信,强判死刑的行为;而在其他行政工作中,还要看这类官员有没有按照个人的喜怒而滥赏滥罚,有没有为搞面子工程而让老百姓深恶痛绝,以及有没有散发不利于社会稳定言论的行为。

第四条查二千石官在任用下属干部时,有没有做到公正公平,有没有任人唯亲,搞裙带关系的行为。

第五条查二千石官的这些子弟,也就是“官二代”们有没有借着老子的光而有恃无恐、欺男霸女,并在地方上接受别人请托,帮忙办事。

最后一条则要查二千石官有没有与地方黑恶势力互相勾结,搞权钱交易,为所谓的“哥儿们义气”而不惜违法乱纪。

这六条以及它所反映出来的西汉巡视制度,有三个很明显的特点:

第一,小官刺大官。六条主要刺秩二千石地方郡守一级的官员,而刺史不过是六百石的官员。地位虽卑,不代表权力不重,相反,作为代表朝廷巡视地方的刺史,其有很大的监察权,他们不受郡国的控制和指挥,也不和郡守在同一个衙门办公,不必仰人鼻息。更重要的是,他们可以直接向皇帝面陈奏事。所以,官虽小,权却大,所以自然底气足。《汉书·何武传》就记载:何武当扬州刺史时,在弹劾二千石官员前,会让对方知道自己将要告发他哪些罪过,如果该官员认罪,何就不向皇帝全盘揭

我发,那么最坏结果不过免官;但如该官拒不认罪,就全盘揭发,最后的结果就是官员抵罪,乃至处死。可见刺史权力之大。制度为什么这么设计呢?明末清初的顾炎武说出了个中缘由:刺史的地位低可激发他的激昂之气和斗争精神,而权力大则可以让他推行他的志向。

第二,刺大不刺小。这就是说,刺史主要刺大吏,刺大事,而不是面面俱到,什么都管。《汉书·朱博传》中记载,朱博在当冀州刺史时,有一天准备下乡去巡视,结果刚要出衙门,就发现有好几百人堵在门口,这些人有的要告状,有的要申冤。朱博的手下就建议朱博暂缓巡视,先应付眼前局面。朱博不干,而让手下对这些人说,想要告县丞、县尉的,自己到郡里去告,刺史不管这些人;想要告二千石官的,等本刺史巡视回来,再来告;如果百姓有其他冤枉,或者想要告小偷小摸或者强盗抢劫的,要到各自所属的部从那里去告。朱博三言两语就把今天我们所称的立案管辖范围说得很清楚了。刺大不刺小的好处是,使得刺史可以集中精力办理最为要紧的事,而避免限于地方琐事当中。

第三,范围有限度。当然,巡视也得有必要的限度,刺史所履行的主要是监察的职权,而不是地方行政的权力。一旦将监察权凌驾于地方行政权之上,势必会对地方政务造成损害,甚至架空原来的郡守。这方面也有历史的教训。据《汉书·鲍宣传》载,西汉末年,有个叫鲍宣的人,熟读诗书,通晓经术,在担任地方官时,积累了很多行政工作经验。但是后来担任豫州刺史之后,仅仅一年多,就被一个叫郭钦的官员弹劾,因此丢官去职。郭钦的理由是鲍宣在做刺史时做事繁琐苛严,还亲自代二千石署吏审理判决案件,进行监察工作时,监察的内容已经超出了六条等等。所以鲍宣虽然有才,但做的事情超出了六条的限度,已经越过了刺史的职权,当然也因此而要受处罚。

正所谓:六条一刺,奸佞束手。循吏辈出,气正风清。今天我国的巡视工作,也得经常化、制度化,抓住重点,敦行不迨。这既是历史的启示,也是形势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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