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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基础理论的创新发展

2016-05-24樊崇义

21世纪 2016年2期
关键词:私权职权检察工作

“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基础理论的创新发展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刑事法律科学院特聘教授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历史时期,检察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存。在这种情况下,结合我国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我认为以下几个基本理论和原则,在继续坚持的同时,还要创新发展。

坚持职权原则

职权原则是我国宪法和刑诉法规定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它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基本权力的分工、配合和制约,“十三五”时期的检察工作在实践和理论创新发展中必须坚持这一原则。当前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如何理解诉讼中的职权原则,如何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人们有各种不同的看法。我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仍然要坚持职权原则,侦查是基础、公诉是主导、审判是结果,监督是保障,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理解与执行,要从传统的控制犯罪的观念,转向法律正当程序的观念,克服过去那种“配合有余、制约较少”的片面做法,改革中仍然要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不容推翻!

全面贯彻人权保障原则

2012年刑诉法的修改,实现了诉讼目的转型,即由一元化的惩罚犯罪,转向二元化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但是,对检察机关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适应诉讼目的的转型,尤其是如何贯彻人权保障原则,是“十三五”时期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与诉讼二元化目的如何协调一致的问题,当前的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着只讲对“公权”的监督和制约,而忽视对“私权”的保护。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既要加强对“公权”的监督,特别是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还要加强对“私权”的保护。人民检察院的客观义务原则要求不能搞一头重一头轻,监督公权与保护私权必须平等相待。

法律监督职能实行“公诉”和“监督”两种职权相分离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是要解决一个认识问题,即“两元论”是强化“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理论和措施,不是削弱了“法律监督”。“两元论”要求既加强公诉,又强化监督,过去是一个拳头,现在是两个拳头,必然会产生更强的监督力量。其次,贯彻“两元论”要求公诉人出庭不再兼具审判监督之职责,法律监督由专门的监督庭行使,这样的分离显然解决了“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乱象。最后,监督庭要有专门的人员、组织、任务,以及监督的程序设置,尤其是对诉讼参与人的申诉、控告、检举等的受理、调查、处理等程序设置要完善起来,把诉讼监督落到实处。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是以法院为中心,更不是以法官为中心,这一改革的主体包括公安、检察、法院、刑辩律师四大主体。它是控诉、辩护、审判三大诉讼职能的正能量的综合发挥和联动。 “侦查是基础,公诉是主导,辩护是必须,审判是结果,监督是保障。”这就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全面理解。为此,检察机关的当务之急是做好四点:一是积极改革审前程序,创新侦查监督,建构大控诉的格局,指导侦查,引导侦查;二是创造公诉实质化、有效化的优质公诉,制作公诉实质化和有效化标准;三是克服庭审虚化,质证形式化的措施和方法;四是正确处理庭审中控辩审的诉讼法律关系,坚持法庭中立、控辩平等原则;五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提高运用证据的能力和水平。

实施“互联网+检察工作”行动

将“互联网+检察工作”作为推动检察工作的着力点,强化检察工作与信息化的深度融合,实施“互联网+检察工作”行动。一是在职务犯罪的侦查上,全面树立电子证据意识,全面构建电子证据思维。通过电子信息发现犯罪,引导侦查,提高追赃能力,锁定和证明案件事实;二是在检察管理上,运用统一软件对办案业务实行管理;三是互联网共享,运用网络对接公安、法院、纪检监察、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实行资源共享;四是建构检务公开网络平台,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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