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与法官不可交友
2016-05-24王利明
神与法官不可交友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每每见到一些法官“落马”的报道,我就很为这些法官感到惋惜。法官“落马”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交友不慎、误入歧途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我在美国学习、考察时,经常和一些当地的法官交谈,由于英美法系的法官很多由成功的律师转任,因此,我常常问这样一个问题:“你担任法官后,和以前的律师朋友如何相处?”他们大多回答,即使是再好的律师朋友,受职责所限,也只能疏远。我想,这就是选择做法官的代价,必须与朋友保持适当距离,而不能在一起灯红酒绿,甚至互相请托交易。
由此,我想到了英国的一个谚语,“神与法官不可交友”。这并不是说法官要像神那样高高在上,或者完全超凡脱世、与世隔绝,遗世而独立。法官毕竟是人,他在社会的大舞台上仍然需要扮演自己的角色,但这种角色决定了他应当像神一样,少交朋友、慎交朋友。神之所以获得世人顶礼膜拜,是因为他们始终与世人保持一定的距离,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官虽然不是神,但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也要求法官必须与社会公众保持一定的距离。
首先,一般人可以广交朋友,但法官的职业决定了,他不可广交朋友,八方应酬。法官应当耐得住寂寞、受得了孤独。法官执掌司法裁判权,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也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种地位决定了,法官不能把自己等同于一般人。按照科特威尔的看法,法官这种职业往往“被看作是超脱狭隘的自身利益的一切考虑的”。法官应当在社会交往中保持一定程度的“孤独性”,与公众保持一定的距离,始终给人一种威严感。因而,法官不可广交朋友、四面酬祚,八面应付,甚至三教九流,无所不交,否则难免陷入多种人情编织的网中。法官更不可与各方面的人士泡在一起吃吃喝喝、进出娱乐场所,这些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法官的尊严和公正形象,也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法官的公正执法,影响法官独立裁判的地位。
其次,一般人要慎交朋友,法官不仅要慎交朋友,而且要刻意地与自己的律师界、商界等朋友保持一定的距离。法官作为裁判者,应该始终保持独立、中立的地位和权威性,因而,法官不能陷入任何利益的纠葛之中。更何况,一旦法官手上的权力被人盯上,就可能成为“围猎”的目标,“围猎”者的手段形形色色,会通过友情的幌子,掩盖权钱交易,让法官觉得这是通常的人情往来,从而使其丧失应有的警惕性,最终挡不住糖衣炮弹的攻击。待深陷其中,才发现上了别人的贼船,已经难以脱身,进而“落马”。
最后,一般人要注重修身,但法官更应当做到“慎独”。“慎”就是指修身,“独”就是指个人的一种修为。“慎独”的本意即是一人独处、无人监督时,也要自觉自律,一丝不苟,绝不做违背良心、违背道德的事。强调法官在八小时之外,一人独处时也要防微杜渐,严于律己,谨慎行为。在忙碌的工作之外,法官也要管住自己,守住道德和法律的底线。科特威尔所说的法官职业的“孤独性”也包含了这一层含义。因此,对法官应当适用更为严格的职业道德标准。
当然,应该看到,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是我们公认的生活道理。法官在现实中也经常遇到子女入学难、看病难、子女求职难、亲友求职难等窘迫的难题,为解决这些现实问题,有时只能屈从于一些潜规则,编织关系网,主动耗费一些精力甚至以手中的权力交换以获得相应回报。这是整个社会的问题,法官个体或司法系统对此无能为力。这些问题的解决非一日之功,需要一个过程。不过,尽管存在上述问题,也并不是说法官就能随意交友、办关系案。而且,更不能把这当成法官贪赃枉法的借口。
“立名于一世,失之仅顷刻。”法官应当格外珍惜自己的地位和名声,严于律己,自觉修身,而修身做人的一条路径,是少交慎交朋友,不使“惊堂木”被“孔方兄”所侵蚀。因此,“神与法官不可交友”这句格言,不无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