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激流勇进
2016-05-24卓泽渊
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激流勇进
卓泽渊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教授
目前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在顺利推进之中,整个改革目标远大、思路清晰、计划缜密、循序推进、成就斐然,令世人瞩目。给中国社会和当今世界都留下了极为良好的印象。改革正中流击水,我们必须奋力前行,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一是要坚定改革信念。信念的作用是极其巨大的。在长期而艰难的司法体制改革中,信念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长期与艰难的改革,不可避免地给人以且进且退、且退且进的印象。但是希望的当然是且退且进,而不是且进且退或者只退不进。一些改革措施在推进中难免遭到阻碍,有关部门也可能因此就望而却步。对此,我们必须坚定改革的信念。只有具有了坚定的信念,才可能将改革进行到底。
二是要改革结构关系。事物的结构决定功能,功能制约作用;事物的结构决定现实,现实决定未来。结构的意义是极为重大的,它甚至最终决定改革的成败。在改革结构关系上,有大量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地加以研究。
我们要认真研究司法机关和党组织之间的结构关系。究竟党与司法的组织结构关系是什么,党领导司法机关的方式是什么。现在我们找到了一些路径,但是,司法机关内部的党组织应该担负什么职能,应如何发挥作用,也同样需要我们去总结和创新。
要认真研究司法机关与人大的结构关系。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它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具有决定性意义。研究人大对法院和检察院人事权、财政权和监督权的必要性及其行使方式。尤其是对人大监督司法机关的方式,应该进行重新审视。两院向人大报告工作起源于何时何因,人大对于个案的监督对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影响是什么,如何评价,这些问题都是十分严肃的法律问题,也是政治建设问题,我们必须理性地面对。
要认真研究司法机关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推进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管的改革时,必须关注相应的人财物权力的配置。与此相关的问题至少包括,宪法法律如何修改,实际中的问题如何解决,地方有关机关对于司法机关的既有惯性如何有效革除,并实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
要认真研究司法机关与其他法律机关之间的关系。这本来属于司法机关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但是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有别于政府的其他机关的,所以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司法机关与他们之间的关系。
三是要调整司法职权。要清楚地认识司法职权配置的具体问题。法检公司之间,羁押场所的监管权、逮捕权、民商事裁判执行权究竟由谁行使,他们之间的权力如何配置。这些困扰我们多年的问题必须在改革中作出与时俱进的回答,并坚决推动相关的改革。
四是要优化改革措施。改革措施有很多,必须处理好体制与机制、目标与路径、分权与行权、留人与用人的关系。第一,体制与机制的关系。体制是前提,机制是关键。体制与机制并不是绝对分别的。在改革中要将体制与机制结合起来考量;第二,目标与路径的关系。改革的目标是多层次的,有公正、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提高司法效率等,这些目标得以实现的路径是什么;第三,分权与行权的关系。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与行使,值得我们认真地加以研究;第四,留人与用人的关系。对于司法官的薪酬要着重研究,要有决心提升法官薪酬,这对于留住优秀人才来说,无疑是最为首要的。同时还要让司法官员充分发挥作用,使司法官员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重大而艰难的问题,也是一个历史过程。这里有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是,我们发现问题后该采取什么态度和行为。因为有问题,我们就停步,还是继续推动,用深化改革来消除改革过程中的问题。结论是十分明确的,我们只能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办法来解决改革中的问题。只有将改革进行到底,我们的改革才可能成功,否则就会半途而废。因此,我们要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浪潮中激流勇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