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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公正运行

2016-05-17陳驚天

21世纪 2016年11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审判权力

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公正运行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权力如果一直都躲藏在暗箱里,就容易出现扩张和滥用,本该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也会堕化为伤民害民的“虎蝇”。约束权力的最好方式,就是把权力置于阳光下,接受公众的监督,永葆权力的新鲜与纯正。如何防止司法权力腐化,世界各国都进行了大量的思考和制度设计,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司法公开,将司法程序中的一些情况、信息和数据等通过多种方式向公众公开,让司法权力接受监督,以公开促公正。

司法公开也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以此为指导,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陆续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推出了一系列举措。由此可见,司法的概念,在我国相关文件中是持广义理解的,从而最大限度地扩大了司法公开的范围。

司法公开的核心是法院审判过程与结果的公开。以人民法院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深入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建设,不断强化司法公开理念,优化司法公开平台,扩大司法公开范围,创新司法公开形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对于当事人来讲,司法公开是其诉权得以实现的保障,无论是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相关信息都可以查询,方便当事人及时做出应对。同时,司法公开也倒逼司法人员主动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让司法人员更加审慎地办理案件,提高了司法质效。更为重要的是,司法公开让公众的知情权有了保障,有效地防止了暗箱操作,遏制了司法腐败,维护了司法公正,切实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尽管成绩斐然,我国司法公开毕竟还处于逐步完善的阶段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需要发现和总结,应该看到:第一,司法公开的全面性差,还存在“瘸脚走路”的现象。一方面,各个司法机关的司法公开并不是同质同量,与法院系统的审判公开相比,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的量少质差,存在诸多缺陷;另一方面,同一系统内的司法公开,也存在轻重不一、力度不同、地区差异的情况。第二,司法公开的双向性弱。现今司法公开的单项传输信息的属性更大,司法机关和公众的双向互动性弱,公众对司法公开的内容缺乏反馈的途径。第三,司法公开的适度性需要进一步精准把握。有的司法公开忽视了公开内容的隐私性和秘密性,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我们逐步完善实施细则。第四,司法公开的有效性还需进一步提升。司法公开的过程中,有些信息的上传、发布和更新不及时、不准确,影响了司法公开的效率。有些司法公开的渠道则变异为司法机关的宣传栏,内容空洞无物。第五,司法公开的多元性亟待进一步加强。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有些司法公开仍然沿用旧的技术方法,不能及时跟上科技的发展步伐,导致渠道单一,影响力小。

对于以上问题,总体上需要我们从以下三个层面着力解决。首先,在思想层面,作为司法公开的主体,各个司法机关要深刻领会司法公开的意义,更新司法理念,本着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原则,从不公开、半公开走向全面公开,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其次,在制度层面,要本着法治原则,遵循司法公开的规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建立健全各项法规文件,保证司法公开的质量和效率。最后,在技术层面,要依托信息化,加强案件数据信息库、案件流程管理、案件执行信息、诉讼服务信息、电子法庭等方面的建设,探索司法公开的新方法新形式新路径,让司法公开充满时代气息。

普遍的法需要被普遍的人所知悉。司法权力只有公开,在公众的监督下“晒晒太阳”,才能让自己在公正的光辉下熠熠生辉,永不腐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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