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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政府的内在规定和外在表现

2016-05-16谭英

大观 2016年4期
关键词:法治政府

谭英

摘要: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法治政府区别于人治政府,它有着严格的内在规定性,并在其内在规定下,表现出有别于人治政府的外在表现。

关键词:法治政府;内在规定;外在表现

法治政府是法治与政府的词组组合。法治起着限定词的关键作用,它决定着政府的丰富内涵。因此可以说,两者的组合关系,就像一幅有着精美外框的风景画,内里风光无限却在有限边幅内展开。以法治为名,法治政府具有内在规定性,即依法治权、依法控权,所有的行政权力和行为均应在法律之下。就其外在的表现形式而言,法治政府必然是有限政府、服务政府、诚信政府、阳光政府和责任政府。

一、法治政府的内在规定

法治政府的内在规定性是成就并决定法治政府的本质属性。法治意味着宪法、法律至上,所有权利均在法律的约束下。因此,法治政府的内在规定体现为,政府的运作在法律的控制之下。在此,依法行政不仅仅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宣传口号,而是法治政府本身的内在要求。

法律不仅是内容明确的法律规则,而且包含比较抽象的法律原则。因此,依法行政既严格受法律规则的指引,又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化要求。其一、合法行政。其二,合理行政。其三,正当程序。其四,高效便民。其五,诚实守信。其六、权责统一。

二、法治政府的外在表现

(一)有限政府

法治政府的内在规定性,决定着它必然是一个有限政府。这里的有限政府不等于古典自由主义理论意义上的“有限政府”,后者是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一种政府学说。它强调,由于人人皆非天使,所以需要设置公共权力机关来维护社会成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秩序,在此意义上,政府乃是一种必要的恶,以节制人类本身的无穷贪欲和罪恶。处于对公共权力的不信任,加上对市场之手的高度评价,古典的有限政府理论强调政府的角色变简约为“守夜人”的形象。随着经济社会事务的不断发展,政府职能也随着不断扩张,传统的守夜人国家逐渐向福利国家过渡。在新的形势和条件下,有人悲呼传统的法治开始式微,“道之不存,久矣!”但大多数人认为,政府的适当规模与法治是共融的,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调控和管理并不会对法治造成破坏性的影响。

(二)服务政府

服务政府是以民众的利益和福祉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提供完备而良好之公共服务的政府。通常认为,服务政府具有3个方面的基本特征。其一,与公民的关系上,政府是为了公民的利益和福祉而设的,其宗旨在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二,在行政管理模式上,服务政府是以提供公共服务为核心理念的政府,管理亦即服务;其三,在服务方式和手段上,服务政府要求为公民提供方便、快捷、高效和低成本的服务。

服务政府已经成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提出这一目标,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有着直接的关系。世贸组织规则和入世议定书的承诺,要求我们重新思考政府的职能,合理地确定政府活动的法律便捷。在重新定位政府职能飞过程中,服务政府的观念有助于彻底颠覆过去政府管理的官本位思维,发展公民本位的新思维。政府被定位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应当自我约束自身的管制权力,尊重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效填补市场缺陷和失灵。在权限自我约束的意义上,服务政府是法治政府的另一表现形式。

(三)诚信政府

诚实信用作为人类道德的基本要求,经过漫长的演变和发展,逐步进化为私法原则并向公众领域扩散。诚信政府在行政管理领域的确立,有其历史必然性和进步意义:其一,它有助于重新塑造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为权利制约权力提供了一道有力的武器;其二,它有利于形成信仰法律的公民意识,维护法律的权威;其三,它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平衡社会成员的公共负担。

法治的政府必然是一个讲究诚信的政府,它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时不仅做到公正合理,而且必须行而有诚,言而有信。只有这样,政府才能维护自身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才能有效地实现法治。为此,必须在行政法领域确立政府的诚实守信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规定政府的行为必须合法,所依之“法”应当具有公开性、稳定性与不可溯及性,因立法变动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政府行为应当具有真实性、善良性和确定性,非经法定的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撤销、变更或废止,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四)阳光政府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阳光政府最有利于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和腐化。阳光政府是指行政活动的全过程均暴露在阳光之下的政府,因此它意味着行政权的法律依据、行政管理的过程及其结果公开化。阳光政府的核心是行政公开,它也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预防和控制行政权滥用的有力武器。

法治政府拒绝暗箱操作,要求公开和透明,这是区别法治和人治的重要标志。首先,法治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事先制定的法律法规应当公之于众,让所有人均有机会和途径知晓其内容。因此,法律的公布和公开,在人类的法治进步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其次,对于政府的运作而言,公开透明将使其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既可以有效保障公民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又可以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并减少腐败的发生。最后,行政公开是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具体表现和必然要求。公民知情权是公民有权知道其应当知道的信息,政府应当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有相应的义务来保障和维护这一权利,故法治政府应当提高行政的透明度,主动公开自己的行为并接受公民的监督。

【参考文献】

[1]夏勇.依法治国·国家与社会——法治论要丛书[M].北京:社会科学文艺出版社,2004

[2]徐显明.法治与中国的社会转型: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论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古华.湖南省“六五”浦发2011读本[M].海口:海南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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