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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使職借印考
——以敦煌吐魯番文書爲中心

2016-05-16劉子凡

敦煌吐鲁番研究 2016年0期
关键词:文書弱水官印

劉子凡

(作者單位: 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



唐代使職借印考
——以敦煌吐魯番文書爲中心

劉子凡

官印在唐代官府的政務運行中扮演著極爲重要的角色。唐代的内外百司大多給有銅印。敦煌吐魯番文書中便有很多都鈐有官印,爲我們瞭解唐代用印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材料*關於唐代官印的搜集整理有: 羅振玉《隋唐以來官印集存》,1916年;王人聰《近三十年來唐官印的發現與研究》,《考古文物論叢——敏求精舍三十周年紀念》,北京: 文物出版社,1996年,171—176頁;孫慰祖、孔品屏《隋唐官印研究》,上海書畫出版社,2014年。關於敦煌文書中所見的官印,相關的搜集整理論述有: 陳祚龍《古代敦煌及其他地區流行之公私印章圖記文字録》,《敦煌學要龠》,臺北: 新文豐出版公司,1982年,319—347頁;森安孝夫《河西歸義軍節度使官印及其編年》,原載中央亞歐研究會《中亞語言研究》15,2000年,此據梁曉鵬中譯文,《敦煌學輯刊》2003年第1期,136—147頁;岩尾篤志《敦煌秘笈所見印記小考——寺印·官印·藏印》,《内陸アジア言語の研究》,2013年,129—170頁。。從出土文書反映的情況看,不僅各級官府的上下行公文要用印,由官府主持編造的户籍等重要文書也要鈐印。關於文書用印的具體方法,學者們已有一些研究*相關討論見盧向前《牒式及其處理程式的探討——唐公式文研究》,《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第3輯,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年,335—393頁;王永興《敦煌吐魯番出土唐官府文書縫背縫表記事衙署鈐印問題初探》,《文史》第40輯,1994年,89—100頁;雷聞《關文與唐代地方政府内部的行政運作——以新獲吐魯番文書爲中心》,《中華文史論叢》2007年第4期,123—154頁。。敦煌吐魯番文書中所見的唐代官印大多都是由相關機構鈐蓋本司之印。例如西州都督府發出或處理的文書會鈐有“西州都督府之印”,高昌縣的相關文書則鈐有“高昌縣之印”。我们甚至可以憑藉印文來判定文書所屬的軍政機構。然而在目前所見的敦煌吐魯番出土文書中,卻見有一些特例,文書上的鈐印與文書處理機構並非直接對應,這是一種使職借用官印的特殊情況。雖然學者已注意到了這種現象*盧向前《牒式及其處理程式的探討——唐公式文研究》,355頁;郭平梁《唐朝王奉仙被捉案文書考釋》,《中國史研究》1986年第1期,140頁。,但未及詳論其原委,致使這種唐代行用官印過程中普遍存在的現象未得發覆。本文即擬結合出土文書與傳世史料,討論唐代使職差遣臨時借用官印的現象,藉此管窺唐代文書用印制度在實際運行中的狀況。

吐魯番出土《檢校長行使牒》在目前所見鈐蓋官印的吐魯番文書中,可以説是極爲特殊的一件。《檢校長行使牒》爲斯坦因於阿斯塔那墓地所獲,該文書粘連於《景龍三年(709)九月尚書省比部符》之後。文書録文如下:

1 敕檢校長行使 牒西州都督府

2 粟三拾肆碩

3 牒: 得西州長行坊牒稱: 上件粟,准使牒每

4 日合飼三百疋馬,當爲一十九日,馬出使

5 飼不滿三百疋,每日計征上件粟,合征

6 所由典張感、魏及、王素、氾洪、曹行、主帥衛

(後缺)*圖版及録文見池田温《中國古代籍帳研究》,龔澤銑譯,北京: 中華書局,2007年,203頁;沙知、吴芳思(F. Woods)編《斯坦因第三次中亞考古所獲漢文文獻(非佛經部分)》1,上海辭書出版社,2005年,60— 61頁、彩版二;陳國燦《斯坦因所獲吐魯番文書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1994年,273頁。

文書第2、3行間鈐有朱印一方,印文爲“左豹韜衛弱水府之印”。很明顯,這是折衝府的官印。菊池英夫先生據此認爲,弱水府爲西州折衝府*菊池英夫,“On documents of the T’ang Military System discovered in Central Asia”, Journal Asiatique, tome CCLXIX, 1981, p.125.。但除了這件文書之外,在大量的吐魯番出土文書中,目前看到的西州折衝府只有前庭府、岸頭府、蒲昌府、天山府,不見弱水府。張廣達先生指出,西州前庭府等四府都是隸屬於右玉鈐衛、右領軍衛,與弱水府屬於左豹韜衛有異*張廣達《唐滅高昌國後的西州形勢》,原載《東洋文化》第68號,1988年,此據作者《文書、典籍與西域史地》,桂林: 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31頁。。王國維提到,唐寫本《摩訶般若波羅蜜》題記中見有“弱水府折衝都尉錢塘縣開國男菩薩戒弟子鄧元穆”云云,並據此推測弱水府在甘州*王國維《觀堂别集》,《觀堂集林》(外二種),石家莊: 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845頁。。1993年,内蒙古自治區烏審旗郭梁唐代墓葬M1號墓出土有一方唐代墓誌,題爲“唐故隴西郡甘州弱水府别將上柱國李公墓志并序”*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鄂爾多斯博物館《烏審旗郭梁隋唐墓葬發掘報告》,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編《内蒙古文物考古文集》第2輯,北京: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500頁。。由此可以斷定,弱水府確實是在甘州。張沛先生進一步推斷,弱水府或在今山丹縣東南山丹河流域*張沛《唐折衝府滙考》,西安: 三秦出版社,2003年,244頁。。既然弱水府不在西州,這方“左豹韜衛弱水府之印”出現在與西州相關的文書上就頗值得尋味。

更值得注意的是,這件文書的内容也並没有涉及折衝府的事務。這件文書是檢校長行使給西州都督府的牒文。從文書内容看,檢校長行坊曾下牒西州長行坊,要求其徵繳飼養馬匹所剩之粟每日34碩,可能在處理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檢校長行使又專門牒西州都督府進行交涉,實際上是涉及西州長行坊的相關事務。長行坊是唐朝在河西以西地區設立的交通機構,檢校長行使應當是管理長行使的使職。檢校長行使又見於吐魯番出土《唐給料錢歷》及《唐神龍二年(706)七月西州史某牒爲長安三年(703)七至十二月軍糧破除、見在事》文書*分見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肆,北京: 文物出版社,1996年,14頁;榮新江、李肖、孟憲實主編《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北京: 中華書局,2008年,25頁。。從這些文書反映的情況看,檢校長行使本身的職事,與作爲軍事機構的折衝府並没有直接的關聯。然而對於公文書來説,此處鈐蓋折衝府印應當又具有作爲官印的意義。此印是鈐在發牒官府以次的位置,相似的例子還有日本京都藤井有鄰館藏《唐開元十六年(728)庭州金滿縣牒》,該文書的次行便有“金滿縣之印”,這很可能是唐代牒文的格式規定*盧向前《牒式及其處理程式的探討——唐公式文研究》,355—356頁。。迄今又未見檢校長行使使用的其他印記。由此來説,檢校長行使當時確實是使用了這方“左豹韜衛弱水府之印”來作爲其官印。

如何理解這種現象呢?盧向前先生提到,這是臨時派遣的使者使用别一官府的印鑒*盧向前《牒式及其處理程式的探討——唐公式文研究》,355頁。。郭平梁先生更是明確地認爲,檢校長行使是由屬於左豹韜衛的弱水府的主管官員檢校的,長行使尚無印鑒,故借用弱水府的印鑒*郭平梁《唐朝王奉仙被捉案文書考釋》,140頁。。孫曉林先生也提到檢校長行使或與弱水府有關聯*孫曉林《試探唐代前期西州長行坊制度》,唐長孺主編《敦煌吐魯番文書初探二編》,武漢大學出版社,1990年,235頁注18。。這些觀點無疑是具有啓發性的,提示我們這件文書用印的特殊性可能是與臨時性的使職有關。然而,檢校長行使未必一定是由弱水府官員檢校,纔能用弱水府之印。而且郭平梁與孫曉林等先生對於文書年代的判斷可能也有誤,尚需辨别。

”。這就能説明文書的書寫時間不會是在武周時期。同墓出土的文書有紀年者,最早爲天授元年,最晚爲景龍三年(709),没有出現武周之前的文書。《檢校長行使牒》便是粘連於《景龍三年九月尚書省比部符》之後。孫曉林認爲這兩件文書没有關係,是後來粘貼在一起的。但值得注意的是,這兩件文書都是西州都督府收到的文牒,也不能排除是西州都督府在處理好兩件文書後便將其粘貼在一起*參見劉安志《敦煌吐魯番文書所見唐代“都司”考》,原載《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20輯,2003年,收入作者《敦煌吐魯番文書與唐代西域史研究》,北京: 商務印書館,2011年,159頁。。這樣理解的話,《檢校長行使牒》的時間當距景龍三年不遠。而且同墓有多達7件文書可定在神龍元年。這也提示我們《檢校長行使牒》很可能也寫在神龍元年以後不久。這樣,根據没有使用武周新字和同墓出土文書的時間,可以將文書的書寫時間推定在神龍元年以後,也就是恢復舊制之後。這與孫曉林的觀點正相反。如果是這樣的話,在《檢校長行使牒》書寫之時,左豹韜衛已經不存在。

按常理推測,“左豹韜衛弱水府之印”在當時應當是一方廢印。我最初也是抱有這種想法,但實際情況卻遠比想象的複雜。光宅元年,中央諸衛中有八衛更改了名稱,這就涉及數百個折衝府要新鑄官印。神龍元年官名復舊後,這些折衝府理應重新啓用舊印或再鑄新印。但在吐魯番文書中,卻可以看到神龍元年以後折衝府依然沿用武周官印的例子。《唐開元某年西州前庭府牒爲申府史氾嘉慶訴迎送趙内侍事》文書中就見有“左玉鈐衛前庭府之印”*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肆,180頁。,左玉鈐衛在神龍元年已改爲左領軍衛。日本寧樂美術館所藏一組開元年間與西州蒲昌府有關的文書中,多見有“左玉鈐衛蒲昌府之印”*陳國燦、劉永增編《日本寧樂美術館藏吐魯番文書》,北京: 文物出版社,1997年。。這就説明西州的折衝府在開元年間依然在行用本應廢棄的武周官印。然而這又並非絶對,大谷文書中有《開元十九年(731)正月西州岸頭府到來符帖目》,便鈐有“左領軍衛岸頭府之印”*小田義久主編《大谷文書集成》貳,京都: 法藏館,1990年,104—105頁。。説明西州岸頭府就没有沿用武周官印。劉後濱、王湛先生認爲,神龍元年官號復舊之後,唐朝並没有新鑄折衝府官印,光宅元年以前設立的折衝府,改用光宅以前之舊印,而光宅元年以後設立的折衝府,則依舊沿用武周時期的官印*劉後濱、王湛《唐代于闐文書折衝府官印考釋——兼論于闐設置折衝府的時間》,《西域研究》2013年第1期,23—30頁。。然而此説並不能成立,因爲西州前庭府和蒲昌府至遲在高宗初年就已經設立了*唐長孺《吐魯番文書中所見的西州府兵》,原載《敦煌吐魯番文書初探二編》,此據作者《山居存稿三編》,北京: 中華書局,2011年,226—237頁;氣賀澤保規《府兵制の研究——府兵兵士とその社會》,京都: 同朋舍,1999年,343—352頁。。只能説,神龍元年以後折衝府官印的使用,並没有嚴格統一,同時存在沿用武周官印與恢復舊印兩種情況。這種狀況下,“左豹韜衛弱水府之印”既可能是廢印,也有可能是弱水府繼續行用之印。可惜神龍元年以後折衝府用印的複雜情況,使我們無從判斷檢校長行使用此印,究竟是用了廢印,還是向折衝府借印。

無論如何,這件文書都揭示出唐代使職差遣用印的一種現象,即在没有專用官印的情況下,會臨時借印。結合傳世史料和其他文書,就可以看到無論是借用廢印還是借用州縣官印,是唐代使職普遍存在的情況。

唐代除了百司有官印外,官員從駕出巡又有行從之印。目前就已經發現了“尚書省行從之印”和“殿中省行從之印”的實物*孫慰祖、孔品屏《隋唐官印研究》,75—76頁。。至於官員臨時出使如何用印,史書中未見有明確的制度規定。高宗、武后以來,獨立於原有行政機構以外的使職差遣數量大大增加,而且這種最初具有臨時派遣性質的使職也開始逐漸固定化*關於唐前期使職差遣的産生與發展,可參見陳仲安《唐代的使職差遣制》,《武漢大學學報》1963年第1期,87—103頁;陳仲安、王素《漢唐職官制度研究》,北京: 中華書局,1993年,98—128頁;吴宗國主編《盛唐政治制度研究》,上海辭書出版社,2003年,176—267頁;劉後濱《唐代中書門下體制研究》,濟南: 齊魯書社,2004年,137—147頁。。在這種情況下,使職也必然會産生更多的用印的需求。但是未必每個使職都會有專門鑄造的官印。

柳宗元《館驛使壁記》中便載有:

大曆十四年,始命御史爲之使……先是假廢官之印而用之,貞元十九年,南陽韓泰告於上,始鑄使印而正其名。然其嗣當斯職,未嘗有記之者。追而求之,蓋數歲而往則失之矣。今余爲之記,遂以韓氏爲首。且曰修其職,故首之也。*《柳宗元集》,北京: 中華書局,1979年,704—705頁。

館驛使應爲監管館驛之使職。值得注意的是,據柳宗元之文,館驛使於大曆十四年(779)創立之時,並没有專門的“使印”,而是借用“廢官之印”。直到貞元十九年(803)館驛使韓泰乞請,纔正式給其鑄造了使印。這個館驛使便是借用了二十餘年的廢印來作爲其官印。

關於唐代的廢印,《册府元龜》卷六〇《帝王部·立制度》載:

(貞元六年)九月,初收諸道進奏院官印三十紐,悉碎之*《册府元龜》卷六〇,南京: 鳳凰出版社,2006年,639頁。。

又《唐會要》卷六五《内侍省》載有:

天復三年二月勑:“諸道監軍使、副監、判官並停,其院印當日差人齎納禮部銷毁。”*《唐會要》卷六五,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1340頁。

據此可知,唐代有銷毁廢印之制,因職官罷廢或其他原因形成的廢印,是要專門送到禮部銷毁的。關於這一點,宋人宋敏求《春明退朝録》卷上有更加詳細的記載:

按唐舊説……(禮部)員外郎廳前有大石,諸州府送到廢印,皆於石上碎之。又圖寫祥瑞,亦員外郎廳所掌。令狐楚元和初任禮部員外郎,有詩曰“移石幾回敲廢印,開箱何處送新圖”是也。*宋敏求《春明退朝録》,誠剛點校,北京: 中華書局,1980年,11頁。

宋敏求熟諳唐代故事,其所記當有理據。由其所述可見,唐代州縣的廢印也要集中銷毁,而銷毁地點就在禮部員外郎廳前。從令狐楚的詩中可以看出,銷毁廢印是當時禮部員外郎管轄之下的很具代表性的工作。然而,可能並不是所有的廢印都要被敲碎銷毁,有的可能只是敲壞印文*程義《唐代官印的初步研究》,《考古與文物》2003年第1期,78頁。。因爲從《館驛使壁記》的記載看,唐代廢印還有再利用的情況。

這種例子還有不少。《資治通鑑》卷二四〇“憲宗元和十三年”載:

戊辰,内出廢印二紐,賜左、右三軍辟仗使。舊制,以宦官爲六軍辟仗使,如方鎮之監軍,無印。及張奉國得罪,至是始賜印,得糾繩軍政,事任專達矣。*《資治通鑑》卷二四〇,北京: 中華書局,1956年,7749頁。

辟仗使爲宦官擔任的使職,本來没有印,憲宗特意賜予辟仗使廢印二紐,使辟仗使得以名正言順地糾繩軍政。這廢印二紐顯然不是專門爲辟仗使鑄造的,只是廢棄不用之印。對於原本無印可用的使職來説,即便被賜予的是廢印,也使其獲得了更多的行政權力。可見使職使用廢印是同樣具有法律效力的。《太平廣記》卷一五三《張轅》中載有一段趣事:

吴郡張轅,自奉天尉將調集,時李庶人錡在浙西,兼榷筦,轅與之有舊,將往謁,具求資糧。未至,夢一人將官誥至,云:“張轅可知袁州新喻縣令。”轅夢中已曾爲赤尉,不宜爲此,固不肯受。其人曰:“兩季之俸,支牒已行,不受何爲?”遂委之而去。轅覺,甚惡之。及見錡……因署毗陵郡鹽鐵場官。轅以職雖卑而利厚,遂受之。既至所職,及視其簿書所用印,乃袁州新喻廢印也。*《太平廣記》卷一五三,北京: 中華書局,1961年,1102頁。

這雖然是出自筆記小説,但應當也如實地反映了當時的實際情況。鹽鐵場是官府設立的用於商人納税及鹽鐵流通的場所*張劍光《唐五代江南工商業佈局研究》,南京: 江蘇古籍出版社,2003年,404頁。。大致是因爲其職位很低,鹽鐵場官並没有專門鑄造的官印,但仍然有簿書需要處理,這樣就只能使用州縣的廢印。值得注意的是,張轅所任職之鹽鐵場在毗陵郡,即常州(今江蘇省常州市),但其簿書所用廢印卻來自袁州新喻縣(今江西省新餘市)。這説明借用之廢印並不一定來自當地,可能要視官府收儲之廢印情況而定。總之,通過以上幾條史料可以看出,唐代的廢印有一種特殊的用途,就是給某些没有官印的使職或某些低級别官府使用。

唐代官印是官府機構行政權力的象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們看到,即便是廢印,鈐蓋在官文書上也依然會具有法律效力。圍繞官印的鑄造、監管和使用,唐代有一套詳細的制度規定,以保證印信的權威性*程義《隋唐官印研究》,西北大學碩士論文,2002年,22—34頁。。同樣,廢印的重新使用也一定是有嚴格的規定,因爲只有這樣纔能保證廢印能夠重新獲得其權威性,避免濫用廢印的情況出現。一般官印的給授,是由禮部負責。《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便載有“凡内外百司皆給銅印”*《唐六典》卷四,116頁。。這與前文提到的由禮部負責銷毁廢印的情況是相符的。由此推測,廢印的給授很可能也涉及禮部。《唐會要》卷六六《大理寺》載:

會昌元年六月,大理寺奏:“當寺司直、評事應准敕差出使,請廢印三面……臣今將請前件廢印收鏁在寺庫,如有出使,官便令齎去,庶免刑獄漏泄,州縣煩勞。”敕旨依奏。仍付所司。*《唐會要》卷六六,1359頁。

大理寺因爲没有出使印,想要申請三面廢印,爲此要向皇帝奏請。在敕旨批准後,仍要交給“所司”處理。其中的“所司”很可能就是指禮部。這也反映出了申請廢印的大致程序,需要官府上奏,皇帝敕旨依允之後,再由所司辦理。另一種情況是皇帝直接賜廢印。在前引《資治通鑑》卷二四〇中提到有“内出廢印二紐”之事,便是直接賜給左、右三軍辟仗使廢印,這些廢印似是收儲在内廷,而非在禮部。無論哪種情況,都可以保證廢印使用的權威性。

除了借用廢印以外,使職差遣還有另外一種借印的情況,就是借用當地州縣官印。《唐會要》卷六二《雜録》載:

長慶三年八月,御史臺行從印一面,出使二面。比來御史出使推按,或用廢印,或所在取州縣印文狀。伏以使臣銜命推按,事須用印,無非切要,既於所在求印,事以漏洩,伏請令有司鑄造。從之。*《唐會要》卷六二,1282頁。

大致長慶三年以前,御史臨時出使没有專門的印,在處理文狀時,除了取用廢印外,還可能會從出使所至州縣處借印。這無疑有很大的弊端,御史向州縣借印的同時,也可能會將機要的信息泄露出去,故而要爲御史臺新鑄造出使印。但鑄印已經是長慶三年(823)的事了。同樣,前引《唐會要》卷六六《大理寺》提到:

會昌元年六月,大理寺奏:“……比緣無出使印,每經州縣及到推院,要發文牒追獲等,皆是自將白牒,取州縣印用,因兹事狀,多使先知,爲弊頗深,久未釐革……”*《唐會要》卷六六,1359頁。

看來,大理寺也面臨同樣的情況,會昌元年(841)以前大理司直和大理評事出使時,也是只能寫好没有用印的牒文,再臨時借用州縣的官印鈐蓋之。

吐魯番出土《武周典齊九思牒爲録印事目事》(以下簡稱《齊九思牒》)便是使職借用州縣印之實例。文書録文如下:

1 敕慰勞使 請印事。

2 牒西州爲長行駝馬不足事,一牒爲乘馱案事。

3 右貳道

4 牒録印事自如前,謹牒。

5 四月廿九日典齊九思牒

6 貳道 使郎將張弘慶

7 貳道勘印方泰 示

8 廿九日*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叁,北京: 文物出版社,1996年,315頁。

這件文書爲敕慰勞使爲請印之事所發之文牒。文書中見有武周新字,可知是武周時期文書。不過史書中似未見有武周派遣慰勞使的記載,只能從其名稱判斷,這是中央派出的處理慰勞事宜的使職。從文書内容看,張弘慶即爲敕慰勞使,齊九思爲其屬下之典,大致是敕慰勞使準備給西州發出兩道牒文,但因爲没有官印,而要向某機構請印。文書第7—8行,應當就是文牒收受機構官員的批示。可惜,文書上未見有官印,牒文本身也没有寫明究竟是向哪一個機構請印。不過,從敕慰勞使爲長行駝馬事向西州發牒的情況看,敕慰勞使張弘慶當時極有可能正是出使路過西州。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就是敕慰勞使向西州的官府借印。至於文書中的“方泰”,從其使用“示”字用語看,應是官府的長官或通判官。但其名似未見於其他文書。大谷4920號《唐垂拱三年(687)四月車牛處置文書》中*小田義久主編《大谷文書集成》叁,京都: 法藏館,2003年,6頁。,見有武周時期西州高昌縣縣令“方”和縣丞“泰”的簽署*有“方”、“泰”簽署的文書還有多件,詳見李方《唐西州官吏編年考證》,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186—189頁。。頗疑“方泰”與此有關,然而筆跡並不相同,只能存疑。無論如何,《齊九思牒》中所反映的情況,是使職向州縣借印的實例。

在敦煌所出歸義軍文書中,也可以見到使職借印的例子。P. 3016《天興七年(956)十一月于闐回禮使索子全狀》中有:

48 天興柒年拾壹月 日于闐回禮史内親從都頭前壽昌縣令御史大夫檢校銀青光禄大夫上柱國索子全狀。

49 指揮等揮右

50 謹空。*唐耕耦、陸宏基編《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録》第4輯,北京: 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製中心,1990年,404— 406頁。圖版亦見《法國國家圖書館藏敦煌西域文獻》21,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61— 62頁。

這是于闐回禮使索子全上歸義軍都指揮使等的狀。從狀文内容看,索子全在當年8月8日離開敦煌出使,8月22日抵達于闐,朝見了于闐國皇帝。狀文還提到了宣問于闐皇后,即歸義軍節度使曹元忠的姐姐,她嫁給了于闐王李聖天*張廣達、榮新江《關於唐末宋初于闐國的國號、年號及其王家世系問題》,載《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北京: 中華書局,1982年;此據作者《于闐史叢考》(增訂本),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32—34頁。。值得注意的是,在文書第48行末尾處鈐蓋有“壽昌縣印”。然而,于闐回禮使索子全出使之事,與壽昌縣本身並没有直接關聯。索子全的官稱中有“前壽昌縣令”,説明他當時已經不在其任。根據前文的討論可以知道,臨時出使的索子全應當同樣是因爲没有專用的官印,在需要處理牒狀時,只得借用州縣官印。當然可能正是因爲他“前壽昌縣令”的身份,纔會從壽昌縣借印。這也提示我們,使職差遣臨時借用官印的現象,是公文處理過程中需要面對的普遍問題。

根據唐代的制度規定,各個官府都要有知監官來具體負責官印的相關事務。例如,諸州録事參軍“監守符印”*《唐六典》卷三〇,第748頁。,即爲監印官;諸縣則是主簿爲監印官。同時,公文用印也有明確的制度規定,《唐六典》卷一載:

凡施行公文應印者,監印之官考其事目,無或差繆,然後印之。*《唐六典》卷一,11頁。

如果有公文需要鈐蓋官印的話,監印官要核查文書事目,没有差錯纔能用印。此即出土文書中所見之“勘印”過程。在前引《齊九思牒》中,便是敕慰勞使典齊九思列出請印的事目,亦即牒西州的兩道文書名目,經監印官審核後用印*王永興《吐魯番出土唐西州某縣事目文書研究》,《國學研究》第1卷,1993年,365頁。。只不過州縣的監印官爲録事參軍、主簿,“方泰”可能並非專任之監印官,而是以長官或通判官的身份判案。吐魯番出土《唐永徽四年(653)八月安西都護府史孟貞等牒爲勘印事》文書也與勘印相關,以其第三片爲例:

訖報事。

2 ]□氈五領々訖報事。

件事條如前,謹牒。

4 永徽四年八月廿日史孟貞牒。

5 功曹參軍事令狐京伯

6 勘印,隆悦白。

這是安西都護府録事司勘印的文書,其格式、用語與《齊九思牒》完全相同,亦是先列出事目,再由監印之官勘印。其中的“隆悦”便是監印官,即安西都護府的録事參軍*雷聞《關文與唐代地方政府内部的行政運作——以新獲吐魯番文書爲中心》,135頁。。可見,《齊九思牒》符合一般勘印文書的格式。這也説明敕慰勞使一類臨時性的使職,也是要按照公文用印的規定來執行,需要向借印之官府提供事目。而州縣的監印官要親自審核事目,纔能勘印。在這樣一種嚴格的制度下,使職是不可能將州縣的官印借到自己手中,只能是將寫好的文書拿到州縣官府去鈐印。這樣來看,御史臺和大理寺官員出使時,也必然是要將文牒送至地方官府來鈐印,這樣纔會有泄露機密之憂。故而,這裏所説的使職借印,並不是借出官印,而是將文書送到其他官府用印。

結合出土文書與傳世史料,可以清楚地看出使職差遣如果没有專用官印的話,會臨時借用官印來處理文牒。借印也有兩種情況,一是用廢官之舊印,一是借當地州縣之官印。如果再回過頭來看《檢校長行使牒》的話,檢校長行使用甘州的“左豹韜衛弱水府之印”,嚴格來講應是典型的廢官之舊印,但如果考慮到存在神龍以後折衝府依舊沿用武周舊印的情況,也可以考慮檢校長行使是借用了當地折衝府之印。在後一種情況下,檢校長行使應是身在甘州,但至於是否就是由弱水府官員檢校,就無法確知了。值得注意的是,吐魯番出土的一件唐代殘牒有如下記載:

1 十二月九日典 紀

2 判官涼府録事梁名遠

3 副使檢校甘州司馬綦使

行甘州刺史李

5 正月七日録事肯□

6 七月二 録事參軍 [

大足元年,遷涼州都督、隴右諸軍州大使……元振又令甘州刺史李漢通開置屯田,盡其水陸之利。舊涼州粟麥斛至數千,及漢通收率之後,數年豐稔,乃至一匹絹糴數十斛,積軍糧支數十年。*《舊唐書》卷九七,2044頁。

郭元振自大足元年(701)至神龍二年(706),任涼州都督、隴右諸軍州大使*參見劉安志《唐初的隴右諸軍州大使與西北邊防》,原載《吐魯番學研究》2008年第1期,此據作者《敦煌吐魯番文書與唐代西域史研究》,114—115頁。。則其所令開屯田的甘州刺史李漢通,很有可能就是文書中的甘州刺史李通。隴右諸軍州大使統轄極廣,李漢通或許正是因爲受到了郭元振的重用,而檢校了重要的使職。甘州在當時的重要性可見一斑。聯繫到《檢校長行使牒》中弱水府就在甘州的話,或許可以推測檢校長行使或許與甘州刺史李漢通有很大關係。

此外,藉助使職借用官印的情況,又可以解釋個别文書出現的特殊用印現象。和田出土《唐開元十七年(726)于闐蓋阿興牒爲奴送麥事》文書有如下記載:

1 ]□[

2 ]奴八送麥者,牒至准[

典盖阿興

4 别[*榮新江、李肖、孟憲實主編《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360頁。

文書上鈐有一方折衝府印,《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整理小組將其釋讀爲“右豹韜衛□□府之印”。孫慰祖、孔品屏《隋唐官印研究》則將其讀爲“右豹韜衛弱水府之印”。然而從圖版上看,“□□府”之處印文模糊。且根據《檢校長行使牒》所見印文,弱水府屬左豹韜衛,此印則是右豹韜衛。故而此印恐不能斷定爲“弱水府”。右豹韜衛同樣存在於光宅元年至神龍元年(684—705)間。由此,“右豹韜衛□□府之印”在神龍元年便應當廢止,卻出現在了開元十七年的文書中。劉後濱、王湛先生認爲,光宅元年以後設立的折衝府,則依舊沿用武周時期的官印,並進而推論長壽元年以前于闐曾設有折衝府*劉後濱、王湛《唐代于闐文書折衝府官印考釋——兼論于闐設置折衝府的時間》,23—30頁。。但前文已指出,從西州折衝府用印情況看,是否沿用武周官印恐怕並無規律。而且此外没有任何證據顯示唐朝曾在于闐設立過折衝府。我認爲更爲合理的解釋是,與《檢校長行使牒》情況相同,“右豹韜衛□□府之印”也是使職臨時借用的官印。這樣理解的話,右豹韜衛□□府就不必與文書内容直接相關,也不必一定在于闐。可能的情況是,處理這件文書的某使職用了一方廢印,或是在其所處之州縣借用了折衝府印。

使職借用官印,體現出唐代文書用印在實際運行中,會出現一些制度規定之外的特殊狀況。唐代一般是以官署印爲正印,根據官府機構的設置來頒發印信*代國璽《漢唐官印制度的變遷及其歷史意義》,《社會科學》2015年第8期,143—153頁。。臨時出使的使職最初多是没有官印的。但使職卻有可能需要處理文牒,在這種情況下就只能用廢印或向州縣借印。即使是固定化的使職,在没有專用官印的情況下,也只能如此。這或許是出於權宜之計,但對於唐代人來説,在文牒上鈐蓋用篆文書寫的官印,即使印文與文書本書無關,應當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有些情況下,甚至可以以假亂真,最著名的例子就是段秀實情急之中盜用司農印符之事*《舊唐書》卷七八,3586頁。。隨著中晚唐使職差遣的逐漸固定化,使職需要處理的文案逐漸增多。有很多使職獲得了新鑄的官印。僅據《册府元龜》卷六〇、六一《帝王部·立制度》所載,就見有貞元年間新鑄藍田渭橋等鎮遏使印二十三紐、度支水運供軍印、河東監軍之印,太和年間新鑄左神策軍南山採造印、神策諸道行營西川節度使印,等等*《册府元龜》卷六〇、六一,639— 646頁。。但是無疑還有更多的使職没有新鑄印,便會存在借印的現象。通過上文的討論,可以清楚地看到唐代使職借印的大致面貌,這也是看似程式化的制度規定背後的活的歷史。

(作者單位: 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

2016年,215— 2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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