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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诉韦德案:选择权与生命权的较量

2016-05-14周清泉

检察风云 2016年4期
关键词:沃尔德生命权选择权

周清泉

美国一直号称是世界上最开放、最自由的国度,但是在美国,一个孕妇堕胎可能面临着牢狱之灾。每当提到孕妇堕胎问题,支持者(pro-choice)和反对者(pro-life)都会从伦理道德、宪法原则、宗教和医学等方面雄辩一通。美国的历届总统和政客在竞选的时候,也得让公众知道自己在堕胎问题上的态度。

1973年的罗诉韦德案,使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也卷入其中,使堕胎问题成为美国行政、司法中永恒的话题。支持者和反对者的鲜明态度,也是几十年来选择权和生命权的漫长较量。

法律禁止和孕妇选择

在美国历史的前期,堕胎并不是一个问题。根据英美普通法的传统,在妊娠的4-5个月,堕胎是允许的。但是从19世纪开始,医学界为了防止不断增长的私人黑诊所的堕胎行为,开始呼吁政府推动立法禁止堕胎现象。

1969年,美国德克萨斯州21岁的女招待诺尔玛·麦克维不慎怀孕。她本人薪水微薄,无力抚养孩子,而且她压根不知道孩子的父亲是谁,麦克维就想去堕胎。但是当时德克萨斯州有禁止堕胎的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除非是为了保护母亲的生命”,任何人不得堕胎或者协助他人堕胎。慑于法律规定,没有医生愿意冒着声誉被毁和被起诉的风险帮助麦克维进行堕胎手术。

在走投无路之时,麦克维谎称被人强奸而意外怀孕,从而获得律师的同情和帮助。1969年正值美国民权运动的高潮之际,当时美国流行性解放,很多青年男女在享受的同时,也不知不觉埋下了种子。但是这些年轻人不想承担养儿育女的责任,只好选择流产,一些女权组织在苦苦为妇女的堕胎权做着努力。由于当时很多州都已禁止堕胎,有钱的人就奔向海外做手术,没钱的人只好找一些黑诊所和游医堕胎,妇女在黑诊所堕胎丧命的事情时有发生。

因此女权组织就长期把争取堕胎权当做主要任务来抓。他们一直在寻找一个合适的案子,将官司打到最高法院,让最高法院颁布禁令来让堕胎合法化。麦克维的求助使得双方一拍即合。女权组织聘请律师帮她打官司,麦克维本人直接对禁止堕胎条例起诉,从而推翻禁止堕胎条例。为了安全起见,麦克维化名为“简·罗”,于1970年把麦克维所在县的检察长亨利·韦德告上了法庭,指控得州的堕胎禁令侵犯了她的“个人隐私”,要求联邦法院宣布该禁令违宪,并下令禁止韦德继续执行堕胎禁令,这就是美国宪政历史上著名的罗诉韦德案。

在罗诉韦德案之前,曾经有类似的斯沃尔德案的判决做为先例。在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件中,斯沃尔德就康涅狄格州“禁止人工避孕”的禁令提起诉讼。在该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指出:自由节育权是公民“隐私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否节育和怀孕完全是个人隐私,只要未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就无权干涉。即使有斯沃尔德案的判决在先,麦克维是否能胜诉也并无把握。因为斯沃尔德的案子中,判决只提到了妇女可以自由节育,并未涉及妇女可以自由堕胎。罗诉韦德案一经提出,立马吸引了全美国人的目光。

大法官的艰难抉择

在很多美国人的眼里,胎儿也算是人。决定节育和是否怀孕是妇女的权利,那么怀孕后的胎儿就享受了平等的生命权,包括孕妇在内的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其生命权。对美国两性风气不满的保守派也认为,只有严禁堕胎才能重新规范两性关系,社会风气才不致于沦丧。

是保护妇女的选择权,还是保护未出生胎儿的生命权,斯沃尔德案中的隐私权和麦克维案中的堕胎权是否相同,这也到了考验最高法大法官智慧的时候。

1970年6月,德克萨斯州联邦法院的法官,依照斯沃尔德案的判决,做出了支持麦克维的判决,但是拒绝颁布禁令推翻禁止堕胎法案。这样的判决使得双方都不满意,案子就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而在这期间,麦克维也生下了孩子。

1971年12月13日,联邦最高法院开庭审理这个全国关注的案子。双方围绕着妇女的选择权和婴儿的生命权以及个人隐私权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韦德的律师强调,胎儿是有生命的,德克萨斯州之所以有堕胎禁令,是为了保护婴儿的生命权。德州并不否认妇女的生育选择权,但是这个权利应该在怀孕之前行使。一旦妇女怀孕,妇女的生育选择权就宣告消失,德州的规定符合联邦宪法,妇女的选择权在法理上低于婴儿生命权的位阶。麦克维的律师则反驳,联邦宪法保护的是人出生后的生命权,胎儿尚未出世,联邦宪法中也没有明文规定,不能推断出胎儿享有生命权。

在个人隐私权问题上,麦克维的律师强调,堕胎问题和绝育问题一样,实质上涉及的是个人隐私权。无论从法律的角度还是道德的角度来看,堕胎都是个人隐私,理应受到宪法的保护。麦克维的律师还强调,禁止堕胎使得有钱的人前往海外堕胎,但是穷人却没有选择权,实质上禁止堕胎也是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规定的平等保护条款。另外,如果妇女因禁止堕胎而生下了自己不想要的孩子,或者因强奸等其他情况的生育,会导致妇女难以弥补的痛苦。生育对于妇女来说是一件大事,因此堕胎的选择应该是孕妇的根本性宪法权利,禁止堕胎会导致妇女难以挽回的痛苦。因此法院不仅应该肯定原告的堕胎权,还必须颁布禁令,禁止县州两级政府继续实行堕胎禁令。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是否废除堕胎禁令上陷入了艰难的抉择。

废除堕胎禁令者的欢呼

1972年10月,在间隔了10个月后,最高法院对案子进行了第二次庭审。麦克维的律师指出虽然他们要求保护妇女的堕胎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堕胎本身就是一件值得宣扬的事情,他们只是想继续怀孕或者终止怀孕应该由孕妇本人作出,而且麦克维本身就拥有宪法赋予她的权利来做出这样的决定,县、州政府无权干涉。

最高法院认为,法院应当保护正在承受着肉体折磨且不愿意生育的妇女,有的人认为人的生命是从母亲怀孕那一瞬间开始,也有人认为人的生命起始于出生。但是联邦宪法中并没有对“人”做出明确的定义,因此胎儿不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该案问题的关键不是堕胎是否侵犯了胎儿的生命权,而是州政府制定的堕胎禁令是否侵犯了怀孕妇女的平等宪法权利。

另外,自由堕胎权应该是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非涉及特别重大的社会利益,否则州政府没有权利干涉。在斯沃尔德案的判例中,最高法院已经确立了自由节育权的合法地位,如果这项权利受到任意侵犯,将对孕妇产生难以估量的伤害。

最后,最高法院把妇女的怀孕期分为三个阶段,确定了孕妇和州政府各自拥有的权利。在怀孕的前三个月,胎儿并未成型,堕胎不会对孕妇造成伤害,在怀孕的前三个月,妇女有权利决定是否堕胎。在怀孕的第3-6个月,州政府可以对堕胎行为做出一定的管理来保证孕妇的身体健康,堕胎应该由孕妇和医生协商后做出,如果医生认为此时堕胎将不利于孕妇,那么此时孕妇就不被允许堕胎。在怀孕的最后三个月,胎儿已经发育成熟,此时堕胎会对孕妇的身体造成严重的损害,此时州政府的堕胎禁令“才拥有了逻辑学和生物学上的合理性”。

最高法院认为,德州的堕胎禁令并没有对不同怀孕期的妇女做出规定,只是简单认为只要不危及孕妇生命,任何人不得堕胎。这样的禁令过于模糊宽泛,侵犯了孕妇的平等宪法权利,必须予以推翻。德州应该按照本案的判决终止对堕胎禁令的执行。

这个案子一经判决就引起了全国上下的轰动。最高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就宣告着其他州的相关法律无效。由于堕胎禁令被废止,美国妇女的堕胎数量急剧增加,每四个孕妇中就有一名孕妇选择堕胎。开明派表示最高法院的判决“明智而勇敢”,保守派痛心疾首怒斥最高法院违背了社会道德准则。最高院的一纸判决,使得支持堕胎合法化的声音短期内盖过了反对者。

罗诉韦德案已经过去了40多年,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催生了美国社会中完全对立的两派:支持堕胎合法化的选择派和反对堕胎合法化的生命派。选择派和生命派之间的争吵一直没有停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当年被告的韦德也成了“选择派”的簇拥者,而当年的麦克维已经成为了坚定的“生命派”支持者。选择派和生命派的支持者数量相当,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堕胎问题将伴随着美国社会的发展继续存在,选择派和生命派的斗争,也正是选择权和生命权的漫长较量。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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